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案例:業主小孩觸電受傷問誰索賠
孫某(男,10歲)在家玩耍時發現陽臺旁邊的樹上有小鳥,用身邊的鐵條去打小鳥,結果被掛在樹上的折斷的高壓電線所吸而觸電受傷。孫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和電力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查明,在距離孫家陽臺的垂直距離大約5米處,有10千伏的高壓線,事發前天晚上有7級大風,大風將高壓線刮斷,導致損害事故的發生。
解答:
孫某觸電受傷是電力公司未盡維護高壓電設施安全使用義務而引起,電力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物業管理公司沒有維修養護高壓電管線的義務,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
物業服務合同與供電合同是兩個法律關系。物業管理的功能在于保障物業的正常使用,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物業管理的管理范圍應當限制在建筑物及與建筑物密不可分的附屬配套設施。并不是業主在小區內受到的所有傷害都應當由物業管理企業承擔責任,物業管理企業承擔責任的界線是合同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定。如果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約定由物業管理企業對有關事項進行管理,而法律法規又沒有規定由物業管理企業相應的義務,那么物業管理企業自然無從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高壓電線不屬于案發小區建筑物的配套設施,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約定物業管理企業維護高壓線的正常使用功能,因而不應當屬于物業管理事項的范圍。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及《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高壓電線的維修養護責任是由電力公司承擔的,物業管理公司對高壓電線漏電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電力公司應當對孫某進行損害賠償
電力公司具有維修養護高壓電線的責任,應當嚴格依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采取有力的措施保障電力設施的安全,在大風過后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危險。《物業管理條例》第52條第1款規定,“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電力公司未能及時檢修刮斷的電力設施,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孫某并非故意觸電,電力公司不具有免責條件,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23條;《物業管理條例》第52條第1款;《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篇2:物管案例:業主以新居有瑕疵狀告物業要求索賠
23歲的陳小姐去年準備入住新居時,發現報警系統無法使用,門窗也無法正常關閉,9月26日,她向小區物業管理處提出了投訴。物業管理處接投訴后即派員對其門窗和報警系統進行檢查、試驗,確定維修事宜。經物業公司聯系,門窗制造廠商上門維修。2個月后,陳小姐的委托代理人會同物業及門窗制造廠商共同簽署了一份備忘錄,確認報修之門窗已修復。6天后,室內報警系統經維修后也交陳小姐正常使用,然而矛盾并未就此解決。
今年9月,陳小姐將小區物業告上法庭。她在訴狀中稱自己的新居早在去年5月就已裝修完畢,但由于報警系統、門窗故障,加之物業管理混亂,無法提供正常維修服務,致使自己遲了半年才搬入新居,要求物業公司賠償損失4.2萬元。
[案例提示]
物業管理處要想勝訴,就要證明陳小姐陳述事實不實,而此時最重要的就是那些處理業主投訴及維修記錄的書面材料。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到物業檔案資料管理規范的重要性了。
[案例分析]
物業管理公司也充分的書面證據證實,陳小姐在去年9月26日前從未向物業報修過,此后物業在接報后,即與生產廠家聯系進行修理,維修合格后有陳小姐書面簽字材料為證,物業公司已盡到了義務,對方訴請并無依據,計算方法也無法可依。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所提供的證據均反映了在陳小姐向物業提出報修后,物業公司履行了其維修、服務義務,主觀上并不存在過錯或不作為。此外,陳小姐賠償標的的計算方法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她的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
篇3:物業管理案例:樓道內摔傷索賠案
物業管理案例:樓道內摔傷索賠案
去年10月中旬,某業主反映8月中旬某天她母親送客人下樓,因地面打滑摔倒,造成大腿骨折。她認為是由于保潔工拖地不當,造成地面濕滑導致摔傷,要求管理部予以賠償。
物業管理部先對該業主進行了安慰和溝通,隨后立即展開調查。向當事保潔工及地段保安了解情況,當時他們都沒有聽到業主反映此事;我們又對當時樓道內的裝修情況進行了調查,經查8月份該門棟沒有業主裝修,因此不存在裝修垃圾致使業主摔倒的可能;然后對當事保潔工的操作情況進行了暗查,并向氣象臺查詢了當時的天氣情況。10月13日(陰天,氣溫15 ℃~19℃),該保潔工上樓拖洗為9:12,離開時間為9:32,9:44上樓查看,樓道地面已完全干燥(為了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是在該保潔工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查看的);根據氣象資料顯示,8月12日至8月18日,除了12日有短時陣雨外,均為晴到多云的天氣,平均溫度均在30℃以上。據此推測,樓道地面應在10分鐘以內干燥。根據上述情況判斷,業主因保潔工操作不當摔倒的可能性不大。隨后,管理部出示了大量調查、取證材料進一步與業主溝通、解釋,業主終于承認此事與物業公司無關,放棄了索賠的要求(通過仔細詳盡的調查取證,以理服人,為管理部妥善處理此事提供了充分的依據)。
點評:
管理部以積極、事實求是的態度認真對待業主的投訴,既不偏袒自己的員工,又以事實為依據得到了業主的認可,妥善處理了這起投訴。
通過此事,管理部得到的啟發是:要求我們對完善各項操作規范提出更高的要求和不斷的改進。在濕度較大的天氣,應調整用干拖把拖拭樓道;對樓道內裝修戶應加強重點管理,避免因樓道濕滑或裝修垃圾引起業主的人身傷害,真正給業主提供安全舒適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