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辦法》的通知
魯建發〔20**〕6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委(建設局),各行業主管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工作,切實提高建設執法監察工作水平,我廳制定了《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本地工作實際貫徹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執法監察工作,加強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法》、《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是指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住房保障、城鄉規劃、房地產市場、建筑市場、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筑節能與城鎮減排、住房公積金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取證、核實,并依法做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活動。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工作應當重調查、重證據,遵循合法、合理和公正、公開、公平原則。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執法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城市管理(執法)、房管等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主管部門”)根據“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執法監察工作。
第六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監察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廳執法監察工作機構”)主要職責:
(一)擬定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工作規劃和制度,規范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工作行為;
(二)受理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
(三)組織開展綜合執法檢查和專項督查,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四)牽頭查處本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并依法做出處理決定;
(五)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培訓教育;
(六)指導全省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工作,對執法監察工作進行考核;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各設區市、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執法工作監察機構的職責,根據“三定方案”和本部門職責確定。
第七條 縣級以上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一季度制定年度綜合執法檢查計劃。
未列入年度綜合執法檢查計劃的,不得進行執法檢查。
年中根據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要求開展的執法檢查工作,從其規定。
第八條 年度綜合執法檢查計劃由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執法監察工作機構會同有關處(科)室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對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按照屬地管轄原則,由設區市、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案件受理、督辦制度,及時受理各類違法行為舉報。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轉來的查辦案件、領導批示查處的案件,根據案件性質和屬地管理原則轉交案件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處理。
第十一條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轉交的案件,承辦案件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形成調查處理報告報上一級建設主管部門,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調查報告應當包括:當事人、案件基本情況、被查處行為性質、處理建議等,并提供相關證據。
證據應當提供原件,無法提供原件而提供復印件的,復印件應當加蓋建設主管部門的公章。
第十二條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收到調查報告后,應當進行實地調查、復核,認為可以結案的,撰寫執法監察報告,并向承辦案件的建設主管部門反饋意見。
經調查認為不能結案的,可責令案件承辦建設主管部門重新調查。
第十三條 執法監察期間,上級建設主管部門發現下級主管部門的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應當制作建設執法監察意見書。
下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執法監察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糾正相關違法行為的情況報告上一級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建設主管部門在執法監察中,認為違法行為性質嚴重需要移交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的,可以向上一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案件移交申請。
根據案件性質和工作需要,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第十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立案查處的違法案件,由廳執法監察工作機構牽頭,會同有關處室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執法監察重點、時間、地點、方式和程序等。
對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違規行為,廳執法監察工作機構會同有關處室擬定行政處罰意見,經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后,報廳主要負責人審定。
第十六條 建設執法監察人員應當取得住房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建設稽查執法上崗證》和省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
第十七條 建設執法監察人員辦理的案件與本人及近親屬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請。
建設執法監察機構負責人是否回避由所在機關主要負責人作出決定。
第十八條 建設執法監察人員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被檢查當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情況緊急的應當先進行調查取證,再根據調查取證資料填寫立案審批表。
第十九條 建設執法監察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時,應當兩人以上,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調查取證應當制作筆錄,建設執法監察人員、當事人及案件參與人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字;當事人及案件參與人拒絕簽字的,由建設執法監察人員在調查筆錄中予以注明,不影響調查筆錄的法定效力。
第二十條 因調查事實、收集證據確需勘察現場的,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勘察現場或拒絕在勘驗筆錄簽字的,建設執法監察人員應當在勘驗筆錄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一條 建設執法監察人員在調查取證、現場勘驗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責令當事
人停止違法違規行為;(二)向被執法監察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并制作筆錄;
(三)查閱、復制和攝錄與案件有關的資料,要求被監察當事人提供有關資料并做出說明;
(四)勘驗現場,調查、核實情況;
(六)依法對相關證據進行登記保存;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 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合法、公正、全面、客觀,不得僅收集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
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做出執法監察決定的證據。
第二十三條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發現下級建設主管部門做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錯誤,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未按照要求在限期內進行改正的,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變更或直接撤銷的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建立執法監察與行政審批、評優評獎、信用記錄、竣工驗收備案等動態監管相銜接的聯動機制,違法當事人未自覺履行執法監察決定的,不得參加評優評獎活動。
第二十五條 建立住房城鄉建設執法監察考核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設區市、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建設執法監察情況進行總結,并報上一級建設主管部門。
建設執法監察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年度執法監察計劃及實施情況、行政許可實施情況、實施行政處罰情況、行政強制實施情況,以及相關制度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建立建設執法案卷評查制度,每兩年對全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執法案卷進行考核、評查,對優秀行政執法案卷予以通報表彰。
第二十八條 建設執法監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依據《公務員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發現被監察單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隱匿不報的;
(二)串通被監察單位提供虛假證據,導致調查報告與事實不符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執法監察,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被責令重新調查的違法違規行為,案件承辦行業主管部門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交新的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且無正當理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會同監察機關啟動問責程序,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年10月1日起實行。
篇2:動監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制度
> 動監所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制度第一條 為制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動物衛生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投訴人投訴時,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受理行政執法投訴。 向有關組織或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第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動物衛生行政執法部門其執法人員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有權進行投訴。
第四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的,可以通過投訴電話或信函等方式進行投訴。
(一)辦事依據、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結果不公開的。
(二)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應該辦理,無正當理由不辦或拖延的。
(三)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工作推諉,給服務對象造成延誤或損失的。
(四)利用職權“吃拿卡要”,不依法行使職權的。
(五)執法時不依法出示執法證件的。
(六) 動物防疫監督執法人員在執法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五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接到投訴后,視不同情形,在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答復投訴人。能夠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權復議的機關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第六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對受理的投訴,應進行登記、分類、歸檔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投訴內容不屬實的,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并做好解釋工作。
第七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自受理執法投訴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結。情況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六十日。投訴案件辦結后,應當在七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八條 作出處理決定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糾正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投訴人的投訴和報復投訴人。
第十條 動物防疫監督所工作人員應做好投訴事項的保密工作,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將投訴材料轉給被投訴人,不得泄露投訴人真實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
篇3:動物防疫監督執法規范
動物防疫監督執法規范
一、動物防疫監督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必須首先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 出示執法證件,有執法標志的應當佩帶執法標志,做到文明執法、規范執法。
二、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填寫現場筆錄,收集書證、物證,詢問、調查當事人、現場勘驗等執法活動時,不得少于二人。
三、若需行政處罰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執法人員在調查案件時,詢問證人或當事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經被詢問人閱核后,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簽的應注明情況。
五、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請在場的其他人見證。
六、在調查案件時,對專門性問題,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進行鑒定,進行鑒定后,應當制作《鑒定意見書》。
七、執法人員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對證據抽樣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請有關人員參加。對抽取或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制作《抽樣取證憑證》和《證據登記保存清單》。
八、案件調查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該人員應當自行回避。
九、執法人員在調查結束后,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充分 ,應當制作《案件處理意見書》,報所長審查。
十、在行政執法活動中,要使用自治區統一規定的執法文書。每個案件的立案、調查筆錄、勘驗筆錄、證據材料、調查報告、審查意見、聽證筆錄、處罰決定、送達回執、強制執行申請、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結案報告等,應當收集齊全,及時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