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房屋漏水,應當如何維權?
房屋漏雨是群眾在居住中的多發問題,妥善處理既確保了房屋得到及時修繕,也最大限度的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
01發現房屋漏水,應當如何維權?
發現漏水后及時和物業公司取得聯系,及時報修。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負有維修的義務,業主也負有通知和協助的義務。一旦發現房屋漏水,業主應當第一時間和物業公司取得聯系,在物業公司工作人員來到家中進行檢修時,我們也要最大限度的配合其工作。
在物業公司未能及時修繕房屋時,及時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房屋漏水后,在物業公司拒絕維修或者不能及時維修的情況下,業主也不能放任損失的進一步擴大,而是應當及時采取積極措施。為了不影響居住,業主可以自行聯系具有資質的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在維修過程中隨時溝通,并做好記錄。
如果選擇自行修繕,可以在維修之前提前和物業公司就維修人員的選擇進行溝通,聽取物業公司的意見,在維修當天通知物業公司可以派員對維修過程進行監督。如因修繕造成了房屋進一步的損壞,也要注意要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下一步主張權利。
02怎么區分建筑物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
專有部分通常指構造上獨立、業主能夠獨立排他的使用,并且能依法登記為業務所有權的部分。
共有部分通常指建筑物專有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建筑物的附屬建筑物和附屬設施。具體包括樓梯、電梯、屋頂、地下室規劃區內的物業用房、配電室、消防設備、車位車庫排水設備、燃氣管線、電纜光纜管線等。
篇2:業主感謝信-房屋漏水滲水維修事跡
業主的感謝信-房屋漏水滲水維修事跡
感謝信
尊敬的物業管理領導:
您們好!在此首先向您們各位領導和維修工作人員問候,并敬祝您們家庭合家平安,身體健康,生活幸福快樂。
我是**海棠新村**號**室居民,我們前日向貴部門反映了我們住房西墻面落水管漏水,滲水到房間內的問題。在您們得知了情況后,馬上就過來查看,并及時的派工作人員進行維修,調換新的落水管道,又整修了外墻面,解決房間滲水的問題,使我們二位七十多歲的老人,生活得到了安定。您們這種為居民所想,急居民所急,對待工作極端的認真負責,把對小區居民的愛心落實到實際工作當中的態度,使我們深切地得到了溫暖,也使我們深受感激。我們在此以真誠的心向您們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萬分的感謝。
此致!
敬禮!
海棠小區**號**室業主
篇3:新買房屋漏水而拒交物業費
新買房屋漏水而拒交物業費
案例介紹:
胡女士看中了某處商品房的頂層,在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后順利入住,同時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了當年的物業管理費。入住后兩個月雨季來臨,幾場大雨之后,胡女士發現天花板有水洇濕的現象,后來竟然發展到漏雨的地步,胡女士于是找到物業管理公司報修。物業管理公司通知了原施工單位,施工單位重新在樓頂進行了防水處理。胡女士此時已經對現在的房屋有些反感,經過和開發商協商后準備換房,但是雙方對漏雨造成損失的賠償問題產生了爭議。
胡女士認為自己購買房屋就為了居住,現在因為漏雨無法居住,并且自己進行的裝修也遭到破壞,她認為這是開發商造成的,所以準備不再交納第二年的物業管理費和供暖費。
開發商認為自己出售的房屋有質量問題是事實,也愿意賠償胡女士部分經濟損失,但是他們認為自己已經同意為胡女士調換房屋,自己和胡女士之間沒有糾紛。
物業管理公司認為自己及時聯系維修房屋,并且現在看來房屋存在質量問題也不是物業管理不到位,如果胡女士不交納物業管理費他們無法接受,并且,因為這個小區是采用小區外的供熱廠的熱力供熱,統一供暖時間已到,如果胡女士不交納供暖暖氣費,他們就要受到經濟損失。
由于三方對于債權、債務沒有任何異議,胡女士認為自己的行為屬于法律所允許的抵消行為,但是又不是十分肯定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于是三方一同找到律師咨詢,最終在律師主持下達成書面協議,三方協商解決,由開發商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了胡女士下年度的物業管理費,胡女士不再向開發商要求賠償,同時胡女士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本年度供暖費。
律師分析:
胡女士不能直接向物業管理公司主張抵消。合同法第九十九條所講的抵消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
開發商、胡女士、物業公司三者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開發商與胡女士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 基于賠償責任對胡女士負有債務;
胡女士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如約履行自己的義務,胡女士不交納物業管理費,那么就是胡女士對物業公司負有債務;
關于供暖費的問題,一般是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單獨簽有供暖協議,應當依照執行,如果胡女士拒絕交納供暖費,那么胡女士對物業管理公司負有債務;
開發商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胡女士開始主張抵消是不妥的,因為開發商對胡女士負債而胡女士卻對物業管理公司負債,這兩種債務雖然都是金錢債務,但是并不符合"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的條件。
判決結果:
最終的解決方案的產生也是依據法律做出的,法律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在物業管理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胡女士可以將自己對物業管理公司所負有的交費義務轉移給開發商,開發商在替胡女士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后,開發商對胡女士的賠償義務就履行完畢。
本案中,因胡女士向開發商要求的賠償數額僅與物業管理費相當,所以胡女士自己還要交納供暖費。
點評:
經濟活動中的各方參與人之間的關系要明晰就能夠提高工作效率,本案中各方對于債務都沒有爭議,分析清楚各自的關系后履行各自的義務能夠節省時間和金錢,物業管理公司和開發商一般是兩個獨立的單位,如果希望減少不必要的財務轉換環節,例如用實測面積后發生的退款沖抵物業管理費是完全可以的,但是不要忘記事先協商一致,以免日后無法說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