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學院關于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規定
排查調處矛盾糾紛是維護學院安定團結的重要工作,各處室、各系(院)部、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同心協力,把排查調處矛盾糾紛做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做實、做好。
一、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組織
**學院人民調解委員會(***學院委員會黨字[20**]10號)
主 任:**
副 主 任:**
成 員:各單位第一負責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院工會
調解辦主任:**
調解辦副主任:**
各部門要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
二、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范圍和原則
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范圍:
全院師生員工在工作生活中相互產生的各種矛盾糾紛;全院師生員工內部出現的夫妻不和、鄰里糾葛、交通碰撞等矛盾糾紛;師生員工與校外人員發生的矛盾糾紛;一切法律允許調解范圍內的矛盾糾紛。
排查調處矛盾糾紛的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分清是非,向前看,講團結、求穩定的原則;堅持維護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公民合法權益的原則。堅持有法必糾、有損必賠的原則;堅持化解矛盾、引導矛盾,雙方相互理解、相互諒解的原則。
經調解不能化解的矛盾糾紛,移交人民法院或有關部門處理。
調處人要熱心、耐心、苦口婆心、不厭其煩多做工作,為維護穩定多做貢獻。
三、調解處理矛盾糾紛
1、工作中發生的矛盾糾紛
各部門開展工作中要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方針政策,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特別是:如職稱、住房、工資、伙食、考評、考試、戶口等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工作,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為師生員工服務的原則。盡量避免引發矛盾糾紛。一旦出現矛盾糾紛,有管部門要及時做好解釋疏導工作,主動采取化解措施,嚴防事態擴大激化。
2、內部人員中發生矛盾糾紛
學院的教職員工之間、學生之間、教職工與學生之間發生的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是同一部門的由當事人所在部門的排查調處委員會(調處小組或調處干部)負責調解處理。雙方當事人是兩個(或多個)部門的,由矛盾糾紛當事人所在的兩個(或多個)部門排查調處委員會(或排查調處小組、調處干部)各出一人共同調處。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是教職員工的,由學院工會排查調處干部參與督辦。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是學生的,由學生處排查調處干部參與督辦。矛盾糾紛雙方當事人既有教職工,又有學生的,由學院工會和學生處的排查調處干部共同參與、協調、督辦。
3、校內部人員與校外人員發生矛盾糾紛
校內部人員與校外人員發生矛盾糾紛,內部人員是教職工的,由當事人所在部門和工會的排查調處干部負責,通過校外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或有關組織共同調解處理。校內部人員是學生的由當事人所在部門和學生處的排查調處干部負責,通過校外當事人所在單位的領導或有關組織共同調解處理。
4、因治安、消防、交通發生矛盾糾紛
因治安、消防、交通發生矛盾糾紛,保衛處派人參與協助矛盾糾紛當事人所在部門共同做好調處工作。
四、責任追究
矛盾糾紛當事人不接受調解又不通過有關部門依法解決、無理糾纏、造成不良影響的,要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黨政紀律處分。
不認真排查、不能及時發現矛盾糾紛;對矛盾糾紛要主動認真調解,使小事拖大、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有關處、室、系(院)、部門主要領導的責任。
篇2:探討業主與物業公司矛盾沖突的解決之道
探討業主與物業公司矛盾沖突的解決之道
近幾年來,住宅小區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矛盾沖突不斷出現,幾成各類新聞媒體的報道熱點。在這些矛盾當中,物業服務公司多成為被指責的對象。其實,物業服務公司并非造成矛盾沖突的唯一因素,矛盾雙方及政府相關管理部門都具有其相應的責任,解決此矛盾也絕非僅僅靠提高物業服務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就能做到(盡管我國目前大多數物業服務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的確有待提高)。筆者擬通過對物業服務公司和小區業主之間存在的主要矛盾沖突進行原因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法,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各利益相關人及政府管理部門協調改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提供參考。
小區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矛盾沖突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物業管理費問題
矛盾沖突:因物業管理收費標準的爭議而引發的小區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的矛盾最為常見。通常是物業服務公司在未與小區業主協商一致或由于各種原因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單方面提高物業管理費,從而引起小區業主的不滿乃至于拒交。
原因分析:物業管理費到底應該確定在什么價位,首先小區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之間較難達成共識,往往是業主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收費高或者認為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而物業服務企業則認為收費低,經濟上不合算。其次,小區業主之間也在物業服務公司應提供何種等級的服務上存在分歧,因經濟條件的差異,有些業主希望得到優質服務,同時愿意交納相對較高的物業管理費,而另一部分業主不愿多交物業管理費,他們只對一些基本的物業管理服務有要求。正是這些分歧導致了小區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的沖突。
解決之道:這種矛盾沖突的產生應該說物業服務公司應負主要責任。因為作為競爭性的物業管理服務業,物業服務公司制定或變更物業管理收費標準,必須與小區業主或其代表業主委員會協商一致,否則,小區業主有權聘用其他物業服務公司進行小區物業管理。當然,由于我國目前物業管理服務市場化程度較低、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和運作的困難等各種問題的存在,使得小區業主解聘和重新選聘物業服務公司并不像選擇家政服務公司那樣簡單。
但隨著我國物業管理業和小區自治管理制度的不斷發展,相信業主們選擇物業服務公司的自由度會越來越大。對此物業服務公司應有清醒的認識,在制定或變更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時,本著充分尊重小區業主消費能力和消費習慣的精神與小區業主平等協商,通過真誠溝通、耐心說服來取得雙方觀點的一致。
二、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所有權的爭議
矛盾沖突:由公共配套設施的使用或收費所引發的小區業主和物業服務公司矛盾沖突屢見不鮮,比如由于高層住宅區越來越多,不少小區的車位、車庫嚴重不足,在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下,再加上部分開發商為謀取私利,任意提高車位的售價或者租金。因此,針對停車位等的所有權歸屬就產生了很多糾紛。
原因分析:小區公共配套設施的“主人”是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法律目前并無明確規定。如停車位的所有權問題,相關法規只是對停車位作了這樣的規定,即“小區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小區內的業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車位不得轉讓給小區外的單位和個人;停車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共用設施和共用部位的權屬問題并沒提到;而《物權法》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物權法》僅對“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所有權明確為業主共有,但對“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又缺乏明細明文規范。因此,在此類問題無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業主和開發商、物業公司非常容易產生糾紛。
解決之道: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所有權爭議說到底是一個法律問題,由此引發業主和物業公司的矛盾很難說是物業公司或業主哪一方的責任。關于小區公共配套設施所有權的歸屬問題,《物權法》作出的僅是框架性的規定,對于處理涉及車位的一些具體糾紛比較難于操作。所以政府有關部門出臺操作性強的法規對小區附屬設施所有權的獲取、使用及利益分配予以明確規定,才是解決此類問題的根本途徑。比如可以明確規定住宅小區內的停車位計入公攤面積,這樣停車位就歸廣大業主共有,有車業主享有停車位的使用權,暫時無車的業主可以對車位的收益享有共同受益權。
三、業主違規和拖欠物業管理費的處理
矛盾沖突:由于種種原因,不少小區存在部分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和違規裝修、亂停亂放、私搭亂建等現象。有著生存壓力和維護小區環境秩序責任的物業服務公司易對此采取一些強制措施,再加上部分素質不高的物業管理人員在實施過程中方法不當、態度粗暴,業主與其產生沖突就不可避免。
原因分析:《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物業服務公司的維護物業安全、保障物業合理使用等一定的社會管理責任,但《物業管理條例》并未授予物業公司任何處罰權力,也就是說,物業服務公司對業主違反法律法規、業主公約和臨時公約的行為,僅有告知、制止、報告的權利,并沒有處罰權和采取強制措施權。而現實當中,如果物業服務公司對業主違規的行為僅進行告知、制止、報告這類處理,并不能制止此類行為的發生,也即無法履行維護小區環境和秩序的職責;另外,如果部分業主總是長期拖欠物業管理費,物業服務公司在經濟上將難以承受,小區內物業管理工作也將難以為繼。因此,物業服務公司往往被迫在沒有相關法規明確界定其強制權力的狀況下,采取自認為合理的一些強制措施解決上述問題,這是造成與違規業主矛盾的根本原因。
解決之道:物業服務公司在處理業主違規和拖欠物業管理費此類問題上與業主產生的矛盾沖突,根本的原因在于缺乏能夠有效指導處理此類問題的政策規范,使得物業服務公司易產生隨意甚至粗暴的處理行為,從而引發與業主之間的矛盾。所以,應在《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中,首先對業主違規和拖欠物業管理費的強制措施予以規范,即明確規定在小區物業管理層面對違規或拖欠物業管理費的業主可以執行哪些強制措施;其次要明確處理小區業主違規的主體是物業服務公司還是業主委員會,如果是業主委員會還有必要規定業主委員會在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協議時可將對此類事件的處理權利賦予物業服務公司,從而將維護小區物業安全、保障小區物業合理使用的責任與權力予以統一。
四、工程質量等開發商遺留問題
矛盾沖突:調查表明,物業管理糾紛中有近70%是開發商遺留問題引發的。開發商遺留問題主要是房屋建筑質量問題,此外還包括綠地等配套設施與售房時的約定有不符所引發的爭議,結果業主入住后發現房屋質量問題或開發商原來的配套設施承諾沒有兌現,在找不到開發商或不能及時得到處理的情況下,業主只能把矛頭對準物業服務公司,即有求物業服務公司負責處理,否則拒交物業管理費,從而引發物業糾紛。
原因分析:對于房屋質量問題,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也即房屋質量是由社會服務機構進行驗收,房屋質量問題照理是與物業服務公司無關的。但現實中,大量的住宅房屋質量問題都因為開發商推諉或干脆置之不理而得不到及時解決,而法律訴訟成本過高又阻礙了業主個人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再加上客觀上不少物業服務公司(尤其是前期物業服務公司)與開發商存在利益關系,因而受害業主將這股“邪火”發到物業服務公司身上也是情理之中的。
對于小區配套設施的驗收,由于業主委員會成立在時間上的滯后,小區配套設施的驗收一般都是由前期物業服務公司負責,而物業服務公司并不能代表小區業主的利益,從而在主觀上存在不認真負責進行房屋驗收和接管的可能,而且前期物業服務公司是由開發商選定或干脆就是開發商的子公司,還存在不敢嚴格為業主把關的可能,這就是業主在出現此類問題時,往往直接指責物業服務公司的原因。
解決之道:首先,可以由業主直接主導小區住宅及配套設施的驗收,即采用“一戶一驗”制,只有每一戶的住房質量驗收合格,整個住宅工程才能通過竣工驗收。這樣可以盡量避免整個項目工程質量被驗收合格,但個別單元或者住房卻出現質量問題的弊端。而且,業主在對住宅進行驗收的同時,還可對小區住宅及配套設施進行驗收,任何一個業主發現小區配套設施與合同約定不符,都可以拒絕通過對房屋質量的驗收(從廣義的房屋質量來說,應包括附屬配套設施的合格)。
其次,對因住宅房屋質量引發的法律糾紛,應設法降低由于房屋質量問題受損害的業主維權的成本,同時提高開發商對其房屋質量不合格的賠償成本。以平衡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的相對強勢、弱勢關系,減少住宅房屋質量遺留問題的出現。
通過對上述四種較常見的小區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矛盾沖突的分析,可以發現問題并非僅出在物業服務公司上,作為矛盾另一方的小區業主也有其相應的責任,而且造成此類矛盾沖突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相關政策法規的缺失或不完善。因此,我們在分析和解決此類矛盾沖突時,不能簡單把責任指向矛盾沖突的某一方,而應作全面客觀的分析(包括對外部影響因素的分析),方能得到更加合理的解決方法。
篇3:前期物業管理的矛盾處理及應對措施淺析
前期物業管理的矛盾處理及應對措施淺析
從上世紀九十年代起至今,由于房地產業的崛起,新建商品房如雨后春筍般的一座座拔地而起。然而伴隨著一片片新建小區的交付,一系列相應矛盾也隨之產生,房屋質量缺陷問題、虛假廣告問題等成了房地產市場的通病。
近幾年來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這些舊的矛盾不僅沒有得到根本解決,而且隨著業主維權意識及維權行為的增強,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對物業管理企業來講:一方面,物業公司收取業主的物業管理費,理應為業主服務,維護業主的利益;另一方面,在前期管理階段物業服務合同是與開發商簽定的,還有很多物業公司又是開發商的子公司,說白了,要遵照開發商的意圖辦事。
一旦出現矛盾,物業管理企業還真不知該如何處理。有時在處理這些矛盾時往往是出力不討好,兩頭都得罪。那么物業管理企業該如何扮演好這個角色?該如何真正起到一個潤滑劑和橋梁作用?以致更好的解開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的這些心結,從而構建一個和諧的居住社區,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物業企業要了解引起開發商、業主之間矛盾的焦點,大致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房屋質量缺陷問題。
可以說由于房屋質量缺陷問題而所引起的矛盾在所有的因素中占75%比例。主要是一些開發商為了追求最大利潤空間,提倡只要滿足規范即可;為了避免延期交房,刻意加快施工進度,從而放棄了對施工工藝的管理要求;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對施工環節缺少監督等。比如:房屋裂縫的產生問題,我們就發現一些開發商要求設計單位,對于搭配鋼筋的設計在一定的允許范圍內盡量減少對鋼筋的配置,以節約成本;為了加快建房速度,減少了如混凝土澆灌后的保護工序等,這些房屋質量缺陷問題會直接激化業主與開發商的矛盾。
(二)廣告中所宣傳的與實際不符,夸大承諾。
由于近幾年商品房銷售形勢十分火爆,許多樓盤開盤甚至出現了業主排隊現象,導致業主在買好房子后對于房屋具體位置、小區的具體配套設施等缺少細致的了解,開發商也存在改變原來設計和承諾的現象,到交房時業主才發現與現場模型、廣告的宣傳或銷售人員的介紹有很大距離,比如:小區配套設施不到位等,從而引發了業主與開發商的糾紛。
(三)不合理的市政建設。
不合理的市政建設給小區業主帶來了噪音、采光通風不佳、環境污染等影響。當然,這些問題不是開發商所造成的。但是,當業主在投訴無門的情況下,必然會要求開發商出面與政府協調,解決上述問題;而一旦協調不成無法滿足業主要求時,業主就往往會把怨氣出在開發商身上。
二、物業管理企業要主動協調
我國憲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也就是說,物業管理企業是物業管理的執行人,必須尊重和保護業主的不動產(房屋),認清物業管理的職責。對于開發商與業主之間的一些矛盾,雖說與物業公司無直接關系,但是不能簡單地推脫了事,應積極主動協調開發商和業主的關系,對業主還是開發商都應給予耐心說服,爭取早點解決雙方的一些爭議。這樣做不僅可以避免業主把矛盾轉嫁給物業(以此拒交物業管理費),而且開發商也需要這么一座橋梁,給他們與業主之間牽線搭橋,建立溝通協調的平臺。
三、物業管理企業要切實提高自身素質,積極尋求化解方案。
古人云: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以往物業管理企業在前期管理中面對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矛盾采用回避、推脫了事的態度,總擺出一付很無辜很無奈的樣子,來換取業主對物業公司的同情。但是,幾年來的工作經驗告訴我們,凡是與業主相關的事,物業管理企業是脫離不了的,還不如先練好自己的內功,對今后可能會產生爭議的事事先盡量考慮的周全些。這樣做的目的,一是盡量避免發生糾紛;二是即使發生矛盾后又有解決協調的方案。對于上述前期管理中開發商與業主的一些矛盾,談一些工作經驗。
(一)對于房屋質量缺陷問題、物業管理企業必須要非常重視這個問題,因為對大多數業主來講,居住的房屋是他們價值最大的私人財產,是他們通過自己的勞動和克儉積攢乃至一生的財產。所以在前期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接管驗收制度。如建立由開發商、物業公司、施工隊、監理公司組建的驗房小組;利用一系列表單對整個驗收、維修整改、房屋移交等過程有一個控制,特別提醒的是,在接管驗收之前,必須與開發商達成以下協議:
l.物業管理企業必須獲得對施工隊質保金的控制簽字權;
2.獲得保修期內維修的主動權;
3.規定報修、修復的時間。
如報修后必須在3天內完成,一旦超過這個時間就由物業公司派自己的維修隊伍進行修理,修理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從工程余款及質保金中扣除。其次嚴把驗收接管關。物業公司工程人員在接管驗收中必須仔細認真,一方面按照國家建筑規范的標準來檢查房屋是否存在質量缺陷問題(如裂縫等),另一方面以業主的眼光來觀察,看那些容易會引起業主投訴的(如箱變位置影響底樓采光等),上述問題必須在交房前整改完畢。最后在交房前建立一套房修制度,用來對今后保修期內維修的控制。
之所以在交房前考慮建立接管驗收制度、維修協議、房修制度等,目的就一個,在交房前盡量避免出現房屋質量缺陷問題,健全各類制度也是便于今后對施工隊維修質量、維修時間的控制,以減少業主的投訴。如在交房后出現質量缺陷問題,物業公司也要積極地幫助業主與開發商協調好修理、賠償事宜。
(二)對于虛假廣告以及不合理的市政建設而引起的一系列問題,物業公司應積極派人從事協調工作,如出面組織業主與開發商、相關部門對話。必要時聘請律師、咨詢師等專業人士,為業主進行必要的知識培訓,指導業主使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三)對于某些持有不良目的的業主,物業管理企業除了勸阻、制止他們的一些偏激行為外,還要做好小區的宣傳工作,弘揚正氣。
總而言之,物業管理企業在處理開發商、業主、相關部門之間產生矛盾時,要以積極的態度去面對,盡可能把矛盾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