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校傳染病管理制度
為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報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時,科學的防治決策信息,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報告范圍:
(一)傳染病
1、鼠疫:發現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亂:發現1 例及以上霍亂病例。
3、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發現1 例及以上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發現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發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3 例及以上皮膚炭疽或腸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職業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 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傷寒(副傷寒):1 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5 例及以上傷寒(副傷寒)病例,或出現2 例及以上死亡。
8、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10 例及以上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現2 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風疹、流腮、水痘:1 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10 例及以上。
10、流行性腦脊髓膜炎:3 天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3 例及以上流腦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1、登革熱:1 周內,一個縣(市、區)發生5 例及以上登革熱病例;或首次發現病例。
12、流行性出血熱、鉤端螺旋體病、流行性乙型腦炎:1 周內,同一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生5 例(高發地區10 例)及以上,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3、瘧疾:以行政村為單位,1 個月內,發現5 例(高發地區10例)及以上當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 年內無當地感染病例報告的鄉鎮,以行政村為單位,1 個月內發現5 例及以上當地感染的病例;在惡性瘧流行地區,以鄉(鎮)為單位,1 個月內發現2 例及以上惡性瘧死亡病例;在非惡性瘧流行地區,出現輸入性惡性瘧繼發感染病例。
14、血吸蟲病:在未控制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 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10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點1 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5 例及以上;在傳播控制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2周內發生急性血吸蟲病5 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點1 周內連續發生急性血吸蟲病病例3 例及以上;在傳播阻斷地區或非流行區,發現當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釘螺。
15、流感:1 周內,在同一學校、幼兒園或其他集體單位發生30例及以上流感樣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樣癥狀住院病例,或發生1 例及以上流感樣病例死亡。
16、感染性腹瀉(除霍亂、痢疾、傷寒和副傷寒以外):1 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中發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瀉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17、猩紅熱:1 周內,同一學校、幼兒園等集體單位中,發生10例及以上猩紅熱病例。
18、輸血性乙肝、丙肝、HIV:醫療機構、采供血機構發生3 例及以上輸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19、新發或再發傳染病:發現本縣(區)從未發生過的傳染病或發生本縣近5 年從未報告的或國家宣布已消滅的傳染病。
20、不明原因肺炎:發現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發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數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三)職業中毒
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 人及以上的。
(四)其他中毒
出現食物中毒、職業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
(五)環境因素事件
發生環境因素改變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
(六)意外輻射照射事件
出現意外輻射照射人員1 例及以上。
(七)傳染病菌、毒種丟失
發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亂、脊灰等菌毒種丟失事件。
(八)預防接種和預防服藥群體性不良反應
1、群體性預防接種反應:一個預防接種單位一次預防接種活動中出現群體性疑似異常反應;或發生死亡。
2、群體預防性服藥反應:一個預防服藥點一次預防服藥活動中出現不良反應(或心因性反應)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九)醫源性感染事件:醫源性、實驗室和醫院感染暴發。
(十)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2 周內,一個醫療機構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學校等集體單位發生有相同臨床癥狀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凡涉及以上的重大傳染病疫情或突發公共公共衛生事件,有責任報告人務必在2小時內報告到衛生行政部門或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篇2:中學食品、傳染病預防、化學試劑(品)、醫用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中學食品、傳染病預防、化學試劑(品)、醫用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未開設食堂,不提供課間餐,要教育學生不購、不吃“三無”變質食品,飲用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預防食品中毒事件的發生。
2、由校醫室帶頭,根據衛生防疫部門的要求,做好傳染病的預防教育工作,各班要按劃分的衛生包干區和衛生清掃制度,搞好衛生清掃、預防傳染病的發生;學校要根據需要添置必要的衛生設施和預防藥物,發現傳染病病例,要按規定及時上報,同時采取正確的隔離、觀察、洗消措施,及時就醫,預防和控制傳染病的蔓延。
3、學校化學試劑(品),由化學實驗室的專人實施安全管理,建立化學試劑(品)的購買、貯存,使用登記制度;購買正規渠道的合格試劑(品),失效試劑(品)要及時妥善清理掉,杜絕外流;化學教師應認真組織開展化學實驗,指導學生正確安全的進行實驗操作。
4、學校醫用藥品,由校醫實施安全管理,建立醫用藥品的購買、貯存、使用登記制度;購買正規渠道的合格藥品,失效藥品及時妥善清理掉,杜絕藥品外流,正確安全使用藥品。
篇3:學校傳染病管理制度(2)
> 學校傳染病管理制度(二)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危害,保障師生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傳染病,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師生健康嚴重損害的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其他嚴重影響師生健康的疾病。
第三條 傳染病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把學校衛生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之中,制定應急預案、崗位責任制,確保傳染病防控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四條 一旦傳染病發生,學校即刻啟動預案,由校長擔任傳染病應急處理小組組長,負責對傳染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組員由總務、政教、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負責上報、接待、聯絡、跟蹤等事項。
第五條 始終堅持“預防為主”的衛生工作方針,充分發揮健康教育的基礎與先導作用,充分利用學校櫥窗、課外活動、主題班(隊)會、黑板報、廣播等形式普及衛止知識,提高師生健康知識知曉率和健康行為形成率,特別在組織集體性活動之際,教育學生不購買無證攤販食品,增強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做好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做好日常消毒工作(包括指導、督促等),并做好記錄。
第六條 針對季節特點、疫情動態、校內實際及時向學校師生進行疾病預防、飲食飲水的衛生安全教育以及其它健康教育等知識的宣傳,并舉辦家長會、家長學校,向家長講解預防傳染病的有關要求,對家長進行營養知識的教育等。
第七條 將傳染病的預防納入長效管理。在疫情高發期前,強化相關防病知識及技能的教育。一方面要加強建設傳染病應急處理小組隊伍、班主任隊伍,進行有關健康知識、技能的培訓;另一方面,向學生家長發放《告家長書》,增強學校師生及家長對傳染病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八條 做好傳染病的專冊登記,統計好患病學生的具體情況(班級、人數、發病人數、發病閂期、離校時間、主要癥狀、就醫情況、目前情況等)主動與街道聯系,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進行突發事件的調查,同時必須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社區的工作,爭取家長的理解和支持。
第九條 聽從衛生部門的專業指導,對學校的環境尤其是教學區、食堂、廁所等重點區域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掃和消毒:經常開窗,保持公共場所內空氣流通,學校、班級教室、及有關食堂等場所進行終末消毒,并根據實際重新調整教學活動和各項日程安排。
第十條 學校發生傳染病后應按規定每日統計師生的出勤人數,及時發現可疑病例,做好病例登記,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十一條 全程跟蹤,做好醫學觀察,除予患者及時隔離外,應根據不同類型的實際情況做好對學校師生的醫學觀察,對在家休息的所有學生,學校要與其保持電話聯系,以便隨時了解患者的病情,密切關注學生的健康狀況。在醫學觀察期內,傳染病發病學生所在班級的同學應適當限制其活動范圍,教學作適當調整。患者康復后返校,必須經學校保健教師復查,確認其隔離期滿且痊愈,做到登記后,方可進入教室上課。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傳染病責任追究制度,在傳染病應急處理工作中,未依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謊報、玩忽職守、疏于管理,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