公路試驗檢測中心申訴處理措施
(1)監理工程師或承包人對中心試驗室抽檢試驗結果有疑問的,可向中心試驗室或業主提出,中心試驗室按照申訴處理程序辦理。
(2)綜合管理室文件管理員負責接待來人、來電,并做好記錄,及時填寫《客戶信息反饋表》內容,或搜集監理組、承包人對試驗結果的意見。
(3)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按中心試驗室《糾正措施控制程序》實施。
a.質量體系適應性和有效性方面的問題;
b.試驗/檢測工作質量方面問題;
c.儀器設備失準方面的問題。
(4)經確認不屬于中心試驗室責任的問題,通過與監理工程師或承包人溝通解決,并將溝通結果書面上報業主。
(5)當確認屬于中心試驗室責任的問題,依據實際情況并查閱相關的試驗/檢測報告和原始記錄,儀器設備完好狀況、試驗/檢測方法、試驗/檢測環境、數據處理及結論判斷等因素,質量負責人召集有關分室技術負責,找出問題的根本原因,并按照《糾正措施控制程序》實施。
(5)因中心試驗室過失所造成的監理單位或承包人損失,應與其協商處理解決,并將調查和糾正措施的記錄進行整理,匯總后上報業主并發送申訴提出方。
(5)中心試驗室負責人應根據申訴方的意見,努力改進試驗室工作質量,避免此類問題的再次出現,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6)中心試驗室應將調查處理情況、處理結果、反饋意見、糾正措施等記錄整理歸檔,建立申訴處理專項檔案。
篇2: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職業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安徽長江職業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20**年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以及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在籍的普通高等學歷教育高職學生。
第二章 對學生的處理
第四條 學院對學生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應按照安徽長江職業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學籍管理辦法、違紀處理辦法執行,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得當。
第五條 學院在對學生做出處理決定之前,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六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院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條 對違紀學生做出處分,學院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安徽省教育廳備案。
第八條 學院對學生做出的退學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處理決定和處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三章 申訴與復查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是學生依法享有的權利,學院保護學生申訴權利。
第十條 學院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以及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一般由綜合辦公室、教務處、學工處、總務處及保衛部等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辦公室設在學工處。
第十二條 學生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況以致逾期的,須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明理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相關證據做出受理與否的決定。
第十三條 學生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的書面申訴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訴人所在的系、專業、班級、姓名及其他基本情況;
2、對事實的陳述、要求及理由、依據;
3、申訴日期;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和申訴請求,提供原處分決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的線索予以核實或查證,并聽取原處分經辦人及相關領導教師的意見。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以采取公開聽證的方式予以復查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委員會依據下列規定做出復查結論:
1、原處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缺乏足夠證據,發回原調查部門重新調查并做出處理決定。學生對新處理決定仍有異議的,仍可提出申訴;
3、原處理決定依據不足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做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工處重新做出處分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工處重新做出處分建議,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經復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證后,應及時做出復查結論直接告知申訴人并抄送相關部門;需要改變原處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院或學院相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因故確需延長做出復查結論時間的,應提前告知申訴人。
第十七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通過院綜合辦公室向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 從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九條 被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院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條 對學生的處理材料,學院應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綜合辦公室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工處負責解釋。
篇3:四中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
四中學生校內申訴處理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的申訴權利,規范申訴處理工作,根據根據教育部《普通中小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校所有學生。
第三條 學生行使申訴權利,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學校處理學生申訴事務,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
機構組成
第四條 學校成立校內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委員11名,其成員分別由校領導、學校辦公室、教導處、團支部等部門的相關負責人及教師代表3名、學生代表2名組成。
學生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作為申訴委員會的常設機構,負責處理學生校內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主任兼任。
申訴范圍
第六條 學生對于學校對學生本人作出的違紀、違規處分等存有異議的,可向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提出申訴。
第七條 申訴學生可以委托1—2人作為其申訴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訴事宜,但申訴文本、復查決定書等重要文書須由申訴人本人簽名。
申訴受理
第八條 對學校作出的違紀、違規處分等存有異議的學生應在學校行政程序處理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辦公室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的機關遞交書面申訴文本,并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及相關材料。
申訴文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事項、理由及要求;
?。?)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區別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決定復查,同時告知申訴人。
?。?)申訴材料不齊備,告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申訴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收到學生申訴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圍、申訴人撤回或中止申訴等情形外,應于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議。
第十二條 復查時應通知申訴人及事件原處理部門代表到會說明情況,并以公開方式進行。申訴人要求不公開的,應尊重其意見。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評議時采用不公開方式的,委員意見應予保密。涉及學生隱私的申訴案件,申訴人的基本資料應予保密。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會議的決議事項,應由出席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過。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將相關申訴事件的決議在收到申訴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及事件原處理單位。
第十六條 學生對復查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校長室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七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規定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與申訴事務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原處理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有權進行調查取證,學校有關部門和個人有配合調查和取證的義務。根據復查的需要,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可邀請有關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會議。
附 則
第二十條 學生就同級同一處理決定的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復查期間可建議原處理單位暫緩執行原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委員名單:
主任:z
副主任:z
委員:z、學生代表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