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中心商戶管理制度
一、統一經營管理守則
1.總則
1.1目的
為共同促進UTY購物中心(以下簡稱“UTY”)的繁榮與發展,充分保障每位經營者以及消費者的合法利益,不斷提高和完善商場的經營管理體系和商業信譽,規范經營者的交易行為,將商場全體經營者管理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特制定本守則。
1.2本守則適用于z**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管公司”)實施管理的UTY購物中心。
1.3全體經營者應當遵循合法經營、依法納稅、公平交易、平等競爭的經營原則,必須遵守和執行國家、地方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1.4全體經營者同意遵守商管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規定,按照統一經營管理守則的相關內容管理經營者員工并對其行為負責。
2.經營者入場管理規定
2.1經營者所經營商品必須符合UTY與商戶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的相關規定。
2.2經營者所經營商品必須符合UTY的商業定位:時尚、流行、優質、實價。
2.3經營者所經營品牌、品類必須提前向商管公司提出申請,商管公司根據品牌的知名度、美譽度、品牌形象以及其在本地或外地商場、專賣店的銷售情況進行綜合審核和篩選,結合品類規劃決定其經營區域和經營面積,確保每家商戶經營的穩定性,為今后UTY的持續穩場、旺場經營奠定良好基礎。
2.4經營者所經營的商品質量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須向商管公司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商標注冊證、經銷授權書等證照復印件,并承諾不經營假冒偽劣、質次殘缺商品,對所經營商品均須提供由國家相關部門機構認可的質量檢驗合格的相關質檢報告,以證明其產地、品質、合法身份等情況。
2.5經營者所聘用在UTY工作的現場管理人員、營業員、收款員、業務員等均視為經營者員工。所有經營者員工上下班必須佩帶工牌,并在規定時間內按商管公司指定的員工通道出入。
3.經營者裝修管理規定
經營者必須嚴格按照《裝修服務手冊》和相關流程進場裝修。
4.經營者經營行為管理規定
4.1為確保UTY的有序經營,使UTY經營管理納入高效、民主、相互支持、相互監督的管理機制,商管公司組建一支強大的管理團隊,為UTY共同經營、共同決策、共創繁榮打下堅實的配合、協作基礎。
4.2經營者在合同經營期內所經營商品必須嚴格限定在合同約定的經營范圍內,如確需進行商品品牌、經營區域及經營面積的調整,須提前向商管公司提出申請并由商管公司進行嚴格篩選、備案。為了保持UTY的經營定位、業態規劃、品類經營分區和各個經營分區的品牌組合,從而實現持續穩場、旺場,并維護經營者利益及對經營者負責,商管公司將對品牌進行審核、篩選及對調整經營區域、經營面積進行分析,以便使經營者做出合理選擇。如未經商管公司許可超出約定的商品、品牌經營范圍,或擅自停業、關鋪、變更營業時間等,商管公司有權予以制止并保留采取其他制約行為的權利。
4.3品牌優勝劣汰、優化品牌組合是不斷提升UTY整體競爭力的手段。經營者在經營期間確因經營實力、經驗或品牌風格定位不適合市場競爭而難以為繼的,為了維護UTY整體運營的穩定性,商管公司將及時提出調整申請的和建議調整的品牌經營狀況報告,做出合理評價,并將及時將有發展潛力的品牌及商戶調整到位。
4.4經營者在每日營業前須將相應的營業執照和相關證照放在店鋪明顯位置處。
4.5營業時間按照UTY購物中心統一規定執行。
4.5.1UTY營業時間定為:早10:00--晚10:00。在該時段內,所有商戶必須保持開店營業狀態。視季節變化、法定節假日或商戶經營狀況,營業時間可做提前或推遲的調整。外鋪在確保不影響內場安全等管理的情況下(如與內場相連接的門內、外加鎖),可在上述營業時間的基礎上向商管公司書面申請提前或推遲營業時間。
4.5.2按上述營業時間,經營者員工應在開店前1.5-1小時進入UTY,并在閉店后10-30分鐘離開UTY。
4.6經營者及其員工必須遵守以下統一的UTY經營管理服務標準:
(1)統一物業管理;
(2)統一營業時間;
(3)統一經營者員工日常服務規范。
4.6.1對于在本地統一裝修陳列形象及店員著裝形象管理的品牌,在UTY的該品牌店鋪內應做到以下統一管理原則:
(1)統一使用POP廣告的樣式及書寫標準;
(2)統一使用銷售小票;
(3)統一使用工牌樣式、佩帶標準。
4.6.2對于在本地未統一裝修陳列形象及店員著裝形象管理的品牌,必須做到在UTY范圍內執行如下統一管理原則:
(1)統一使用UTY的POP廣告形式;
(2)統一使用UTY的工牌樣式、佩帶標準;
(3)統一使用UTY的銷售小票。
4.7經營者所售商品或其包裝上應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的產品標識標注的規定,真實、有效、完整地標注產品標識,并須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2)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
(3)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4)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5)服裝、紡織使用說明的標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消費品使用說明紡織品和服裝使用說明”執行,必須標注內容包括: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產品名稱、產品型號和規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滌方法、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產品質量等級、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等。
(6)經營者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確保一貨一簽,貨簽對應;物價部門規定實行限價和監控的商品,應遵守其規定定價;物價牌嚴禁涂改后繼續使用,破舊物價牌應當及時更換;價格變動時應及時更換物價牌,嚴禁隨意口頭打折降價。員工必須按照物價牌標示的價格出售商品,如商品需要降價或打折銷售的,應該用紅色降價物價牌標注,任何未以物價牌明確標注降價的打折行為均視為違反UTY的物價管理規定。
4.8經營者在進行促銷宣傳時使用的POP紙,必須使用UTY統一的POP宣傳紙或該品牌統一使用的POP紙,內容以真實、簡潔、明確為原則,不允許隨意使用清倉處理、甩貨、大減價、跳樓價等宣傳忌語。必須明示活動時間期限和優惠范圍。文字須用電腦刻字、美術書
寫 形式書寫的規范文字明確標示,不允許使用其它字體標示。店鋪櫥窗玻璃原則上不得粘貼任何形式的廣告和宣傳品。店鋪內盡量不采用易拉寶、*展架作為宣傳,建議采取30CM*40CM左右的立牌置于貨柜(架)之上。4.9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對于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如出現明顯質量問題憑購物憑證七日之內保退,十五日之內保換;屬于保修期范圍內的商品應予免費維修。其他特殊商品參照國家相關“三包”規定執行售后服務。除此之外,其他有爭議的商品質量糾紛可參照《消法》相關規定執行。如因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對消費者造成損害或傷害,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經營者負責。
4.10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4.11經營者必須遵守以下《誠信宣言》,并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1)誠信經營,規范管理;
(2)微笑服務,禮貌待客;
(3)儀態端正,用語文明;
(4)買賣公平,童叟無欺;
(5)貨真價實,假一賠二;
(6)購物開票,售后三包;
(7)依法納稅,按約繳費;
(8)顧客有難,鼎力相助;
(9)公開監督,獎懲分明;
(10)公益事業,人人有責。
4.12經營者出售的商品,必須使用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具須檢驗合格并在檢驗期內。
4.13禁止經營下列物品:
(1)國家規定實行統一經營、專營的商品(有經營權的單位組織上市的除外);
(2)受國家命令保護的動、植物及其制品;
(3)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變質腐爛的食物,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產品及其食用制品和未經檢疫、檢驗的畜、禽及其食用制品;
(4)爆炸物品、劇毒物品、化學危險品、麻醉品、放射性物品。
(5)假冒偽劣商品;
(6)*、淫穢和宣傳迷信的書刊、畫片、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7)國家規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4.14經營者及其員工在UTY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損害商場的裝飾、裝修及其他公共設施;
(2)占有和妨礙公共區域、設施的正常使用;
(3)聚眾喧鬧或發出超出標準規定的噪音;
(4)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利用計量器具弄虛作假、短斤缺兩;
(5)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6)欺行霸市、強買強賣;
(7)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
(8)設賭、算命等有礙社會主義文明建設的行為;
(8)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4.15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和司法機關檢舉、控告經營者經營和管理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4.16經營者應及時與商管公司溝通經營狀況,每天如實登記銷售額,商管公司將負責做好保密工作。
4.17經營者入場商品必備證照和材料詳見《商品索證目錄》。
5.各項繳費、押金、保證金的管理規定
5.1經營者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繳納租金、物業管理費、鋪內電費、水費、燃氣費等相關費用;使用廣告位的,還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繳納廣告位使用和管理費。
5.2履約保證金:
(1)經營者應向商管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作為在UTY經營期間遵守《統一經營管理守則》的保證金。
(2)經營者在合同期內違反《統一經營管理守則》而對UTY或商管公司造成損害的,視損害程度商管公司工作人員有權按扣罰標準從履約保證金中做相應地扣除,經營者應在接到書面通知后5日內補足履約保證金。
6.經營行為的延續與終止
6.1經營者自行決定終止經營,應提前一個月向商管公司提出申請并進行備案,新引進品牌須經商管公司進行審核,按經營者入場管理規定執行。
6.2在任何情況下租賃使用人在合同期內均不得向第三者轉讓、轉租或與第三者共同使用合同所約定的經營場所。
6.3經營行為的延續:
經營者應在合同屆滿之日180天前向商管公司提出延續經營的書面申請,雙方在合同屆滿之日90天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及補充條款。
6.4經營行為的終止:
經營者應在合同終止日前30天向商管公司提出終止經營的書面申請,在合同未到期前應保證正常營業;經營者在任何情況下如未提前30天通知商管公司而發生自行撤店行為,均視為經營者違約,商管公司有權進行制止并享有扣除經營者履約定金的權利。
7.安全、交通、消防的管理規定
7.1各商戶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必須配合商管公司的安全檢查工作,確保安全設施保持良好的正常狀態。
7.2不得容留任何人在店鋪內住宿(特殊情況并經商管公司批準同意除外)。
7.3店鋪內高柜或貨架的擺設不準遮擋消防栓、電表、配電箱,并距消防探頭、煙感器和消防卷簾門0.5米以上。上述設施未經許可不得更改且應保持整潔、有序和安全。
7.4在不影響UTY場內消防廣播和其他商戶經營的情況下,店鋪內如因經營需要需安裝影視、音響等促銷用設施設備的,須以書面形式報商管公司留存;如影響UTY場內消防廣播和其他商戶經營的,商管公司有權立即制止并采取措施消除之后的影響。
7.5各商戶店鋪內設施設備需維修、調換的,商管公司提供有償(成本價)服務。
7.6經營者不準在店鋪內堆放雜物、亂貼亂掛。
7.7經營者應積極參與群防群治建設,認真做好自我防盜、防火、防治安、防災害事故的工作,發現治安、交通、消防問題應主動、及時向商管公司物管部及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嚴禁在店鋪內使用電爐、電飯煲等與經營無關的電器、設備。
7.8車輛進出商場(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必須按規定路線和時間行駛,嚴禁超速行駛和鳴號。
7.9車輛必須按規定停放,不得亂停亂放。
7.10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載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及漏油車輛進入商場。
7.11為了確保公共區域地面的長期使用并保持美觀,所有經營商戶均有義務在日常經營中維護、保養公共區域地面,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運送貨物,使用膠輪運輸工具或由商管公司提供的專用運輸(送)工具
(建議從專用通道運送貨物),不能使用鋼輪運輸工具或將箱子、貨柜、道具等物品直接在公共區域通道上推行。7.12各商戶在運送超高、超長、超重貨物時,必須在規定的非營業時間內進行,并在商管公司委派的專人監督下進行。
7.13各商戶在運送貨物時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必須依法承擔責任及賠償損失。
7.14經營者必須將配備的滅火器放置在指定位置,如發現損壞,須及時通知商管公司物管部,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不得隨意轉移其位置。
7.15業主、經營者必須保持各自樓梯、走道和出入口暢通無阻,不得在公共場所、道路、通道、綠地上堆放貨物、雜物。
8.市容、衛生、綠化管理規定
8.1自覺愛護公用設施、設備和公共環境、綠化、衛生。
8.2經營者必須按照規定擺賣,保持商品擺放整齊,不得占道經營。
8.3經營者及其他單位、個人需要在UTY制作遮陽篷或在公共位置安裝廣告、招牌、燈箱或張掛標語的,必須經過商管公司審批。
8.4未經商管公司批準,嚴禁在公共位置亂搭亂建或亂涂亂張貼。
8.5商管公司物管部負責商場公共場所的日常維護工作,確保商場公共場所的垃圾日產日清。
8.6經營者自行負責各自室內清潔工作,嚴禁亂拋垃圾,裝修垃圾、建筑垃圾、營業垃圾由租戶承擔費用,由商管公司統一清運。
8.7愛護UTY內的公共設施、設備;嚴禁踐踏綠地,攀折花木。損壞公共設備,破壞綠化的,須照價賠償。
8.8嚴禁乞討、撿破爛等影響市容和管理秩序的人員進入UTY流竄。
8.9UTY的市容、衛生、綠化監督檢查工作由商管公司管理部協助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實施。
9.法律責任
9.1對經營者違規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9.2非法侵占、破壞UTY場地、設施或其他財產的,商管公司有權責令改正,否則商管公司將代為清理并向違規者追繳相關費用以賠償損失。
9.3經營者(業主或使用人)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商戶進場管理
1、目的:為規范各商戶進場前資質審查,便于合同簽定符合公司的定位要求
2、適用范圍:購物中心各個商戶進場
3、工作要點:
1)購物類的準入制的管理
①、品牌資質:生產許可證書、商品質檢證明、商標注冊登記證書、
②、經營者資質:委托經營代理書(注明時間的有效期)、營業執照(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證)、稅務登記證
③、商品資質審查:申報的品牌與實際經營的商品名稱一致性,
2)非購物類的準入制的管理
①、品牌資質:商標注冊登記證書
②、經營者資質:特種行業的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法人或自然人的身份證)、稅務登記證、品牌加盟的許可證
3)經營者準入制的管理
①、審查經營類型,是否與業態規劃和商場定位相符;
②、審查經營者的經濟實力;
③、審查經營者的經營能力;
④、審查經營的品牌優勢;
⑤、審查經營的商品風格;
⑥、審查經營商品價位水平;
⑦、審查經營者經營的品牌或商品的市場反映;
⑧、審查經營者在其它店的銷售業績;
4)招商部負責任人審核通過后,填寫《租賃合同審批表》,通過程序審批。
5)任何租賃合同都需上報公司程序審批。
6)審批結束后,由招商部負責與商戶簽訂《租賃合同》,同時由財務部向租戶收取合同約定的所有費用。
7)《租賃合同》為標準版本,不能做任何修改。如需作修改,修改內容需報公司程序流程審核同意后,方可執行簽訂。
8)費用交清后,由營運部管理人員發《收鋪通知書》給租戶;同時營運部復印《收鋪通知書》歸檔,以便營運部清理準備商鋪。
9)租戶接房時,營運部管理人員和工程部經辦人員共同陪同租戶接房,并填寫《商鋪驗收交接表》。手續完善后由營運部保留《商鋪驗收交接表》原件存入租戶檔案中。
10)交房結束后,由營運部跟進租戶裝修進場管理事宜。
三、商戶撤場管理
1、目的:承租方合同到期時,為明確商戶撤場時的雙方的義務,使商戶撤場流程更明確。
2、適用范圍:購物中心各個商戶撤場工作
3、工作要點
1)承租戶提前或合同到期撤場須提交撤場申請書至營運部;
2)營運部須在一周之內對承租戶提出的申請進行回復(同意或不同意,須講明原因);
3)同意撤場的承租戶營運部應在規定撤場時間填寫《租戶退租審批表》,按《租戶退租審批表》填寫的內容要求審定承租戶應繳的費用或應扣費用與保證金。
4)提前撤場承租戶的租賃保證金不退還。營運部審核費用后簽字轉財務相關負責人;
5)財務相關負責任人審核撤場承租戶有關費用是否結清,并在《租戶退租審批表》上簽字;
6)工程部門在退租日,承租戶應按租賃接房時的《租戶商鋪交接單》上的項目進行清點,如水電氣表、噴淋、電話、空調及相關設施設備,并確認水電氣截至度數。如設施設備有損壞,承租戶需進行維修或更換,否則,工程物業部門將計算維修或更換成本。工程物業部審核出應扣的費用,并在《租戶退租審批表》上簽字,收回商鋪并把表格交至財務部,同時抄送營運部。
7)財務主管負責審核租戶繳款與應扣款情況后簽字確認后提交營運部門負責人;
8)營運負責人審核《租戶退租審批表》后簽字確認;
9)承租戶正常退場,按合同約定時間和租戶退款管理辦法至項目財務進行結算;承租戶提前撤場,須按購物中心公司申報程序上報公司審批后方可執行。
10)得到確認和審批后,租戶參照《租賃合同》中租戶退款管理規定領取應退款項。
篇2:商戶管理規定:《租賃合同書》補充條款
商戶管理規定--《租賃合同書》的補充條款
甲方:-----------------
乙方:
為了規范商場管理,保持良好的商場經營環境,使整個商場正常有序的運行,特擬定如下規定:
一、統一著裝,保持良好的市場形象和個人形象,做到禮貌待客,文明經商。
二、嚴格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周一至周五從09:00-21:00;周六至周日09:00-21:30)。
三、商場內不得抽煙、喝酒、下棋、打牌、吃零食、聚眾鬧事等,給顧客一個良好的購物環境。
四、不得在商場內搞迷信活動,禁止在鋪位內擺放神龕及燒香.
五、實行統一收銀的管理辦法(僅收定金),商戶不得場外交易或私自收銀。
六、不得在商場內擺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使用明火。
七、不得在商場內亂接電線,妨礙消防工作。
八、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工商、稅務管理規定,按章納稅(費),不做違法亂紀的事。
九、各商戶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所有商品明碼標價,營業執照放置于明顯位置,不得欺騙、誘導消費者以及在商場內大聲喧嘩,與顧客發生過極沖突。
十、積極配合營運部投訴中心的調解工作及相關事宜,服從管理處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上級職能部門所裁定的調解決定。
十一、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經營,不得違章經營。
十二、積極配合管理人員做好商場管理工作。
十三、遵守法律、法規禁止的其它一切事宜。
以上規定,希望各商戶積極配合,服從公司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合同規定。如有違反,商場營運部將依照相關制度作出如下處理:
(一)警告;
(二)罰款;人民幣20元----500元
(三)營業員屢教不改者,將其清退出場;
(四)商戶嚴重違反合同及商場規定者,勒令其停業整頓,或解除合約收回鋪位,責任由商戶自行承擔。
十三、本《商戶管理規定》作為《租賃合同書》的補充條款,與《租賃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規定為租賃合同書附件,望各商戶嚴格遵守。
本《商戶管理規定》一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
甲方:深圳市**家居廣場乙方:
地址:地址:
電話/傳真:電話/傳真:
代 表 人:代 表 人:
日期:日期:
篇3:物業轄區商戶管理服務協議書
物業轄區商戶管理服務協議書
甲方:營業執照號:
乙方:**物業()有限公司管理處
甲方□租用/□購買本管理服務區域□商鋪/□寫字樓/□商場號,從事經營,建筑面積為平方米,甲乙雙方構成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為維護房屋建筑及附屬設施的正常使用,保持乙方所管理服務的區域內正常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的正常開展,同時為甲方營造正常的經營環境,確保甲、乙雙方及乙方管理服務區域內其他顧客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的其他政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經雙方友好協商,制訂本管理協議書: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1、甲方有義務證實具備合法經營的證明,從事與其相適應的經營范圍,乙方備份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2、甲方有權合法使用其租用或購買的物業,合理使用商戶內各類設施,并確保設施完好無損。正常的營業時間為早上至晚上。
3、甲方有權使用本管理服務區域內的公共設備、設施。
4、甲方有義務監督乙方的管理服務工作,有權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意見或建議。有義務協助配合本管理服務區域的治安防范工作,及時舉報不法行為,維護正常經營秩序。甲方如需裝修,須遵守政府部門及本管理處裝修管理規定,事先辦好裝修手續,未經允許請勿擅自改變房屋外貌及內部水、電等設施。
5、甲方有義務按規定及時交納各項管理服務費及其它費用。
6、甲方應按消防規定配備滅火器材,并加強防火措施,未經乙方同意,請勿私自接駁臨時電源。在未發生火警火災的情況下,請勿擅自動用消防設備。
7、甲方如在租用期內將商鋪轉租他方時,須到管理處辦理轉簽協議的登記手續。
8、甲方應維護本管理服務區域范圍內環境衛生及園林綠化,保持門前衛生清潔,生活垃圾應放在指定的垃圾桶內。
9、甲方承諾并遵守政府有關法規規章及本管理服務區域所禁止的下列行為:
門前擺賣、占道經營或堆放物品。
從事有油煙污染、噪音污染的行業,或使用大功率的喇叭,制造噪音擾民。
聚眾吵架、斗毆,或從事賭博、販毒、吸毒、色情等活動。
飼養寵物。
在室內存放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危險品。
公共場所擺設神位及燃燒香燭。
未經乙方同意,移動、挪用公共設備、設施從事經營活動。
其他禁止的行為。
10、甲方所經營的物業場所如屬甲方購買的,在將本物業提供予第三方使用時,甲方應將第三方情況及時知會乙方,并由第三方與乙方另行簽訂商戶管理服務協議。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1、乙方有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管理服務區域的物業管理合同,就本管理服務區域范圍實施一體化的物業管理服務。
2、乙方管理人員有責任履行管理責任,組織、協助有關政府部門就甲方承租范圍內的衛生、消防、治安等方面進行檢查與落實。
3、乙方有義務接受甲方對承租范圍內同甲方有關的各項管理服務工作的監督、意見或建議,提供優質服務。
4、乙方有責任向甲方收取管理服務費及其它費用。
5、乙方須定期檢查、維修和保養甲方承租范圍內同甲方經營有關的、屬乙方負責的各種公共設施、設備,確保這些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6、乙方須維護本管理服務區域內公共設施及公共部位的清潔衛生,并作好綠化養護工作。
7、因緊急情況等需要,經事先通告甲方后,乙方可暫停甲方的水、電等供應,完成后應盡快恢復。
8、乙方有責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管理服務區域管理規定,制止甲方的違章行為,消除消防、治安等隱患,甲方應在限定時間內進行整改。9、當本管理服務區域公共秩序因甲方人員或業務對象等原因遭到破壞或可能導致混亂時,乙方有權制止有害行為的發生或禁止其進入,情況嚴重時將交公安機關等部門處理。
10、其他:
三、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四、管理服務費用
1、管理服務費按照人民幣/月·米元計收,合計每月管理服務費為人民幣元。
2、其它約定:。
3、管理服務費及其它費用每收取一次,每為繳費日期,甲方必須按時交納各項費用,如未按期交納,每日按總額的5‰計收滯納金,若超過一個月未交費,將被視為違約行為,乙方有權中止管理服務直至停水、電、氣等,或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追繳。
4、合同簽訂時即開始計收管理服務費。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負責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
負責人:
日期:
乙方:**物業()有限公司
管理處
負責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