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護衛員外出管理規定
護衛員是管理處日常工作的骨干力量。管理處隨時保有一定數量的護衛員,是應對突發事件的基本條件。為此,公司對護衛員的外出作出如下規定:
1.0外出的定義:凡離開管理處管理區域即為外出。
2.0護衛員外出處理個人事務。
2.1護衛員外出處理個人事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是在其休息時間內安排外出,且必須堅持外出告知制度。告知時,外出人應當在請假條上寫明請假事由、需要時間、到達地點、聯系人與聯系方式等。
2.2正常情況下,護衛員同時在外的人數,應當控制在管理處護衛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以內。即在一般情況下,管理處管理區域保有的護衛員,不得少于護衛員總數的66%。
2.3批準權限。護衛員個人利用休息時間外出處理個人事務,原則上必須在22:00前返回管理處。一般情況下,外出2小時以內的,可由班長批準;外出2小時至4小時的,可由護衛主管(或管理處管理人員中的值班員)批準;外出超過4小時或確實需要在外過夜的,必須經管理處領導或(受權)護衛主管批準。
2.4護衛員外出經過道口(大門)時,必須主動將經過批準的外出告知條交給道口當班護衛員,由道口(大門)當班護衛員在告知條上如實記錄外出人外出的具體時間。當外出人返回時,須找道口(大門)當班護衛員銷假。道口當班護衛員根據外出人返回的時間,在告知條上作好記錄,同時簽上自己的姓名。外出告知條由道口當班護衛員交給本班班長,再由班長轉交給管理處。
2.5道口當班護衛員虛假填寫外出人外出及返回時間的,按違紀處理。
篇2:某學生宿舍晚歸、夜間外出規定
> 學生宿舍晚歸、夜間外出規定1、 學生應嚴格遵守**大學學生宿舍門衛管理制度。在22:00前返回,早6:00前(特殊情況除外),禁止外出。
2、晚歸學生必須持學生證或能證明個人身份的其它證件到值班室進行登記。門衛應認真鑒別來人身份,確定是本樓學生后才可放行。若晚歸學生未攜帶有關證件,須由同寢室其他成員將其證件帶到門衛室,登記后將晚歸學生帶回。
3、私自爬窗進入樓內或為他人晚歸進入宿舍提供方便的行為,學校將依據有關規定從嚴處罰。
4、學生如確有急事,須持學生證件到門衛室進行登記,由門衛報請宿舍管理中心,經準許后方可外出
5、因找工作實習等原因需夜間外出者,應提前與宿舍管理中心預約,并出示學院開具的相關證明。
6、夜間因生病等突發事件需外出的,若來不及請示宿舍管理中心老師,須由同學陪同外出,門衛做好登記。
篇3:集團總部職員外出登記管理規定
某集團總部職員外出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條所有職員上下班要自覺打卡,早晚兩次必須打卡。早晨,職員必須先到公司打卡報到后,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如有特殊情況(參加公司會議、陪同客人、參加培訓、外出招聘、公司領導交辦的緊急事項)早晚未能打卡的,應及時向本管理中心總監說明情況并出具邀請函、學習證明等憑證,本管理中心總監在《員工因公外出登記表》中簽字,否則在《員工因公外出登記表》中登記未打卡的視為無效。
第二條《員工因公外出登記表》日常存放在各管理中心處,每管理中心一本。員工外出填寫后總監簽字,總監外出亦需填寫。每月1日將上月表格交與行政總監與人力總監,作為考勤依據。
第三條登記表各項填寫應真實、全面,否則視為無效。外出事由填寫詳細,不得以辦事、業務等籠統字樣代替。外出事由須真實,虛假事由經查實,按曠工處理,并接受行政處罰。
第四條登記表填寫字跡清晰、工整。并及時通過本管理中心總監的審批。辦事回來后補簽無效。如遇本管理中心總監外出,需回崗后第一時間時補簽,次日補簽無效。
第五條登記表須在離崗前填寫。填寫以表上時間順序為準,提前填寫、后補填者無效。
第六條行政、人力管理中心將不定期查崗,以期本規定的有效執行。抽查至各管理中心時如沒有《員工因公外出登記表》,扣罰總監10分。員工外出而未填寫的,即為擅離職守,扣罰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