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買賣合同
____食品公司(或食品收購站,以下簡稱甲方;
____縣___鄉___村___村民(或專業戶、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生豬、鮮蛋、菜牛、菜羊、家禽購銷合同實施辦法》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和數量
1.產品的名稱和品種:________
2.產品的數量:_________
(必須明確規定產品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第二條 產品的等級、質量和檢疫辦法
1.產品的等級和數量:_______。
(產品的等級和質量,國家有關部門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標準確定產品的等級和質量;國家有關部門無明文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或按照通常標準。)
2.產品的檢疫辦法:__________。
(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有衛生檢疫規定的,按國家或地方主管規定進行檢疫;國家或地方主管部門無檢疫規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檢疫辦法。)
第三條 產品的價格,貨款結算與獎售辦法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
)項執行:(1)派購任務或派購基數內的產品,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購牌價。在合同執行期內遇有價格調整時,按新價格執行。
(2)不屬派購任務或派購基數的產品,收購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2.貨款結算辦法按下列第( )項執行:(1)對村民、專業戶、個體經營戶一般采取現金結算,錢貨兩清。
(2)對按有關規定必須采取銀行結算的,按銀行的統一規定辦法結算。
第四條 交貨期限、地點和方式
(按派購任務簽訂的購銷合同,原則上以一年為限,分季分月執行;不屬派購或派購基數以外的產品,按當事人協商的交貨期限執行。根據鮮活商品的特點,交貨日期經協商一致可適當提前或推遲。交貨地點和方式,可由當事人商定。)
第五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合同收購或在合同期中退貨的,應按未收或退貨部分貨款總值的__%(5-25%的幅度),向乙方償付違約金。
2.甲方如需提前收購,商得乙方同意變更合同的,甲方應給乙方提前收購貨物總值的__%的補償。甲方因特殊原因必須逾期收購的,除比照中華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收購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供方在此期間所支付的保管費和飼養費,并承擔因此而造成的其它實際損失。
3.對通過銀行結算而未按期付款的,應按中華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延期付款的違約金。
4.乙方按合同規定交貨,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的,除按拒收部分貨物總值的__%(5-25%的幅度)向乙方償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和費用。
第六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逾期交貨或交貨少于合同規定的,如需方仍然需要的,乙方應如數補交,并應向甲方償付逾期貨或少交部分貨物總值的__%(由甲乙方商定)的違約金;如甲方不需要的,乙方應按逾期或分交部分貨款部分的__%(1-20%的幅度)的違約金。
2.乙方交貨時間比合同規定提前,經有關部門證明理由正當的,甲方可考慮同意接收,并按合同規定付款;乙方無正當理由提前交貨的,甲方有權拒收。
3.乙方交售的產品規格、衛生質量標準與合同規定不符時,甲方可以拒收。
乙方如經有關部門證明確有正當理由,甲方仍然需要乙方交貨的,乙方可以遲延交貨,不按違約處理。
甲乙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對于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部分,當事人可以請求適當調整。
第七條 不可抗力
合同執行期內,如發生自然災害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當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適當履行合同的,應向對方當事人及時通報,經有關機構證實后,不負違約責任,并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條 其它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提前通知對方,并采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接到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應在7天之內作出答復(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變更或解除合同不得損害雙方利益和影響國家收購計劃的執行。
違約金、賠償金應在有關部門確定責任后10天內(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償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用扣付貨款來抵充。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蓋章)
代理人:_______(蓋章)
乙方:________(蓋章)
代理人:_______(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篇2:學校食堂管理制度:食品采購驗收
學校食堂管理制度
食品采購驗收制度
為了保證食品衛生安全,加強過程管理,驗收食物時一定要堅持"一看二聞三手感"的原則,有問題的食物堅決不能使用。
一、定性包裝食物的驗收
1.驗包裝上內容是否與檢驗報告內容相符;
2.驗生產日期、保質期,如果已超過保質期的決不能收;
3.驗包裝是否有廠名、廠址;
4.驗食物外觀:有無破損、污損、變形、雜物、霉變等;
5.嗅氣味,是否有異味;
6.手感,是否有異樣
二、非定性包裝食物的驗收
1.看:是否有腐爛、霉變的食物;
2.聞:是否有異味;
3.手感受有無異樣;
4.蔬菜是否新鮮。
篇3:全縣食品藥品有獎舉報制度
全縣食品藥品有獎舉報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工作,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食品藥品違法犯罪行為,確保我縣食品藥品安全,根據《省食品藥品有獎舉報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出臺我縣食品藥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酒類)、藥品(含中藥、民族藥)、醫療器械、化妝品在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的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應當給予舉報人相應物質及精神獎勵。
第三條 縣政府設立食品藥品舉報獎勵專項資金,專款用于縣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的食品藥品安全舉報案件的獎勵。
第四條 縣政府市場監督管理局設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并向社會公布舉報方式、舉報途徑,具體負責全縣食品藥品安全舉報獎勵專項資金的管理及獎勵資金的發放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權通過電話、傳真、信函、來人以及電子郵件等方式舉報違反食品藥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六條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接到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七條 對不屬于本部門監管職責范圍的舉報,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第八條 承辦單位應自投訴舉報受理30日內調查核實,依法辦理,并及時反饋辦理結果。
第九條 舉報的受理、辦理、協調、核查、反饋等環節,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全部辦結;情況復雜的經舉報承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和原受理單位延期理由。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舉報內容經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屬實,且進入行政處罰程序或者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辦的,應當對舉報人實行獎勵。
第十一條 調查屬實的食品藥品安全舉報分3個類別:
一類舉報。詳細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并能夠提供關鍵證據和票據,積極協助現場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類舉報。提供被舉報人或單位的違法事實,已掌握部分證據材料并協助案件調查,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類舉報。舉報人提供查辦線索,但未對違法事實進行核實;經辦案單位查辦核實后,舉報人的舉報情況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配偶、直系親屬或者其授意他人的舉報;
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舉報的;
屬于申訴案件的舉報;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能夠確定舉報人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同一案件由兩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獎勵。
同一舉報人在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辦理案件的具體部門負責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金額依據舉報所屬類別、涉案貨值金額確定。
一類舉報案件,按案件貨值的5%至10%計算;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
二類舉報案件,按該案件貨值的3%至5%計算;按比例計算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
三類舉報案件,按該案件貨值的1%至3%計算;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獎勵。
無涉案貨物或貨值金額無法計算、舉報違法事實確實存在的,可視情況給予舉報人100元至1000元的獎勵。
每起案件最高獎勵金額不得超過10萬元。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報請縣政府批準的,不受此限制。
第十五條 對于舉報非法生產經營的地下“黑窩點”、“黑作坊”等人員,按舉報獎勵額度的上限進行獎勵。
新聞媒體在公開披露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前主動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協作,提供案件線索或者協助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按本制度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案件承辦單位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移送司法機關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事實、涉案貨值和獎勵標準予以認定,填寫《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申報表》,提出獎勵意見和具體金額,向縣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申報。
縣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收到舉報獎勵申報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舉報獎勵意見和金額的審核,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批準后,作出獎勵決定并通知舉報人。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攜帶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到縣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領取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的,應當提供委托證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逾期未申領的,視為放棄。
第十七條 縣政府每年設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獎勵專項資金50萬元,專款專用(行政處罰決定被撤銷的除外),滾存使用。
縣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通報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并接受縣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案件承辦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如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被撤銷的,食品藥品舉報獎勵資金從案件承辦單位工作經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 縣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應當建立舉報保密制度,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管理舉報材料和記錄。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將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對外公布或者泄露給被舉報對外和其他人員。
第十九條 舉報人應當實名舉報并對舉報內容真實性負責。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縣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中心、縣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食品藥品安全舉報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年11月15日發布的《縣食品安全有獎舉報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