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08.27
【實施日期】1999.08.27
關于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和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過渡辦法
自治區人事勞動廳自治區財政廳(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按照《國務院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的規定,從1999年起,逐步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同時確定1999年以后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過渡辦法。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3號)和《關于對寧夏回族自治區調整原行業統籌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等有關事項的批復》(勞社部函〔1999〕82號)文件精神,現對我區原行業養老保險統籌移交地方管理企業1999年費率調整、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過渡辦法和職工個人賬戶設置等有關問題提出如下過渡意見:
一、從1999年1月1日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統一以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核定,各行業1999年單位繳費的執行費率為:煤炭31%,鐵道18%,郵電18.5%,電力(生產17.5%,火電施工13%,事業單位16%),石油27%,民航13%,有色20%,工商銀行17%,建設銀行13%,農業銀行16.5%,中國銀行13%,中保公司13%。
原行業統籌企業職工1999年個人繳費的執行費率為:鐵道5%,煤炭、有色4.5%,其他行業4%,今后與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區級統籌繳費比例同步調整。
二、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原則上維持不變。其中經原勞動部、財政部批準的以及自治區實行的統籌項目部分,由區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未列入統籌項目的部分由企業支付。
從1999年1月1日起,原行業統籌企業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自治區的統一辦法執行,并實行5年過渡期。在按自治區的辦法計算待遇時,以自治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在按原行業統籌辦法計算待遇時,基礎養老金計發基數以1997年行業職工平均工資為準,標準(基本)工資計發基數以1998年底職工本人標準(基本)工資為準,一次核定不再變動。在此基礎上,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核定的項目,對于按照原行業統籌計發辦法計發的待遇高于地方計發辦法計發的部分(以下稱待遇差),(來自:www.dewk.cn)采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區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退休的,發給當年待遇差的90
篇2:關于調入深圳市的員工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問題的規定(2003)
(20**年4月2日)
深府〔20**〕56號
《關于調入我市的員工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問題的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調入我市的員工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問題的規定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就20**年2月1日后調入我市的員工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調入我市的干部,不需要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不符合以下條件的,由調入單位按超齡年限補交超齡養老保險費:
(一)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其專業適于本市企事業單位并能發揮其特長的,年齡在55周歲以下。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在50周歲以下。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
(四)具有大專學歷,且是本市緊缺急需的技能型專業或崗位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
(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具有本市緊缺急需的特殊才能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
(六)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調入的,年齡在50周歲以下。
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調入我市的工人,不需要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不符合以下條件的,由調入單位按超齡年限補交超齡養老保險費:
(一)單獨調入的人員,年齡在35周歲以下;具有高級職業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
(二)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調入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
三、今后市政府對調干調工年齡界限另有規定時,按新規定辦理。
四、本規定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