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員工工作考評制度
為全面客觀地評價公司在職員工的工作情況及綜合素質,掌握全體員工的工作和學習情況,提供人事決策依據,確定員工培訓方向。以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增強員工的組織紀律性,樹立員工的競爭意識,進一步促進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的提高,特制定員工工作考評制度。
● 考核、考評原則:
一、考評必須本著實事求是,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不得以個人關系親疏等其他因素涉及到考核評定中。
二、發現部門主管在考核中不認真、敷衍了事等現象,則按《獎懲條例》予以處理,責令重新考核。
● 考核種類與評比:
一、考核分月考核和年度考核。月考核以部門為單位,各主管負責組織進行評比打分;年度考核由公司經理、項目區域常務經理、各部門主管組成考評小組進行評比。
二、公司每一年度根據月考核結果,評比"優秀員工"。
三、各部門按部門人數 5% 的名額比例進行評比部門"優秀員工"。
四、公司根據各部門推薦的"優秀員工",按公司人數2%的名額進行聯評出公司年度"優秀員工"。
● 考核頻度與步驟:
一、考核每月進行一次,年度總評一次。
二、各部門的月考核工作,由部門主管負責。
三、每月5日前,各班組負責人將上月的員工違規違紀及工作表現情況報部門。
四、每月10日前,部門主管負責組織班組長對所屬員工進行考核評比打分,將結果報項目區域辦公室。
五、每月15日前,項目區域常務經理負責組織對各部門主管進行考核。
六、每年度1月初,由公司考評小組對全體員工上一年度的"德、能、勤、績"進行綜合考核評比。
七、項目區域辦公室負責將考評結果進行匯總、記錄、存檔并報集團物業部備案。
● 獎懲措施:
一、月考核分在9分以上為達標,可領取當月全額考核浮動工資;8~8.9分為基本達標,可領取當月考核浮動工資的90%;7~7.9分可領取當月考核浮動工資的80%;6~6.9分可領取當月考核浮動工資的50%;6分以下取消當月考核浮動工資。
二、年度扣分累計在12分以內者,可領取全額年終獎金;扣分在20分以內的可領取90%的年終獎金;扣分在26分以內的可領取70%的年終獎金;扣分在36分以內的可領取50%的年終獎金;扣分在36分以上者取消年終獎金。
三、連續2個月考核在6分以下者給予行政處分或辭退。
四、公司對年度考核評為優秀的員工,給予通報及獎勵,并列為重點培養(考察)對象。
● 考核范圍:
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 考核標準
考核內容及要求詳見考核表。
● 考評申訴:
員工若對考評結果有異議或處理不服,可直接向上級領導申訴。
篇2: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范例)
企業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
一、單位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半年和年終考評工作,根據考評成績實施獎勵和處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起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情況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跡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業務理論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煙或遺留煙頭者;
3、擅自使用和遮擋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擺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況予以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已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明火施工者;
4、違規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者;
6、裝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造成重大火隱患者(不包括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
9、其它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篇3: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范本(5)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范本5
一、單位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半年和年終考評工作,根據考評成績實施獎勵和處罰。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1、認真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制度,為消防安全做出突出成績者;
2、發現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者;
3、發現初起火災及時報警和滅火,避免重大損失者;
4、在火災情況中判斷正確,處置果斷,撲救事跡突出者;
5、積極參加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在消防業務理論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者;
6、在消防工作中有其它優異成績和突出表現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予以罰款:
1、不履行消防安全崗位職責,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對消防安全工作造成影響者;
2、在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吸煙或遺留煙頭者;
3、擅自使用和遮擋生產、經營、辦公等區域內的消防設施、設備、消防器材和消防疏散指示標志者;
4、堵塞、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在通道內擺放物品者;
5、不會使用滅火器材滅火和不會報火警者;
6、無故不參加消防培訓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況予以罰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未經許可擅自施工裝修造成火災隱患者;
2、違章使用電器設備和私拉亂接電線者;
3、未經允許動用電氣焊及明火施工者;
4、違規使用或出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者;
5、損壞消防設施、器材、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者(不包括賠償金);
6、裝修使用易燃材料和不按規定進行阻燃處理者;
7、違規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者;
8、不遵守消防法規引起火災或造成重大火災隱患者(不包括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
9、其它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