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國稅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使全省國稅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質量,根據《全國稅務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試行)》及其實施細則(國稅發〔2000〕194號),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稅機關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國稅機關在稅務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公務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
公文處理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
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五條
在公文處理中,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保密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條
各級國稅機關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細則,并加強對本機關、本系統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七條
各級國稅機關辦公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統一負責本機關公文的收發、審核、分辦、用印、歸檔和銷毀,并負責指導下級國稅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八條
各級國稅機關辦公室應當配備或者指定文秘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文秘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廉潔正派,經過業務學習或培訓,具備有關專業知識。
第九條
各級國稅機關要為公文處理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不斷改善辦公手段,逐步實現辦公自動化。
第十條
各級國稅機關要發揚深入實際、聯系群眾、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和認真負責的工作作風,克服官僚主義、形式主義和文牘主義,努力提高公文處理的效率和質量。
第十一條
各級國稅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應當貫徹“黨政分開“的原則。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十二條
國稅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包括:
(一)決定
(二)通告
(三)通知
(四)通報(五)報告(六)請示(七)批復(八)意見(九)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十)會議紀要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三條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體式,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文頭)、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在首頁版心右上角第1行分別頂格標明“絕密“、“機密“、“秘密“秘密等級兩字之間空1字;如有保密期限,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之間用“★“隔開,無需空字。“絕密“、“機密“級公文應當標明份數序號;份數序號用阿拉伯數碼頂格標識在公文首頁版心左上角第1行。
(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在首頁版心右上角第1行分別頂格標明“特急“、“急件“兩字之間空1字;如需同時標識秘密等級與緊急程度,秘密等級標識在第1行,緊急程度標識在第2行。緊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發文機關標識一般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只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
(四)發文字號由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三部分組成。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發文字號一般在發文機關標識之下空2行、紅色反線上方居中位置標注(信函式公文發文字號標識位置按后文有關規定辦理)。機關代字應保持穩定,不可經常變動;年份應使用公元全稱,去掉“年“字,并用六角括號“〔20**〕“括入;年份和序號一律使用阿拉伯數碼;序號前一律不加“第“字和虛位“0“。
(五)上行公文應當注明簽發人姓名。聯合上報的公文,要同時注明會簽人姓名。簽發人姓名標注在發文機關標識之下、紅色反線以上、與發文字號平行的右側位置;發文字號居左空1字,簽發人姓名居右空1字。如有多個簽發人,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置于第1行,其他簽發人姓名在主辦單位簽發人姓名之下按發文機關順序依次順排。電報都應注明簽發人姓名。
(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種類,一般由發文機關、發文事由、公文種類三部分組成。上報的公文,標題中不標發文機關。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轉發上級機關公文,如其標題過長,可以自擬事由摘要轉發,但不能以上級機關公文的發文字號代替。公文標題與紅色反線(或武文線)之間空2行,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時要做到詞意完整、排列對稱、間距恰當。
(七)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明確、具體,使用全稱或者約定俗成、為社會所公認的簡稱、統稱,不得將“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簡稱為“國稅局“、“地稅局“或者“國稅“、“地稅“。上行文只應主送一個機關,不可多頭主送,如確需同時送其他上級機關,應采取抄送形式,標列于抄送欄內;平行文的主送機關應根據要求寫具體;下行文的主送機關應視公文內容和發送范圍而定;機關內設單位信函,一般只能主送其他機關的內設單位,而不能直接主送其他機關。主送機關應頂格標列于標題之下、正文之上,與標題之間空1行;主送機關之間用逗號隔開。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體部分。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單獨成段的小標題之后不加標點符號。
(九)公文如有附件,應當在正文之后(下空1行,左空2字)、成文時間之前注明附件名稱;有多個附件的,應用阿拉伯數碼標明順序(如,“附件:1.×××ד)。附件一般應當與正文裝訂在一起,并在附件首頁左上角第1行標注“附件“字樣;有多個附件的,要在每個附件的首頁左上角第1行標明順序號;附件的序號和名稱前后標識應一致。附件如果不能與正文合訂,應當在附件首頁分別標明所屬公文的發文字號和附件的順序號。如附件不需打印或者不發,應當注明。印發或轉發公文時,如果標題中已經標明所印發或轉發公文標題的,文末不再將其列為附件。
(十)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幾個機關聯合行文,以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會議討論通過的文件,以討論通過的日期為準,并在標題之下、正文之前,用另一種字體注明會議名稱和日期,加上圓括號。成文日期要用漢字寫全公元年、月、日,不能用阿拉伯數碼書寫,“零“寫為“○“,不能寫為阿拉伯數碼的“0“或英文的“o“。
(十一)公文除“會議紀要“、翻印的文件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文件外,一律加蓋印章,要求墨跡清晰,印模端正,上不壓正文(一般距正文1行之內),下騎年蓋月。電報應落款,不需加蓋發文機關印章,但要在報頭位置加蓋發電專用章。當正文之后所??瞻滋幉荒苋菹掠≌挛恢脮r,應采取調整行距、字距等措施,務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通過標識“此頁無正文“的方法解決。單一機關制發的公文,在落款處不署發文機關名稱,只標識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右空4字,在其上側用印(即印章下弧壓在成文日期之上)。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單位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各發文機關都必須加蓋印章。需加蓋2個印章時,應將成文日期拉開,左右各空7字,兩個印章平行排列,下壓成文日期,印章間互不相交或相切,距離不超過3mm。需加蓋3個以上印章時,應將各發文機關名稱按加蓋印章順序排列在相應位置(主辦機關排列在前),印章分別加蓋或套印其上;每排最多排3個印章,印章之間互不相交或相切,兩端不得超出版心;最后一排如剩一個或兩個印章,應居中排布;在最后一排印章之下,右空2字標識成文日期。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如“此件不得登報“、“此件不得翻印“等,應居左空2字標識于成文日期下1行,并用圓括號括起。“請示“應當在附注處注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十四)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統稱。抄送機關按上級機關、同級機關、下級機關的次序排列;同級機關之間一般按照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軍隊、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民主黨派的次序排列。抄送欄設于主題詞之下、印發機關之上。抄送機關之間用逗號隔開,最后一個抄送機關之后標句號。
(十五)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從左至右分別標在抄送機關之下(無抄送機關則標在主題詞之下),占1行位置,印發機關居左空1字,印發日期居右空1字。印發日期以公文付印日期為準,用阿拉伯數碼標識。在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之下,可從左至右標明打印、校對人員姓名和文件份數(校對人員姓名之前可注明主辦單位)。
(十六)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打印、校對人員姓名和文件份數4部分之間用橫線隔開。
第十四條
公文用字,一律從左至右橫寫橫排。發文機關標識使用紅色小標宋體字,字號應小于22mm×15mm(高×寬);公文標題使用2號小標宋體字;發文字號,上行文中的“簽發人“字樣,主送機關,正文,附件,成文日期,附注,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打印、校對人員姓名和文件份數,均使用3號仿宋體字;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正文中的小標題,“主題詞“字樣,均使用3號黑體字;主題詞詞目使用3號小標宋體字;簽發人姓名使用3號楷體字。公文繕印用字的字體字號不能經常變換。
第十五條
公文用紙一般采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210mm),公文所附表格用紙大小不受此限。公文應單頁雙面印刷,左側裝訂。單頁碼居右空1字,雙頁碼居左空1字。公文所附材料如為熱敏傳真紙,應復印后發送、存檔。張貼公文用紙的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十六條
公文版面尺寸應按規范設置,具體標準參見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和《安徽省國家稅務局機關公文格式(式樣)》(附件一)。
第四章公文形式
第十七條
國稅機關公文的主要形式及其適用范圍:
(一)文頭為“××國家稅務局文件“的公文,機關代字分兩種。以“△國稅發“(△表示該機關規范化的單字簡稱,本條下同)為代字的公文,主要用于: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機關的重要指示、精神;部署全局性重要工作;印發重要規范性文件;做出重大決定;通知全局性重大事項;向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工作和提出意見;轉發上級重要公文;通報重點工作和重大事件情況;對下級機關或個人給予重大獎勵、表彰或批評、懲處;設置或變動機構;與平級機關或有關團體單位聯合行文;其他必須以機關名義辦理的重要事項。以“△國稅任“為代字的公文,主要用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干部行政職務。
按照行文關系,以“△國稅發“為代字的公文,眉首格式和版面尺寸分兩種。下行文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的距離為25mm;上行文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版心上邊緣的距離為80mm;無論是上行文還是下行文,發文字號之下4mm處均印一條與版心等寬的紅色反線。
(二)文頭為“××國家稅務局“、機關代字為“△國稅函“的公文,主要用于:部署局部的、階段性的或臨時性的工作;通報一般性工作或階段性工作完成情況;進行一般性的表揚或批評;對下級機關請示事項進行批復;對人大建議、政協提案予以答復;轉發上級機關、平級機關或批轉下級機關公文;通知個別或部分下級機關重要事項;宣布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組成;以機關名義向不相隸屬機關行文;下發全省國稅工作(局長)會議或其他綜合性會議通知;其他必須以機關名義辦理的較為重要的事項。
機關代字為“△國稅函“的公文,眉首格式和版面尺寸為:發文機關標識上邊緣至上頁邊的距離為55mm;發文機關標識下邊緣之下4mm處為一條紅色武文線(上粗下細),末頁距下頁邊20mm處為一條紅色文武線(上細下粗),兩線長度均為170mm,發文字號在武文線下1行版心右邊緣頂格標識;如需標識秘密等級或緊急程度,應居右頂格置于發文字號之上。
(三)文頭為“××國家稅務局辦公室文件“、機關代字為“△國稅辦“的公文,主要用于:向上級機關有關部門報送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與平級機關商洽一般性問題;向下級機關布置日常性事務工作;發布機關內部適用的各項制度規定;處理機關內部事務;通報機關內部有關情況;發布各類專業會議或其他臨時性會議通知;向有關單位提供證明材料或發邀請;其他需要綜合辦理的事項。
機關代字為“△國稅辦“的公文的眉首格式和版面尺寸,從本條(一)下行“△國稅發“類公文的有關規定。
(四)各級國稅機關明傳電報、密碼電報,機關代字分別統一為“△國稅明電“、“△國稅密電“,主要用于辦理工作中的緊急事項。
第十八條
各級國稅機關所屬行政機構、事業單位便函,文頭統一為“××處(室、科、股、中心、所、社)便函“,不加國稅機關名稱和“文件“字樣,版頭為黑色,文末無版記;機構代字統一為“△便函“(△表示該機構規范化的單字簡稱),代字中不得出現“國稅“字樣。此類函件主要用于:在本單位職權范圍內與下級機關的相關部門或其他機關的有關部門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一般事務性問題;轉發上級機關相關部門便函;向上級機關相關部門詢問或答復一般事務性問題;處理只涉及本單位業務的其他一般性事項。各級國稅機關直屬機構便函,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五章行文規則
第十九條
行文應確有必要,注重效用,杜絕亂發濫送,避免重復行文??砂l可不發的公文不發,可長可短的公文要短。領導講話均不以正式公文下發。通過電話、廣域網絡或發便函即可辦理的事項,不發正式公文。
第二十條
各級國稅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隸屬關系和工作需要,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行文。
第二十一條
各級國稅機關可以與同級政府部門相互行文,可以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后,也可以由國稅機關行文,文中應注明經政府同意。須提請政府發文的,國稅機關要按照公文辦理程序,認真撰寫代擬稿,經機關負責人審核后,送政府審簽下發。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國稅機關可以與同級政府各部門及下一級政府聯合行文;可以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聯合行文;也可以與同級人民團體和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聯合行文。聯合行文應確有必要,單位不宜過多。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國稅機關辦公室根據機關負責人授權,可以代本機關行文。
第二十四條
各級國稅機關內設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辦公室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但可在職權范圍內,向上級機關、下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的相關部門發便函;對此類函件,需要答復的,收文單位應以本單位便函而不以機關正式公文答復。各級國稅機關具有獨立執法權的直屬機構,可以對外正式行文;但具有雙重職能的直屬機構(如稽查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涉外稅收管理分局),在系統內行使有關管理職能時,只能發便函,不能對外正式行文。
第二十五條
公文的發送范圍,應按照隸屬關系、職權范圍和文件內容嚴格控制。向上級機關行文,不得同時抄送下級機關;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一般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也可抄送其他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行文,均可同時抄送同級機關;向同級機關行文,可以同時抄送其他同級機關;轉發上級機關公文,如無補充內容,可不抄送上級機關。
第二十六條
同級機關之間、機關內設機構之間,對有關問題未協商一致,或未經上級機關或本機關負責人裁決,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級機關或本機關負責人有權責令糾正或撤銷。
第二十七條
除以下特殊情況外,各級國稅機關一般不得越級報告、請示(包括主送和抄送):
(一)發生重大災害、重大案件、重大事故,需要向更高一級機關報告、請示,或因情況緊急,來不及按常規逐級報告、請示;(二)多次請示直接上級機關,長期沒有答復;(三)下級機關反映其直接上級機關或領導人問題。
第二十八條
各級國稅機關因特殊情況越級向上行文,應同時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上級機關批復越級的“請示“時,也應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二十九條
各級國稅機關原則上不能向下越級行文。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文一般只發至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第三十條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
第三十一條
“報告“與“請示“應嚴格分開,“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第三十二條
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或政協委員的提案,按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
第三十三條
除答復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或政協委員的提案外,一般不對個人行文。
第六章發文辦理
第三十四條
發文辦理指以本機關名義制發公文的過程,一般包括草擬、審核、簽發、復核、繕印、校對、用印、登記、分發、傳遞等程序。
(一)草擬。草擬公文應當做到:
1.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
2.情況確實,觀點明確,表述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詞規范,標點正確,文稿整潔,篇幅力求簡短。
3.公文的文種應當根據行文目的、發文機關的職權和與主送機關的行文關系確定。
4.擬制緊急公文,應當體現緊急的原因,并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緊急程度。
5.對涉及機關內其他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可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與有關部門會簽后報請機關負責人裁定。
6.人名、地名、數字、引文準確。引用公文應當先引標題,后引發文字號,發文字號用圓括號括起。引用外文應當注明中文含義。日期應當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7.結構層次序數,第一層為“一、“,第二層為“(一)“,第三層為“1.“,第四層為“(1)“。
8.應當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9.文內使用非規范化簡稱,應當先用全稱,并注明簡稱。使用國際組織外文名稱或其縮寫形式,應當在第一次出現時注明準確的中文譯名。
10.公文中的數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結構層次序數、夏歷紀年、星期和詞、詞組、慣用語、縮略語、具有修辭色彩語句中作為詞素的數字,以及不具有計量和統計意義的一位數必須使用漢字書寫外,一般均應使用阿拉伯數碼書寫。
(二)審核。凡以機關名義發出的公文,均應按程序送審。先由辦文單位負責人初審,再經機關法制工作人員復審(僅限于稅收規范性文件),后送辦公室文秘人員初核,重要公文還須經辦公室負責人復核,最后呈機關負責人簽發。需機關有關內設單位會簽的公文,應經會簽后再送機關法制工作人員和文秘人員審核。對未經辦文單位負責人初審的文稿,應會簽而未會簽的文稿,或未經法制工作人員復審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文稿,辦公室不予審核;對未經辦公室審核的文稿,機關負責人原則上不予簽發。審核人簽名時均應注明審核時間。
機關法制工作人員復審,主要是看公文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有關稅收政策。辦公室審核文稿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是否符合國家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是否與有關單位協商、會簽;附件和原始資料是否齊全;文字表述、文種使用、公文形式、公文格式、行文權限是否符合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等。
(三)簽發。以機關名義發出的公文,由機關負責人簽發。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廣的,必須由正職、主持工作的副職或者正職委托的副職簽發;上行文原則上由正職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職簽發;經授權,有的機關公文可由辦公室負責人簽發;“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擬稿人不能簽發自己起草的文稿。需外單位會簽的公文,應先經本單位負責人審簽;外單位來會簽的公文,應在本單位負責人會簽后,將會簽文稿復印一份存檔備查。使用計算機公文處理系統的單位,機關負責人除要在電子文件上簽發外,還要在紙質文件上親筆簽發。審批公文,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寫明發或不發,并寫上姓名和審批時間;其他審批人圈閱,應當視為同意。簽發后的文稿不得改動,復核、校對時發現確需對有關實質性內容進行改動的,須請示簽發人同意。
(四)復核。辦公室應當在公文正式印制和發出前進行復核,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范;印制件與原稿是否一致等。對不符合要求的文件,不予印制和發出。
(五)繕印。復核后的文稿,送印刷廠或機關文印室繕印。公文繕印次序應按照緩急程度排列,特急件、急件應按要求立即承印??樣r要核對好格式和紙張規格,做到字跡清晰,版面整潔,莊重大方。密件不得在社會上非保密定點印刷廠繕印。密件繕印過程中產生的校樣、半成品、廢頁等,應按規定及時銷毀。必須按批準份數印制密件,不得多印、私留。
(六)校對。文稿印發前,須經認真校對。校對時應使用國家專業標準《校對符號及其用法》中規定的符號。校對工作一般由擬稿人承擔。
(七)用印。各級國稅機關的印章由辦公室統一管理使用;機關內設單位印章由各單位自行保管使用。機關印章須經機關負責人簽字或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在印刷廠印制的公文,須在本機關印章管理人員的監視下,由印刷廠套印;在機關文印室打印的公文,由機關印章管理人員負責用印。用印時,要檢查原稿上確定的公文形式、機關負責人簽字與使用的印章權限是否相符。
(八)登記。公文印成分發前,應在辦公室登記。登記內容一般包括發文字號、主送機關、公文標題、成文日期、主辦單位、秘密等級、緊急程度、發送時間、公文份數等項。電報均由機要人員統一編號、登記。
(九)分發。急件立即分發,一般公文應在2日內封裝發出。分發公文時,要校對信封,有秘密等級和緊急程度的公文,要在信封上加蓋戳記。機關正式公文的收件人,不能是主送或抄送機關的內設機構。除特殊規定外,行文一般一式1份;省局主送省政府的公文一式10份。
(十)傳遞。公文的傳遞方式根據公文的發送地域、緊急程度和秘密等級確定。發往外埠的公文,可通過郵政或計算機網絡傳遞;發往本埠的公文,一般送公文交換站交換,也可通過郵政或計算機網絡傳遞;發往本埠的特急件,一般應專人專程傳遞。傳遞秘密公文,必須通過機要交通和機要通信封裝傳遞,不得按普通件郵寄;利用計算機、傳真機等傳輸秘密公文,必須采用加密裝置;絕密文件和密碼電報必須專人專車、兩人護送、直接送達,不得利用計算機、傳真機傳輸。
第七章收文辦理
第三十五條
收文辦理指對收到公文的辦理過程,一般包括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分發、承辦、催辦等程序。
(一)簽收。機關公文一律由各級國稅機關辦公室簽收,按程序辦理。未經辦公室簽收的公文,一律不予辦理;便函一般由受文的機關內設單位簽收,不經過機關辦文程序運轉。簽收人在簽收文電時,必須逐件檢點,查看包裝和封口是否牢固;對緊急公文,應注明收到的具體時間;對密級公文,應檢查套封有無破損,如發現封條被拆破,應當拒絕簽收,或請示機關負責人后再簽收。
(二)登記。機關公文簽收后,統一由辦公室拆封核查,分類登記。收文登記一般包括:收文編號、收文日期、來文機關、文號、標題、密級、附件、份數、處理情況等。密件要另設專門的登記簿;絕密文件、密碼電報必須由機要人員單獨登記。
(三)審核。收到下級機關上報的需要辦理的公文,辦公室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商、會簽;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規范。對不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十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九款、第十款的有關規定,或出現適用公文形式不準確,文頭與機關代字相矛盾,發文字號使用不規范,文件標題不規范,錯、別、衍、漏字較多,引用公文不規范,層次序數不規范,簡稱使用不規范,數字使用不規范,用印不規范,附件未注明或多附件未標明順序號等現象2種以上的,收文單位可以退回發文單位。
(四)擬辦。對收到的公文,辦公室應及時提出擬辦意見。一般性公文、資料,可按照職權范圍,直接轉機關有關單位辦理;需幾個單位會辦的,要注明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緊急公文,應當按照要求提出具體的辦理時限。擬辦意見應準確、恰當,把握不準時,要主動征求有關單位的意見或請機關負責人定奪。
(五)批辦。文秘人員提出擬辦意見后,要及時將上級機關重要公文、資料,下級機關主送本機關的“請示“、“報告“、“意見“,以及其他重要公文、資料,送機關負責人批辦。如對擬辦意見無異議,負責人簽字或圈閱視為同意;如對擬辦意見有補充或不同意見,負責人應作出明確批示。
(六)分發。批辦過的公文,要及時交有關單位辦理或閱知;需在幾個單位傳閱的,由最后一個閱文單位收存;需在全局范圍內傳閱的,由辦公室負責收存。密件的分發、傳遞要嚴格履行簽收、清退手續;絕密文件、密碼電報必須由機要人員用專門文件夾直接送閱,嚴禁橫傳。
(七)承辦。承辦單位接到公文后,應分別輕、重、緩、急,抓緊辦理,不得延誤、推諉,并要貫徹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緊急公文要隨到隨辦,并在規定時限內辦結;非緊急公文,一般應在15日(指工作日,下同)內辦結;轉發上級機關重要公文,一般在5日內辦結;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一般在7日內辦結;向上級機關報告工作,按上級機關的時限要求辦理。因內容涉及面廣、問題比較復雜,難以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承辦單位應當說明原因,必要時應報告機關分管負責人。對會辦公文,主辦單位應主動負責,協辦單位應積極配合。對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或不適宜由本單位辦理的公文,應由本單位負責人注明理由,及時退回辦公室另作處理,不得自行轉送或拖延不退。
(八)催辦。各級國稅機關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加強對公文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催辦。經機關負責人批示或交有關單位辦理的公文,辦公室要負責催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對下發的重要公文,應當及時了解和反饋執行情況。對逾期未辦的公文,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防止延誤和漏辦。
第八章公文歸檔
第三十六條
公文辦理完畢后,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全國稅務機關檔案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及時將公文定稿、正本2份和有關材料整理(立卷)、歸檔。
第三十七條
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當根據其相互聯系、特征和保存價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證歸檔公文的齊全、完整,能正確反映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八條
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單位整理(立卷)、歸檔,其他單位保存復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
第三十九條
歸檔范圍內的公文應當確定保管期限,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保存應歸檔的公文。
第四十條
重要會議形成的文件,包括錄音帶、錄像帶、照片等有關資料,應當由會議組織單位負責交辦公室文檔人員立卷。
第四十一條
使用計算機公文處理系統的單位,應將電子文件直接歸入檔案數據庫,同時將機關負責人親筆簽發并加蓋印章的紙質公文定稿和正本歸檔。
第四十二條
草擬、修改和簽批公文,用筆用墨、選用紙張和字跡材料必須符合存檔要求。只能使用鋼筆、毛筆和藍、黑墨水;一律不準使用鉛筆、圓珠筆。草擬公文應當使用規定的公文稿紙或用計算機打印;不得在裝訂線外書寫。
第四十三條
其他機關人員需要查閱或摘抄本機關公文案卷,必須持有介紹信,并經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后,由文檔人員指定地點、指定案卷及張頁查閱或摘抄。摘抄密級公文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摘抄內容視同密件管理,用后由借閱機關文檔人員負責銷毀。成卷公文不得外借。
第九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條
各級國稅機關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本系統公文處理的有關制度。
第四十五條
對上級機關公文(絕密級公文、密碼電報和注明不準翻印的除外),如無具體貫徹意見或補充內容,經機關負責人或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可不再轉發,而將原文翻印下發。翻印時,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發范圍。
第四十六條
公開發布機關公文,須經發文機關批準。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應當視為正式公文依照執行,可不再行文。同時,由發文機關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檔備查。
第四十七條
公文復印件作為正式文件使用時,應當加蓋復印機關證明章,視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八條
公文被撤銷,視作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作自廢止之日起不產生效力。
第四十九條
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并經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可以銷毀。銷毀秘密公文,應當到指定場所,由二人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其中,銷毀絕密公文和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銷毀公文的組織和監銷工作,由各級國稅機關辦公室負責,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當地保密局銷毀。
第五十條
要嚴格密件的使用和管理。密件復制要嚴格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絕密文件、密碼電報未經制發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抄錄;密電不得抄錄其全文、日期和編號;復制的密件要視同原件管理。在辦理密件過程中,要堅持“密來密往“的原則,嚴禁密電明復、密電明電混用;在明碼電報和非密級公文中,不得直接引用密碼電報的文號、日期和內容,不得將密碼電報和密級公文作為附件;密件產生過程中的各種稿本和中間材料,需要保存的,應視同正式密件管理;不需保存的,應按規定及時銷毀。匯編內部公文,需按權限報批;匯編的公文中如有密件,應從高定密。
第五十一條
機構合并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并管理。機構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
稅務專業文書、執法文書和征管文書,以及外事方面的公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使用計算機公文處理系統的單位,可在遵守本細則的前提下,按照電子公文的有關規則處理。
第五十四條
各級國稅機關可以依照本細則,結合本機關、本系統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國稅機關,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國稅機關公文處理考評辦法
第一條
為使全省國稅機關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安徽省國稅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試行)》(皖國稅發〔2000〕22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分級考評制。安徽省國家稅務局負責對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進行考評;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可參照本辦法,對所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及市區稅務分局、稽查局進行考評。
第三條
公文處理考評的范圍為上行公文。
第四條
實行百分制考評,采取日常審核與年終抽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一)日常審核。按照《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退文通知單》(附件二)所列項目,對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上行公文進行審核。凡被退文的,每件扣1分??h(市、區)國家稅務局、市區稅務分局、稽查局越級行文被退文的,計入所屬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二)年終抽查。年終,按照《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文處理考評抽查計分表》(見附件三)所列扣分項目,隨機抽取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5件上行公文進行檢查(不含被退文的公文),每發現一類差錯扣0.5分(同類差錯不重復計算,每件扣完1分為止)。
最終得分=100-退文份數×1-抽查累計扣分
第五條
按照考核得分高低,排出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名次。得分前5名的單位,為“安徽省國稅機關公文處理先進單位“。
第六條
公文考評每年進行一次,考評結果在全系統通報。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篇2:總公司公文處理辦法
總公司公文處理辦法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EE公司系統的公文處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公文處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質量,根據《總公司辦公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的公文是總公司實施有效管理的公務文書,是上呈下達,用以傳達貫徹總公司領導的意圖和決策,發布規章,請示和答復問題,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報告情況,交流經驗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總公司辦公室是全系統公文處理工作的管理機構,主管總公司并負責指導各專業公司及子公司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四條各專業公司和子公司應當設立辦公室或配備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文秘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具備有關專業知識。
第五條在公文處理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總公司保密工作條例》,確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六條總公司的公文種類主要包括。
(一)條例:由總公司制定或批準,規定公司重大事項或某一方面工作等,帶有規章制度性質;
(二)規定: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業務及其他事務制定帶有約束性的措施:
(三)制度:在一定時期,對一定范圍的工作實行的慣例性做法;
(四)通知:發布規章制度,傳達總公司領導指示及要求各所屬單位周知、辦理或執行的事項,人事任免、調動及其他事務性內容的傳達;。
(五)通報: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事項或情況;
(六)請示:下級向上級就某一問題或事項請求指示與批準;
(七)報告:下級向上級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答復上級的詢問;
(八)批復:對請示事項予以答復;
(九)會議紀要:記載和傳達會議情況及主要議定事項;
(十)函:同級或與業務往來單位相互之間商洽工作,資詢答復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請示等。
第三章 公文辦理
第七條公文一般由發文單位、秘密等級、緊急程度、發文字號、標題、主送單位、正文、附件、印章、發文時間、抄送單位等部分組成。
第八條發文時間以領導簽發的時間為準;聯合行文的,以最后簽發單位領導的簽發日期為準。
第九條公文辦理分為收文和發文。收文辦理一般包括簽收登記、分發傳閱、收回存檔、銷毀等程序;發文辦理一般包括擬稿、審核、簽發、用印、登記、發迭、原件歸檔峙肖毀等程序。
第十條公文簽收應由專人負責。簽收時須對來件嚴格檢查,明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或蓋章。
第十一條收文拆封后應對文件進行認真清點,按內部或公開文件分類登記,注明收文日期、標題(簡要內容)、來文單位、密級等并編號。
第十二條總公司辦公室收文,存檔一份,另一份呈送總公司領導,根據總公司領導批示送總公司有關部門或專業公司傳閱,必要時轉發有關子公司。
所屬企業上報總公司各部門的正式行文應同時抄送總公司辦公室。
文件傳閱應堅持文不橫傳的原則并建立傳閱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因業務需要查閱某文件須經辦公室同意,必要時須報有關領導批準。涉及密級文件,按照《總公司保密工作執行條例》。
第十四條密級高的文件,應鎖在保險柜內,不得鎖在辦公桌抽屜內過夜。
第十五條總公司正式文件須經總公司總經理簽發。總經理離京時,~般事務性行文報請臨時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酌定;凡涉及資金轉移、資金挪用、聯營參股、下設機構等重要事宜且需急辦的,由辦公室電話請示總經理后,報臨時主持工作的副總經理簽發。
第十六條總公司正式文件的撰寫、制發由辦公室負責。
第十七條各部門以總公司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業務性文件,需將打印稿送辦公室審核后制文,按上條規定簽發。
第十八條各部門在本身職能和工作范圍內下發的業務性通知,經分管領導同意,可以自己名義發出,但應送辦公室進行文字審核。
第十九條會議通知、轉發有關文件的通知、一般性或臨時性工作安排等事宜的通知(限于EE公司系統內)經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同意,以辦公室名義發出。
第二十條發文的密級按《總公司保密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章 公文歸檔和銷毀
第二十一條公文辦理完畢,應及時將公文定稿(包括領導的修改或批示稿)、正本和有關材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調取、查閱存檔公文須經總公司領導或辦公室主任批準。
第二十三條沒有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和辦公室主任批準后,可以定期銷毀。銷毀秘密文件,應當進行注銷登記,由二人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專業公司、子公司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總公司其它有關公文處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3:黨校公文處理規范
黨校公文處理工作規范
一、總體要求
(一)堅持實事求是、言之有物,避免大而化之、空泛議論。
(二)嚴格按照公文處理規定,統一格式,規范運作程序。
(三)準確體現發文的目的及意圖,并及時制作分發,講求效率。
(四)嚴格遵守文件保密規定,加強對涉密文件的管理,做到不失密,不泄密。
二、工作程序
(一)公文制作
1、擬搞。根據領導交待或會議決定進行文件的起草工作,并按規定的格式行文。以領導班子名義上報或下發的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的起草,必須認真領會行文目的、意圖,列出提綱。經有關領導同意后,方能動筆。
2、修改。初稿完成以后,必須反復修改,要求語言表達準確,文字簡練通順,標點符號正確,書寫整潔清楚。
3、核稿。經反復修改后的文稿送辦公室主任審核,然后送有關校領導閱后定稿。
4、簽發。經核稿后的文稿,應附上發文稿紙,經辦公室簽字后送校領導簽發。簽發人對文件負責,署全名,注明年、月、日。
5、編號。經領導簽發的文件,由辦公室負責編號;幾個機關的聯合發文,只注明主辦單位的公文編號。
6、打印。上述程序完畢后,送打印室打印。
7、校對。文件、文稿打印后,擬稿人員要將原稿與打印逐一核對,力求無誤。核對人員要在行文處理單校對欄內簽名,以示負責。
8、加蓋印章。印制的正式文件,要再進行一次校對,確定無誤后,加蓋印章。
(二)公文分發
1、分發。文件加蓋印章后,嚴格按發文范圍進行文件分發工作。以黨校名義上報下發的文件,要履行分發文的登記手續。
2、存檔。文件加蓋印章后與原稿一并存檔。屬于請示、函件,還應將批復、函復與原稿一并立卷歸檔,以保持文件的完整性。
3、歸檔。認真做好本部門的文書歸檔工作。在第二年的三月份,及時將本部門存檔的文件進行歸檔整理,向綜合檔案室辦理移交手續。
(三)公文接收
1、簽收。收文原則上統一由機要人員負責簽收。秘書受其委托,也可簽收。接收文件時,要認真對文件件數及號碼進行登記、編號、分類。同類文件須放在同一文件夾內,再送交辦公室主任簽批。
2、傳閱。機要人員根據批簽意見,對文件進行傳閱,急件必須在一天內傳閱;一般文件要求在一周內傳閱完畢;對需轉有關部門傳閱的文件,要及時傳遞并認真做好文件傳遞的登記手續。在文件的傳閱過程中,要認真做好文件的催辦、收回工作,加快文件的傳閱速度。
3、來件處理。凡上級機關或外單位寄給校辦的文件材料及信函等,由辦公室負責拆封、登記、處理。對上級機關的通知,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并按領導的指示辦理。對上級及外單位寄來的一些有參考價值的文件材料,及時送交有關領導參閱。對上級機關的來電,要認真詳細地做好記錄,并及時交有關領導閱示,對領導的批示,要認真落實,并將承辦的結果向有關領導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