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房屋安全管理之房屋燃氣設備安全管理
一、燃氣的分類
根據燃氣來源的不同,燃氣可分為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三種。
1.天然氣
天然氣主要包括油氣井開采的純天然氣和伴隨石油一起開采出來的石油氣--石油伴生氣。
一般純天然氣的可燃成分以甲烷為主,還含少量二氧化碳、硫化氫、氮和微量的氦、氯、氫等氣體。其熱質高,雜質含量少,是城市優質的氣體燃料。
2.人工煤氣
人工煤氣是將固體燃料(煤)或液體燃料(重油)通過人工煉制加工而得到的。將煤炭放在焦爐中,隔絕空氣加熱。煤炭分解為固體(焦炭)、液體(焦油)、氣體(煤氣)。煤氣熱加工處理后,用管道直接送至用戶。煤氣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和氫氣。
3.液化石油氣
液化石油氣是在對石油進行加工處理過程中,作為副產品而獲得的一種碳氫化合物,其主要成分是甲烷、丙烯、丁烷、丁烯。
烯氣燃燒要供給適量的空氣或氧氣。空氣量過小則發生不完全燃燒,產生大量有毒氣體一氧化碳,危及生命;空氣量過多則被燃燒加熱的空氣散失在大氣中,帶走大量的熱,降低燃燒效率。
燃氣的燃燒過程由三個階段組成。首先是混合物的形成過程,這一階段保證燃氣與氧進行物理性的接觸。然后將混合物預熱到著火溫度。最后進行燃氣的燃燒化學反應。
燃氣進行燃燒的主要設備是燃燒器。燃燒器是指使燃氣進行可控燃燒,將化學能轉變成熱能的設備。燃燒過程的所有階段均在燃燒器與燃燒室內進行。燃氣燃燒器的主要任務是將燃氣與空氣引向燃燒室,形成混合物并穩定著火焰面,保證燃氣燃燒過程達到所需程度,以及使煙氣中有毒氣體的濃度最小。燃燒器包含的主要部件如下:
混合裝置:用于燃氣和空氣混合。例如燃燒按動力原理進行,則混合器是一個獨立的部件。在混合器中預混成均質的燃氣空氣混合物。再比如燃燒按擴散原理進行,則混合器僅是按一定的強度要求保證混合物形成的混合過程。
頭部:它用來保證燃氣與空氣的氣流通向燃燒室或能供給空氣的空間。其主要作用是穩定規定的著火焰面,或者在燃燒器火孔處形成可燃混合物,以及防止脫火與回火。
火道:即耐火部分,在這里部分或全部完成燃燒過程。燃燒器的耐火部分也是燃燒室的一部分,同時也是穩定的點火源,它可穩定燃燒過程和防止脫火。
二、廚房燃氣設施的運行管理
(一)運行管理的主要工作
廚房燃氣設施的運行管理,由城市的燃氣專業管理部門統一負責。為加強管理和方便用戶,燃氣管理部門,在用戶集中的居民區,設立燃氣管理所和維修站,具體負責本地區的室內燃氣設施的運行管理、用戶咨詢服務、抄表計費。
廚房燃氣設施運行管理的主要工作有用戶定期巡回檢查、報修、安全用氣宣傳,室內管道設備維護、檢查漏氣、消除堵塞和處理事故。
1.對用戶巡回檢查和報修
對廚房燃氣設施的維修養護,采取用戶巡回檢查和報修相結合的方法,便于及時了解室內燃氣系統的運行狀況,發現和處理燃氣設施的故障;隨時了解燃具使用情況和用戶意見,向用戶介紹一些室內燃氣設備養護的基本知識,以便用戶正確使用和保護好室內燃氣設備,能夠和專業管理部門配合,共同搞好室內燃氣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2.用戶宣傳
如發放宣傳材料,開辦技術咨詢服務等,或者利用入戶巡訪、安全檢查等時機進行燃氣有關知識的宣傳。使用戶了解必要的燃氣管理法規,燃氣安全使用知識,及燃氣事故的危害性,違章處理情況等。
3.設備維護保養和大中修
這是運行管理工作的關鍵。對管道設備進行及時的維護,以降低機械損壞率,對管道設備定期的保養以減少自然損耗。這樣既能提高室內燃氣系統的安全可靠程度,又能延長其大、中修的周期。此外,依據系統的運行狀況確定大中修周期,使設備的維修養護形成一種制度,便于提高設備的使用完好率。
(二)運行質量考核指標
1.民用戶維修及時率
指一般民用戶燃氣灶、燃氣表等室內燃氣設施,發生故障報修后,及時修復和處理的程度。
按照用戶報修的時間或巡檢用戶發現問題時間計算在6小時內及時處理,12小時內修復的為及時維修。
2.灶前壓力不足和停氣次數
使用燃氣的用戶,灶前壓力低于規定壓力次數和停氣次數。
3.民用灶前燃氣壓力合格率
指管道供應人工燃氣、天燃氣的居民用戶,灶前壓力合格的程度。
在供氣范圍內選擇有代表性的用戶抽檢。供氣20萬戶以上的抽檢比例為供氣總戶數的2‰,供氣20萬戶以下的,抽檢戶數為供氣總戶數的4‰。按規定每月檢查一次,具體抽檢時間,由各燃氣主管部門的上級單位決定。抽檢結果全年累計計算。
灶前壓力合格標準:人工燃氣≥0.78kPa,天燃氣≥1.47kPa。
4.用戶事故頻率
用戶事故頻率是間接反映燃氣設施維護保養質量的指標。
用戶事故分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廚房燃氣設施的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室內燃氣設施運行管理的重要環節。國家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聯合頒布的《城市燃氣管理規定》是我國第一部國家級的燃氣管理法規。“規定”總則中強調城市燃氣的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要高度重視燃氣安全工作。
有關燃氣的使用,其主要規定如下: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燃氣,必須向城市燃氣經營單位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使用。使用燃氣的單位和個人需增加用氣設備時,必須經燃氣經營單位批準。城市燃氣經營單位必須制定用戶安全使用規定,對居民用戶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對燃氣設施進行檢修,并提供咨詢服務。居民用戶應嚴格遵守安全使用規定。城市燃氣的經營單位對單位用戶要進行安全檢查和監督,并負責其操作和維修人員的技術
培訓。使用燃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嚴禁在臥室安裝燃氣管道設施和使用燃氣,并不得擅自抽取或采用其他不正當手段使用燃氣。
為了做好安全用氣,物業管理人員一定要熟悉這些規定,并經常向用戶宣傳。還可向用戶提供燃氣使用須知,使其了解合理使用燃氣的一些基本常識。燃氣使用須知主要內容是:
1.使用燃氣用具要先點火,后開閥門。燃氣點著后,調整火焰呈藍色錐體,燃燒穩定為正常。使用前若已嗅到燃氣臭味,切忌點火。
2.使用時,人不要遠離,以免沸湯、沸水溢出撲滅火焰或使用小火被風吹滅,造成跑氣。要做到人走火滅,關好燃氣閥門。
3.燃氣設備周圍,不要堆放易燃物品,不要占壓燃氣引入管閥門位置。
4.有燃氣的房間堅決不能睡人,以免發生意外人身事故。
5.發現灶具連接軟管損壞、老化,必須及時更換。
6.經常用肥皂水檢查燃氣設備接頭,切忌用明火檢漏。發現漏氣或嗅到燃氣味時,要迅速關閉所有燃氣閥門,打開窗子通風,不要使用排風扇(以防產生電火花)。并立即報告地區燃氣維修站,請專業人員維修。
7.直排式燃氣熱水器不能安裝在浴室內,應安裝在廚房里,使用時也要注意加強通風。
8.不要在使用燃氣管道的房間內,再使用煤爐,液化石油氣或其它爐具。
9.遵守國家頒布的《城市燃氣管理規定》履行保護燃氣設施的義務。不得擅自拆、改、遷裝燃氣設施和用具。
10.安裝燃氣熱水器,要向當地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燃氣主管部門根據氣源情況,有計劃安排,組織施工。用戶不得自行安裝熱水器。
三、廚房燃氣設施維護
用戶在使用燃氣過程中,遇到問題須向有關管理部門報修。
用戶報修多屬于小修,主要項目有:
1.灶具零件損壞
如燃氣雙眼灶旋塞、開關旋鈕、擋板、鍋支架損壞,燃氣表前轉心門損壞。
2.漏氣
易發生漏氣的活動和接頭部位,如:灶具旋塞、灶前立管活接頭,接灶彎頭,燃氣表接頭和表前閥門等軟管連接灶具時膠管老化開裂,造成燃氣外漏。
3.灶具燃燒不正常
如發生燃燒回火、小火、黃焰、火焰跳動。
4.燃氣表故障
廚房燃氣設施需要經常進行的維護檢查,主要內容有:
(1)室內燃氣管道的外觀檢查。
①管道固定是否牢靠,托勾、管卡有無脫落,管道是否有機械損傷;
②管道銹蝕情況,特別注意靠近水池,接近地面的潮濕管道;
③檢查管道坡度;
④解除管道上懸掛的重物。
(2)閥門維修。
①閘板閥更換法蘭填料,檢查法蘭接口石棉橡膠墊,若有腐蝕則進行更換。
②切斷氣源,抽出轉心門芯子擦洗,并均勻涂抹潤滑油。注意涂上薄薄一層即可,否則會造成油堵。帶法蘭的轉心門填料加油或更換密封填料。
③修理燃氣引入管總閥門為帶氣作業,至少要兩人操作。作業前打開窗子通風,操作房間及周圍嚴禁煙火。抽出轉心門芯子時,要迅速用棉絲抹布堵住出氣口,防止大量跑氣,操作人要戴好防毒面具。
(3)居民多用雙眼灶,當雙眼灶燃燒出現故障時,應進行以下項目檢修:
①拆下灶具旋塞清洗、加油,然后再裝好;
②疏通燃燒器火孔、噴嘴;
③保持灶具平穩;
④檢查漏氣;
⑤更換磨損的灶具零件,更換老化的軟管;
⑥點火并調整火焰。
四、廚房燃氣設施常見故障及處理方法
(一)廚房燃氣管道常見故障及處理方法
1.管子絲扣連接處漏氣、管子焊縫漏氣
這是由于管子受力不均勻或在管道上懸掛重物造成絲扣連接處漏氣或焊縫開裂漏氣。解決方法是關閉燃氣管道閥門,將燃氣排除干凈,拆下漏氣管段,檢查絲扣,如絲扣完好,則清除絲扣污物,纏上四氟乙烯膠帶,再將管子接好。如果管子焊縫開裂或有砂眼要換管,不允許在帶氣管道上補焊。
2.活接頭漏氣
更換活接頭石棉墊即可。
3.管道水堵
水堵多發生在引入管地下拐彎處,因施工時管道倒坡,或可發生在室內管道水平管和主管拐彎處。采取的措施是挖出引入管,抬高倒坡管段,使其坡向干管。如果高差很大,無法校正,則須帶氣作業,換引入管。另將室內管卸開,下垂管裝絲堵,清除積水。
4.冰堵
冰堵多發生在引入管或敷設在樓梯間的管段,由于冬季管道保濕差,燃氣內冷凝水結冰。對于冰堵可以用蒸汽或熱水將結水管段的冰熔化。但禁止用錘敲擊或用火烤管道。如冰堵發生在引入管,可以打開清掃口,用蒸汽吹或灌注熱水,管道疏通后,從抽水缸將水排出。另外還要改善保濕狀況。
5.人工燃氣管道萘堵
冬季溫度低,燃氣中的萘結晶,在管道溫度低、阻力大的地方集聚,造成堵塞。易堵塞部位同冰堵。處理方法同冰堵。此外不可用液化石油氣減壓后,充入燃氣管道,要注意作業區內通風和禁止一切火源。
6.雜物堵塞管道
灰塵、鐵銹和施工遺留物堵塞。這種堵塞可以發生在管道任何部位。處理方法是關閉引入管總閥門,打開燃氣最遠端管堵,用膠管接出室外,再用壓縮空氣吹掃管道。
(二)燃氣表故障
1.燃氣通過表不走字或燃氣不能通過表
經現場查驗后,拆除舊表、換新表,并將故障表和送修單一起送表具廠修理。
2.漏氣
燃氣表外殼腐蝕或外殼密封圈損壞
造成的,查驗后,更換新表。
(三)燃氣雙眼灶常見故障和處理方法
1.旋塞漏氣
旋塞經常使用,內含存有雜質、污物。首先拆卸旋塞擦拭干凈,然后涂抹少量潤滑脂潤滑即可。
2.回火、火小
一是因為旋塞孔或噴嘴油堵或燃氣雜質堵塞,可以通過清除堵塞解決。二是因為燃燒器噴嘴不正所致,需要校正噴嘴或燃燒器。
3.開關旋鈕松動
止動彈簧失效或丟失,此時應更換一新止動彈簧即可。
4.旋鈕開不動
原因是旋塞過緊,可從旋塞尾部輕輕向前敲擊,慢慢開動。
篇2: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2015)
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20**)
河北省邯鄲市人民政府
邯鄲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促進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內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叢臺區、邯山區、復興區、邯鄲縣、邯鄲經濟開發區、馬頭生態工業城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并對各縣(市)、峰峰礦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各縣(市)、峰峰礦區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業務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能,配合房屋安全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安全管理
第四條 房屋所有人和公房免租使用單位應定期進行房屋安全檢查,并將房屋的安全情況匯總后報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備查。
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后,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五條 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做好房屋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按規定需進行安全鑒定的房屋,通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六條 用于公共娛樂、公益、公用事業和商業經營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部門應通知房屋使用人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第七條 危險房屋應由房屋所有人負責治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責任人負責治理:
(一)房屋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結構或超荷載使用、增加使用功能致使房屋損壞,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二)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致使他人房屋形成危險房屋的,由行為人負責治理;
(三)受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代管房屋,由于維修不善形成危險房屋的,由房屋代管人負責治理;
(四)房屋使用人擅自進行室內外裝飾裝修,形成危險房屋的,由使用人負責治理;
(五)免租由使用單位自管的公房,形成的危險房屋,由使用單位負責治理;
(六)共同共有的危險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產權比例承擔責任,共同治理。
第八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對異產毗連房屋的有關規定履行治理責任。
第九條 在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倒塌事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保護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并通知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房屋安全管理人員應赴現場調查,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第十條 經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鑒定屬危險房屋需要拆遷重建的,可納入舊城改造,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舊城改造項目,房屋拆遷單位在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時,應將申請文件抄送計劃、建設、稅務等有關部門。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應憑《房屋安全鑒定書》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向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使用時間四十年以上的鋼筋混疑土結構或鋼結構、三十年以上的磚混結構、二十年以上的磚木結構、十年以上簡易結構的;
(二)墻體及其他承重構件有明顯腐蝕、裂縫、變形或因災害造成損壞的;
(三)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改變用途、增開門窗、增設陽臺、增加使用荷載、準備加層、擴建的;
(四)因毗連或毗鄰興建、擴建、裝飾裝修受到損壞的;
(五)因舊城改造需要拆除的;
(六)公共場所必須保證使用安全的;
(七)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處理房產糾紛需要安全鑒定的;
(八)進行房屋租賃需要安全鑒定的;
(九)需要進行抗震鑒定的;
(十)其他需要安全鑒定的。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申請人申請鑒定時,應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填寫《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并同時提交下列有關證件和技術資料:
(一)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權證;
(二)房屋使用人的房屋租賃契約;
(三)委托管理房屋的授權委托書;
(四)舊城改造項目的有關審批文件;
(五)進行房屋裝飾裝修的裝飾裝修方案;
(六)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認為應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查明房屋的歷史與現狀;
(二)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制定鑒定方案,選定鑒定設備,七日內進入現場,對房屋的主要承重構件、相鄰的建筑物及地形、地貌、給排水系統進行勘查、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現場勘查時,申請人應選派專人予以協助;
(三)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有二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的鑒定項目,可聘請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
(四)對被鑒定的房屋,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經分析論證后,二十日內作出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并核發《房屋安全鑒定書》,鑒定書由參加鑒定人員簽字,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使用統一術語,填寫鑒定文書,提出處理意見。
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棟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并按規定收取鑒定費。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危險房屋治理責任人承擔;屬于非危險房屋的,由申請人承擔。
對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的鑒定結論有異議時,可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重新鑒定,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八條 被鑒定的危險房屋面積以房屋有效證件載明的數據為準。
第十九條 受理涉及危險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機構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申請房屋安全鑒定,也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承擔民事和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進行房屋安全檢查的;
(二)房屋有險不到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申請鑒定,或損壞不修的;
(三)鑒定屬危險房屋而未按要求治理的;
(四)阻礙異產毗連危險房屋所有人治理的。
第二十一條 用于公共娛樂、公益、公用事業和商業經營的房屋,未按房屋安全管理部門的通知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進行安全鑒定,逾期仍不申請鑒定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擅自進行房屋室內外裝飾裝修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生產用房的安全鑒定、管理,企業不申請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不予管理;但企業提出申請時,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應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12修正)
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
(20**年1月11日無錫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制定 20**年3月3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10月28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的《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年12月15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20**年1月12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20**年1月12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5號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無錫市鹽業管理條例》、《無錫市公路條例》和《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三、《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7.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其限期申請鑒定,逾期仍不申請鑒定的,可以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錫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修正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涉及房屋安全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房屋,是指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但農村宅基地房屋除外。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范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不設區的市、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白蟻防治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安全生產監督、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使用過程中,應當保證房屋結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安全性,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與房屋安全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個人,有權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實施涉及房屋安全行為的單位、個人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排除危險。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房屋結構安全
第六條 有下列房屋結構改造行為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在改造前向市或者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
(一)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具有承載作用的房屋基礎、柱、梁、板、墻等構件的;
(二)在柱、梁、樓板上開設洞口或者擴大原有洞口尺寸的;
(三)在承重墻體上增開、擴大門、窗、洞口或者變更位置的;
(四)增大荷載,超出房屋原設計承載力的;
(五)在建成房屋挖建地下室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標高的;
(六)拆改學校、商場、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建筑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結構的。
前款行為,依法應當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結構改造申請;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確認其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四)房屋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應當提供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請的,除應當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其改造的書面材料。
第八條 市、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辦理許可手續不得收費。
第九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應當按照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實施結構改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能提供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的,施工者不得施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施工者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公示許可決定和施工設計方案。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單位應當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
房屋再次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改造等事項,在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結構改造前,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城建檔案機構、出售人或者出租人查詢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按照規定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實施裝飾裝修登記制度。
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告知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對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超過房屋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二)遭受地面沉陷、地震、臺風、洪水等重大自然災害而損壞,需繼續使用的;
(三)無報建手續或者無施工許可證已投入使用,未確定其安全性的;
(四)在已建成房屋上安裝大型廣告牌,新增水箱、鐵塔等設施、設備,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
(五)因施工、堆物、撞擊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導致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現象的;
(六)不符合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條件,擅自進行房屋結構改造,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的鑒定,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請;第(二)項、第(六)項的鑒定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第(四)項、第(五)項的鑒定由建設單位或者行為實施人申請。
第十三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安全加強日常監督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通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超過結構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學校、商場、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中的建筑,每三年鑒定一次。
第十四條 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委托申請;
(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確認其民事權利的有效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確定鑒定的內容和范圍;
(二)初始調查,收集調查房屋原始資料及歷史狀況,并進行現場查勘,制定檢測鑒定方案;
(三)現場詳細檢查、檢測,進行結構復核驗算;
(四)全面分析,綜合評定,確定房屋安全等級;
(五)作出反映房屋安全狀況的鑒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的建議;
(六)出具鑒定文書。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專業鑒定人員參加,也可以聘請專家或者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與。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文書;結構特殊、環境復雜的鑒定項目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文書中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第十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按照省、市物價部門核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四章 危險房屋防治
第十九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的日常管理,建立房屋安全信息檔案,定期組織房屋安全檢查。
在遭遇臺風、洪水、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應急搶險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及時做好排險解危工作。
第二十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定期修繕養護。
第二十一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的下列意見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達到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棟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及時修繕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發生的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予以救助補貼。
第五章 白蟻防治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房屋和需要裝飾裝修的非住宅房屋應當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鼓勵住宅房屋裝飾裝修時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白蟻預防費適當減收。
白蟻預防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所建商品房的預(銷)售和房屋初始登記手續時,應當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應當包括白蟻預防質量保證的內容。
非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所建房屋的權屬登記手續時,應當向房屋權屬登記管理機構出具實施白蟻預防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市、不設區的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實施白蟻預防處理的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白蟻預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十五年,白蟻滅治包治期限不得低于三年,包治期限內發現蟻害應當無償滅治。
超過包治期限的房屋發現蟻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及時委托專業白蟻防治機構進行滅治。滅蟻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擔;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別困難的,可以予以救助補貼。
第二十七條 白蟻防治機構防治白蟻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進行。
在本市開展業務的白蟻防治機構應當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經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許可,擅自進行房屋結構改造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許可手續,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許可條件的,還應當責令采取加固、修復等整改措施。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施工者擅自改變許可的項目或者超越許可的范圍,進行房屋結構改造的,或者施工者未取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改造批準方案,仍進行施工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將房屋的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和設計使用年限等事項書面告知購房人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房屋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未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實施裝飾裝修登記制度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發現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為未報告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未申請房屋安全鑒定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其限期申請鑒定,逾期仍不申請鑒定的,可以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拖延或者拒絕履行危險房屋治理責任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消除危險,并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實施白蟻預防處理,或者超過包治期限未及時委托滅治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及其責任人員提供虛假鑒定報告的,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白蟻防治機構不使用國家規定的藥物或者不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技術規范進行白蟻預防滅治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白蟻防治機構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軍隊、宗教團體及文物保護單位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