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單元微信群運營規約
第一條
為了維護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小區業主單元微信群運營規約》。
第二條
以樓棟單元為單位,設立業主單元微信群。微信群的建立及使用均須符合相關的規則和法律規定。
第三條
業主單元群的建立可以采用由業委會征選的方式,以充分利用原有的純業主單元群;原來沒有的或征選不成的,由業委會或業委會委托業主代表負責新設。
第四條
業主單元群是業委會許可授權委托的微信群,以業主了解小區公共事務,討論共性問題,群策群力提升小區品質為目標,是業主代表工作平臺。包括收集和受理業主意見和建議,傳達和解釋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協商會議、業主委員會決議等。
第五條
業主單元群群主由業委會委托的當選業主代表擔任;其他當選業主代表優先擔任管理員;管理員不足的,群主可自主指定其他熱心業主擔任管理員,但須經業委會同意及確認。暫未選出業主代表的,可由業委會指定委員臨時履行群主職責,并依據《小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委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業主代表增補。
第六條
所有群主以及管理員應向業委會報備,業委會指定專人負責受理登記等工作。群主及管理員有不履行管理職責及違反本規約管理規定等的,可適用相關規定。業委會有權更換群主及管理員。
第七條
業主單元群名稱統一確定為“*幢*單元業主單元群”或“*幢業主單元群”。
第八條
為倡導理性議事,促進鄰里融洽,業主單元群采用實名審核制,業主申請入群請主動提供“房號+姓名”信息,由群管理員審核通過;進群業主至少應標明房號或姓名。群主和管理員應負責審核身份,沒有正當理由且拒絕向管理員說明情況的,群主和管理員有權將其移出群。同一房號可以允許多名業主及直系親屬入群,該房號名下業主對入群人員性質負責。
第九條
群成員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提倡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增進鄰里感情,促進小區和諧發展。討論溝通應當就事論事,實事求是,禁止誤導、捏造、扭曲事實;禁止言語攻擊、嘲諷、辱罵、侮辱他人不文明的行為舉止;禁止發廣告/低俗信息/虛假消息,不得刷屏。一經發現,群主及業委會有權立即將其移出群。由此導致違法或侵害責任的,有權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禁止發布任何危害國家,違反法律法規的言論;禁止涉及黃賭毒等無關話題;禁止對外泄露群成員的個人信息等不允許公開的信息。存在該類非法行為的,群主及業委會有權立即將其移出群。并可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由此導致違法或侵害責任的,有權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群成員因處置房屋喪失業主身份的,應當主動退出本群,喪失入群資格;不主動退出本群的,群主、管理員有權將其移出本群。
第十二條
群成員因違反共同規約,第一次被移出群的,移出群三日內不允許重新進群;第二次被移出群的,移出群一個月內不允許重新進群。允許重新入群前,成員應當承諾守約,并經群主或業委會認可。
第十三條
對本人被群主移出群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小區業主委員會申訴并提出異議理由,供業委會審核處理。
第十四條
業主單元群屬于全體業主共有虛擬管理平臺,為共有無形資產,群主不再擔任業主代表的,經業委會同意或許可將群管理權轉讓給本單元其他業主代表,其他情況參考第五條執行。
第十五條
業主單元群運營由業主代表牽頭進行,業委會全力協助,若運營未遵守規約,業委會有權取消授權。
第十六條
本運營規約未盡事宜可由業委會發布補充規約確定,并可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適用。本運營規約解釋權歸小區業主委員會。
篇2:公司微信群管理規定
公司微信群管理規定(暫行)
一、目的
公司微信群的設立,為員工提供了一個溝通協調、交流工作、分享經驗的即時發布平臺,有效強化了企業內部的溝通交流,并在對外宣傳與信息交流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為進一步規范管理公司各類微信群,保證信息傳遞及時、暢通,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特制訂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各部門、各控股企業官方微信群及工作群
三、建立準則
(一)可根據公司或部門工作需要建立相關微信群組,凡以各部門、各項目辦或各子公司名義建立的對外微信群,應由需求單位提出申請,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建立。
(二)需長期使用的微信群,應在微信群成立后5個工作日內,及時填寫《微信群信息登記表》(附件)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備案。一般情況下,加入公司內部各類微信群的人員應為公司員工,如需添加外部人員,應請示所在部門分管領導、公司綜合管理部備案后方可加入。
(三)明確劃分各微信群組使用功能界限,及時清理過期群組,避免造成混亂。
四、管理部門及職責
(一)總公司微信工作群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建立及維護,并負責引導、監督各部門、控股企業官方微信群。
(二)各部門、各項目辦或各子公司自覺遵守微信群管理規定,對自行建立的微信群進行監督管理。
五、群管理員職責
(一)各微信群管理員由建群部門或公司指定,執行微信群管理辦法,負責聊天監督、違規處理等。
(二)群管理員負責審核入群、邀請加群等操作,有權將違反微信群管理規定的員工清出微信群組。
(三)對群成員發布非本群應發內容有權制止,有權終止不合時宜的話題、言語,以及在群內點對點式的頻繁對話。
六、命名規則
(一)為規范微信群名稱、便于管理,微信群名稱及群成員應按規則進行命名。
(二)微信群命名規則:部門/公司簡稱+微信群名,如“天高集團官方微信平臺”。
(三)群成員命名規則:群成員一律實名制,群昵稱統一修改為“實名+公司+部門”,如:“張三+集團+總裁辦”。
七、基本要求
(一)嚴格保守公司機密,嚴禁轉發關于公司業務通報、工作內容等敏感信息給非相關人員,一經發現則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但凡涉及個體工作請示、匯報、指示、命令及涉密類等內容,應
嚴格按照公司流程制度執行,強化工作流程意識,避免因過度依賴微信群進
行工作流程推進,造成信息誤解、丟失、泄密、貽誤工作。
(三)避免在群內進行點對點式個人討論,應私聊解決。
(四)如群內成員不聽從群管理、或自行退群,由部門負責人勸告談話
無果者,清退或退群后果由個人承擔。
(五)禁止在群內發布不良傾向、色情、賭博、病毒鏈接、無關商業廣
告及其他有害信息。倡導分享積極向上的內容,歡迎正能量話題討論,避免
散播負面信息。
(六)對于公司對外發布的宣傳推廣信息,每人均有義務分享到朋友圈,
以增加活動效果和公司影響力。
(七)保持網絡暢通,對于在群內反映到的問題,相關部門責任人爭取
及時予以回復確認。
八、本規定自發文之日開始施行,由集團總裁辦進行修訂、解釋。
附件:1.微信群信息登記表
2.微信群成員信息管理表
廣州市**集團有限公司
20**年5月11日
附件1:
_________微信群信息登記表
公司/部門名稱
微信群名稱
批準建立時間
職
務
審批人
姓
名
職
務
姓
名
微信群管理員
聯系電話
人員范圍
建群主要目的
及功能簡介(不
少于100字)
備
注
填表人:
聯系電話:
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2:
_________微信群成員信息管理表
序號
姓
名
職
務
微信ID
手
機
1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5
篇3:小區業主微信群管理辦法
小區業主微信群管理辦法
一、為弘揚社會正氣,創建和諧鄰里,暢通業主溝通渠道,特設立本小區業主群。
二、因申請加入本群人數超過500人的,將新設立業主群,并在群名標注:XX群;以此類推。
三、本群的群主由小區業主委員會擔任。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的,由原群主繼續擔任群主至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成立。
群主有義務管理本群,包括但不限于審核申請加入本群人員的身份,維護本群秩序,對群成員進行動態管理,引導群成員發表積極言論。
四、本群只對本小區業主開放,實行審核制,經群主核實為小區業主的,允許加入本群。
核準業主身份的依據是房屋所有權證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
五、本群成員實行實名制,群名稱的格式為:姓名-樓棟號-單元號-房號;未按要求設置群名稱的,經群主提醒仍不改正的,群主有權將不服從管理的群成員移出群。
六、加入本群的成員,原則上一戶不超過兩人;同一業主擁有多套房的,視為一戶。
七、本群用于討論小區公共事務,交流日常生活內容,嚴禁做商業推廣使用;群成員違規發布廣告的,群主有權將該成員移出群,并在限期內禁止重新加入本群。
八、群成員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包容,提倡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本群提倡發表符合社會主核心價值觀的言論,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增進鄰里感情,促進小區和諧發展。
九、群成員可以在本群內發布以生活為目的物品置換、轉讓信息,但商業目的的除外。
違反前款的,群主有權將該群成員移出群。
十、禁止發布任何危害國家,違反法律法規的言論;禁止涉及黃賭毒等話題;禁止對外泄露群成員的個人信息。
違反前款的,群主有權將該群成員移出群。
十一、討論溝通應當就事論事,實事求是,禁止誤導、捏造、扭曲事實;禁止言語攻擊、嘲諷、辱罵、侮辱他人不文明的行為舉止。
有前款者,群主有權將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群成員移出群。
十二、每周安排一天為業主接待日,具體日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群主有義務在業主接待日當天的8:30-12:00、13:00-17:30收集、記錄業主反饋的意見或者建議;能夠及時處理的,群主應當及時回復業主,無法及時處理的,群主應當在當天將收集的意見或者建議反饋給小區業主委員會,待業主委員會討論、商議后及時回復。
十三、群主不定期在本群發布業委會的工作動態,增加業主對業委會工作的了解,保障業主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四、群成員因處置房屋喪失業主身份的,應當退出本群;不主動退出本群的,群主有權將其移出本群。
十五、群成員第一次被移出群的,移出群三日內不允許重新進群;第二次被移出群的,移出群一個月內不允許重新進群。
十六、對本人被群主移出群的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小區業主委員會申訴。
對申訴結果不服并提出異議的,小區業主委員會不予受理。
十七、申請加入本群的,視為同意本管理辦法;本管理辦法的解釋權歸小區業主委員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