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政辦發〔20**〕126號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住房建設的指導和統籌,適應本市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房地產調控的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以滿足本市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為導向,以住房供求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為原則,促進住房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充分發揮住房作為國民經濟基礎性配套設施的重要作用。
第三條 本規劃是落實《忻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總體規劃》、《忻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手段,是對城市近期住房建設進行控制和指導的法定依據,對全市住房建設起著綜合調控作用。
第四條 本規劃的范圍為忻州市市本級規劃區范圍內,規劃期限為20**年至20**年。
第五條 在規劃期限內,凡在規劃區范圍內進行的各項住房建設活動,應符合本規劃;與住房建設相關的各項政策、計劃,應與本規劃協調。
第六條 建設、國土、房地產部門每年應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和本規劃的有關要求及年度住房需求的實際變化,提出包含年度住房建設目標和各類住房建設的總量、結構及土地供應安排在內的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經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住房現狀與需求
第七條“十一五”期間住房情況
截至20**年底,忻州市區常住人口為25.5萬人,住房總建筑面積為701.25萬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為27.5平方米。
第八條 “20**—20**”期間住房總量需求
至20**年,忻州市區常住人口將達到29.8萬人,規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達到32平方米。規劃期內,新增住房總需求為268.3萬平方米。依據我市不同收入家庭結構分析和加強對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要求,規劃期內,應建設商品住房167.83萬平方米;限價商品房25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50.47萬平方米;廉租住房25萬平方米。
規劃期內,城區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為2370畝(含舊城及城中村改造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為1440畝,建設保障性住房用地930畝,其中建設限價商品房用地200畝;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用地480畝;建設廉租住房用地250畝。
第三章住房建設目標
第十條住房建設總體目標
規劃期內,住房建設應立足于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進一步完善以市場為主導、多渠道、多層次的住房分類供應體系,逐步建立符合國情和本市實際的住房建設模式和消費模式,重點發展中低價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實現常住人口戶均擁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決雙困家庭的住房問題。
第十一條 住房建設總量和結構
規劃期內,建設各類住房3.3萬套,總建筑面積268.3萬平方米。
其中,建設商品住房17666套,建筑面積167.83萬平方米(含舊城及城中村改造重建住房面積)。
建設保障性住房15340套,建筑面積100.47萬平方米;其中建設限價商品房2940套,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建設經濟適用住房7400套,建筑面積50.47萬平方米;建設廉租住房5000套,建筑面積25萬平方米。
第十二條 住房建設結構指引
規劃期內,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商品住房總建筑面積70%以上;廉租住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原則上執行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三條 年度住房建設計劃
規劃期內,每一年度各類住房實際建設規模,應根據年度住房需求變化進行調整,提出相應的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年度指引如下:
20**年,建設商品住房3370套,建筑面積32萬平方米;建設保障性住房2300套,建筑面積14萬平方米。(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300套,建筑面積9萬平方米;建設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
20**年,建設商品住房3370套,建筑面積32萬平方米;建設保障性住房3035套,建筑面積20.25萬平方米。(建設限價商品房735套,建筑面積6.25萬平方米;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300套,建筑面積9萬平方米;建設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
20**年,建設商品住房3642套,建筑面積34.6萬平方米;建設保障性住房3335套,建筑面積22.05萬平方米。(建設限價商品房735套,建筑面積6.25萬平方米;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600套,建筑面積10.8萬平方米;建設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
20**年,建設商品住房3642套,建筑面積34.6萬平方米;建設保障性住房3335套,建筑面積22.05萬平方米。(建設限價商品房735套,建筑面積6.25萬平方米;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600套,建筑面積10.8萬平方米;建設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
20**年,建設商品住房3642套,建筑面積34.6萬平方米;建設保障性住房3335套,建筑面積22.05萬平方米。(建設限價商品房735套,建筑面積6.25萬平方米;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600套,建筑面積
第四章住房建設用地供應
第十四條 住房用地供應指導思想
規劃期內,應當在土地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前提下,重點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應,應當堅持土地新增供應與存量挖潛相結合,堅持區域住房發展合理布局,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重心向中心城區外轉移。
第十五條 住房用地供應總量規劃期內,城區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為2370畝(含舊城及城中村改造用地),其中商品住房用地為1440畝,建設保障性住房用地930畝,其中建設限價商品房用地200畝;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用地480畝;建設廉租住房用地250畝。
第十六條 住房用地供應年度計劃
規劃期內,每一年度各類住房用地實際供應規模,應根據年度住房實際建設規模進行調整,提出相應的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
20**年,建設商品住房用地270畝;建設保障性住房用地140畝。(其中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用地90畝;建設廉租住房用地50畝。)
20**年,建設商品住房用地270畝;建設保障性住房用地190畝。(其中建設限價商品房用地50畝;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用地90畝;建設廉租住房用地50畝。)
20**年,建設商品住房用地300畝;建設保障性住房用地200畝。(其中建設限價商品房用地50畝;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用地100畝;建設廉租住房用地50畝。)
20**年,建設商品住房用地300畝;建設保障性住房用地200畝。(其中建設限價商品房用地50畝;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用地100畝;建設廉租住房用地50畝。)
20**年,建設商品住房用地300畝;建設保障性住房用地200畝(其中建設限價商品房用地50畝;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用地100畝;建設廉租住房用地50畝。)
第五章住房發展政策與措施
第十七條 加強住房發展的戰略研究與法制建設
為促進我市未來住房建設與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規劃期內,應開展全市住房發展的重大戰略和策略研究;繼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廣大低收入群體的住房保障機制;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建立較為完善的住房與房地產業發展法制體系。
第十八條 貫徹落實調控政策,實現基本調控目標
規劃期內,住房建設要實現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價格基本穩定的目標。為此嚴格按年度計劃供應土地,加強房地產開發的全過程監管,采取征收土地閑置費、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等措施加大對閑置土地的清理力度,制止囤積土地的行為。
加強規劃許可監管,對未按約定開工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重新進行規劃審查,對不符合規劃許可的項目要堅決予以嚴肅查處,不核發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遷規模,減少房屋拆遷造成的被動性市場剛性需求。
綜合運用稅收、信貸等經
第十九條 保證住房用地供應,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規劃期內,健全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設力度,形成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高收入家庭供應商品住房;中等收入家庭供應普通商品住房和“兩限兩競”商品住房;低收入家庭供應經濟適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提供廉租住房進行實物配租或發給住房租賃補貼。
適度增加住房用地供應規模,進一步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凡新審批、新開工的各類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建設,套型建筑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積所占比重,必須達到開發建設總面積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應要優先保證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設,其年度供應量不得低于住房用地供應總量的70%。
第二十條 加大閑置土地處理力度,積極促進存量土地利用
依據閑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造成土地閑置的不同原因,通過制定合理的閑置土地處置方案,以及依法征收土地閑置費、依法收回土地等各類辦法,加大對各類閑置土地的處理力度。
第二十一條 適當提高住房建設開發強度,實施高效、集約的住房用地供應政策
在符合規劃控制原則和相關規范要求的前提下,適當提高住房開發強度;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供應,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應。
第二十二條 加強規劃引導,提高住宅建設品質
停止黨政機關單位集資建房,住宅建設模式以小區建設為主。嚴格實行住宅小區規劃設計方案評審制度和竣工綜合驗收制度,提高住宅小區建設品質。
第二十三條 加強各類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合理引導和控制區域住房建設規模
為滿足居民在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福利、治安管理、休閑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應大力推進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類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并以此來引導和調控區域住房開發建設的速度和規模。
對新開發建設的住宅項目,要將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同步列入項目規劃。如果項目分期開發,相關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必須在首期建設和驗收。對未按要求提交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移交協議書的商品房項目,規劃主管部門不得進行規劃驗收;對竣工后未按要求移交社區配套和公共服務用房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四條 加快推進住宅產業化進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應在住房建設中加快推動以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為主要目標的住宅產業現代化促進工作。
相關部門應大力推進住宅產業化示范基地建設,并逐步在新建住宅項目中開展住宅產業化的技術試驗和推廣;應加強住宅產業化推進的組織工作,進一步完善住宅優良部品生產、分類、應用體系,開展住宅性能認定工作,開展3A住宅性能推廣,扶持住宅產業的重點企業,帶動整個住宅產業鏈的 有序發展。
第二十五條 積極推行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增加中低價位中小戶型普通商品住房供應
建立并完善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開發建設模式,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應采取招標、拍賣、掛牌多種市場化方式出讓。
積極推行在限套型、限房價基礎上競地價、競房價的限價商品住房開發建設模式。由政府根據出讓地塊規劃設計條件,限定銷售價格、建設標準和供應對象等前置條件,并將其載入土地出讓合同,在限套型、限房價的基礎上,采取競地價、競房價的辦法,以招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推行限價普通商品房的開發,以滿足廣大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二十六條 加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力度,完善住房管理制度
優先保證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土地供應量要占居住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20%。認真落實國家關于土地劃撥方式供應、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承擔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控制開發貸款利率、稅收優惠等一系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優惠政策,嚴格控制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面積、購買對象和銷售價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步伐,進一步完善經濟適用房管理制度,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管理,滿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第二十七條 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模式,多渠道籌措廉租住房資金
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采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應。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應總量的5%。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中,按建筑面積的10%配建廉租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開發項目中,按建筑面積的5%配建廉租住房;國有重點煤礦和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企業集資建房項目中,按照改造、建設范圍內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實現應保盡保的目標,配建廉租住房。
合理確定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根據廉租住房需求,確保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設,使符合規定住房困難條件、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應保盡保,努力實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圍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解決城市弱勢群體基本住房需求。
第二十八條 積極穩妥地開展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和城中村改造
為促進全市產業結構提升和空間布局優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環境,拓展全市住房供應渠道,市縣兩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本著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兼顧、綜合改造,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逐步推進城市居民棚戶區改造和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九條 發揮稅收、信貸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調節作用,完善市場調控手段
嚴格執行國家稅收政策,加強住房交易環節的稅費征收;進一步嚴格房地產開發信貸條件,適時調整住房消費信貸政策,加強房地產信貸風險防范,抑制投機性購房貸款需求。
第三十條 整頓 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各有關部門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對不符合規劃控制要求、違規建設的住房,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積極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市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有關規定,切實整治房地產交易環節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商品住房預售管理,對無證預售、囤積不售以及發布不實房屋交易信息等行為要堅決查處。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的建設,制定有效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嚴格市場準入。建立空置房登記制度,制定切實有效的空置房盤活措施,增加住房市場的有效供應量。
第三十一條 積極發展住房二級市場和房屋租賃市場
進一步促進住房二級市場發展,促進住房梯度消費,優化住房資源配置。相關部門應加強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的管理,完善房地產市場的中介服務體系,建立二手房網上交易系統,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務。
進一步促進房屋租賃市場發展,引導居民通過換購、租賃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條件。相關部門應積極擴大租賃管理范圍,建立全市統一的流動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資源庫,建立房屋租賃市場綜合管理長效機制。
第三十二條 完善房地產統計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強房地產市場引導
建立健全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完善房地產信息的共享機制,建立多部門參與的房地產市場預警與金融風險防范監測體系;繼續完善住房調查制度,規劃期內,完成全市住房狀況普查。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宣傳,引導廣大群眾樹立正確的住房消費觀念,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六章規劃實施的保障機制
第三十三條 落實規劃實施的責任
落實住房建設規劃實施分級負責制,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強化并分解本單位落實規劃的具體責任,不斷提高規劃的實施效率。
第三十四條 發揮年度計劃的調控作用
年度住房建設計劃提出的年度住房建設目標和住房用地供應指標,應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作為規劃許可和土地出讓的具體依據,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嚴格執行。
第三十五條 加強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
應建立規劃實施的動態監控機制,完善住房建設規劃公共參與機制,加強規劃效能監察。對落實規劃不力及違反規劃的行為,將予以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章附則
本規劃由忻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組織實施和負責解釋,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篇2:北京市關于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2013年)
北京市住建委《關于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
京建發〔20**〕51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供應結構,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穩定市場預期,促進長效機制建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精神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7號)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本市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以下簡稱“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相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和管理工作
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是本市貫徹落實中央房地產調控精神,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政策、高端有控制”的總體思路,完善住房供應結構,下大力氣做實中端,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對于當前穩定房價,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市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加強自住型商品住房管理各項工作。
二、加強計劃管理,確保土地供應
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可以采取集中建設或者配建等多種形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限房價、競地價”等出讓方式公開競得。市國土、規劃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的土地供應計劃時,應明確一定規模的自住型商品住房用地,具體分解到各區縣,并向社會公布。供地區位應按照“全市統籌、區域均衡”的原則,優先安排在交通便捷、功能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完備的區域,20**年底前全市要完成不低于2萬套自住型商品住房供地,今后還要根據市場需求情況進一步加大供地規模。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相關機構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將自有用地用于自住型商品住房的開發建設,或者將尚未進入銷售環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化為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項目。
三、合理確定套型面積和價格標準
自住型商品住房項目在土地出讓前,應明確住房套型建筑面積、銷售均價等要求,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載入招拍掛交易文件,并在土地成交后將其納入出讓合同。
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銷售均價,原則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質的商品住房價格低30%左右的水平確定。
四、明確銷售對象
按照限購政策規定在本市具有購房資格的家庭,可以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其中,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優先購買:
(一)本市戶籍無房家庭(含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單身人士須年滿25周歲。
(二)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
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五、加強銷售和登記管理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手續前,應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網站和銷售現場公示房屋套數、戶型、價格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購房家庭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購房申請。對申請購房家庭的資格審核,按照本市住房限購相關規定執行。
(二)自住型商品住房項目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后,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向符合購房資格的申請人銷售。選房順序,由房地產開發企業組織公開搖號確定。搖號應當進行全程公證,并接受所在區縣建設房管部門的監督。
(三)自住型商品住房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時,登記部門應將房屋性質登記為“自住型商品住房”。
六、加強自住型商品住房的轉讓管理
自住型商品住房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原則上5年內不得轉讓。
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以后轉讓的,如有增值,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和該自住型商品住房購買時價格差價的30%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購房人將自住型商品住房轉讓后,不得再次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
七、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騙購行為
對通過隱瞞家庭住房狀況、偽造相關證明等方式,弄虛作假,騙購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家庭,一經查實,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與其解除購房合同,購房家庭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且5年內不得在本市購買住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土資源局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20**年10月22日
篇3:計委財政部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通知(2019)
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全面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取消部分收費項目的通知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計價格〔20**〕5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
近年來,各級政府針對住房建設領域收費混亂的問題采取了一系列整頓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各地反映的情況看,住房建設收費過多,仍是當前影響住房建設和消費的一個突出問題,企業和群眾意見很大。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關于加強房地產價格調控加快住房建設意見的通知》(國發〔1998〕34號)精神,切實減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負擔,加快住房建設和銷售步伐,促進經濟發展,經報請國務院批準,決定進一步開展整頓住房建設收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建設收費的范圍和重點整頓住房建設收費的范圍,包括住房建設項目規劃、立項。征地、建設、銷售及使用全過程的各種收費。整頓的重點是取消所有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設置的收費項目;取消雖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設置,但與現行產業政策、行政管理體制變化情況不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費項目及重復設置的收費項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費項目。各地執行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凡與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凡與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見附件)性質、內容相類似的,不論冠以何種名稱,一律取消。同時,1999年財政部、國家計委在批復地方涉及企業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時,已明確規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費項目,必須取消。除統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費項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各地也要進行逐項清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費標準的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備案。
對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價格部門要隨即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財政部門要及時收繳已發放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上述收費項目取消后,有關部門履行政府規定的行政管理職能所需必要的經費開支,由同級財政部門通過預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頓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資。凡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取消部分建設項目收費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收費管理的通卻》(計價費〔1996〕2922號)頒布前,已按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他專項配套費的,由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對各類專項配套費進行整頓,將其統一歸并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取消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資重復收取的水、電、氣、熱、道路以及其他各種名目的專項配套費。統一歸并后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根據近年來公用事業價格改革和調整情況,按照從嚴控制、逐步核減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凡是未按規定審批權限批準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各類專項配套費,以及計價費〔1996〕2922號文件頒布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出臺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其他專項配套費,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費項目,適當降低收費標準。已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地區,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將現行“工程定額編制管理兼”和“工程勞動定額測定費”合并為“工程定額測定資”,收費標準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一1.4%收取,西部地區建安工作量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過1.5%。降低政府部門收取的征地管理費、房屋拆遷管理兼、工程質量監督費、勞動合同鑒證費。建筑合同鑒證費、工程承包合同鑒證費,收費標準均按現行收費標準的70%計收,并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逐項予以重新核定。按照從嚴控制住房建設收費的原則,改革白蟻防治費、地震安全性評價費、核設施環境影響評價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等收費項目的計費方式,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具體辦法由國家計委、財政部另行制定。整頓規范住房交易服務收費。勘察設計、工程監理、房地產評委托拆遷服務等經營服務性收費要堅持自愿委托的原則,嚴格按規定的收費辦法執行。
五、規范壟斷企業價格行為。對住房開發建設過程中,經營燃氣、自來水、電力、電話、有線或光纜電視(簡稱“兩管三線”)等壟斷企業的價格好為進行全面整頓。“兩省三線”安裝工程要打破壟斷,引入競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社會公開招標,自主選擇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安裝工程;所需設備材料由承擔安裝工程的單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組織采購。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兩管三線”材料費、安裝工程費等相關價格的管理,規范壟斷企業價格行為。嚴厲查處壟斷企業強制推銷商品和服務及強制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
六、嚴格控制住房建設收費為促進住房建設和消費,各地要采取切實措施將住房建設中行政事業性收費占住房價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內。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近期內不再出臺新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等項目,保留的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頓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房地產開發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加強對住房建設收費的管理。
七、加強監督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價格、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公布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收費。降低收費標準或變相繼續收費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從嚴查處;對有關責任人,要按照《違反好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國家
計委、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進行抽查。八、整頓住房建設收費,進一步規范住房價格構成,保持住房價格合理穩定,關系到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住房消費,積極擴大內需政策的貫徹落實,對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進程,促進住房建設健康發展。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反對腐敗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從大局出發;高度重視,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于20**年9月底前報國家計委、財政部。
附件:經國務院批準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計劃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