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院物資設備采購立項審批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院資產管理,規范物資設備及其他物資的申購審批程序和管理標準,以保證物資設備及其他物資的申購和審批工作的有序、嚴謹,并且做到責任和權限清楚。根據學院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要求,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物資設備包括基建工程、后勤服務、教學科研、行政辦公等使用的各類物資設備。所有需納入學院國有資產管理的物資設備及其他物資的申購和審批,都必須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申購項目分為計劃性項目和零星性項目。計劃性項目指學院在學年或特定時期根據學院的統一預算計劃安排,組織制訂并在規定時間內執行采購的物資設備或其它物資的申購項目;零星性項目指在計劃性項目外的物資設備或其它物資的申購項目。
第四條 申購單臺套件金額超五萬元物資設備(含軟件)的申購部門,需另附<
第五條 計劃性項目的立項程序
1、立項程序:
(1)以系、部、處為申報單位,由申報單位到學院總務處辦公室領取或總務處網站下載<
(2)根據學院制訂的統一要求,組織本單位相關教師、專家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認真、科學、充分的論證后,填寫<
(3)報學院財務科審核并安排經費來源;
(4)由總務處匯總各部門的申購計劃,并提出對各單位計劃的審核審批意見,必要時可組織校內外專家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論證;
(5)由學院審計部門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6)分管院領導對總務處匯總計劃及建議進行審核審批;
(7)主管院領導對總務處匯總計劃及建議進行審核審批;
(8)院長或院長辦公會議對各單位匯總計劃進行審批。
2、立項時間:每年的九至十月為學校組織進行學年度計劃性項目申報立項審批時間,具體工作安排由相關部門負責實施。經審批確定的購置計劃于下年一月開始進入采購程序,至本年底結束。
第六條 零星性項目的立項程序:
使用部門相關人員申請并填寫<<學院物資采購立項審批表>>--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核--財務科審核--總務處審核--審計部門審核--分管院長審核--主管院長審核--院長批準
第七條 審批權限:
1、申購低值品、材料、易耗品項目:價值在2000元及以下的申購項目由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批;價值在2000元以上3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批;價值在3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核,報院長審批;價值在3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核,報院長辦公會通過后,由院長審批。批準后由總務處按規定確定采購方式。
2、申購基建、服務項目:價值在3000元及以下的申購項目由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批;價值在3000元以上5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批;價值在5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核,報院長審批;價值在3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核,報院長辦公會通過后,由院長審批。批準后由總務處按規定確定采購方式。
3、申購儀器設備項目:價值在3000元及以下的申購項目由使用部門負責人審批;價值在3000元以上1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批;價值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及以下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核,報院長審批;價值在30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領導審核,報院長辦公會通過后,由院長審批。
4、學院一般不執行零星性項目的采購立項,因情況特殊等原因確需采購的,項目無論金額多少,一律必須報院長審批。
第八條 屬政府專項和橫向經費項目,由使用單位組織專家、老師及有關技術人員充分論證后,安排人員到財務科領取《z職業學院項目立項報告書》填寫完畢,經項目負責人簽字同意,價值20000元內報分管校長批準;超過20000元報院長審批;批準后由總務處按規定確定采購形式。
第九條 凡未按上述規定程序進行立項審批,或審批手續不完善的項目,采購部門將不予受理和采購。凡未經立項批準而先采購的學校概不予報賬,并將追究其相關責任。因特殊原因使手續不全而需要采購,則必須報請院長同意方可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批準后實施。
附表:1. <
2. <
篇2:華南大學項目立項審批程序
華南大學項目立項審批程序
為加強我校財務預算管理,增強資金調配的合理性、科學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對各類項目的立項審批規定如下:
一、立項的范圍
凡基建、維修、設備、家具購置、專項活動及其它需設專項管理的,經費超過一定額度時,均需先立項。
二、立項審批程序
凡需立項的項目,均應由使用或職能部門提出書面報告,陳述立項原因,并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及投資決策分析,經經費主管部門初審后,根據經費額度大小,遵照立項審批程序(由分管校領導→分管財務校領導會簽→校長→校務會研究決定)獲準立項之后,財務處才予以安排經費。
三、擬列入年度預算內的項目立項審批
各經費主管部門在制訂年度預算時,應進行全面、詳細的調研,且與使用部門充分協商,本著實事求是、認真負責的態度制訂預算,財務處匯總預算后,根據當年全校財務收支情況,制定校內綜合財務預算,切塊分配經費。財務預算經黨委會研究通過后,各塊經費預算內,每個專項的安排按照額度大小(具體額度見附表),進行立項審批,同意立項之后,各專項按預算執行。
四、新增項目的立項審批
年度預算經校黨委研究通過并下達執行后,確因學校教學、科研、管理工作(或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等實際需要,需要新增專項的,必須按第二條規定的立項審批程序經過立項審批后,財務部門才予以追加預算,安排專項經費。審批額度為:10000元以下,由分管校領導審批,分管財務校領導會簽;10000元以上,由分管校領導審核,分管財務校領導會簽,校長審批;100000元以上,由分管校領導審核,校務會研究決定。
五、項目超預算追加經費審批
學校年度預算經校黨委研究通過后,必須按照年度預算執行,一般不作調整。設備、基建、維修及其它專項活動經費在實施、執行過程中確因工作任務調整或工作計劃的變更超出預算的,相關主管部門應書面寫出超預算原因分析報告,并按第二條規定的立項審批程序立項審批后(根據具體情況,有必要的專項應先由審計處進行專項審計后再進行立項審批),財務才追加經費,審批額度同第四條。
六、各個專項經立項審批程序立項之后,經費的使用審批按《華南大學經費審批程序暫行規定》辦理。
七、對應列入立項審批項目而不進行立項審批的,除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外,還將扣減相關部門下年度的經費。
八、附屬醫院可參照執行。
九、本審批程序由財務處負責解釋,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篇3: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及合同章程的審批程序
文 件 名:外商投資服務中心程序文件范例
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及合同章程的審批程序
1.0目的
為進一步規范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程序,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和規范審批服務過程,特制定本程序。
2.0適用范圍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0職責
略
4.0工作程序
●不需要聯審立項的項目(指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設立程序。
(1)申報者去商務處領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報批須知》、《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審批表》、《批準證書存根表》。
(2)申報材料提交立項審批收發文處(申報材料見報批須知),收發文處受理后,做收文登記,填寫《新上項目登記表》、《項目審批處理表》,并編號,編號方式如下:
A**(年份)--****(流水號)
發給申報者回執。
(3)收發文處在收文當天交主管處長。
(4)主管處長于1個工作日內交承辦人擬辦,于《項目審批處理表》上簽批。
(5)承辦人根據產業政策和國家有關法規在《項目審批處理表》上擬辦立項意見,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審核合同、章程。
(6)承辦人通知申報者補充有關文件,修改合同、章程相關內容,并在《項目審批處理表》上記錄承辦過程。
(7)承辦人對申報材料齊備、規范的外商投資項目,草擬批準文件后,對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核發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并報主管處長,承辦人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草擬不批準意見后,報主管處長審核。
(8)主管處長審核后,根據審批權限,決定是否報主管局長審批。
(9)審批文件經處長或局長簽發后送收發文室,打印批準證書、批文。不批準設立項目交收發文室。
(10)收發文室將打印好的批準證書、批文發給申報者,申報者憑回執領取,收發文室將不批準設立項目的審批意見,通知申報者。
(11)外資局對認定為不需要聯審立項的項目,自收齊規范申報文件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批準與否。
●需聯審立項核準項目
(1)申報者去商務處領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報批須知》、《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審批表》、《批準證書存根表》。
(2)申報材料提交立項審批收發文室(申報材料見報批須知),收發文處受理后,做收文登記,填寫《新上項目登記表》、《項目審批處理表》,并編號,編號方式如下:
A**(年份)--****(流水號)
發給申報者回執。
(3)收發文室在收文當天交主管處長。
(4)主管處長于《項目審批處理表》上簽批,將項目交承辦人。
(5)收發文室在一周內將《立項審批表》和可行性報告送聯審會各有關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準備下周的聯審會(項目審批處理表簽批)。
(6)收發文處將申報材料送承辦人。
(7)聯審會就需聯審項目進行聯合審批。
(8)承辦人根據聯審會聯審意見,在項目審批處理表上批辦立項意見。
(9)承辦人將立項意見報主管處長審核。
(10)主管處長根據審批權限,決定是否報主管局長審批。
(11)處長或局長同意項目立項后,交承辦人審核合同、章程,不同意立項項目交收發文室。
(12)承辦人通知申報者補充有關文件,修改合同、章程相關內容,并在《項目審批處理表》上記錄承辦過程。
(13)承辦人對申報材料齊備、規范的外商投資項目,草擬
批準文件后,對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核發進口設備免稅確認書,并報主管處長,承辦人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草擬不批準意見后,報主管處長審核。
(14)主管處長審核后,根據審批權限,決定是否報主管局長審批。
(15)審批文件經處長或局長簽發后送收發文室,打印批準證書批文。不批準設立項目交收發文室。
(16)收發文室將打印好的批準證書、批文發給申報者,申報者憑回執領取,收發文室將不批準設立項目的審批意見,通知申報者。
(17)外資局在收齊完備、規范的申報文件材料之日起,在12個工作日內決定項目立項批準與否。
●對超過本市審批權限,需外資局初審后,報國家或省有關部門審批。
(1)申報者去商務室領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報批須知》、《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審批表》、《批準證書存根表》。
(2)申報材料提交立項審批收發文室(申報材料見報批須知),
收發文室受理后,做收文登記,填寫《新上項目登記表》、《項目審批處理表》,并編號,編號方式如下:
A**(年份)--****(流水號)
發給申報者回執。
(3)收發文室在收文當天交主管處長。
(4)主管處長于《項目審批處理表》上簽批,將項目交承辦人。
(5)收發文室在一周內將《立項審批表》和可行性報告送聯審會各有關單位,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準備下周的聯審會(項目審批處理表簽批)。
(6)收發文室將申報材料送承辦人。
(7)聯審會就聯審會項目進行聯合審批。
(8)承辦人根據聯審會聯審意見,在項目審批處理表上擬辦立項意見。
(9)承辦人將立項意見報主管處長審核。
(10)主管處長根據審批權限,決定是否報主管局長審批。
(11)上報文件簽發后送收發文室打印,報送有關部門。
(12)外資局在1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會上報國家或省有關部門。
5.0支持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關于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方出資的若干規定》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須知》
●《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
6.0相關記錄
●《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審批表》
●《批準證書存根》
●《新上項目登記表》
●《項目審批處理表》
●《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