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工作失職,不負責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儀器、設備、器具損壞或遺失,由科內提出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按價值比例酌情賠償。
2、凡屬使用太久以及在使用過程中不慎損壞器材,經有關人員證明,視情酌情處理。
3、如有大批財物遺失或霉爛變質,應查明原因,由科室提出處理意見,報院領導審批處理。
4、凡故意損壞醫院財產,造成經濟損失,由當事人全部賠償直至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5、病員或家屬損壞醫院物品,均需視物品新舊程度照價或折價賠償,由病區、門診部或有關科室與財務科聯合辦理。
篇2:中學財產損壞賠償制度
E中學財產損壞賠償制度
一、 財產缺損的責任追究
1、 學校校產被損壞或缺少,由總務處逐級追究財產損壞或缺少者的責任。
2、 班級財產的損壞或損失,由班主任追查班級中的責任學生并索賠。
3、 各處室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各處室負責人及時向責任人了解并核實情況,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總務處,并索賠。
4、專用室內的財產損壞或損失,由專用室負責人依據借用登記記載情況,書面向總務部門報告,追究借用人的責任或最近一次借用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索賠。
5、公共設施被損壞或損失的,由值周老師、保安及有關負責人查實情況,追究損壞人或攜帶人的責任,并索賠。
6、班級中損壞或損失的財產,班主任未能查明責任人;各處室損壞或損失的財產,處室負責人未能查明責任人;專用室負責人未能查明專用室內財產被損壞或損失的責任人;值周老師、保安及有關負責人未能查明公共設施被損壞或損失的責任人,追究有關負責人應承擔的失責責任。
7、報損財產修復后,各相關處室的負責人和責任人應在修理單上填上明確回復意見。否則,將分別追究相關處室責任人及修理人的責任,必要時還將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8、 學校貴重物品及設備由專人負責保管,如有失竊,學校將視具體情況分別追究有關責任人及保安的責任。
二、學校嚴格執行“誰損壞,誰賠償”的原則、“照價賠償”的原則和“有意損壞,從重賠償”的原則。
三、未增值校產損壞照價賠償,已增值校產損壞按現價賠償,貶值校產損壞由有關部門或領導估價后賠償。
四、無法評估現價的校產,按原價的一倍至三倍進行賠償;有意損壞的,原則上按原價的三倍進行賠償。
五、損壞后經修理仍可使用的校產,考慮到修理后校產內在質量影響及外觀影響,按修理價(含工、本費等)的2--3倍賠償。
六、班級財產損壞,堅持先賠償后修理的原則。班級有關設施損壞賠償金額參見《E中學財產賠償標準》。
七、賠償途徑
1、由損壞責任人向相關負責人報告設備損壞情況,再由負責人用書面形式向總務處報告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
2、由總務處核實設備損壞程度,定出賠償金額,或根據損失財產的價值定出賠償金額,并由總務處出具賠償通知單。
3、 由負責人督促責任人向財務處繳納賠償經費(由負責人直接向財務處繳納)。并向總務處出示已賠償金額的收據。
4、 專用室內損壞或損失的財物由各專用室負責人查實情況,并通報給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或最后一次使用單位的負責人(班主任)由負責人(班主任)按上述途徑執行賠償。同時專用室負責人應將財產損壞或損失情況報給總務處備案。
5、 學生在實驗操作過程中,損壞玻璃器具等低價易損失物品的賠償,由實驗室管理人員根據一般定價在課后立即索賠,并當場開具www.dewk.cn由財務處發給的收據單,收取的賠償款連同收據存根及時回交財務處。
6、 教師損壞財產的,根據總務處核定賠償金額,相關負責人應督促責任人直接向學校財務處繳納賠償金。
7、 教師個人損壞財產而隱瞞實情、謊報或逾期(直至期末檢查)不報的,將在期末崗位獎或月崗位工資中強行扣除賠償,并視情況按教師崗位責任制和月崗中有關條款給予必要的處分。
8、凡負責人無法查實財產損壞或損失者,由負責人個人承擔賠償。
9、 各處室公物損壞,須先繳賠償金后修理,情況特殊的,可以由負責人先向總務處書面申請,經獲準可先修理后支付賠償金。
10、教職工調離學校,應如數交回領用的所有校產(含圖書、教參、耐用教學用具等)及寢室鑰匙等,再分別由有關處室負責人出具校產回收證明報辦公室,辦公室據此開具“行政介紹信”,“工資介紹信”,損壞或損失的必須按規定賠償。
篇3:學校物品賠償與處罰制度
中學學校物品賠償與處罰制度
1、凡借出物品,因使用或保管不當而丟失的要賠償;損壞的應負責修復,并酌情加收折舊費,修后不能繼續使用者應賠償。
2、凡在試驗或操作中違反規程,以及在保管中違反規定而造成財產的損壞或丟失,不論個人或集體,除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外,并要修復或賠償。
3、托管給教室的財產,因無視紀律和制度,保管使用不當而損壞丟失者,由責任者或班集體賠償。
4、可維修的損壞物,以自裝自修為主,并經檢驗合格方可結案;無力自修者,由責任者或班集體賠償。
5、無法維修的損壞物,要賠償實物,無法賠償實物者,須經財管人員批準可折收現金,并入賬。
6、賠償手續要限期辦理,不得無故拖延。
7、損壞公物情節嚴重,態度惡劣,經教育仍無認識的除賠償外,還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8、因正常使用而造成的損壞,又證實純屬質量、安裝、過于陳舊等財產本身的問題,視為正常損壞,不予賠償。
9、賠償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學校各級負責人,教職工要以身作則,模范履行制度,財產人員要秉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