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區保安傷人事件的深思
一 摘要
6月28日,廣西防城港市港口區某小區發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嫌疑人為一名保安。本文將從業主與保安的雙重視角出發,探討如何預防此類悲劇,并提出構建和諧社區的思考與建議。
二 尊重與理解,共筑和諧家園
在社區這個大家庭中,每一位業主都是家園的建設者和守護者。我們共同的愿望是擁有一個安全、寧靜、和諧的居住環境。然而,社區生活并非總是一帆風順,矛盾和沖突有時不可避免。在這種情況下,尊重與理解顯得尤為重要。
1. 尊重保安的工作
保安是社區安全的守護者,他們的工作往往辛苦而單調。業主們應該認識到保安工作的重要性,對他們的辛勤付出給予應有的尊重。在日常交往中,一句簡單的問候、一個微笑,都能傳遞出尊重和友好的信息。
2. 理解保安的辛勞
保安的工作常常需要在惡劣天氣下巡邏,或是在深夜里值守。他們的辛勞往往不為人知。業主們應該嘗試站在保安的角度思考問題,理解他們的工作壓力和生活狀態,這有助于建立更加和諧的社區關系。
3. 通過合法途徑表達訴求
當業主對社區管理或服務有不滿時,應選擇合法、合理的途徑表達訴求。可以通過業主大會、物業管理處等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避免直接與保安發生沖突,這樣不僅無助于問題的解決,還可能激化矛盾。
4. 積極參與社區活動
積極參與社區組織的各種活動,不僅能夠增進鄰里間的了解和友誼,也有助于構建一個更加和諧的社區環境。通過活動,業主們可以更好地了解社區的運作和管理,從而更加理解和支持保安的工作。
5. 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
業主們可以通過建立或參與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處進行定期的溝通和交流。這樣不僅可以及時反映業主的意見和建議,也有助于物業管理處了解業主的需求,共同提升社區管理水平。
6. 培養社區責任感
每位業主都應該有社區責任感,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社區環境的影響。在日常生活中,遵守社區規定,維護公共秩序,共同營造一個文明、和諧的居住環境。
三 專業與冷靜,守護社區安寧
保安在社區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他們是社區安寧的第一道防線。然而,保安的工作往往伴隨著巨大的壓力和挑戰。以下是從保安的視角出發,對專業素養和心理調適的深入探討:
1. 專業素養的提升
保安的工作不僅僅是站崗和巡邏,更包含了對突發事件的快速響應和處理。因此,保安需要不斷提升自己的專業素養,包括但不限于:
法律知識:了解與保安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確保在執行職責時合法合規。
安全技能:掌握基本的安全防護技能,如急救、消防等,以應對可能的緊急情況。
溝通技巧:學習有效的溝通技巧,以平和、專業的態度與業主交流,避免誤解和沖突。
2. 心理調適的重要性
保安在處理業主訴求和社區矛盾時,可能會面臨情緒壓力。心理調適對于保安來說至關重要:
情緒管理:學會識別和管理自己的情緒,保持冷靜,避免情緒化的決策。
壓力釋放:找到健康的方式來釋放工作壓力,如運動、娛樂或與家人朋友交流。
心理支持:物業和社區管理部門應提供心理輔導服務,幫助保安應對工作中的心理挑戰。
3. 持續的職業培訓
保安應定期參加職業培訓,這不僅有助于提升專業技能,也是心理調適的一種方式:
技能培訓:包括安全檢查、監控設備操作等實用技能的培訓。
服務意識:強化服務意識,理解保安工作的核心是服務社區,保護居民的安全和利益。
4. 建立積極的工作態度
保安應樹立積極的工作態度,認識到自己的工作對于社區安全的重要性:
自豪感:為自己的工作感到自豪,認識到自己在社區中扮演的角色和價值。
責任感:對待工作認真負責,對待每一位業主都持有尊重和耐心。
5. 社區參與和交流
保安應積極參與社區活動,與業主建立良好的關系:
社區活動:參與社區組織的活動,增進與業主的了解和信任。
開放溝通:主動與業主溝通,了解他們的需求和期望,及時反饋給物業管理處。
6. 權益保護和職業發展
保安的權益保護和職業發展同樣重要:
權益保護:確保保安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如合理的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和薪酬待遇。
職業規劃:為保安提供職業發展的機會和路徑,鼓勵他們規劃自己的職業生涯。
四 悲劇的警示
本次發生在廣西防城港市港口區某小區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件,不僅是一個家庭的悲劇,也是整個社區的警鐘。這起事件提醒我們,社區的和諧與安全需要每個成員的共同努力和持續的自我完善。以下是對事件的深入反思和社區自我完善的建議:
1. 悲劇的警示:情緒管理的重要性
事件的發生往往是由于情緒失控和溝通不暢。社區成員,包括業主和保安,都應學習情緒管理技巧,以平和的心態面對矛盾和沖突。
情緒識別:了解自己的情緒觸發點,及時識別情緒波動。
冷靜應對:在情緒激動時,學會采取深呼吸、暫時離開現場等方法,避免沖動行為。
2. 社區溝通機制的建立
有效的溝通是解決矛盾的關鍵。社區應建立多渠道的溝通機制,確保信息的暢通和問題的及時解決。
定期會議:組織定期的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會議,讓業主和保安有機會面對面交流。
反饋渠道:設立意見箱、在線論壇等,為業主提供表達意見和建議的途徑。
3. 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的普及
社區應加強對居民的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大家的自我保護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安全培訓:組織安全知識講座和演練,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識。
心理健康講座:邀請心理專家舉辦講座,教授居民如何維護心理健康。
4. 矛盾調解機制的完善
社區應建立和完善矛盾調解機制,及時有效地處理業主與保安之間的矛盾。
調解團隊:成立由物業管理、業主代表和專業人士組成的調解團隊。
調解程序:制定明確的調解程序和規則,確保矛盾調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 社區文化的培養
社區文化對于社區和諧具有深遠的影響。培養積極向上的社區文化,可以減少矛盾和沖突的發生。
文化活動:舉辦文化節、鄰里聚會等活動,增進居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
價值觀教育:弘揚尊重、理解、和諧的價值觀,營造良好的社區氛圍。
6. 社區監督和反饋機制的建立
社區應建立監督和反饋機制,確保社區管理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監督委員會:成立由業主代表組成的監督委員會,監督物業管理和保安工作。
反饋系統:建立反饋系統,讓居民能夠及時反映社區管理中的問題和不足。
五 預防與建設
為了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我們需要從多個層面進行努力。社區應加強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居民和工作人員的安全意識。物業和社區管理部門應建立有效的矛盾調解機制,及時化解矛盾。同時,社會也應關注保安群體的權益,為他們創造一個更加健康和公正的工作環境。
結語:
小區是我們共同的家園,它的安全與和諧需要我們每一個人的參與和努力。通過本次事件,我們應深刻認識到溝通的重要性,以及在面對矛盾和沖突時保持冷靜的必要性。讓我們攜手合作,共同創造一個更加安全、和諧的居住環境。
篇2:保安公司下派保安傷人責任誰擔
主持人:管澤特邀嘉賓:阜陽市中級法院劉文武
【案情簡介】
24歲的王亮被某市保安公司招聘為保安員。后保安公司與某物業公司商定,派王亮到該物業公司擔任保安工作。去年4月19日晚,王亮與同事楊某在值班時發現,五環超市經理李某從自己經營的超市內拿著香煙、茶葉等商品外出,即上前阻攔。
因事發前該物業公司負責人曾交待王亮:“晚上不要讓人從超市里往外拿東西,防止該超市固定資產轉移。”超市經理李某被王亮阻攔后,雙方發生爭吵,繼而廝打。王亮持棍將李某頭部打成重傷,經鑒定李某構成七級傷殘。李某住院治療期間,造成經濟損失13萬余元。案經法院審理,王亮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但在附帶民事賠償的承擔主體上,存在著3種不同的意見:應由王亮單獨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應由王亮和物業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由王亮、物業公司、保安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最終采納了第二種意見并作出判決。
【以案說法】
主持人:在這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涉及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較為復雜,請你將3種意見的理由分別給讀者介紹一下。
劉:該案的焦點在于被告人王亮的行為是否屬于履行職務行為。第一種意見認為,王亮作為保安人員,超出授權范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由其個人承擔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第二種意見認為,王亮作為物業公司的雇傭保安,其行為是按照物業公司的安排而履行職務的行為。因此,對引發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應由王亮,物業公司共同賠償。第三種意見認為,王亮作為保安公司正式招聘人員,被安排至物業公司從事保安工作,其身份既是保安公司的雇員,又是物業公司的雇員,因此對其履行職務過程中造成的他人損失,3方應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主持人:看起來3種意見各有道理,你對法院最終采用第二種意見判決該案,有何理解和認識?
劉:法院審理的案件類型千差萬別。但判案遵循的原則只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最高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五)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而第5項依法應擔責的單位和個人,有一個前提條件,即與刑事被告人之間存在一定的特殊關系,通常表現為隸屬、雇傭、監護、代理關系等。本案中的被告人王亮身為保安人員,很顯然與物業公司、保安公司存在著隸屬、雇傭關系。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對于“從事雇傭活動”,《解釋》規定為“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根據上述法律解釋規定,再結合本案的情形,應當得出如下結論:1、被告人王亮從事的是保安公司和物業公司的雇傭活動;2、其致人損害的行為,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的;3、其致人損害是故意犯罪行為;4、其故意侵害行為是從事物業公司負責人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活動;5、其致人重傷行為雖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阻止超市人員對外拿東西”的履行職務行為,且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因此,其行為應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的行為。既然王亮以物業公司的保安雇員身份,按照物業公司的授權和指示范圍從事雇傭活動,那么,法院判決王亮與物業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有法可依的。
主持人:被告人王亮作為保安公司的聘用人員,自然與保安公司也存在隸屬、雇傭關系,法院為什么沒判決保安公司共同擔責?
劉:審判實踐中,法院考察雇傭關系是否成立,除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外,同時還要審查以下情況:1、雙方是否有書面或口頭合同;2、雇員是否獲得報酬;3、雇員是否以提供勞務為內容;4、雇員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揮和監督等。本案中王亮與保安公司簽訂有招聘合同;將其委派至物業公司履行職務,由保安公司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其工資報酬每月由物業公司付給;以提供保安勞務為履職內容;且受到物業公司的直接控制、指揮和監督。
雖然本案中王亮與保安公司存在著事實上的雇傭關系,但由于其被委派物業公司后,對其的直接控制、指揮和監督責任自然轉移至物業公司。且在本案中王亮直接接受物業公司的特別授權,“不讓超市人員對外拿東西”,結果導致王亮履行阻攔被害人李某“拿東西”的職務行為,而發生傷人案件。因此如讓保安公司擔責,會導致權責失衡,也有違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