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細則
一、目的
為強化對我單位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確保在火災、地震等應急情況下人員能夠迅速、安全地疏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消防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中的安全疏散設施包括疏散樓梯、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卷簾、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等各類用于保障人員安全撤離的設施。
三、設施購置要求
單位必須購置符合 2025 年國家最新規定和相關標準的防火門、應急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燈等合格的疏散設施,嚴禁使用不合格或過期的產品。
四、管理職責與要求
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對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維護安全疏散設施。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任何時候都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不得在通道內存放雜物、貨物等物品。
在使用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確保人員能夠隨時推開逃生 。
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無損,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定期檢查門的密封性、靈活性,保證其正常使用。
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安裝自動閉門器等裝置,保證其在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定期測試,確保完好有效。
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配備火災自動解鎖裝置等可靠措施,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無阻。
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 1.4m 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確保行動不便人員也能順利通行。
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定期檢查其亮度、持續供電時間等指標 。
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被廣告牌、裝飾物等遮擋,確保人員能夠清晰識別。
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卷簾門,避免阻礙人員疏散。
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若因安全需要設置,應預留可開啟的逃生口,并配備應急開啟裝置。
在單位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且文字說明應通俗易懂,便于人員理解。
五、檢查要求
安全疏散設施應作為日常防火檢(巡)查的重要內容,及時發現并處理設施存在的隱患。
六、定期檢查與維護
總務處應每月對安全疏散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抽查),對應急燈、疏散指示標志燈、防火卷簾的功能進行試驗,詳細記錄檢查和試驗情況。發現問題按程序督促整改,確保疏散設施完整好用,保障人員生命安全 。
篇2: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范本(5)
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范本(五)
一、嚴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嚴禁擺放貨架等物品。
二、嚴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門等影響疏散的障礙。
三、嚴禁在營業、生產、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或者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對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志按要求定期進行測試檢查,并認真做好檢查記錄。
五、對發現的問題要進行當場整改。當場整改確有困難的,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限期改正,確保安全疏散設施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
篇3:X單位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某單位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為確保疏散設施完好、有效,保護公民人身、國家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單位的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由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須保障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占用疏散通道;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
疏散的障礙物;
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
口上鎖、遮擋、覆蓋、阻塞;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篇4:學校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4)
學校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4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對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管理、維護安全疏散設施。
(二)疏散指示標志、火災應急照明等設施應設置齊全、保持完好有效。
(三)應在明顯位置設置安全疏散圖示和警示文字和符號。
(四)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應遮擋、覆蓋疏散指示標志。
(五)禁止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固定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六)學生住宿房間的外窗不應設置影響安全疏散和施救的固定柵欄等障礙物。
(七)學校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情況要有記錄,并存入消防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