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市紀委海門市監察局案件線索集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線索管理,確保違紀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有效查處,根據中央紀委《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監督管理工作規則(試行)》(中紀發[20**]2號)等規定,結合海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案件線索是指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對象涉嫌違*紀、政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
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全市紀檢監察機關重要案件線索的集中管理。
第四條
案件線索管理堅持“集中管理、嚴格保密、規范管理、分級辦理”原則。
第五條
案件監督管理室對下列案件線索進行集中管理:
(一)同級黨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線索;
(二)領導批示或交辦的案件線索;
(三)上級紀委交辦的案件線索;
(四)檢查室、派駐紀檢監察室等辦案單位在辦案中發現的案件線索;
(五)信訪室收到有成案價值的信訪件,經委局領導批示后分流的案件線索;
(六)本委職能室及鄉鎮(園區)紀委(紀工委)、市直紀檢監察組織工作中發現的案件線索;
(七)從公安、檢察、法院、審計等執紀執法機關獲得的案件線索;
(八)從媒體、網絡、社情民意等其他渠道獲得的案件線索;
(九)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案件線索。
第六條
案件線索的收集:
(一)委局領導、各室收到的群眾信訪舉報件和從媒體、網絡、社情民意等其他渠道獲得的信息,應交信訪室根據工作流程處理。屬于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案件線索的,由信訪室及時分流到案件監督管理室集中管理。
(二)檢查室、派駐紀檢監察室等辦案單位在辦案中發現的案件線索,應及時交案件監督管理室集中管理。
(三)本委職能室工作中發現的案件線索,應及時交案件監督管理室集中管理。
(四)鄉鎮(園區)紀委(紀工委)、市直紀檢監察組織每月上報一次發現案件線索情況,重要案件線索及時上報。
(五)案件監督管理室應加強與有關執紀執法機關的溝通聯系,定期從執紀執法機關及媒體等渠道搜集案件線索。
第七條
案件監督管理室制作案件線索材料交接單,對提交給案件監督管理室的案件線索,應明確專人交接,確保手續完備、交接清楚。
第八條
案件監督管理室指定專人負責案件線索登記,填寫《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線索材料登記表》,建立案件線索臺賬。
第九條
市紀委、監察局建立案件線索集體排查小組,由委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案件監督管理工作和案件檢查工作的副書記任副組長,負責案件監督管理工作和案件檢查工作的委局領導、檢查室主任、案件監督管理室主任為成員。負責對違紀案件線索定期進行篩選和甄別,確定辦理方式及承辦室。
第十條
實行月度案件線索集體排查制度。對案件監督管理室提交的初步建議,集體排查小組成員每月進行一次集體排查,對案件線索進行分析評估。
第十一條
案件線索集體排查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步建議。案件監督管理室在月底前,將當月接收、登記的案件線索進行匯總,并提出初步建議,提交案件線索集體排查小組評估。
(二)月度分析。每月10日前,案件線索集體排查小組對案件監督管理室提出的初步建議,進行認真分析,形成分析意見。必要時召開集體排查會進行研究。
(三)匯總審批。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整理匯總案件線索集體排查小組的分析意見,報分管領導及時簽批。
(四)定期清理。每年度集中清理一次,對反映問題不具體、可查性不強、領導批示暫存的案件線索,經分管領導審核,報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單獨保存。
第十二條
案件監督管理室應認真落實領導簽批的集體排查意見,對要求交辦的案件線索及時交辦。案件監督管理室填寫《案件線索交辦單》,與承辦單位辦理交辦的相關手續,并對所交辦的案件線索建立工作臺賬。
第十三條
根據領導要求,案件監督管理室對交辦的重要案件線索,明確專人跟蹤督辦,并告知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接到所督辦案件線索后,應明確承辦人,并將承辦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告知督辦人。
第十四條
督辦人根據實際情況采用電話督辦、書面督辦、現場督辦等方式進行督辦,主要了解和掌握案件線索的去向、進展、結果以及辦理過程中的有關情況。督辦人對所督辦的案件線索建立工作臺賬,督辦工作結束后,及時將資料交管理人員歸檔。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辦結交辦案件線索,應書面說明理由。承辦單位辦結交辦案件線索后,將辦理結果和辦理過程中發現的其他案件線索(填寫《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線索材料登記表》)報案件監督管理室備案。
第十六條
案件監督管理室明確專人管理案件線索有關實物資料。用于保管案件線索實物資料的保險柜、櫥柜應隨時關鎖,鑰匙專人保管。
第十七條
案件監督管理室配置登記案件線索的專用電腦,并設置密碼,指定專人操作,不得與任何網絡相連接。
第十八條
案件線索承辦單位在案件線索辦理過程中,應明確專人保管案件線索資料。
第十九條
因工作需要查閱登記的案件線索資料,須經分管案管工作的領導批準,并嚴格履行手續后方可查閱。
第二十條
案件線索管理、辦理及督辦等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因工作不負責任,發生泄密或其他問題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門市紀委、海門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市紀委監察局案件線索集中管理暫行辦法
*海門市紀委海門市監察局案件線索集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線索管理,確保違紀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有效查處,根據中央紀委《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監督管理工作規則(試行)》(中紀發[20**]2號)等規定,結合海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案件線索是指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對象涉嫌違*紀、政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信息。
第三條
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全市紀檢監察機關重要案件線索的集中管理。
第四條
案件線索管理堅持“集中管理、嚴格保密、規范管理、分級辦理”原則。
第五條
案件監督管理室對下列案件線索進行集中管理:
(一)同級黨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線索;
(二)領導批示或交辦的案件線索;
(三)上級紀委交辦的案件線索;
(四)檢查室、派駐紀檢監察室等辦案單位在辦案中發現的案件線索;
(五)信訪室收到有成案價值的信訪件,經委局領導批示后分流的案件線索;
(六)本委職能室及鄉鎮(園區)紀委(紀工委)、市直紀檢監察組織工作中發現的案件線索;
(七)從公安、檢察、法院、審計等執紀執法機關獲得的案件線索;
(八)從媒體、網絡、社情民意等其他渠道獲得的案件線索;
(九)其他需要集中管理的案件線索。
第六條
案件線索的收集:
(一)委局領導、各室收到的群眾信訪舉報件和從媒體、網絡、社情民意等其他渠道獲得的信息,應交信訪室根據工作流程處理。屬于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案件線索的,由信訪室及時分流到案件監督管理室集中管理。
(二)檢查室、派駐紀檢監察室等辦案單位在辦案中發現的案件線索,應及時交案件監督管理室集中管理。
(三)本委職能室工作中發現的案件線索,應及時交案件監督管理室集中管理。
(四)鄉鎮(園區)紀委(紀工委)、市直紀檢監察組織每月上報一次發現案件線索情況,重要案件線索及時上報。
(五)案件監督管理室應加強與有關執紀執法機關的溝通聯系,定期從執紀執法機關及媒體等渠道搜集案件線索。
第七條
案件監督管理室制作案件線索材料交接單,對提交給案件監督管理室的案件線索,應明確專人交接,確保手續完備、交接清楚。
第八條
案件監督管理室指定專人負責案件線索登記,填寫《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線索材料登記表》,建立案件線索臺賬。
第九條
市紀委、監察局建立案件線索集體排查小組,由委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案件監督管理工作和案件檢查工作的副書記任副組長,負責案件監督管理工作和案件檢查工作的委局領導、檢查室主任、案件監督管理室主任為成員。負責對違紀案件線索定期進行篩選和甄別,確定辦理方式及承辦室。
第十條
實行月度案件線索集體排查制度。對案件監督管理室提交的初步建議,集體排查小組成員每月進行一次集體排查,對案件線索進行分析評估。
第十一條
案件線索集體排查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步建議。案件監督管理室在月底前,將當月接收、登記的案件線索進行匯總,并提出初步建議,提交案件線索集體排查小組評估。
(二)月度分析。每月10日前,案件線索集體排查小組對案件監督管理室提出的初步建議,進行認真分析,形成分析意見。必要時召開集體排查會進行研究。
(三)匯總審批。案件監督管理室負責整理匯總案件線索集體排查小組的分析意見,報分管領導及時簽批。
(四)定期清理。每年度集中清理一次,對反映問題不具體、可查性不強、領導批示暫存的案件線索,經分管領導審核,報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單獨保存。
第十二條
案件監督管理室應認真落實領導簽批的集體排查意見,對要求交辦的案件線索及時交辦。案件監督管理室填寫《案件線索交辦單》,與承辦單位辦理交辦的相關手續,并對所交辦的案件線索建立工作臺賬。
第十三條
根據領導要求,案件監督管理室對交辦的重要案件線索,明確專人跟蹤督辦,并告知承辦單位。承辦單位接到所督辦案件線索后,應明確承辦人,并將承辦人姓名和聯系方式告知督辦人。
第十四條
督辦人根據實際情況采用電話督辦、書面督辦、現場督辦等方式進行督辦,主要了解和掌握案件線索的去向、進展、結果以及辦理過程中的有關情況。督辦人對所督辦的案件線索建立工作臺賬,督辦工作結束后,及時將資料交管理人員歸檔。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辦結交辦案件線索,應書面說明理由。承辦單位辦結交辦案件線索后,將辦理結果和辦理過程中發現的其他案件線索(填寫《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線索材料登記表》)報案件監督管理室備案。
第十六條
案件監督管理室明確專人管理案件線索有關實物資料。用于保管案件線索實物資料的保險柜、櫥柜應隨時關鎖,鑰匙專人保管。
第十七條
案件監督管理室配置登記案件線索的專用電腦,并設置密碼,指定專人操作,不得與任何網絡相連接。
第十八條
案件線索承辦單位在案件線索辦理過程中,應明確專人保管案件線索資料。
第十九條
因工作需要查閱登記的案件線索資料,須經分管案管工作的領導批準,并嚴格履行手續后方可查閱。
第二十條
案件線索管理、辦理及督辦等相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因工作不負責任,發生泄密或其他問題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海門市紀委、海門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物業管理費收取難在何處
物業管理費收取難在何處?
1、開發商遺留問題多,物業管理企業成為替罪羊。
開發商在建設、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如房屋質量問題、樓宇配套設施設備不足、不履行售房時的承諾等,都是業主入住后才發現的。這時,開發商樓盤已經銷售完畢,而行業主管部門對此又缺乏有效監管,所以開發商都理直氣壯地把此類問題交給物業管理企業處理。面對這些問題,物業管理企業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就這樣,一方面是物業管理企業無力解決前期物業問題,另一方面是業主不易找到開發商,而業主往往以拒繳物業管理費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不滿,物業管理企業一開始就卷入了收費難的漩渦中。
2、業主不了解物業管理的實際涵蓋。業主并非物業管理專業人員,對物業管理行業的法律法規不甚了解。當前,業主普遍認為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是“包羅萬象”的,包括保潔、保安、綠化,甚至房屋出現質量問題也應全部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其實,業主的這些認識都是帶有一定的局限性,因為類似房屋質量問題都應由房屋施工單位等來負責處理,物業管理企業并沒有權利來處理這些問題,但是業主對此并不了解,在物業管理企業沒有及時解決他們所碰到的問題時,有的業主就會以物業管理企業服務不及時、不到位為借口拒交、少交或者欠交物業管理費。
3、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提供的服務不夠專業。物業管理企業的從業人員素質不盡相同,一些服務意識差,服務不到位、不夠專業的員工在物業管理行業里也是大有人在。有的物業管理企業管理者對員工的服務態度和服務技能不重視,導致了企業員工在對業主進行管理服務的過程中無法擺正自己的位置,這樣就容易出現員工對業主只管理不服務,服務態度不好等有損企業形象的行為,極其輕易引起業主對物業管理企業的不滿,所以導致物業管理企業在收取物業管理費用的時候“遭遇”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