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
國發〔1995〕6號
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發布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進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推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擴大保險范圍、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和進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試點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對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這項改革尚處于探索階段,現行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還不能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必須進一步深化改革。根據《*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經過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現就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應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二、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是: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政策統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理順分配關系,加快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進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確定。為適應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提出兩個實施辦法(見附件),由地、市(不含縣級市)提出選擇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直轄市由市人民政府選擇,均報勞動部備案,各地區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兩個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四、為了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應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基本養老金可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五、國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可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六、各地區應充分考慮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件涉及長遠的大事,對企業與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發放養老金的標準和基金積累率等問題,要從我國生產力水平比較低、人口眾多且老齡化問題日益突出等實際情況出發,兼顧國家、企業、個
人三者利益,兼顧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在充分測算論證的基礎上進行統籌安排。要嚴格控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比例和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水平,減輕企業和國家的負擔。 七、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做好繳費記錄和個人帳戶等基礎工作,嚴格控制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堅持專款專用原則,切實搞好基金管理,確保基金的安全并努力實現其保值增值。當前,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額,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80%左右應用于購買由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基金的其他用途。養老保險基金營運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稅費。
八、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程度,逐步將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技術條件和基礎工作較好的地區,可以實行由銀行或者郵局直接發放;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通過在大型企業設立派出機構等辦法,對企業離退休人員進行管理服務。同時要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逐步將主要由企業管理離退休人員轉為主要依托社區進行管理,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九、要實行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的管理體制。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是制訂政策、規劃,加強監督、指導。管理社會保險基金一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加強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十、已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直接組織養老保險費用統籌的企業,仍參加主管部門和單位組織的統籌,但要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改革。
十一、全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由勞動部負責指導、監督,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勞動部負責推動。國家體改委要積極參與,可選擇一些地方進行深化改革的試點,勞動部要積極給予支持。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華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也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搞好深化改革的工作。
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對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改革、發展和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這項工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積極穩妥地推進,務求抓出實效。對深化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認真地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附件: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
法之一
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附件一: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一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一)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
個人繳費的比例。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職工按不低于個人繳費工資基數3%的比例繳費,以后一般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帳戶養老保險費的50%。已離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的基數,并由個人按20%左右的費率繳費,其中4%左右進入社會統籌基金,16%左右進入個人帳戶。
(二)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
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度過本地區人口老齡化高峰,各地應按照部分積累制的籌資模式,測定長期的統籌費率。目前可先按當地現行的統籌費率繳納養老保險費,通過提高收繳率和擴大覆蓋面等措施,力求統籌費率穩定在測定的標準上并有所下降,以逐步減輕企業負擔。
(三)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或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職工工資收入16%左右的費率記入,包括:
1.職工本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
2.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劃轉記入的部分。
上述兩項合計為11%左右。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企業劃轉記入的比例相應降低。
3.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左右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養老基金保值率”根據銀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參考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
(四)職工在同一地區范圍內調動工作,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由于各種原因中斷工作,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后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積計算,不間斷計息。
(五)職工在不同地區之間調動工作,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由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轉,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于職工本人離退休后按月支付養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七)職工在離退休前或者離退休后死亡,其基本養
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規定發給職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記入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離退休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已領取完畢時,由社會統籌基金按規定標準繼續支付,直至其死亡。 (八)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一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原有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改革時已有一定工齡的職工離退休后的部分養老金、壽命長和收入低的職工的部分養老金,以及根據在職職工工資增長調整養老金水平所需資金,按規定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三、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
職工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凡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或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
為確保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能體現本人在職期間的貢獻大小和個人繳費多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金與個人繳費的年限和數額掛鉤。相應的計發辦法是,以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按離退休后的預期平均余命按月計發。
鑒于在職職工以前沒有實行個人繳費,有些職工實行個人繳費后不久即將離退休,因此分別不同對象,采用不同的計發辦法,以使新老養老保險制度有機銜接,平穩過渡。
(一)凡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時,一律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來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同時享受改革后的養老金調整待遇。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3年內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職工,在按改革前原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同時,再按繳費期個人帳戶累計額存額的一定比例增發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按改革前原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增發比例
確定增發比例的原則是,使同一工資水平的職工,后離退休的養老金比先離退休的略有增加,但差距不宜太大。
(三)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3年后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職工,其在本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以職工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系數÷120
設置系數是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以及合理調整過渡期間不同人員的養老金待遇。系數根據工齡和繳費年限制定。
少數職工按第(三)條計發的養老金如果低于按第(二)條計發的金額,可改按第(二)條計發。
(四)職工的離退休年齡,按現行規定不變。對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離退休的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可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執行,離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本辦法實施后,職工獲得勞動模范等稱號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對本辦法實施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范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優惠待遇。
(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最低標準,由地方政府
制定。凡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達不到最低標準的,可補足到規定的養老金最低標準。 (七)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不滿15年,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八)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其離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附件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一)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基數)。企業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為“繳費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三)企業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繳費,并在稅前列支。
職工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繳費。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繳費比例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而逐步提高。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和職工承受能力確定。已離退休人員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四)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當地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不超過當地企業繳費比例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規定。繳費年限自開始繳費始,至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止。
(五)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逐月計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個人帳戶。手冊和個人帳戶由所在企業填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審核,職工本人保管。職工離退休時,按照手冊中記載的繳費工資和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其計發養老金。
(二)個人帳戶包括:
1.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記入個人帳戶;
2.企業繳費中,職工繳費工資基數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00%以上至300%的部分,可以全部或者一部分記入個人帳戶;
3.上述儲存額的利息。
個人帳戶中還應當記錄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以及繳費比例。
(三)個人帳戶中儲存額的利息,按照養老保險基金營運的實際收益計算。
(四)職工在同一地區內調動工作,不變換個人帳戶。職工由于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失業而間斷繳納養老
保險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后繳費年限可以累積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職工在不同地區之間調動工作,個人帳戶及其儲存額應隨同轉移。
三、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
(一)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以下辦法計發養老金:
1.社會性養老金: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20~25%計發,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確定。
2.繳費性養老金:個人及企業繳費每滿1年,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0%~1.4%計發,具體系數由當地政府確定。
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按月計發。
3.個人帳戶養老金: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職工符合離退休條件離退休后,可以由本人選擇一次或者多次或者按月領取。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個人帳戶儲存額的結余部分一次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職工未達到規定離退休條件但遇到非常特殊的困難時,經過申請、審查和批準,可以在個人帳戶中提前支取一部分費用,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4.隨著個人帳戶養老金逐年增加,逐步沖減基本養老金中保留的各種補貼,以至繳費性養老金。逐步將基本養老金調整到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合理水平。
(二)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兩個月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養老金,一次付清。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計發,一次付清。
(三)職工的離退休年齡和離退休后其他待遇,暫不作變動。
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可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執行,離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本辦法實施后,職工獲得勞動模范等稱號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本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對本辦法實施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范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原規定的優惠待遇。
(五)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其離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篇2: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1995)
國務院
國發〔1995〕6號
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發布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進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在推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擴大保險范圍、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和進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試點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對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這項改革尚處于探索階段,現行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還不能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必須進一步深化改革。根據《*中央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經過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現就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應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準、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二、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原則是:保障水平要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政策統一,管理法制化;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理順分配關系,加快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進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確定。為適應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提出兩個實施辦法(見附件),由地、市(不含縣級市)提出選擇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直轄市由市人民政府選擇,均報勞動部備案,各地區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兩個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四、為了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各地區應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基本養老金可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具體辦法在國家政策指導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五、國家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鼓勵建立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可以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自主選擇經辦機構。
六、各地區應充分考慮到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件涉及長遠的大事,對企業與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發放養老金的標準和基金積累率等問題,要從我國生產力水平比較低、人口眾多且老齡化問題日益突出等實際情況出發,兼顧國家、企業、個
人三者利益,兼顧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在充分測算論證的基礎上進行統籌安排。要嚴格控制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比例和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水平,減輕企業和國家的負擔。 七、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做好繳費記錄和個人帳戶等基礎工作,嚴格控制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堅持專款專用原則,切實搞好基金管理,確保基金的安全并努力實現其保值增值。當前,養老保險基金的結余額,除留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80%左右應用于購買由國家發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特種定向債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決定基金的其他用途。養老保險基金營運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稅費。
八、各地區和有關部門應積極創造條件,提高養老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程度,逐步將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技術條件和基礎工作較好的地區,可以實行由銀行或者郵局直接發放;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通過在大型企業設立派出機構等辦法,對企業離退休人員進行管理服務。同時要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逐步將主要由企業管理離退休人員轉為主要依托社區進行管理,提高社會化管理水平,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九、要實行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的管理體制。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是制訂政策、規劃,加強監督、指導。管理社會保險基金一律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設立由政府代表、企業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加強對社會保險政策、法規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十、已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直接組織養老保險費用統籌的企業,仍參加主管部門和單位組織的統籌,但要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改革。
十一、全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由勞動部負責指導、監督,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工作亦由勞動部負責推動。國家體改委要積極參與,可選擇一些地方進行深化改革的試點,勞動部要積極給予支持。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華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也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配合,搞好深化改革的工作。
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對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改革、發展和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對這項工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積極穩妥地推進,務求抓出實效。對深化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認真地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附件: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
法之一
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附件一: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一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一)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00%或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
個人繳費的比例。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職工按不低于個人繳費工資基數3%的比例繳費,以后一般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個人帳戶養老保險費的50%。已離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當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的基數,并由個人按20%左右的費率繳費,其中4%左右進入社會統籌基金,16%左右進入個人帳戶。
(二)企業繳納養老保險費。
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度過本地區人口老齡化高峰,各地應按照部分積累制的籌資模式,測定長期的統籌費率。目前可先按當地現行的統籌費率繳納養老保險費,通過提高收繳率和擴大覆蓋面等措施,力求統籌費率穩定在測定的標準上并有所下降,以逐步減輕企業負擔。
(三)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稅前列支,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或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每人建立一個終身不變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職工工資收入16%左右的費率記入,包括:
1.職工本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
2.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一定比例劃轉記入的部分。
上述兩項合計為11%左右。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從企業劃轉記入的比例相應降低。
3.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左右劃轉記入的部分。
(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養老基金保值率”計算利息。“養老基金保值率”根據銀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并參考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確定。
(四)職工在同一地區范圍內調動工作,不變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由于各種原因中斷工作,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后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積計算,不間斷計息。
(五)職工在不同地區之間調動工作,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全部儲存額由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轉,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于職工本人離退休后按月支付養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七)職工在離退休前或者離退休后死亡,其基本養
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尚未領取或未領取完,其余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照規定發給職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從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中記入的部分,歸入社會統籌基金。職工離退休后,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已領取完畢時,由社會統籌基金按規定標準繼續支付,直至其死亡。 (八)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企業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一部分進入社會統籌基金。原有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改革時已有一定工齡的職工離退休后的部分養老金、壽命長和收入低的職工的部分養老金,以及根據在職職工工資增長調整養老金水平所需資金,按規定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
三、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
職工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凡個人繳費累計滿15年,或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滿10年的人員,均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
為確保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能體現本人在職期間的貢獻大小和個人繳費多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金與個人繳費的年限和數額掛鉤。相應的計發辦法是,以個人帳戶累計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按離退休后的預期平均余命按月計發。
鑒于在職職工以前沒有實行個人繳費,有些職工實行個人繳費后不久即將離退休,因此分別不同對象,采用不同的計發辦法,以使新老養老保險制度有機銜接,平穩過渡。
(一)凡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時,一律按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按月支付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原來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同時享受改革后的養老金調整待遇。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3年內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職工,在按改革前原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的同時,再按繳費期個人帳戶累計額存額的一定比例增發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按改革前原計發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增發比例
確定增發比例的原則是,使同一工資水平的職工,后離退休的養老金比先離退休的略有增加,但差距不宜太大。
(三)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3年后到達法定離退休年齡離退休的職工,其在本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以職工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推算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系數÷120
設置系數是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以及合理調整過渡期間不同人員的養老金待遇。系數根據工齡和繳費年限制定。
少數職工按第(三)條計發的養老金如果低于按第(二)條計發的金額,可改按第(二)條計發。
(四)職工的離退休年齡,按現行規定不變。對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離退休的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可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執行,離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本辦法實施后,職工獲得勞動模范等稱號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對本辦法實施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范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優惠待遇。
(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最低標準,由地方政府
制定。凡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達不到最低標準的,可補足到規定的養老金最低標準。 (七)本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連續工齡(包括繳費年限)不滿10年,或者本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繳費不滿15年,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八)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其離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附件二: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實施辦法之二
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
(一)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以下簡稱繳費工資基數)。企業以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企業繳費工資基數。月平均工資應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其中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繳費工資基數;超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基數,也不計入計發養老金的基數。
(二)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稱為“繳費年限”。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三)企業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繳費,并在稅前列支。
職工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比例繳費。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繳費比例隨著職工工資收入的增長而逐步提高。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和職工承受能力確定。已離退休人員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四)個體工商戶本人、私營企業主等非工薪收入者,可以當地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比例不超過當地企業繳費比例與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規定。繳費年限自開始繳費始,至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止。
(五)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財政予以支持。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
(一)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原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為每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企業和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逐月計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個人帳戶。手冊和個人帳戶由所在企業填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審核,職工本人保管。職工離退休時,按照手冊中記載的繳費工資和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其計發養老金。
(二)個人帳戶包括:
1.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記入個人帳戶;
2.企業繳費中,職工繳費工資基數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00%以上至300%的部分,可以全部或者一部分記入個人帳戶;
3.上述儲存額的利息。
個人帳戶中還應當記錄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繳費工資基數以及繳費比例。
(三)個人帳戶中儲存額的利息,按照養老保險基金營運的實際收益計算。
(四)職工在同一地區內調動工作,不變換個人帳戶。職工由于各種原因停止工作或失業而間斷繳納養老
保險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職工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后繳費年限可以累積計算,個人帳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
職工在不同地區之間調動工作,個人帳戶及其儲存額應隨同轉移。
三、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
(一)繳費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以下辦法計發養老金:
1.社會性養老金: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20~25%計發,具體比例由當地政府確定。
2.繳費性養老金:個人及企業繳費每滿1年,按繳費工資基數的1.0%~1.4%計發,具體系數由當地政府確定。
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按月計發。
3.個人帳戶養老金: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職工符合離退休條件離退休后,可以由本人選擇一次或者多次或者按月領取。職工或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個人帳戶儲存額的結余部分一次發給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職工未達到規定離退休條件但遇到非常特殊的困難時,經過申請、審查和批準,可以在個人帳戶中提前支取一部分費用,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4.隨著個人帳戶養老金逐年增加,逐步沖減基本養老金中保留的各種補貼,以至繳費性養老金。逐步將基本養老金調整到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合理水平。
(二)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兩個月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養老金,一次付清。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計發,一次付清。
(三)職工的離退休年齡和離退休后其他待遇,暫不作變動。
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仍可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執行,離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四)本辦法實施后,職工獲得勞動模范等稱號時,由獎勵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或由本單位為其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離退休時不另外提高基本養老金計發標準。對本辦法實施前獲得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保險優惠待遇的勞動模范等稱號的職工,離退休時仍保留原規定的優惠待遇。
(五)符合離休條件的人員,其離休待遇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篇3:酒店員工工服管理改革方案
某物業分公司員工工服管理辦法改革方案
改革的背景:
分公司按照酒店管理的慣例,對員工工服進行了有效的管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酒店的一些慣例已不適應物業管理的要求,對員工工服改革勢在必行。公司每年的工服預算,在5萬元左右,80%用于員工的統一著裝。因質地,顏色,式樣,價格等因素,員工對統一制作,也有一定的看法。公司每年還要收取職工交回的到期工服,因怕產生霉變,還要支付一定洗衣費用。工服到期后,職工因未享受到工服"殘值"的福利待遇,有交回和不交回的,給管理工作帶來混亂。
改革的思路:分類管理,縮小范圍、臺帳記錄、動態管理
改革的方案:
一個原則,改革后公司的置裝費預算降下來,職工享受到應得的福利。
三個統一:統一要求,公司對職工著裝在質地,顏色,式樣方面進行統一要求。對面客部門和生產一線要求統一著裝著裝。統一檢查,公司對員工的進行統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統一管理,每三年報銷一次置裝費,或以臺帳形式記錄,每一年報銷一次。在規定的時間和規定的標準,每個部門統一將本部門職工的拿到會計部報銷。
標準
部門經理改革前700元。部門經理改革后300元。
部門主管改革前500元。部門主管改革后250元。
一般員工改革前 300元。一般員工改革后200(統一置裝100元。 個人100元。)
一般員工勞保服裝由公司統一置裝標準
改革前 全年平均人數,人均費用全年總費用
改革后 全年平均人數,人均費用全年總費用
對比:下降原因,職工平均總數減少,人均標準減少。
結論:總費用減少。
具體操作辦法:
一、從起20**年月日起,凡工服到期的正式合同工應重新制作工服的,一律停止。
二、為了統一劃定改革的啟動日期,采取下列辦法進行過渡:
20**年到期的,可領取服裝補助費元,%。
20**年到期的,可領取服裝補助費元,%。
20**年到期的,可領取服裝補助費元,%。
根據財務的要求可現金發放形式或個人領取發票統一報銷的形式。
三、從20**年1月1日起,實施新的改革辦法。 四、一年的報一次的,按每年規定的標準,三年報一次的,按每年規定的標準累計,上浮10%。
五、時間的計算:從每年7月1日到第二年6月30日為一個計算周期。
六、新調入正式的員工,當年6月30日前調入的,享受當年的公司規定的報銷費用的標準。7月1日后調入的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公司規定的報銷費用的標準。
七、臨時、返聘、借調的人員,根據所在崗位情況,事務操作崗位,只規定公司統一發放勞保工服,不享受工服補貼。在管理崗位的,可參照正式員工的辦法,減半計發工服補助費。
八、被公司終止合同的員工、主動與公司解除合同調走的員工和雙方協商一致由公司解除合同的員工,辦理手續時不在,根據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條款被解除合同的員工,在辦理相關手續時應考慮因素。7月1日后解除合同的員工
九、凡逢五遇十的公司司慶,公司根據效益情況,如統一置裝或發放私慶補貼以外的費用或實物,取消當年規定的報銷標準。
十、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凡管理崗位與事務崗位交叉的主管,按主管的待遇對待,同時也享受一般員工的勞保用品的待遇。如也領取一般員工的勞保工服,將酌情從工服補助費中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