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集團管理實施手冊:造價管理
第五章 施工項目造價管理
5.1 一般規定
5.1.1 項目經理部計財部負責本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5.1.2 工程造價管理包括合同造價分析、工程進度計量支付、預算管理、工程施工竣工結算和索賠等工作。
5.1.3 及時、全面地完成業主(總包方)、監理單位及建設公司各業務部門要求的相關報表、預(結)算書的編制報送工作,資料、數據應真實、準確、全面。
5.1.4 及時總結造價管理工作,分析和尋找改進的方法、措施,控制項目成本,確保完成項目責任經營目標。
5.1.5 專人負責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所有資料(包括該工程具有代表性的圖象、實物量的資料)的收集、整理與歸檔,并建立臺帳管理。
5.1.6 項目經理部在干好本項目任務的同時,要積極開拓市場,向建設公司收集提供市場信息,積極參與招投標活動。
5.2 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程序
5.2.1 工程開工前,建設公司經營部向項目經理部造價管理人員進行合同交底,提供工程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書等資料。
5.2.2 造價人員協助項目經理組織學習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使各部門管理人員了解施工內容與范圍,提出在工程中應注意的工作要點和具體措施,及時向業主(總包方)或監理單位溝通、協商。
5.2.3 根據合同約定及《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的要求,項目經理組織制定內部造價管理計劃,編制施工預算,確定項目管理期間的經營方針和目標,測算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提出具體措施。
5.2.4 根據合同條款規定對涉及費用增減、費用標準等問題時,應統一計算方法及編制程序、原則。
5.2.5 結合施工合同、預算成本控制計劃和實際完成情況開展經濟分析活動,定期進行工料分析對比,核算各種材料用量和用工數量,作好基礎核算工作。
5.2.6 做好各作業隊計量核定和完成工作量的分配、確認工作,及時將業主、監理批復的計量或簽證量分解至各作業隊。
5.2.7 注意收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工程的造價資料,建立臺帳并及時將各類造價管理資料整理、歸檔,進行計算機管理。掌握、收集進行工程索賠的各類資料,如具備索賠條件,進行工程索賠工作。
5.2.8 工程竣工時,做好各種現場原始資料的整理工作,編制工程竣工決算資料,進行竣工對業主(總包方)或監理的結算和對作業隊的結算工作。
5.2.9 工程項目結算后,編制造價分析報告。其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工程內容、工期、工程質量安全情況、工程總造價、工程分系統分專業的主要實物量及造價清單、工程獲獎情況以及其他需說明的情況等。
5.3 工程造價預(結)算管理工作內容
5.3.1 造價管理人員要在認真學習工程施工合同基礎上,對總價包干的項目要了解合同價格和費用的組成,測算并下達各專業、各子項工程施工分包單價或收取作業隊管理費的比例,以此簽訂工程施工協議或分包合同,并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工程的分包價格應征求建設公司經營部的意見。
5.3.2 對工程項目采用預(結)算方式部分,項目經理部要制定作業隊預(結)算編制原則和管理辦法,規定計價的原則、編制上報的時間及明確其他要求。
5.3.3 對于項目總價包干部分要注意項目的增加、設計變更、工程索賠事項,確定費用來源。對于項目采用預(結)算方式部分,應及時、全面地收集有關資料,特別應注重對施工組織設計措施、設計變更,材料代用等資料的收集和整理,及時編制預算并積極組織報審。
5.3.4 對于項目清單報價合同部分,項目經理部要及時根據清單報價測算作業隊分包價格,規定作業隊的計量原則,同時要注意合同項目清單中漏項、缺項、調整部分的單價確定。
5.3.5 項目經理部要積極開展市場調查活動,了解市場價格信息、當地勞動力供需情況及價格水平和定額水平,做好施工過程中工程材料與設備采購價格的認價工作。加強造價基礎工作管理,不僅要做好本項目的造價管理,也要負責本地區價格資料收集,為建設公司的招投標工作提供信息。
5.3.6 造價人員要與現場施工管理人員合作,力爭掌握工程第一手資料,了解現場真實情況,結合造價管理目標和施工圖紙情況,加強對現場實際完成實物量的核定工作,反映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和合理性。
5.3.7 造價人員要了解工程施工進度與施工工藝,及時發現業主(總包方)、監理要求的做法與合同要求的不同之處。同時還應參與審核工程管理部門所辦理的工程變更簽認單,防止無效簽證對工程造價產生不利影響。
5.3.8 對確定并簽訂合同的分包單價和收取管理費的比例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如確遇到特殊情況需對價格進行增加調整時,項目經理部必須提出建議報告并報建設公司經營部同意方可變動。
5.3.9 建立項目預(結)算情況臺帳登記制度,加強造價資料管理,完善移交手續,注意資料的保密和專人保管,保證資料的完整性、時效性。
5.4 工程造價竣工結算管理工作內容
5.4.1 工程竣工結算是指合同項目完工、經驗收后辦理的對業主(總包方)和分包單位的工程結算。它以雙方簽定的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圖、相關文件、資料等為依據辦理工程價款的結算。
5.4.2 對業主(總包方)的竣工結算工作一般應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完成。
5.4.3 對業主(總包方)工程竣工結算工作要求
(1) 工程竣工驗收后,項目經理部上報的工程竣工結算書應按合同要求和規定由造價人員負責組織編制,整理出合格、無誤的工程結算資料經項目經理審核后,加蓋專業造價人員印鑒和項目經理部行政印鑒上報審批。
(2) 工程竣工結算資料對外報出前,項目經理部應組織工程施工、造價、材料管理人員共同研究相關問題,召開結算工作專題會(或例會),相互通氣,重點檢查結算資料的可靠性和合理性、工程變更(工程索賠)資料的完整性、工程量調整、預算與實際對比的變化、合同條款調整內容、費用計算是否準確,全面進行復查。
(3)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遞交后,應積極主動作好結算工作,項目經理和造價管理負責人應督促業主(總包方)辦理審批。及時提供或補充相關資料或手續,對可以爭取到的利益都應積極爭取,不能因遇到困難時就隨意放棄。
(4) 工程結算完成后,項目經理部要及時辦理和完善結算手續,簽定工程結算單后,交由項目財務人員收取工程余款。并將結算結果報建設公司經營部。
(5) 整理本工程造價、竣工結算資料,及時歸檔保存。
5.4.4 編制竣工結算報告和結算資料的原則
(1) 按合同約定的形式或經雙方協商的形式編制結算資料。結算資料必須建立詳細臺帳,如結算、簽證、變更等的明細內容、頁數等。向業主(總包方)遞交時,完善交付簽字手續,及時登記、歸檔。
(2) 以合同約定的單位工程或專業項目為基礎進行項目的檢查、清理和核對工作。
(3) 編制工程竣工結算書時應以施工圖紙的圖號為單位劃分,避免漏算、重算。
5.4.5 編制竣工結算的依據有:工程竣工報告和工程驗收單、施工合同協議書、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施工圖、設計變更通知單、現場工程變更簽證、政策性文件、預算定額、材料價格、費用標準等文件資料、其它有關本工程的資料、現場記錄及索賠依據。
5.4.6 編寫造價管理工作總結
工程竣工結算工作結束后,項目經理應組織計財部有關人員編寫工程項目結算后造價分析總結。根據工程結算資料、投標文件、合同書等工程項目資料,分析本工程中標價與結算價的差異,對比合同條款與實際執行情況、工程設計變更簽證及結算分析情況、材料價格情況以及貫穿項目全過程造價管理工作的經驗、教訓。
5.5 分包工程的結算工作
5.5.1 項目經理部對分包單位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時,先由分包單位按分包合同要求和規定編制工程結算資料,經分包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專業造價人員印鑒和單位行政印鑒上報項目經理部審批。分包單位沒有上報工程結算資料或資料不全的不得予以辦理工程結算。
5.5.2 工程竣工后,分包單位應在30日內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分包單位上報的竣工結算資料必須資料、手續齊全,應含工程施工合同書、任務分工單、工程驗收單、材料核銷單等資料。
5.5.3 分包單位辦理結算的程序:
(1) 工程完工并經過驗收合格的工程實體方可辦理工程結算。
(2) 分包單位根據分包合同要求和規定向項目經理部編制申報工程結算,需確定工程量的項目必須填報《分包工程量申報核定表》,由項目經理部工程部核定認可工程實物總量。不需要單獨確認工程量的項目以任務分工單為準。
(3) 計財部人員審核《分包工程量申報核定表》或任務分工單,結合合同單價或合同約定取費比例確定初步建議結算值。
(4) 計財部將確定的初步建議結算值上報項目經理審核、確認后,無異議的方可作為結算價。
(5) 計財部根據項目經理審核、確認的結算價填寫《工程結算單》,計財部經辦人、負責人、項目經理審核并簽字蓋章,該《工程結算單》作為工程結算和財務付款清算付款的依據。
5.6 洽商管理
5.6.1 項目經理部所有涉及到工程承包任務、范圍的變更,合同價款的調整等重大事項,應簽訂補充書面協議或有文字記錄。
5.6.2 業主(總包方)、監理下發的正式變更洽商必須有收文記錄。
5.6.3 對上報業主(總包方)、監理的正式洽商(或報告、專題報告)與洽商記錄書,至少一式兩份,必須通過發文手續上報業主(總包方)、監理,留下一份歸檔。
5.6.4 對于臨時口頭洽商事宜,項目經理部事后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向甲方追認。
5.6.5 應及時計算每份洽商的增減帳,按業主(總包方)、監理要求或不定期的核對并簽認,為結算打好基礎。。
5.6.6 及時收集、整理工程洽商資料,并建立歸檔制度。
5.7 施工索賠
5.7.1 施工索賠是工程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發生合同規定之外的額外工作或損失時,向業主(總包方)、監理提出費用或時間補償要求的活動。
5.7.2 索賠工作程序
(1) 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項目經理部以書面形式向業主(總包方)、監理提交索賠意向通知。
(2) 項目經理部在發出索賠通知的同時,應從索賠事件發生后至索賠事件結束期間,認真做好包括設備、人員的閑置、損害、各項費用的開支等同期記錄(含影像記錄)。
(3) 項目經理部應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的28天內,向業主(總包方)、監理提交有關索賠具體內容的詳細報告。
(4) 督促業主(總包方)、監理及時對索賠報告進行分析研究,提出處理方案。
(5) 項目經理部與業主(總包方)、監理對提出的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并將資料歸檔保存。
5.7.3 索賠文件的編制
(1) 總述部分:概要論述索賠事件發生的日期和過程;為該索賠事件付出的努力和附加開支;具體索賠要求。
(2) 論證部分:此部分是索賠的關鍵,結合合同條款規定說明自己是否有權索賠。
(3) 索賠款項(或工期)計算部分。
(4) 證據部分:要注意引用的每個證據的效力和可信程度,對重要的證據資料最好附以文字說明,或附以確認文件。
5.7.4 索賠工作包括的重點
(1) 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賠:合同條文不全、錯誤、矛盾、有二義性,設計圖紙錯誤、技術規范錯誤;雙方簽定新的變更協議、備忘錄、修正案、發包人下達工程變更指令;合同文件的有效性、工程量表中的錯誤。
(2) 有關工程項目施工引起的索賠:地質條件變化;工程施工中業主(總包方)、監理的錯誤指令;增減工程量;各種額外的試驗和檢查費用償付;工程質量要求的變更;關于變更命令有效期引起的索賠或拒絕;指定分包商違約或延誤造成的索賠;其它有關施工的索賠。
(3) 關于價款方面的索賠:有關政府部門價格調整方面的索賠;國家政策導致的索賠;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賠。
(4) 關于工期的索賠:關于延長工期的索賠;由于延誤產生損失的索賠;趕工費用的索賠。
(5) 特殊風險和人力不可抗拒災害的索賠:人力不可抗拒災害主要指自然災害,由這類災害造成的損失應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索賠。
(6) 工程暫停的索賠:業主(總包方)、監理發出的暫停施工指令不是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可以得到工期延展和額外費用的索賠。
5.7.5 應注意收集的索賠資料
(1) 合同文件:合同履行中,業主(總包方)、監理和項目經理部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 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
(3) 相關證據:其他的各種簽約(備忘錄、修正案等),業主(總包方)認可的工程實施計劃;來往信件,如各種認可信、通知、對項目經理部問題的答復信等;各種會議紀要;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施工現場的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氣候報告;工程中的各種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工地交接記錄(應注明交接日期,場地平整情況,水、電、路情況等),圖紙和各種資料交接記錄;建筑材料和設備的采購、訂貨、運輸、進場,使用方面的記錄、憑證和報表等;市場行情資料;各種會計核算資料;國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
5.7.6 建立項目變更(索賠)登記臺帳,及時、全面地反映索賠及進展情況。
5.8 項目經理部市場開拓
5.8.1 項目經理部要充分利用各有利條件積極開拓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市場,建立良好的社會公共關系和信譽,加大市場占有率,增大市場任務份額。
5.8.2 項目經理部自行投標工程
(1) 項目經理部獲得工程信息后,要積極跟蹤;同時將信息反饋給建設公司經營部。
(2) 項目經理部自行跟蹤的項目,在跟蹤工程信息、資格預審、投標報價階段要及時與建設公司經營部溝通、聯系。簽訂合同前,重大事項及合同重要條款要向建設公司有關領導及經營部匯報。
(3) 項目經理部自行組織投標工程簽訂合同后,市場營銷費用可按工程合同價款的0.5%提取。
(4) 項目經理部若工程沒有中標時發生的市場營銷費用從項目經理部管理費中列支。
5.8.3 項目經理部獲得信息,跟蹤聯系,并配合建設公司經營部組織資格預審、投標工作的項目,在建設公司簽訂工程合同后,對給予中標項目人力、物力支持的項目經理部可按工程合同價款的0.3%提取市場營銷費用用于對項目經理部管理費的補償。
附表一
項目經理部內部工程結算單(樣表)
工程名稱:
結算價格(大寫):
工程結算細目組成
序號 分部分項
名稱 單位 數量 單價(元) 合價(元) 備注
合計
施工作業隊:(公章)
經辦人: 負責人: 時間:
項目經理部:(公章)
經辦人: 計財部部長: 時間:
項目經理: 時間:
附表二
項目經理部工程預(結)算情況登記臺帳(樣表)
序號 項目名稱
(圖號) 編
制
人 預算
價值 施工
單位 報送
時間 接收人
簽字 審核
人 審核
價值 審核
時間
附表三
分包工程量申報核定表(樣表)
分承包商名稱:
分包項目名稱:
核定工程量方法:
分包單位申報:(圖號、部位、名稱、數量、計算式均要填寫)
分包單位計算人: 分包單位負責人:
項目經理部核定:
項目經理部審核人: 項目經理:(公章)
備注:
篇2:錦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政府
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現發布《錦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劉鳳海
20**年10月12日
錦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有效維護工程建設各方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造價管理,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不得通過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濫用權力,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第二章 計價依據與價格信息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下列內容:
(一)估算指標、概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費用定額及標準;
(三)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預算價格、指導價格及市場價格;
(四)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五)工程造價信息;
(六)國家和省發布的計價辦法;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第七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準確發布以下價格信息:
(一)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價格信息;
(二)價格指數;
(三)招標工程中標價格相對招標控制價平均下浮率;
(四)典型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
價格信息是編制造價成果文件和確定招標控制價的依據,并作為人工、材料價格調差的參考。
第八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工程造價數據庫,為工程造價、計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按照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分階段合理編制確定。
建設工程造價的控制應當遵循“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的原則。
第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當參照投資估算指標等相關計價依據并參考建設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并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等相關計價依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并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三)建設工程施工階段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應當在設計概算范圍內,根據經審定的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工程定額、計價規范等相關的計價依據,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確定。
(四)建設項目工程結算應當依據建設項目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等發包人、承包人認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經發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后確定。
(五)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編制。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工程竣工決算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和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依法做出的審計決定。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或者定額計價方式,但兩種計價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項目造價計價中同時使用。
第十二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方式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依據國家和省有關造價計價依據協商確定。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發包的,應當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由建設單位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采用工程量清單方式招標的,工程量清單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第十四條 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發包的,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定額或者相關計價依據,并考慮市場價格風險等因素,自主確定投標報價,但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成本。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應當在工程總價中單獨列項,并按照規定標準計取,不得列入招標投標的競爭性費用:
(一)建設工程排污費;
(二)社會保障費;
(三)住房公積金;
(四)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五)安全文明施工費;
(六)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費用。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中的企業管理費,按照有關規定計取。
第十六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依據招投標文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在施工過程中簽訂的補充協議應當符合主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明確建設工程工期、質量、價款、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市或者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約定的工程工期、質量、價款等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將變更的內容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
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最終依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調整涉及造價計價的現場簽證,應當由雙方代表、監理工程師和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人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三)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四)發包人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人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五)發包人應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后一個月內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與承包人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自竣工結算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結算文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執業管理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篇3: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淮南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的決議
(20**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查了《淮南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淮南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
(20**年8月14日淮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保證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維護建設工程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交通、水利、煤炭等專業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督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和工器具購置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價格、招標投標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作好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不得通過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計價管理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用來計算、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標準,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
(二)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
(三)費用定額、工期定額、勞動定額、施工機械臺班費用定額;
(四)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五)工程造價指標、指數;
(六)人工、材料及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等市場價格信息;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第八條 建設工程計價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或者定額計價方式,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兩種計價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項目中混合使用。
第九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項目的計價,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鼓勵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遵照國家和省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定并設立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作為建設工程投標價的最高限價。招標控制價超出設計概算,招標人應報原設計概算審批部門批準后再行招標。
一個建設項目編制一個招標控制價,招標人不得故意壓低或者抬高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在公布前應當報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建設工程計價包括下列內容:
(一)編制和審核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招標標底、投標報價;
(二)約定和確認工程合同價款;
(三)進行工程計量和價款支付;
(四)辦理變更簽證和工程索賠、工程結算和決算;
(五)全過程工程造價控制。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編制與確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資估算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標準、技術條件、工期等,按照編制期的計價依據及相關規定,并考慮建設期間的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因素進行編制;
(二)設計概算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按照編制期的計價依據及相關規定,并考慮建設期間的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因素進行編制。需要進行技術設計(擴大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編制修正概算;
(三)施工圖預算根據審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按照編制期的計價依據及相關規定等,在設計概算的范圍內進行編制;
(四)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由具有編制能力的建設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根據招標文件、施工圖、工程施工條件、清單計價規則及其規定的相關計價依據等進行編制;
(五)投標報價根據招標文件、施工圖、工程條件,并結合市場行情與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按照國家、省、市發布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相關規定自主編制確定,但不得低于企業成本價;
(六)工程結算應當以備案的施工合同約定的條款和建設工程造價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調整內容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使用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實施統一管理。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作好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項目的補充計價依據的編制工作。
建設工程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施工單位會同監理、建設單位測算,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定;未經核定不得作為建設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完善工程造價信息管理。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調查采集、測算整理、分析匯總本行政區域內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和工程造價指數、價格變化趨勢等信息,定期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發布。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工程材料和設備供應等單位應當配合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作好建設工程造價信息采集工作。
軟件開發企業在本市開展工程計價軟件銷售、人員培訓等活動的,應當到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在使用過程中,不得對計價標準數據庫及計價軟件數據交換規范進行篡改。
第十四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分階段合理確定,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有效控制,未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和簡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設規劃、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不得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工程計價范圍、抬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具有三名以上注冊造價工程師,且符合工程專業需要,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可以編制、審核本單位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量清單、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標底)和竣工結算等。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完成。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計取,不得列入招標投標的競爭性費用:
(一)工程排污費;
(二)社會保障費;
(三)住房公積金;
(四)安全文明施工費;
(五)稅金;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對下列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事項作出具體約定:
(一)計價依據和計價方式;
(二)合同價格類型;
(三)采用工程預付款方式時的預付款數額,預付款的支付方式、時間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五)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調整方法、調整程序;
(六)索賠和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七)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價款的確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風險的范圍、幅度、承擔方式和風險超出約定時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
(九)工程結算的編制、審核時間,結算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十)工程質量不合格違約責任、工程質量獎勵辦法及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數額、預留和返還的方式、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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