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房產轉讓合同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郵編:郵編:
簽章:簽章: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合同編號:
目錄
第一部分:合同說明
第二部分:雙方的基本情況
第三部分:房屋土地情況概述
第四部分:房屋出售價格及手續
第五部分:爭議的解決
第六部分:合同附件
第七部分:合同簽署
第一部分:合同說明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經協商后簽字(蓋章)生效。
1.2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持二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部分:雙方的基本情況
甲方(出售方):
法人代表姓名:
地址:
郵編:
聯系電話:
傳真:
乙方(購買方):
法人代表姓名:
地址:
郵編:
聯系電話:
傳真:
第三部分:房屋土地情況概述
3.1甲方自愿將座落于__________轉讓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地產已做了充分了解,自愿購買該房地產。
3.2上述房產全部以現況為準,雙方簽訂合同房產及土地交付乙方后,雙方永無爭議。
第四部分:房屋出售價格及手續
4.1經雙方協商同意房產及土地出售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
4.2本合同簽訂時乙方應將購房款一次性交付甲方,甲方同時向乙方交付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手續。
4.3甲方保證上述房產及土地產權清楚無任何糾紛,如發生產權方面的糾紛由甲方負責解決。
4.4合同簽訂后乙方自行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并承擔相應的過戶費用。
第五部分爭議的解決
5.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合作的精神協商解決。
5.2如爭議未能于前述方式解決,在開始協商后三十(30)日內,則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部分:合同附件
6.1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6.2房屋產權證
6.3土地使用證
6.4裁定及其他附件
6.5房地產現狀錄像光盤
第七部分:合同簽署
甲方:
委托代理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
委托代理人簽字:
日期:年月日
篇2:房產轉讓無書面合同可否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房產轉讓無書面合同可否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律師:
我經熟人介紹購買了別人的一套住房,雙方就價格、辦理產權登記等事項達成協議后,我就交付了全部價款。由于有熟人在場,當時也就沒有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只是交付房款時由對方打了張收條,寫明收取購房款多少元,出賣人還將該房屋交付給了我。不久,按照雙方口頭約定的時間,我去找對方辦理產權登記。可對方卻不愿意了,說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因此不能履行,但愿意退還我的購房款,而要我交還其房屋鑰匙。請問,我是否可要求出賣人協助我辦理過戶手續?周女士
周女士: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房屋轉讓合同應當由雙方采用書面形式簽訂,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便于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實際履行。雖然你們的房屋轉讓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你已經向出賣人支付了購房款,出賣人也向你交付了房屋,雙方均實際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都接受,因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成立、生效。你依法可要求出賣人協助你依法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篇3:房產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仲裁申請書
房產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1、裁決解除《合作經營協議書》;
2、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支付的全部股權轉讓款項,合計人民幣3000萬元及利息。
事實和理由
20**年10月8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以下稱“股權轉讓合同”),申請人受讓**公司100%的股權,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公司20**年度審計報告,雙方約定股權轉讓款為8000萬元,其中被申請人實際投資5500萬元,股本溢價2500萬元。
20**年10月1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了一份《關于公司往來款的確認書》,告知申請人其已通過向山西h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形式抽逃出資萬元,由于雙方訂立合同時被申請人隱瞞了其抽逃出資的事實,而依合同約定申請人受讓的是合法完整的100%股權,因此,被申請人負有補足出資的法定義務,此后,申請人也多次要求被申請人返還抽逃的出資,但被申請人一直未予以補足。
**公司因為資金短缺,曾多次要求股東追加投資,本著精誠合作的精神,申請人均作出積極回應,截止至20**年1月15日,申請人累計已向被申請人及**公司流入萬元。經雙方多次協商,20**年3月28日名為《b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股東會紀要》的文件確認了申請人總計支付的3000萬元股權轉讓款折抵**公司40%的股權,而被申請人剩余的股權轉讓款確認為4500萬元(計算標準為:原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8000萬元轉讓款扣減申請人已支付的3000萬元及預估的**公司萬元虧損),之后,雙方于20**年4月7日簽訂了《合作經營協議書》,再次確認申請人受讓100%股權變更為受讓40%股權。需要強調的是,無論是100%受讓股權還是部分受讓股權,被申請人的股權轉讓款中均包含其已抽逃的萬元出資,申請人始終負有補足出資的法定義務,申請人也從未放棄要求被申請人充實資本,且屢次催告,年月日申請人再次函告被申請人日內返還抽逃的出資,但時至今日,被申請人仍未返還。
由于工程項目急需支付工程款,**公司已多次發函股東要求增加投資,但被申請人經申請人多次催告后其仍不履行返還出資的義務,嚴重影響了公司的正常運作,該行為已構成了根本性違約,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申請人合法權益。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請求仲裁庭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裁決如申請。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