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責任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依法取得合法資格的物業管理者,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本保險期間內,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區域范圍內的物業,因被保險人管理上的疏忽或過失而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本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明細表約定負責賠償。
第五條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本條相關費用由保險人在保險單列明的責任限額(賠償限額)外另行賠付,但每次賠償金額和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責任限額(賠償限額)和累計責任限額(賠償限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被保險人未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或超越委托人的授權范圍進行物業管理。
第七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或雇員的重大過失、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三)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四)核反應、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
(五)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
(六)地震、雷擊、暴風、暴雨、洪水、火山爆發、地下火、龍卷風、臺風等自然災害,但因被保險人管理、維護不善造成災害來臨時本不應發生的損失除外;
(七)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八)被保險人將物業管理業務轉讓、委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九)直接或間接由于計算機2000年問題。
第八條被保險人的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根據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核準,且本保險人未書面認可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及雇員的人身傷亡,以及上述人員所有的、或雖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或控制的除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區域范圍內的物業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失;
(三)罰款、違約金、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四)由于保險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質的間接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保險事故引起的停產、減產等損失;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本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金額:
A.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B.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額。
以上兩者以高者為準。
第九條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賠償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十條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賠償限額)、每人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累計責任限額(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一條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二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
第十三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合同訂立時一次性繳清保險費。經保險人同意分期交費的,投保人應按照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以合同規定的期限按期繳納保險費為保險合同生效條件。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訂立本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本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五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六條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六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九條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提供被保險人受托管理物業的清單。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付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
(一)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被保險人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收到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保險單正本、事故證明書、損失清單、索賠申請書、裁決書、由本保險人認可的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及被保險人能夠提供的與證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程度有關的其他單證材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七條賠償責任確定基礎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第三者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第三者賠償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九條事故損失賠償金額計算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
(二)免賠計算:
A.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進行賠償,但對于人身傷亡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
B.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按本保險合同載明的每次事故免賠率計算的每次事故免賠額后進行賠償,但對于人身傷亡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
以上兩種方式計算的免賠金額以高者為準。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
第三十條法律費用等賠償金額計算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和第五條約定的被保險人為減少或控制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人在第二十九條計算的賠償金額以外按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另行計算。
第三十一條其他保險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條代位求償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三條訴訟時效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事故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篇2:雇主責任險保險合同范本
雇主責任險保險合同范本
1.雇主責任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按照背面所載條款的規定,在本保險單保險期內,承保下述雇主責任險,特立本保險單。
投保人________
姓名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營業性質________
地區范圍________
保險期限 ____個月自____零時 至____二十四時止
雇員一覽表
雇員工種________
總計
估計雇員人數________
估計工資及其他收入總數________
雇主責任險
賠償限額
費率
保險費
死亡
傷殘
附加醫藥費保險
每人累計不超過
第三者責任險
累計每次事故
保險費總數(預付)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
簽字:
日期:___年__月__日
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日期: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雇主責任險條款
一、責任范圍
凡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雇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雇用合同,須負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本公司負責賠償。
上述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徒工。
二、賠償額度
1.死亡: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2.傷殘:A.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保單規定辦理。
B.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受傷部位及程度,參照本保單所附賠償金額表規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單規定的賠償額度。
C.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在此期間,經醫生證明,按被雇人員的工資給予賠償。
注:(1)本公司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保單規定的賠償限額。
(2)被雇人員的月工資是按事故發生之日或經醫生證明發生疾病之日該人員的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接實際月數平均。
三、除外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暴動或由于核子輻射所致的被雇人員傷殘、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員由于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員自加傷害、自殺、犯罪行為,酗酒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5.被保險人對其承包商雇用的員工的責任。
四、保險費
在訂立本保險單時,根據被保險人估計,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付給其雇用人員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計算預付保險費。在本保險到期后的1個月內,被保險人應提供本保險單有效期間實際付出的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確數,憑此調整支付保險費。預付保險費多退少補。
被保險人必須將每一雇用人員的姓名及其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妥為記錄,并同意本公司隨時查閱。
五、賠款
1.如發生本保險單承保責任范圍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迅速將詳細情況通知本公司。
2.在未經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項不能作承認、提議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全力協助。
3.在發生本保險單項下的索賠時,如同時又有承保同樣責任的其他保險,本公司對有關賠款及費用僅負比例賠償責任。
4.索賠期限,從發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過1年。
六、其他事項
1.被保險人應對其經營的業務,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發生。
2.被保險人可隨時申請取消本保險單,本公司也可在15天前通知被保險人取消保險單,保險費照上述四項調整,按日計算退費。
3.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如經協商不能解決時,應在被告人所在地進行仲裁或訴訟。
附加醫藥費保險條款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不論遭受意外傷害與否,因患疾病(包括傳染病、分娩、流產)所需醫療費用,包括治療、醫藥、手術、住院費用。除另有約定外,本保單只限于在中國境內的醫院或診療所治療,并憑其出具的單證賠付。醫療費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論一次或多次賠償,每人累計以不超過本保險單附加醫藥費的保險金額為限。
附加第三者責任險
本保險擴大承保對被雇用人員,在本保險單有效期內,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以及所引起的對第三者的撫恤、醫療費的賠償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賠付的金額,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單上列明的最高賠償金額為限。對人身傷亡的賠款,每次事故每人以人民幣5萬元為限。
雇主責任險賠償金額表
項目 傷害程序 按保單規定賠償 最高額度的百分比(%)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身故(失蹤不能作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飛機或船只失事而致完全滅失的不在此限).........
全身癱瘓(必須終身臥床或永久喪失工作能力).........
喪失兩肢(指自手腕或踝關節以上之分離喪失)或雙目失明、或喪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喪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喪失手指、足趾(每手、腳的):........................
1.喪失四指...................................................
2.喪失拇指全部.............................................
3.喪失拇指一節或食指全部..............................
4.喪失食指一節或兩節或中指全部.....................
5.喪失中指一節或二節,或無名指、小指全部......
6.喪失無名指、小指一節或兩節........................
7.喪失腳趾全部.............................................
8.喪失大趾全部.............................................
9.喪失大趾一節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10.喪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節.....................
其他傷殘和耳聾、斷骨等..............................
參照醫院證明另定。
附約:本表內賠款按下列附約辦理:
1.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賠償,本公司賠償累計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2.被保險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獲得表列一項以上的賠款金額。僅表列第(五)項內的可同時兼得。
篇3:公眾責任險保險合同范本
公眾責任險保險合同范本
1.公眾責任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
到期通知書
鑒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被保險人向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提交書面投保申請和有關資料(該投保申請及資料被視作本保險單的有效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繳付了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費,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特立本保險單為憑。
明細表
被保險人名稱:_________
被保險人地址:_________
被保險人營業場所:_________
被保險人營業性質:_________
被保險人名稱:_________
被保險人地址:_________
賠償限額:_________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_________
人身傷亡:_________
財產損失:_________
總計:_________
累計賠償限額:____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論一次事故或一個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賠額:_________
適用于財產損失:_________
保險期限:共____個月。 自____年___月___日零時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二十四時止。
保險費率:_________
總保險費:_________
付費日期:_________
被保險人名稱:_________
被保險人地址:_________
司法管轄(選擇下列其一):_________
1.中國司法管轄:_________
2.世界司法管轄(北美地區除外):_________
特別條款:_________
公眾責任險保單明細表
投保人對保險人的除外責任條款明確無誤
簽字: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簽發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簽發地點:______
2.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公眾責任險條款
一、責任范圍
1.在本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范圍內,因經營業務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本公司按下列條款的規定負責賠償。
2.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
3.本公司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對上述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定義:
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并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對為被保險人服務的任何人所遭受的傷害的責任;
(三)對下列財產損失的責任:
1.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傭人員所有的財產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財產;
2.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傭人員因經營業務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由于下列各項引起的損失或傷害責任:
1.對于未載入本保險單明細表而屬于被保險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義使用的任何牲畜、腳踏車、車輛、火車頭、各類船只、飛機、電梯、升降機、自動梯、起重機、吊車或其他升降裝置;
2.火災、地震、爆炸、洪水、煙熏;
3.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有缺陷的衛生裝置或任何類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潔或有害的食物或飲料;
5.由被保險人作出的或認可的醫療措施或醫療建議;
(五)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引起任何土地、財產、建筑物的損壞責任;
(六)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七)由于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八)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九)由于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責任;
(十)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十一)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1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的事項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項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應努力做到選用可靠的、認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員并且使擁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廠、機器、裝修和設備處于堅實、良好可供使用的狀態。同時,應遵照當局所頒布的任何法律及規定的要求,對已經發現的缺陷應予立即修復,并采取臨時性的預防措施以防止發生事故;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在未經本公司檢查和同意之前,對擁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廠、機器、裝修和設備不得予以改變和修理;
3.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4.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總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保單終止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后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人的房屋、機器、設備、工作和產品或商品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并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本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時,將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項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認為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七)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后,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按( )項辦法解決:(1)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六、特別條款
下列特別條款適用于本保險單的各個部分,若其與本保險單的其他規定相沖突,則以下列特別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