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的收集與管理
第一條、 全體員工應加強工程檔案資料管理意識,注意收集公司或部門在工程項目相關的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文件資料
第二條、 為了保證工程檔案材料的齊全、有效,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應歸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檔案管理人員接受各類文件資料均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及時做好歸檔工作,分類編目
第四條、 工程檔案應明確專人進行管理,專柜存放,定期檢查,防止損壞和丟失
第五條、 檔案存放地點應安全可靠,并應采取必要措施對不同介質的檔案妥善保存
工程檔案的收發、調閱
第一條、 工程檔案的原件由檔案管理部門統一收存,需用部門和人員使用復印件
第二條、 各種證件、文件的復印件需由工程檔案管理部門統一復印、發放,并辦理發放手續,各經辦人不得自行復印存留
第三條、 工程檔案的調閱及使用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原件的調閱必須注明使用目的、歸還日期,并辦理調閱手續。逾期不能歸還,需由主管領導批示
第四條、 檔案原件或資料原件需要轉發的,應由送交人簽字并注明轉發部門
第五條、 歸還檔案時,管理人員必須仔細檢查清楚,發現有遺失或損壞現象的應及時報告部門領導
篇2:施工檔案收集管理辦法
檔案的收集與管理
第一條、 全體員工應加強工程檔案資料管理意識,注意收集公司或部門在工程項目相關的工作活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類文件資料
第二條、 為了保證工程檔案材料的齊全、有效,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應歸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檔案管理人員接受各類文件資料均應辦理登記手續,并及時做好歸檔工作,分類編目
第四條、 工程檔案應明確專人進行管理,專柜存放,定期檢查,防止損壞和丟失
第五條、 檔案存放地點應安全可靠,并應采取必要措施對不同介質的檔案妥善保存
工程檔案的收發、調閱
第一條、 工程檔案的原件由檔案管理部門統一收存,需用部門和人員使用復印件
第二條、 各種證件、文件的復印件需由工程檔案管理部門統一復印、發放,并辦理發放手續,各經辦人不得自行復印存留
第三條、 工程檔案的調閱及使用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原件的調閱必須注明使用目的、歸還日期,并辦理調閱手續。逾期不能歸還,需由主管領導批示
第四條、 檔案原件或資料原件需要轉發的,應由送交人簽字并注明轉發部門
第五條、 歸還檔案時,管理人員必須仔細檢查清楚,發現有遺失或損壞現象的應及時報告部門領導
篇3:大學實驗室基本信息收集建檔管理辦法
大學實驗室基本信息收集、建檔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實驗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是實驗室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制定相關政策、進行科學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根據教育部第20號令《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為了更科學、規范的做好實驗室檔案和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工作,保證統計數據的真實可靠,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實驗室檔案和基本信息范圍與內容
第二條 實驗室基本情況
實驗室建制文件;實驗室名稱、編號,實驗室面積,實驗用房面積統計表;實驗用房分布平面圖,實驗用房增減變動情況;實驗室維修改造基本信息;實驗室沿革和主要特色。
第三條 實驗教學基本情況
實驗教學大綱,實驗課程及項目;每學期的實驗教學任務、實驗實際開出記錄,實驗室開放記錄;實驗教學課表及實驗項目統計,實驗教學的考核辦法,實驗報告、預備實驗報告等有關記錄、報表。
第四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基本信息
儀器設備固定資產分戶帳、低值儀器設備分戶帳、領用單等;儀器設備技術資料、使用記錄、維修記錄等;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論證報告、技術協議、合同、安裝驗收報告、技術資料、使用記錄、損壞維修記錄等;消耗材料領用記錄等。
第五條 實驗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記錄
學校和主管部門下發的有關實驗教學和實驗室工作的文件;實驗室各項崗位責任制、分工細則及管理制度;實驗室專職人員工作日志;易制毒及劇毒化學品領用臺賬及使用記錄冊;實驗室研究活動記錄;人員考核記錄;培訓計劃及實施情況;實驗室工作計劃;研究論文;成果鑒定證書;自制或改造的實驗儀器設備裝置的驗收報告;實驗室改造情況等資料。
第六條 實驗室經費使用情況
實驗室年度儀器設備購置、實驗消耗、儀器設備維修、條件建設等經費支出情況統計;實驗室年度科研項目、對外培訓、測試、技術協作、勞務等收入情況統計等。
第七條 人員基本信息
實驗室專職、兼職人員組成、結構及變動情況;實驗室人員的培訓、進修情況;實驗室人員的考核、獎懲情況。
第三章 基本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第八條 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是實驗室日常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實驗室工作的專職人員、教學和研究人員有義務、有責任向信息管理人員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九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應及時填寫有關各類記錄,儀器設備、安全檢查等表格。
第十條 實驗室工作人員要做好教學及科研活動記錄,要做好個人工作日志記錄。
第四章 基本信息的上報及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有關實驗室的基本信息采用二級管理,學校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各二級單位由實驗室主任負責。
第十二條 實驗室基本信息的準確性由各實驗室主任負責。
第十三條 實驗室對基本信息必須定期進行整理統計,按相關要求及時填寫有關報表,按時上報。
第十四條 實驗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后,按實驗室工作檔案的要求,分類匯總,報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存檔或由實驗室自行歸入工作檔案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實驗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和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