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學院考試巡考工作制度
巡考是規范學院考試管理,監督、檢查考試各環節落實情況的主要手段之一。為加強考試巡考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巡考人員的組成
巡考實行院系兩級巡考制度,成立院系兩級巡考工作組,巡考人員由院系兩級人員組成:
1.院級巡考工作組。巡考人員由學院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務處領導及工作人員、教學督導團成員組成。具體巡考任務由教務處根據考試安排表統一安排。
2.系級巡考工作組。具體巡考人員由各系確定,巡考任務由各系根據考試工作統一安排。
二、巡考人員工作規范
1.巡考人員在考試開始前15分鐘著重巡視各考場的考前準備工作,包括監考人員是否按時到位、清理考場是否徹底、學生是否按規定就座、考試所需證件是否齊全,了解監考人員向考生宣讀《考場規則》情況等。對考試準備不規范的考場,巡考人員應敦促監考人員及時改正。如遇有監考人員遲到、缺席等情況,應及時與教務處取得聯系,找其他監考人員頂替以保證考試工作的正常進行。
2.在考試開始后30分鐘內,巡考人員著重巡視考場紀律并對考試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對秩序混亂、舞弊現象嚴重的考場,巡考人員應該重點檢查巡視,并及時將考場情況通知教務處。
3.考試過程中巡考人員應到各考場巡視,及時處理考生各種違紀、作弊事件。
4.巡考人員進出考場應保持安靜,不能影響學生正常答卷,在處理考場出現的問題時,要保證考場內正常的考試秩序。
5.考試結束前30分鐘內,巡考人員著重巡視監考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和考場紀律。
6.考試結束后,巡考人員按要求認真填寫《考場巡視記錄表》,應注明在巡視過程中,對各教學單位的考試組織與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和整改建議,肯定成績,指出不足;考試過程中考場及監考教師存在的問題等。巡考人員要在考場巡視記錄表上簽名并交教務處存檔。
7.巡考人員要。堅守崗位,嚴守紀律,秉公辦事,不徇私情。
三、巡考人員工作內容
1.考生考試資格的抽查:學生參加校內考試必須持有學生證(或身份證),證件不全者不得參加考試。
2.考試材料:有無試卷錯誤、印刷不清、試卷份數不足、考試材料(草稿紙)短缺等問題。
3.考場秩序:考試程序是否符合《考場規則》和《監考人員工作規范》的規定,流程運轉是否正常(有無提前發放考卷、拖延考試結束時間、回收試卷數目與發放數目不符合、監考記錄填寫是否符合要求和考場違紀、作弊事件是否遺漏等問題)。
4.考場紀律:考場是否肅靜,有無違紀、作弊情況,有無學生大聲喧鬧、不服從監考人員管教、對監考教師進行辱罵、威脅等破壞考場秩序的情況。
5.監考教師行為規范:有無看書讀報、抽煙、接聽手機、聊天談話、打瞌睡、擅離職守等監考不規范行為;有無對考場混亂秩序不聞不問,放任、默認、或教唆指使考生違紀、作弊等嚴重監考違紀行為。
6.考試結束環節:各考場試卷是否全部收回,有無其他特殊意外情況。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篇2:工程學院考試工作實施細則
工程學院考試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院校風、學風建設,促進考試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考試是實現教育教學目標過程中的重要手段,充分發揮考試在教學過程中的評價、引導和激勵作用,其目的在于指導和督促學生系統地復習和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檢驗其理解程度和靈活運用能力,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新思維。
第三條 考試是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是教學管理的重要內容,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職責
第四條 按學院“系辦專業、系為主體”的精神,考試工作實行院系二級管理。
第五條 教務處負責學院考試工作的管理、組織、協調和檢查,負責學院組織的國家級、省級考試和學院公共課、基礎課考試工作組織。
第六條 學院有關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期末復習考試期間的考務、宣傳教育、后勤保障、校園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復習考試環境。
第七條 成立系考試工作領導小組,實行系主任負責制,組成人員由各系自行決定。負責本系考試工作的組織、安排、檢查等項工作,負責本系課程考試改革和試卷、試題庫建設的組織及落實情況。
第八條 每學期考試時間一般分為二次,開學初為重修考試時間,一十九、二十周為期末考試時間。
第三章 考前工作
第九條 每學期考試周前教務處依據本細則和學院相關規定向全院發出關于做好復習考試工作的通知,對考試工作提出要求。各系(部)主任依照本細則、培養計劃及相關規定認真落實考試工作的要求、措施和安排。
第十條 各教學單位召開任課、出題、組題、審題教師、監考人員和考務人員參加的考前動員會,學習學院考試工作的相關規定,研究和布置有關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包括組織復習、輔導答疑、命題、考試安排與組織,監考、試卷評閱和成績評定、試卷分析、成績分析等工作。
第十一條 相關職能部門、教學單位開展學生動員工作,各系召開學生動員會,加強考試目的、考風、考紀教育,教育學生以端正誠實的態度對待考試,在考試過程中培養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品德和作風。
第四章 考核形式與資格
第十二條 凡屬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或教學環節)都要進行學期考核,考核形式分為考試或考查。我院在籍學生都必須參加所修課程(或教學環節)的考核并得到相應的成績評定,成績合格者獲得相應的學分。
第十三條 考核的項目包括平時考核、實踐考核和課程結課考試。平時考核是教師授課過程中對學生的考核,包括出勤與課堂紀律、平時作業、課堂提問、課堂討論、課程論文、平時考試或測驗等;實踐考核包括課內實驗、專用周、課程設計等考核,是對學生完成實踐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實踐技能的考核;課程結課考試是考核課程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以及在融會貫通基礎上提出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綜合素質。
第十四條 考試課程要加強過程考核,改革“重知識,輕能力,重記憶,輕創新,重理論,輕操作”和“一考定終身”的課程考試方式。考查課既不能以變相考試代替,也不能降低學習要求,要以平時考核、實踐考核與課程結課考試相結合。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的項目內容、比例和考試方式,任課教師必須在開課學期的第一次課向學生公布,并使學生充分了解課程考核及成績評定方案。
第十六條 緩考的審批程序及曠考的處理。學生應按學院及各系(部)公布的考核日程,準時參加考核,無故不參加考核,按曠考處理,曠考課程不記成績。成績記錄記為“曠”,并不準參加重修考試。
學生因病住院不能參加考核,應當出示住院證明、診斷書事先請假,并經系主任批準,送教務處審批后,允許其緩考。緩考學生允許參加下學期的重修考試。
第十七條 考試課安排在學院規定的考試周進行;考查課的考核工作應在考試周前結束。
第五章 試題命題、試卷印刷
第十八條 考試命題是考試工作中重要的環節,無論采用何種方式、方法考試,都應以教學大綱為基礎,圍繞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綜合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三個方面,本著增強能力、提高素質的原則進行命題。
試題的難度、深度要適當,題量以大多數學生在規定時間內基本完成為宜。考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考試時間有其它要求的需單獨說明,并在試卷上注明。凡有60%的學生在考試1/2時間內交卷的,有關系(部)應組織對該課程命題進行復查。
期末考試命題應同時命出水平相當的A、B、二套試卷。二套試卷不允許試題有重復,且試題雷同率不允許超過20%。教師考試出題,一套題中近三年的考試題重復率不得超過30%。
第十九條 考試應實行教考分離,試題擬定工作應統一進行,堅決杜絕任課教師獨自命題現象。
第二十條 各系(部)應在考試前兩周完成試題擬定工作,統考課上報教務處考務人員(例如:考試周為20周,試卷最晚應該在17周周五下班之前上交教務處),并在提交試題的同時提交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其它交系考務人員。如試題內容或試題文字出現錯誤,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試卷卷面格式應規范,班級、姓名、學號應在裝訂線內,試卷應標明學年、學期、科目、各題分數登記欄、核分人簽字欄、總頁數、本頁頁碼等,每題題號下應有該題得分登記欄和評卷教師簽字欄。如有特殊要求應在試卷中注明(例如:是否可以使用計算器等)。
第二十二條 試卷由各系(部)考務人員負責打印清樣,試題正式印刷前必須由主考教師(出題、組題或審定者)認真校對確保無誤,并在制版前的試題清樣上簽字,否則不予印刷。如不按規定時間校對試卷或卷面出現錯誤均由校對教師負責,并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簽字后的試題清樣由教務處、系(部)考務人員妥善保存、備查。
第二十三條 教務處、系(部)考務人員在考試前兩周將試卷清樣(簽字后)送交油印組,油印組負責試卷印刷工作。
第二十四條 試題形成后出題、組題、審題教師和系考務人員、教務處都有做好保密工作的責任,交接經手實行登記填表制度。在任何環節中責任者都不得使試題與無關人員接觸,對有任何漏題嫌疑的試題一律作廢。對在考前進行“重點”輔導、圈劃考試范圍的教師;泄漏考試內容者;考前有意泄題、漏題;或在考試環節中幫助學生作弊者。均按學院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章 考場安排
第二十五條 考試周考試所需教室、考試時間由教務處和系(部)協調安排。系(部)考務人員負責制訂本系考試安排表,并于考試前兩周報教務處備案。教務處制訂統考課考試安排表。
第二十六條 教務處、各系(部)于考試周前一周公布考試安排表,各系(部)按場次隨機排定學生考試座次表(根據考場實際情況安排,保證坐位與坐位之間留有足夠距離)。
第二十七條 教室主管部門應根據考試安排表的安排,對考場基本設施進行檢查,并及時維護。應做到考場整潔,桌椅擺放整齊,設施完好。并指派專人在考前半小時負責開門,以保證考試工作正常順利進行。
第七章 考試紀律
第二十八條 學生必須遵守考場規則和考試紀律。詳見《考場規則》。
第二十九條 學生不遵守考場規則,違反考試紀律,按《關于學生考試違紀、作弊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八章 監考
第三十條 各系(部)考務人員于考試前兩周安排監考人員。
第三十一條 監考人員嚴格按《監考人員工作規范》監考。
第三十二條 各系(部)考務人員制訂監考安排表,并于考試周前三天將排定的監考名單報教務處考務人員處,由監考所在各系(部)最遲于開考前一天通知教師本人。監考人員如因病、事不能參加監考,必須提前向所在系(部)報告并報教務處備案,由系(部)另行安排人員接替。凡無故不到崗監考者,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監考教師遲到、早退,中途離崗;監考時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考場不符合要求而開考;丟失試卷;不報告考試中學生違紀作弊的真實情況;監考不嚴肅、暗示或提示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問題,均視為監考違紀,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 監考教師只負責答復字跡不清楚的地方或試題本身存在的問題,其它概不答復,更不能暗示、提示學生答案。
第九章 試卷評閱與成績記載
第三十五條 考試結束后,任課教師由各系(部)、教研室組織到指定的地點集中評卷,所有試卷都要在密封狀態下采取集體閱卷、流水作業的辦法進行評閱。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將試卷領走批閱,需要填寫試卷領取申請表后,方可將試卷領走。試卷批閱完畢后需在密封狀態下交還系(部)考務人員,不可私自拆封,要保證試卷完好。
第三十六條 評卷教師要按預先擬好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用紅色鋼筆或圓珠筆進行評閱。為確保評卷質量,提高考試的效度和信度,要做到掌握標準公正準確,前后一致;評卷仔細認真,無錯評、漏評現象;填寫分數時,評卷人應簽署姓名;核分應準確無誤,核分人簽署姓名。
第三十七條 評卷后要進行復查,發現問題要及時改正,并在改動處由評卷負責人簽名,核定無誤后任何人不得改動。
第三十八條 評卷教師不負責任或者為學生說情,均視為違反教學紀律;對隨意給學生提分者,按學院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試卷拆封前要經過考務人員檢查驗收,如發現問題評卷者要重新進行復查,否則不能拆封。
第四十條 成績報送采用網上報送的方式。成績單的填寫要在試卷拆封后由任課教師當眾進行,成績單一式二份,一份報教務處;另一份送交有關系(部)保管。閱卷工作及成績的報送應在本門課程考試結束七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四十一條 試卷拆封后,如遇特殊情況需要更改成績,須經系(部)領導審核并報告教務處審批后方可進行。不按此程序辦理而隨意更改成績者,按學院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可以通過向系(部)或通過學院教務處網站查詢等方式獲悉自己的考試成績。
第四十三條 考試結束后,各系(部)要對命題質量和學生成績進行分析、總結,提出改進意見,并將考試工作總結和試卷分析結果備案。教務處要經常對全院的試卷進行抽查,對發現的命題、評卷、核分、登分等方面的問題做出必要的處理。
第十章 監督與檢查
第四十四條 考試前教務處應全面檢查或抽查系(部)考試管理工作的落實情況,后勤部門檢查考場環境設施及校園環境。
第四十五條 成立考試巡視組。考試期間學院抽調有關職能處室的適量干部和督導團成員組成考試巡視組。巡視人員應該認真履行巡視職責,對每個考場要進行認真檢查,對考試中出現的突發情況要做到準確、快速的處理,要認真填寫巡視記錄單。
第四十六條 考試期間教務處及時匯總巡視檢查情況,及時發布考試工作簡報,使各部門領導了解考試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改進措施。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教務處、各系(部)做好試卷保密及試卷和考試檔案存檔工作,完善保密制度、存檔制度。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篇3:師范學院考試違規認定與處理辦法
師范學院考試違規認定與處理辦法
為了嚴肅考風考紀,維護考試的公平和公正,預防和處理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規范處理程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湖北第二師范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和《湖北第二師范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成人本專科學生,不論參加校內或校外的任何考試,有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的行為,其認定與處理均依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務處和各院(系)負責各類教育考試的組織、管理與監督。教務處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紀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第三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該課程考試成績,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如書籍、字典、電子設備、手機等)進入考場或不聽勸告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進入考場后,不聽從監考人員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不及時交卷或不按規定交卷;
(四)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
(五)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六)未經允許,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七)未經允許,在課桌上、課桌內、課桌旁或座位上放有書籍、筆記本、復習資料或自帶的答題紙、草稿紙等物品的(不論是否翻閱);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規定以外的信息的;
(九)在考場內外大聲喧嘩、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以及有其他擾亂考場秩序行為。
第四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取消該課程考試成績,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四)通過借用文具(包括計算器等其他器具)構成實際作弊;
(五)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
(六)預先在課桌上、身體上等處書寫與考試課程有關的內容;
(七)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第五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取消該課程考試成績,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故意銷毀試卷、答卷;
(二)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三)使用不正當手段更改試卷答案或考試成績;
(四)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取消該課程考試成績,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盜竊試卷;
(二)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
(三)組織、參與集體考試舞弊;
(四)請人代考或替人考試的(包括請或替校外人員考試);
(五)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認定為替人代考);
(六)在校期間因違反考試紀律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再次違反考試紀律;
(七)辱罵、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八)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九)有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其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第七條 其它違紀或作弊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八條如有本規定未列入的考試違紀作弊情況或有爭議的情況,由教學工作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九條學生考試違紀作弊,監考人員、考場巡視人員應當場認定。對考試作弊的學生,監考人員應終止其考試,收回其試卷和物證,并在試卷上注明“作弊”字樣。同時,監考人員應將當事人的姓名、學號、違紀作弊主要情節在《湖北第二師范學院考試違紀認定單》中如實記錄或寫成書面材料,并要求違規學生簽名后令其退出考場。被舉報或考試后發現者,通過教務處調查后,以認定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為依據。
第十條 考試結束后,監考教師應于當日或次日將《湖北第二師范學院考試違紀認定單》和書面材料、違反考試紀律考生的物證一并送交教務處。教務處對學生違紀或作弊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復核后,根據本辦法提出處分的建議意見,報主管校領導審批,開除學籍處分要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第十一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要發給學生擬處分意見告知書,要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具體程序和辦法參見學校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學生對處分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或擬處分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可以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具體程序和辦法參見學校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監考教師、閱卷教師及其他人員在考試工作中有失職行為或在處理考試違紀作弊過程中有徇私枉法等行為的,依據《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從頒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