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兩個案例引起的思考
案例一:盧先生夜間回家時,在高層電梯里被歹徒用磚頭砸傷。李先生遂向人民法院起訴,狀告物業管理公司違約,未盡到安全保護的義務,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損失。但是,人民法院卻判決駁回盧先生的訴請。盧先生由此產生疑問: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向業主收取了物業保安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對業主人身、財產受到的傷害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二:上海 A公司購買了一輛昌河面包車,該車由其職員周某上下班開回某小區停放,
A公司按月交納停車費。某日早上,周某取車時發現該車不翼而飛。
A公司在報案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物業公司違反保管合同為由,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損失。但是,人民法院卻判令駁回A公司的訴請。
A公司不解:自己已經按月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了停車費,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有保管的義務,為什么車在小區被盜,物業公司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信利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熊志新律師點評:
安全是每位公民自由存在于社會的保障。每一位業主在購樓置業、選擇物業的時候,首先考慮的就是安全問題。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上述案例一反映的就是人身安全問題,案例二反映的就是財產安全問題。對于業主而言,對其提供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保障的是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成立的是一種合同關系,保障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是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合同義務。但是,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安全保障并不是絕對的,而是在一個合理的“度”之內。那么,如何來界定這個“度”呢?
在案例一中,法院在審理盧先生人身受傷害案件時,一審人民法院認為,盧先生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雙方形成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物業管理公司應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的保安服務事項履行合同義務。雖然物業管理公司在合同中承諾了保安服務,但這種保安服務應限于防范性安全保衛活動,并不能達到完全根除治安案件。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由于雙方在合同中對保安服務的內容未作特別約定,“保安”系確保物業使用的方便安全,以及小區公共秩序的良好與穩定,而不是廣義上的社會安全。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業主的人身保險責任。擔負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已經超出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一般保安服務事項。對于業主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可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在物業管理合同中作出特別約定,沒有特別約定的,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業主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由于盧先生與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沒有上述特別約定,因此法院判決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盧先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案例二中,人民法院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收取停車費、發放停車證、指定停車位等行為并不表示
A公司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成立了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
A公司將車停在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停車位并不表示其已將車的保管責任轉移至物業管理公司,
A公司支付了停車費并不表示其與物業管理公司成立了有償保管合同。因此,法院判決對 A公司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業主在與物業管理公司訂立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后,并不表示業主對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就可以高枕無憂了。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提供的安全保障的“度”就體現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合同中關于物業管理公司義務的約定就是物業管理公司應向業主提供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
因此,律師特意提醒廣大業主,如果要使自己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有更大的保障,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在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把物業公司應盡的安全義務明確載入合同,比如:明確約定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保障業主在小區的人身安全,如果業主人身遭受不法侵害,物業管理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又如:明確約定物業管理公司應對進出小區的車輛實行封閉管理,憑停車證管理車輛的出入,如果保安無證放車,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與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合同中對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作出明確、具體、特別的約定,才能夠加強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心,才能使廣大業主在小區里真
篇2:物業應對業主承擔何種安全義務
由兩個案例引起的思考
案例一:盧先生夜間回家時,在高層電梯里被歹徒用磚頭砸傷。李先生遂向人民法院起訴,狀告物業管理公司違約,未盡到安全保護的義務,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損失。但是,人民法院卻判決駁回盧先生的訴請。盧先生由此產生疑問: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向業主收取了物業保安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對業主人身、財產受到的傷害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二:上海 A公司購買了一輛昌河面包車,該車由其職員周某上下班開回某小區停放,
A公司按月交納停車費。某日早上,周某取車時發現該車不翼而飛。
A公司在報案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物業公司違反保管合同為由,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損失。但是,人民法院卻判令駁回A公司的訴請。
A公司不解:自己已經按月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了停車費,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有保管的義務,為什么車在小區被盜,物業公司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信利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熊志新律師點評:
安全是每位公民自由存在于社會的保障。每一位業主在購樓置業、選擇物業的時候,首先考慮的就是安全問題。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上述案例一反映的就是人身安全問題,案例二反映的就是財產安全問題。對于業主而言,對其提供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保障的是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成立的是一種合同關系,保障業主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是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合同義務。但是,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安全保障并不是絕對的,而是在一個合理的“度”之內。那么,如何來界定這個“度”呢?
在案例一中,法院在審理盧先生人身受傷害案件時,一審人民法院認為,盧先生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雙方形成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物業管理公司應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的保安服務事項履行合同義務。雖然物業管理公司在合同中承諾了保安服務,但這種保安服務應限于防范性安全保衛活動,并不能達到完全根除治安案件。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由于雙方在合同中對保安服務的內容未作特別約定,“保安”系確保物業使用的方便安全,以及小區公共秩序的良好與穩定,而不是廣義上的社會安全。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業主的人身保險責任。擔負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已經超出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一般保安服務事項。對于業主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可由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在物業管理合同中作出特別約定,沒有特別約定的,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業主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由于盧先生與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沒有上述特別約定,因此法院判決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盧先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在案例二中,人民法院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收取停車費、發放停車證、指定停車位等行為并不表示
A公司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成立了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
A公司將車停在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停車位并不表示其已將車的保管責任轉移至物業管理公司,
A公司支付了停車費并不表示其與物業管理公司成立了有償保管合同。因此,法院判決對 A公司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業主在與物業管理公司訂立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后,并不表示業主對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就可以高枕無憂了。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提供的安全保障的“度”就體現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合同中關于物業管理公司義務的約定就是物業管理公司應向業主提供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標準。
因此,律師特意提醒廣大業主,如果要使自己的人身和財產權利有更大的保障,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要在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把物業公司應盡的安全義務明確載入合同,比如:明確約定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保障業主在小區的人身安全,如果業主人身遭受不法侵害,物業管理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又如:明確約定物業管理公司應對進出小區的車輛實行封閉管理,憑停車證管理車輛的出入,如果保安無證放車,物業管理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與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合同中對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作出明確、具體、特別的約定,才能夠加強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心,才能使廣大業主在小區里真
篇3:主食產業公司環境保護、衛生、安全義務
主食產業公司環境保護、衛生、安全義務
第一條 員工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安全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嚴格按照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手冊》及相關程序文件要求開展工作,積極接受環境保護、安 全衛生方面的教育培訓,服從安全衛生管理。
第二條 儀表儀容
1、員工須每日保持個人儀表儀容的整潔。
2、男員工頭發不過后衣領,鬢角不過耳,不準蓄胡須。女員工不準濃妝艷抹。
3、員工上班應按規定著裝,服裝應保持整潔、統一。
第三條 安全須知
1、更衣柜
1.1更衣柜僅限放員工勞保用品,更換衣物之用。柜內不得存放危險物,現金及其他貴重物品,更衣柜應保持整潔(更衣柜內存放現金、貴重物品,造成損失,公司概不負責)。
1.2更衣柜鑰匙應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加配、調換、轉讓,調理工作時應交回部門。
2、防火、防盜、防破壞
2.1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惡性事故的發生是公司每個員工應盡的義務。
2.2上下班前,應該認真檢查本部門、本崗位的環境,電器設備完好及門窗安全的情況。
2.3發現可疑或不法行為的人或事,應即時制止或向行政部匯報。
2.4如若發生各類事故,應盡量保護好現場,等待相關人員到場進行調查處理。
3、火警
3.1如發生火警,應迅速采取措施,立即報警(119),并向主管部門匯報。
3.2利用公司消防設施,奮力撲救,迅速控制火勢。
3.3服從指揮,發揚見義勇為、敢于獻身的精神,奮力保護公司員工生命安全。
第四條 健康診斷
1、凡應聘擔任食品加工操作人員,須辦理健康證,經當地衛生防疫站體檢合格后, 才能正式上崗錄用,體檢費由個人承擔,如工作滿6個月,可向公司報銷。
2、公司委托指定的衛生防疫站,對員工進行定期的健康診斷(每年一次),員工無 正當理由不能拒絕。
3、當確認員工有疾病或者身體虛弱、不宜繼續工作的,公司將令其休業、接受醫療 治療,醫療期的待遇及醫療期后的處置按照本守則第五章第三條第4.1項規定執 行。
4、員工屬于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行政部會視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禁止其進入公司,接受治療。醫療期的待遇及醫療期后的處置按照本守則第五章第三條第4.1項規定執行。
4.1法定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
4.2甲類傳染病:鼠疫、霍亂;乙類傳染病: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
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淋病、梅毒、血吸蟲病等;丙類傳染病:風疹、急性出 血性結膜炎、麻風病等。
4.3除禁止患者或疑似患者進入公司、接受治療外,公司還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及時向衛生防疫部門如實報告。
4.4患有精神分裂癥及其它精神疾病而不宜就業的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