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公司)內部審計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公司的內部財務監督和風險控制,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集團公司本級和所屬分、子公司(以下簡稱“所屬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是指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對集團公司本級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活動、資產質量、經營績效等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監督和評價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職責和權限
第四條 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為審計處,配備內部審計人員,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規章制度,對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社會審計機構,協助開展對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兼任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不得從事其他可能影響其依法履行職責的經營管理活動。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并取得內部審計崗位資格證書;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或分管內部審計負責人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第七條 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對其董事會負責,同時接受市國資委、市審計局的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應履行以下相應的職責:
?。ㄒ唬┮罁?、法規以及集團公司內部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制度。
(二)編制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ㄈ瘓F公司本級及所屬單位的對外擔保、對外投資、產權轉讓、財產抵押以及資產重組等進行審計監督;
?。ㄋ模瘓F公司本級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等進行審計監督;
(五)對集團公司本級及所屬單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集團公司本級及所屬單位的物資(勞務)采購、產品銷售、工程招標等經濟活動和重要的經濟合同等根據需要進行專項審計監督;
?。ㄆ撸┙M織對集團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所屬單位負責人進行任期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八)組織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的所屬單位進行專項審計;
?。ň牛瘓F公司本級及所屬單位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十)配合市國資委開展對集團公司及所屬單位進行年度財務決算審計;
?。ㄊ唬┢渌马?。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對社會中介機構資質進行審查,對中介機構開展集團公司本級及所屬單位有關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及相關業務活動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與外部審計相互協調,并按有關規定對外部審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董事會賦予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的權限如下:
?。ㄒ唬﹨⒓蛹瘓F公司有關經營和財務管理決策會議,參與協助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有關規章制度;
?。ǘz查被審計單位會計賬簿、報表、憑證和現場勘察相關資產,查閱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文件、會議記錄、計算機軟件及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ㄈεc審計事項有關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ㄋ模φ谶M行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及時報告董事長;
(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可暫予封存;
?。┓?、法規、規章規定及本單位董事會或主要負責人授予的其他權限。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對內部審計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報經董事會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和內部管理需要,制定具體項目審計計劃,做好審前準備。被審單位應協助和配合內部審計機構做好審前調查工作。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集團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被審計單位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個工作8 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需要執行突擊審計的特殊業務除外。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董事長提出處理意見。董事長對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單位意見協調處理。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主要審計項目應當進行后續審計監督,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采
納情況和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內部審計機構對已辦結的內部審計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審計檔案。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條 集團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內部管理需要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監督。
第十九條 下列內部審計工作事項應當報市國資委備案:
?。ㄒ唬┘瘓F公司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ǘ┲饕獦I務部門負責人和所屬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ㄈ瘓F公司及所屬單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組織進行的專項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集團公司本級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重大資產損失情況、重大經濟案件及重大經營風險等,應及時向董事長報告并向市國資委報送專項報告。
第二十一條 集團公司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范,認真履行職責、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對于被審計的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及時落實內部審計意見,給集團公司造成損失的,應及時向董事長報告,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不配合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應予以紀律處分;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于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內部審計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篇2:大學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
大學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學校內部審計工作,促進和加強學校財經管理,規范學校經濟運行秩序,推進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保障學校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內部審計是學校財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本校及所屬單位實施內部審計,評估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客觀評價教育經濟管理活動及相應經濟責任,促進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條 開展學校內部審計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依法審計的原則;獨立審計的原則;尊重事實的原則;保證質量的原則;客觀公正的原則;提高效益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和領導
第四條 審計部門在學校主要行政負責人的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學校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校長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學校主要行政負責人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校紀委書記協助分管學校審計工作。學校主管審計工作的校領導要加強對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其主要職責是:
?。ㄒ唬┙⒔∪珒炔繉徲嫏C構,完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審計部門的工作匯報,及時審批審計工作計劃、審計報告,督促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的執行;
(三)支持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并提供必需的經費保證和工作條件;
?。ㄋ模Τ煽冿@著的審計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ㄎ澹┘訌妼徲嬯犖榻ㄔO,切實解決審計人員在培訓、專業職務評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六條 學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審計工作所必需的專職人員編制,配備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較強,具有內部審計崗位資格的人員,并形成合理的專業、知識和年齡結構,保持相對穩定。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術資格和聘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審計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政治、業務素質好,工作認真負責的兼職審計人員。
第八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執行內部審計制度,保證審計質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做到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被審計單位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教育,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變動和其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或調動,應事先征求上一級主管部門內審機構的意見。
第四章 內部審計機構職責和權限
第十四條 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依法對下列主要事項進行審計:
?。ㄒ唬W校和所屬單位(部門)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
?。ǘW校和所屬單位(部門)財務預算的執行及決算;
(三)專項教育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ㄋ模﹪匈Y產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本建設、修繕工程項目;
?。﹥炔靠刂浦贫鹊慕∪?、有效及風險管理;
(七)經濟管理和效益情況;
(八)有關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
?。ň牛τ嘘P經濟活動提供咨詢服務;
?。ㄊW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五條 審計部門應對學校和所屬單位(部門)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組織或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學校領導報告審計調查結果,提出加強宏觀調控和內部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審計部門應當對學校及所屬單位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作項目及投入資產的經營狀況、效益等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 審計部門根據工作的需要,在堅持自行組織、依法審計為主,經學校領導批準,可采用公開招標等方式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 審計部門在履行審計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ㄒ唬└鶕徲嫻ぷ鞯男枰?,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財務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ǘ徲嬌婕暗挠嘘P事項,向有關單位或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
?。ㄈz查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有關計算機系統和電子數據,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和證明材料,勘察現場實物;
(四)參與制定學校有關的規章制度,起草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五)參加本單位的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蛐nI導反映情況和提供信息,提出改善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為校領導的決策提出建議,并定期檢查建議的落實和改進情況;
(七)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主管校領導批準,有權www.dewk.cn采取暫時封存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ò耍δ7蹲袷睾途S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給予表彰的建議;對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提出制止、糾正和批評教育。對違法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審計部門可以利用上級內部審計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同意后,可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審計部門應當根據學校中心任務和上級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機構的部署,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經校長辦公會討論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以及校領導、有關部門臨時委托的審計工作,審計部門確定審計事項,組成審計小組,了解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應在審計方案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計工作任務。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報經審計部門負責人批準,并詳細說明原因。
第二十二條 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取得有關證明材料,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撰寫審計報告,報審計部門負責人審核后經學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討論修改后征求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領導干部)意見。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領導干部)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部門,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 審計部門負責人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第二十五條 審計部門應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六條 審計部門在審計事項結束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
?。ㄒ唬┚芙^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ǘ┺D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違法所得的財產的;
?。ㄋ模┡撟骷?,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六)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
?。ㄆ撸┐驌魣髲拖莺徲嬋藛T和檢舉人的。
學校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ㄒ唬├寐殭?,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ㄈ┩婧雎毷兀o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ㄋ模┬孤秶颐孛芑蛐孤恫荒苄孤兜膶徲嬅孛艿?。
學校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3:公司內部審計管理辦法(3)
公司內部審計管理辦法(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審計監督,使審計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據國家審計法規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方案有:
1.設立審計部,配置若干專職人員;
2.附屬財務部,設專職審計人員;
3.不設機構、專職人員,聘請外部兼職審計人員。
公司根據發展規劃,逐步形成多層次、多功能的審計監督體系。
第三條內審人員應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質、審計專業職稱、專業知識和審計經驗。
第四條內審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公司應對審計人員工作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五條內審人員按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對審計事項應予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六條內審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部門、個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審計對象、范圍和依據
第七條內部審計的對象:
1.公司各職能部門、員工;
2.zz公司;
3.公司的派駐人員;
4.總經理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和人員。
第八條內部審計范圍:
1.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
2.財務計劃的執行和決算;
3.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況;
4.技改工程預、決算的真實合法性;
5.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執行情況;
6.公司領導離任的經濟責任;
7.管理活動、行政活動;
8.其他認定事項。
第九條內部審計依據:
1.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2.公司規章制度;
3.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標;
4.其他有關標準。
第四章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條公司內部審計包括:
1.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單位財務收入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2.專案審計。對被審單位及人員違反公司經濟紀律問題進行審計查處。
3.專項審計。包括:
?。?)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進行審計。
?。?)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主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任期審計。對被審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審計。
?。?)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第十一條公司內部審計方式有:
1.報送(送達)審計。
被審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
審計人員到被審單位進行審計,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第五章內部審計和內容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內容包括:
1.財務計劃及其預算的執行的決算;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立項、資金來源,以及預處算、決算、竣工、開工審計;
3.資產管理情況;
4.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
5.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嚴密、有效性;
6.重要經濟合同、契約的簽訂;
7.各部門、企業高層領導離任審計;
8.企業和項目投入投入資金、財產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有關部門的審計;
10.其他交辦審計事項;
11.向副總經理室、審計機關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六章內部審計的主要職權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行使下列職權:
1.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2.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3.要求被審單位及時提供計劃、預算、決算、合同協議、會計憑證、帳簿等文件資料;
4.檢查被查計單位的憑證、帳簿、報表、資產;
5.對有關事項調查,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證明材料;
6.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
7.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提出糾正意見;
8.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
究責任的建議;
9.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總經理、董事會、監事會報告;
10.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總經理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1.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第七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經總經理批準組織實施,必要時報送審計機關。
2.書面通告被審計單位,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
3.實施審計。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帳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
4.提出審計報告,作出審計結論及審計處理意見。
5.下達審查處理決定。
6.復審、被審單位、個人在接到審查處理決定15天內,向公司提出書面復審申請,經總經理批準,組織復議。
7.進行后續審計。
第十五條審計程序過程注意事項:
1.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出示由總經理簽章的審計通知書及授權審計通知書;
2.審計處理決定由總經理批準下達;
3.復議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必須照常執行;
4.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報董事會、監事會備案;
5.審計過程中若發現問題,可隨時向公司報告及時制止。
第八章審計檔案制度
第十六條審計部門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1.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2.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3.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4.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5.總經理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6.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7.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8.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9.其他應保存的。
第十八條審計檔案管理參考公司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辦法執行。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人員之遵紀守法、效益顯著行為向總經理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二十條審計人員對下列行為之一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向總經理提出各類處罰建議:
1.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二十一條對有下列行為的審計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各類處罰: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條對審計過程的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審計(財務)部門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通過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