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范學院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為嚴肅教學紀律,保證正常穩定的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及時有效地處理教學及教學管理環節中的各種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一、教學事故的界定
本辦法所界定的教學事故是指教師(含教輔)、教學管理及后勤管理人員失職或違反教學工作條例,從而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影響教學環節的實施,在教學或教學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失誤或過錯。
本辦法將教學事故按其性質分為:嚴重教學事故和一般教學事故。
二、嚴重教學事故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者,視為嚴重教學事故。
(一)課堂教學、實踐類嚴重教學事故
1、教學過程中散布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論或思想內容不健康的言論。
2、未經教務處批準,擅自變動或不執行教學計劃;隨意刪減課程教學內容1/4以上。
3、教師未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擅自停課、曠課及誤課(含監考);遲到、提前下課10分鐘以上。
4、無特殊原因,實驗準備未完成或準備錯誤,致使實驗無法進行或延遲超過20分鐘以上。
5、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環節的指導時間未達到規定要求的l/2,不合實際評定成績達到所指導學生人數的1/2。
6、學生在實習、實驗過程中因教師的錯誤指導或擅離職守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學生出現嚴重傷亡事故。
7、丟失學生畢業設計(論文)或教學管理檔案。
(二)考試及成績管理類嚴重教學事故
1、教師沒有及時出考試試卷,考試時沒有準備好試卷而影響正常考試,考前泄露或變相泄露試題。
2、試卷在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泄密;參與制卷的人員泄漏考試內容或偽造成績。
3、考試命題內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學大綱基本要求,出現開考后30分鐘內有1/2以上的學生交卷;或試題有嚴重錯誤,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
4、主考、監考教師遲到5分鐘及以上(以考試時間為準);監考時擅離崗位,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監考中不負責任,對學生答題進行暗示、提示;對學生違紀現象瞞報、放縱學生舞弊或不填寫與上交考場記錄。
5、未經考核而給定學生成績、出具虛假成績及其它證明材料,未按評分標準評定成績,毫無根據地隨意更改成績;丟失考試成績。
6、不按要求整理試卷管理檔案或丟失試卷。
(三)教學管理類嚴重教學事故
1、未按時上報教學管理部門要求的教學文件或教學材料,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
2、教學管理部門丟失學生成績等重要管理檔案。
3、由于個人工作失職,嚴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4、選用教材存在嚴重的問題,達不到教學基本要求。
5、其他干擾正常教學秩序,對教學造成嚴重影響的不良行為。
三、一般教學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一般教學事故。
(一)課堂教學、實踐類一般教學事故
1、教師擅離課堂或上課遲到、早退10分鐘以內。
2、未經各系教學辦公室或教務處批準,隨意調課或請人代課。
3、教師在授課過程中有明顯不備課現象。
4、教師在上課或監考時使用通訊工具或通訊工具發出聲響,影響教學,或接待來訪者。
5、教師已事先請假,而受理者未通知學生,致使空堂達15分鐘以上。
6、阻撓教學督導員,或阻撓由學校安排的其他管理人員聽課。
7、教師和實驗人員不按教學大綱要求組織指導學生實習、實驗,致使學生實習、實驗達不到教學相應要求。
8、未按授課計劃規定的次數布置作業,或批改作業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或批改后的作業未在規定時間內返還給學生。
9、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指導教師縱容學生互相抄襲,或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環節的指導時間未達到規定要求的2/3,或不合實際評定成績達到所指導學生人數的1/3。
(二)考試及成績管理類一般教學事故
1、由于監考教師失誤,造成考試收回試卷數與參加考試人數不相符。
2、教師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交考試試卷,或試卷格式、版面不規范,或試卷內容有較多差錯。
3、在評卷、核分、填報學生成績等工作中,批改試卷或總分不認真,出現差錯。
4、考試評分后不按要求提供參加考試學生試卷;或不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成績。
(三)教學管理類一般教學事故
1、試卷分裝有差錯,差錯總份數達2%。
2、各種報表和統計填寫錯誤或漏報,而造成不良后果。
3、因排課、排考不當造成教室使用沖突,或造成無教師到崗上課現象,未能在接到報告15分鐘內及時處理。
4、因特殊情況經教務處批準調課后,管理人員未能及時通知到學生和老師,影響教學秩序。
5、管理人員不按規定整理歸檔學生試卷、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等資料。
6、系教研室不按規定時間和教學計劃填報教材訂購單或因教材供應部門工作失誤,造成開課兩周后學生未拿到教材。
7、審查不認真、明顯錯發、漏發學生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造成嚴重后果。
8、其他違反正常教學秩序,對教學造成較大影響的不良行為。
四、教學事故處理程序及處理辦法
(一)教學事故處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學事故發現人填寫《教學事故認定審批表》。
2、教務處向相關單位下發教學異常情況調查處理通知。
3、單位調查核實后,在規定時間內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上報教務處。
4、單位處理意見經教務處審查同意(嚴重教學事故處理報主管院長審核)后,由教務處反饋到相關單位,相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執行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報教務處備案。
5、教務處有權對單位處理意見進行質疑,并發出重新調查處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驟3-4進行處理。
(二)教學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1、對發生一般教學事故人員,由所在單位在本單位內給予公開批評,扣發當月校內津貼,本人應寫出檢查并交教務處備案,年度考核等級不得評優。
2、對發生嚴重教學事故人員,給予全校通報批評或行政警告處分,扣罰責任人三個月校內津貼,本人應寫出檢查并交教務處和人事處各l份備案,年度考核等級不得高于稱職,一年內不能參加職稱評定。
3、對于一學期內發生兩次一般教學事故的責任人,按一次嚴重教學事故處理。
4、對于一學期內發生兩次嚴重教學事故的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扣發事故責任人六個月校內津貼;年度考核不稱職。
五、附則
1、各單位如發生教學事故,應及時上報教務處,任何人都不得隱瞞教學事故、包庇教學事故當事人。
2、相關單位必須及時、認真辦理教務處下達的教學異常情況調查處理通知,不得拖延時間或走過場或不實事求是處理。否則,追究有關領導責任,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年度考評降級、職稱緩評等處理。
3、各有關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并報教務處備案。
4、外聘教師如發生教學事故,可參照以上條款,視事故的嚴重程度給予減發或扣發課酬,直至取消授課資格。
5、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6、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篇2:師范大學教學事故認定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教學質量是教學的生命線,教學工作是學校的中心工作。為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全面提高教學質量,減少教學工作中各種事故的出現,對教學事故及時嚴肅、妥善處理,特制定我校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計劃內本科生、專科生的教學活動、教學管理以及與教學活動直接相關的后勤保障。研究生、成人教育、網絡教育等的教學活動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教學事故等級及計算
第三條 教學事故依程度分為三級:一級(重大事故)、二級(較大事故)、三級(一般性事故)。
第四條 一學年內累計2次三級責任事故等同于1次二級責任事故;一學年內累計2次二級責任事故等同于1次一級事故;依此類推。
第三章 教學事故分類及級別
第五條 一級教學事故
1、 在教學中散布違反憲法和法律言論。
2、 因教師錯誤指導或擅離崗位,造成教學場所財產損失或學生受傷就醫,直接經濟損失達萬元以上,或對教學組織管理工作不負責,在教學過程(含實驗教學、實習指導等)中出現人身傷亡事故者。
3、 現場發現試卷未準備好或主考、監考教師遲到45分鐘以上(含45分鐘),導致考試無法按原計劃正常進行。
4、 試卷印刷、傳送、保管過程中泄密。
5、 考試前,教職人員有意或因試題保管不嚴泄露考試內容或在考場協助學生作弊。
6、 管理部門或管理人員管理不當丟失一個教學班的在校生考試成績或學生檔案或原始成績單或應保存的試卷等。
7、 故意出具或辦理與事實嚴重違背的學籍學歷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教師及管理人員私自更改學生成績或偽造學生成績單,對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8、 學期第2周時,按種類計劃內仍有缺供教材達20%。
9、 無不當理由,教師拒不接受學院(院、教研室)安排的合理的教學任務,致使無人上課。
10、一學年中,教師指導的本科生畢業論文中出現3篇或3篇以上大面積抄襲。
11、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45分鐘以上。
12、 未獲批準,教師擅自停課、缺課、調課一次或教師上課中途離開課堂從事與教學無關的事情超過15分鐘。
13、 未獲批準,教師無故未完成教學大綱所規定的教學內容達1/3以上。
第六條 二級教學事故
1、 未獲批準,教師無故未完成教學大綱所規定的教學內容達1/4以上或舍棄(或拖下進度)學期課程內容1/4以上。
2、 不按評分標準閱卷,隨意改動學生卷面成績,造成不良后果或惡劣影響。
3、 未經系主任或學院分管教學領導批準,由他人代課。
4、 任課教師或有關工作人員遺失學生試卷,致使學生考試成績無法確定,嚴重損害學生利益。
5、 由于教學安排和教學管理失誤,導致一個教學班缺課、缺考、停課、停考。
6、 教師無故缺課一次或無故上課遲到或提前下課10分鐘以上(含10分鐘),20分鐘以內;監考遲到在10分鐘以上,20分鐘以內。
7、 違背教師基本職業道德規范等方面的言論和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產生嚴重不良后果。
8、 因教師錯誤指導或擅離崗位,造成教學場所財產損失或學生受傷必須就醫直接經濟損失達千元以上,萬元以下。
9、 教師或相關管理人員因過失致使考題泄漏。
10、教師上課時指名或不指名辱罵學生。
11、按計劃應有作業(實驗報告、設計報告)的課程整個學期中未布置作業或整個學期中布置的作業無一次批發。
12、試卷命題嚴重出錯或試卷印刷錯誤致使考試中斷或失效。
13、監考人員遲到10分鐘以上(含10分鐘),發現考生有違紀或舞弊行為未及時制止或未按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14、因監考人員不認真清點試卷,造成考試結束收回試卷數與參加考試人數不相符(己聲明不交的學生除外)。
15、考試評分以后試卷應保留至少3學年,在此期間無法提供參加考試學生的試卷。
16、在課堂上惡意散布不健康的內容或大量談論與課程無關的內容。
17、經抽查,因批改錯誤或核分錯誤而更改學生成績5名以上。
18、給學生發放、攤派征訂計劃外的教材或參考書。
19、對本單位所發生的教學事故故意隱瞞不報或未及時了解和處理,造成嚴重后果。
20、在指導實踐性教學環節時,不按規定的時間和次數進行指導,隨意離開指導崗位,或擅自請他人代替指導。
21、 因工作疏忽,學院期末未及時發送教師任課通告,造成下學期初教師缺課。
22、 管理部門或管理人員管理不當丟失在校個別學生考試成績、檔案或原始成績單或應保存的試卷等。
23、 因課程編排、考試編排不當造成教室使用沖突,未能在接報后15分鐘內妥善解決。
24、 因教室管理人員疏忽,造成無教師(學生)到課,致使學生(教師)空等。
25、 非客觀因素造成單課教材錯購需報廢價值(以原價計)在3000元以上。
26、 學期第2周,按種類計劃內仍有缺供教材達15%。
27、 教輔人員管理、維護不當,造成實驗儀器損壞價值達千元以上(含千元);或未購、錯購、誤購、錯配實驗所用試劑,致使實驗課無法正常進行;或可修復的壞損儀器未能及時修復,致使實驗課無法正常進行,
28、 非校外因素或非突發事故并且事先未能通知的停電、停水造成上課、實驗中斷。
29、 己允諾完成的水電氣及教學設備修繕未完成,又未提早解釋,使己到場的師生無法正常上實驗課程。
30、 一學年中,教師指導的本科生畢業論文出現2篇或以上大面積抄襲。
31、 未獲批準,變動上課時間或停課出差。
32、 因過失出具與事實嚴重違背的學籍成績等各類證書、證明。
第七條 三級教學事故
1、 課前未點名或未委托班干部點名。
2、 無故上課遲到10分鐘以內。
3、 教學管理人員工作疏忽,致使教師(學生)等候15分鐘以上(含15分鐘)。
4、 教師未能維護正常教學秩序,導致課堂出現無序狀態。
5、 上課遲到或提早下課10分鐘以內;監考人員遲到10分鐘以內。
6、 教師著背心(體育課例外)或拖鞋上課(必須換鞋場所例外)。
7、 教師在上課時接聽手機或者攜BP機或手機并發出聲響。
8、 監考人員遲到在10分鐘以內。
9、 教師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報送成績。
10、任課教師未經開課學院批準,擅自調整考試時間。
11、因教師錯誤指導或擅離崗位,造成教學場所財產損失或學生受傷就醫直接經濟損失300元以上1000以下者。
12、試題印刷、裝訂出錯,影響考試正常進行。
13、不按教學大綱要求出題,致使試題過于簡單或過于難,成績分布嚴重不合理。
14、未按授課計劃規定次數布置作業,批改作業未達到規定的數量,批改后的作業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返還給學生。
15、審查不認真,錯發、漏發學生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
16、因教師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及時報出所用教材,使學生在學期第2周內尚未得到教材。
17、學期第2周時,按種類計劃內仍有缺供教材達10%。
18、一學年中,教師指導的本科生畢業論文中出現1篇或以上大面積抄襲。
19、教輔人員管理、維護不當,造成實驗儀器損壞價值在千元以下;或未購、錯購、誤配、錯配實驗所用試劑,影響實驗課正常進行;或可修復的壞損儀器未能及時修復,影響實驗課正常進行。
20、上課前15 分鐘,值班人員未打開教室。
21、在上課時間內,鈴聲或廣播亂響。
第八條 教學計劃內的體育、實習、實驗課程,其適用辦法等同于課堂教學。
第四章 教學事故的認定及處分
第九條 教學事故可由發現人、知情人向教務處報告。教務處一周內對教學事故責任人進行查實,即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記錄;并報事故裁定人核準后,于一周內將事故認定書通知事故責任人及其所在部門。
第十條 事故記錄表和認定書應明確列出責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門集體代替。領導對本部門事故故意隱瞞者,或教學檢查人員對執勤中發現的事故拖延不報或有意隱瞞者,應列為責任人。
第十一條 教學事故及事故等級依照《教學事故分類與等級界定》進行認定和區分。一級教學事故由主管校長核定,二級和三級事故由教務處處長核定。事故責任處分由有關部門依據事故認定結果及本辦法有關條文負責實施。有關教學事故有檔案記載應一式二份,分別由教務處和事故責任人所在單位辦公室存檔。
第十二條 對于構成1次三級教學事故責任者,予以記載并在院、系或部門范圍內通報;對于構成1次二級教學事故(累計等www.dewk.cn同)責任者,予以全校通報;對于構成1次一級教學事故(累計等同)責任者,予以全校通報并推遲其評聘高一級職稱(職務)時間一年;一學年內累計構成2次以上一級教學事故(累計等同)的責任者,將視情況分別予以降級(職)、調離教學工作崗位直至解聘,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凡構成教學事故的責任人,都應依照其事故等級,相應對其施行扣減學年教學工作量或扣發年度工作獎金的處罰:一級教學事故責任者扣減30%;二級事故責任者扣減20%:三級事故責任者扣減10%。
第十四條 如累計達到等同于高一等級事故者,應執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級的處罰,對其己實行累計的事故只予記載,不作重復處罰。
第五章 申訴和仲裁
第十五條 教學事故的責任人、舉報人、知情人或調查人員如認為事故認定結果與事實不符,或事故責任處分不當,可在教學事故認定書下達后十日內向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或書面提請復議。
第十六條 教學工作委員會每學期舉行一次教學事故聽證會,通知本學期內教學事故責任人(申訴人)或提請復議人到會申述,并進行復議和仲裁。教學工作委員會仲裁為最終裁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的教學事故,可參照本辦法認定其事故的類別、等級和責任人,并根據本辦法有關條文施行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28日起實行。實行之日起,原《z師范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辦法》(試行)同時作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校教學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篇3:HL小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HL小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
為進一步優化我校的教學工作,從而大面積快速提高各學科教學質量,我校將全面深入實施教學為主,決戰課堂,有效管理,強化評價,督促牽引,提升素質,共同發展的教學領導與管理的思想體系,并堅定不移地通過校長首抓、分管全抓、組長細抓、個體落實的具體有效行為,切實夯實教學工作,以確保教學成績的優秀和持續發展,實現向城市化學校教育的大步邁進。為此,依據上級有關規定并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荷里小學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辦法》,望全體教師認真執行。
一、教學事故的具體認定。
1、無案上課。
2、舊案上課。
3、照抄照搬。
4、無故遲到。
5、中途擅自離崗。
6、教學準備不充分。
7、有嚴重的知識性錯誤。
8、任意延長講授時間。
9、不精心設計課堂練習。
10、50%以上的學生不滿意或聽不懂教師講課。
11、不認真批改作業和少量批改作業。
12、歧視學困生,不耐心輔導。
13、課堂上接打手機。
14、隨意離開課堂。
15、無故坐講。
16、不講普通話。
17、經常不用教具。
18、不認真組織晨讀、晨練、英語領讀等。
19、無練習課、復習課課案。
20、長期不組織和培養學生自學能力。
二、教學事故的處理意見和辦法。
1、情節輕微者,給予警告處分,并責令限期改正。
2、情節較重者,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改正,接受再次監督和檢查。
3、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按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目標管理簽約規定》進行經濟、行政的相關處罰,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接受多次的嚴格的監督和檢查。
本辦法從制定和公布之日起實施。
荷里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