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樓舊改裝修工程質量要素分析及管理
施工過程控制是確保項目質量目標的實現最為關鍵的一步,監督指導和檢查施工質量、安全、不合格品,控制材料試驗、檢測,施工過程產品試驗、檢測、計量,以每道工序環節的質量來保證整個過程的優質。
為保證所接收的每批工程物資的質量,保證及早發現施工和安裝過程中的不合格過程,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和檢測手段、一定的設施和試驗方法,對其加以檢驗和試驗。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和檢測手段,驗證工程質量已達到《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確保向業主交付滿足合同要求的產品。對施工生產的各階段中,需經檢驗和試驗的設備、成品、半成品或過程,必須按規定方法標識,以確保經過檢驗合格的產品方可使用。
工作質量不合格品的控制
對檢測結果達不到要求的物資或施工過程中允許偏差超過規范要求的工序,在經過退貨及整改后,重新檢驗和試驗,取得各方認可后,才能進入下道工序。
糾正和預防措施
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加強對人員、機械、設備、材料、施工方法、環境和檢測的控制和管理。
竣工交付
完成最終檢驗和試驗后,通過單位工程四方驗收再向北京市質量監督部門申報核定,核驗后辦理竣工交付手續并實施工程產品保修。
一、物資采購質量控制
材料計劃、定貨合同及機械設備采購計劃由公司物資部和項目物資部負責,項目材料計劃員編制單位工程材料計劃、結合施工進度編制月、季度材料需用計劃,由項目物資部負責人審核,報項目經理批準后,由采購員會同材料供應機構負責人根據審批后的材料采購計劃與選定合格的分供方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進行登記。
1、采購物資時,須在確定合格的分供方廠家或有信譽的商店,所采購的材料或設備必須有出廠合格證、材質證明和使用說明書,對材料、設備有疑問的可禁止進貨;
1、1水泥:必須有材質證明、準用證、復試合格報告,入庫必須分類堆放,掛牌標識。
1、2砂石:必須有出廠合格證及復試合格報告,入場必須分規格插牌標識。
1、3磚:必須有出廠合格證及復試合格報告,入場必須分規格、品牌、標號等標識。
1、4防水材料:必須有合格證和認證書、工藝標準、復試合格報告,按包裝標識分類存放。
1、5其它材料必須有合格證,其包裝必須有出廠標識。
2、公司物資部委托分供方供貨,事先必須對分供方進行認可和評價,建立合格的分供方檔案,材料的供應應在合格的分供方選擇。
3、實行動態管理,公司物資部、公司項目工程部和項目經理部等主管部門定期對分供方的業績進行評審、考核,并作記錄,不合格的分供方從檔案中予以除名。
4、加強計量檢測。采購物資(包括分供方采購的物資),根據國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規范或合同規定要求及按經批準的質量計劃要求抽樣檢驗和試驗,并做好標記。
二、勞務素質控制措施
本工程運用我公司內部對施工隊伍完整的管理和考核辦法,對施工隊伍進行質量、工期、信譽和服務等方面的考核,從根本上保證項目所需勞動力的素質,從而為工程質量目標奠定堅實的基礎。工人施工作業前,由項目工程技術人員進行詳細的施工技術交底、安全教育,包括:
1、材料(包括構配件)質量控制的要點
2、質量控制的內容
3、規范材料施工材料的質量控制
三、施工機械設備選用的質量控制措施
施工機械設備是實現施工機械化的重要物質基礎,是現代工程建設中不可缺少的設備,對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和質量均有直接影響。選擇施工機械設備必須綜合考慮施工現場的條件、建筑結構型式、機械設備性能,施工工藝和方法、施工組織與管理,建筑技術經濟等各種因素,進行多方案比較,使之合理裝備、配套使用、有機聯系,以充分發揮機械設備的效能,力求獲得較好的綜合經濟效益。從保證項目施工質量角度出發,應著重進行以下三方面的控制:
1、機械設備的選型
機械設備的選擇應本著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按照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生產上適用、性能上可靠、使用上安全、操作和維修上方便等原則,貫徹執行機械化、半機械化與改良工具相結合的方針,突出機械與施工相結合的特色,使其具有工程的適應性;具有保證工程質量的可靠性;具有使用操作的方便性和安全性。
2、機械設備的主要性能參數
機械設備的主要性能參數是選擇機械設備的依據,要能滿足施工需要和保證質量的要求。
3、機械設備的使用、操作要求合理使用機械設備,正確地進行操作是保證項目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應貫徹"人機固定"的原則,實行定機、定人、定崗位責任的"三定"制度。操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防止出現安全質量事故。機械設備在使用中應做好機械設備的保養、維餡工作,提高設備的完好率,減少設備的故障。機械設備在使用中隨時要以"五好"標準予以檢查控制。即:
3、1完成任務好。要做到高效、優質、低耗、服務好。
3、2技術狀況好。要做到機械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態,工作性能達到規定要求,機容整潔和隨機工具部件及附屬裝置等完整齊全。
3、3使用好。要認真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主的各項制度,做到合理使用、正確操作和原始記錄齊全準確。
3、4保養好。要認真執行保養規程,做到精心保養隨時搞好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3、5安全好。要認真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傘制度,做到安全生產無機械故障。
四、過程管理
過程中含有:施工方法選擇;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檢查指導等);
施工階段是形成工程項目實體的過程,也是形成最終裝飾工程產品量的重要階段.應按照
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通過把好材料設備質量驗收關,做好施工中的巡回檢查,對主要分部
分項工程和關鍵部位進行質量監控,嚴格隱蔽丁程驗收和工程預檢,加強設計變更管理;落實產品保護,及時記錄、收集和整理施工技術資料等工作措施,以保持施工過程的工程總體質量處于穩定受控狀態。
1、嚴格進行材料、構配件檢驗和試驗與施工試驗
為了避免將不合格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半成品使用工程上對進入現場的物料,包括甲方供應的物料,以及施工過程中的半成品,如鋼材連接接件、水泥、砂漿、玻璃、磚材等,必須按規范、標準和設計的要求,根據對質量的影響程度和使用部位的重要程度,在使用前采用抽樣檢查或全數檢查等形式,通過檢驗和試驗手段,判斷其質量的可靠性。檢驗和試驗的方法有書面檢查、外現檢驗、理化檢驗和無損檢驗等四種。書
面檢驗,是對提供的質量保證資料、試驗報告等進行審核,予以認可.外觀檢驗,是對品種、規格、標志、外形尺寸等進行直觀檢查,看其有無質量問題,嚴禁將未檢驗和試驗或檢驗和試驗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設備、半成品等投入使用和安裝。2、施工工序質量監控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是由一系列相互關聯、相互制約的工序所構成的,工序質量直接影響項目的整體質量,工序質量包含兩個相互關聯的內容,一是工序活動條件的質量,即每道工序投入的人、材料、機械設備、方法和環境是否符合要求;二是工序活動效果的質量,即每道工序施工完成的工程產品是否達到有關質量標準。為了工程質量從事后檢查把關,轉向事前和事中控制,達到預防為主的,必須加強施工工序的質量監控。工序質量監控的對象是對工序質量的因素,特別是對主導因素的監控,其核心是管因素工程,而不單純是管結果。工序質量監控的重點內容包括以下四方面:
2、1設置工序質量控制點。即對影響工序質量的重點或關鍵部位、薄環節,一定時期內和一定條件下進行強化管理,使之處于良的控制狀態。可作為質量控制點的對象涉及面較廣,它可能是技術要求高、施工難度大的結構部位,也可能是對質量影響人的關鍵工序、操作或某一環節。
2、2嚴格遵守工藝規程。施工工藝和操作規程是施工操作的依據和法規,是確保工序質量的前提,任何人都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違犯。
2、3控制工序活動條什的質量。主要將影響質量的五大因素,即施工操作者、材料、施工機械設備、施工方法和施工環境等,切實有效地控制,以保證每道工序的正常、穩定。
2、4及時檢查工序活動效果的質量。通過質量檢查,及時掌握質量動態,一旦發現質量問題,隨即研究處理.
3、組織質量檢驗
具體形式有質量自植、互檢和專業檢查(俗稱質量"三檢")、工序交接檢查、工程隱蔽驗收檢查、工程預檢、基礎和主體工程檢查驗。
3、1質量自檢和互檢。自檢是指由工作的完成者依據規定的要求對該工作進行的檢查。互檢是指工作的完成者之間對相應的施工工程或完成的工作任務的質量所進行的一種制約性檢查。互檢的形式比較多;同一班組內操作者的互相檢查,班組的質量員對班組內的某幾個人員或全體的操作效果的復查,下道工序對上道工序的檢查。互檢往往是對自檢的一種復核和確認。操作者心依據質量檢驗計劃,按時、按確定項目和內容進行檢查,并認真填寫相應的記錄。
3、2專業質量監督。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專業齊全、具有一定技術水平和能力的專職質量監督檢查隊伍和機構,以彌補白檢,到檢的不足。企業質量監督檢查人員應按規定的檢驗程序,對工序施工質量及施班組自檢記錄進行核查、驗證,并對符合要求的予以確隊;當工序質量出現異常時,除做出暫停施工的決定外,還應向業主報告專業質量檢查人員應做好專業檢查記錄,清晰表明工序是否正常及其處理情況。
3、3工序交接檢查。工序交接檢查是上道工序施工完畢即將轉入下道工序施工之前,以承接方為主,對交出方完成的施工內容的質量所進行的一種全面檢查,是由專門人員組織,有關技術人員及質量檢查人員參加的一種不同于互檢和專檢的特殊檢查形式。按承交雙方的性質不同,可分為施工班組之間、專業施工隊之間、專業工程處(分公司)之間和承包工程的企業之間四種交接檢查類型。交出方和承接方通過資料審查及實體檢查,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達到設計、技術標準要求后,辦理工序交接手續,填寫工序交接記錄,并由參與各方簽字確認.
3、4隱蔽工程驗收。隱蔽工程驗收是指將被其他工序所隱蔽的工程,在隱蔽前進行的檢查和驗收是-項防止質量隱患,保證工程項目質量的重要措施工程的隱蔽驗收項目,一般應由工程項目的技術負責人主持,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進行驗收,并簽署意見。隱蔽工程驗收后,辦理驗收手續,列入工程檔案。對于驗收中提出的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問題,要認真處理,經復核合格后寫明處理情況。未經隱蔽工程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3、5工程預檢。工程預檢,也稱技術復核,是指對該分項工程,在未施工前所進行的預先檢查,是一項防止可能發生差錯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重要措施。預檢項目由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請質量檢驗員、工長及有關班組長參加。重要的預檢項目請設計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代表參加,并簽署意見。預檢后要辦理預檢手續,列入工程檔案。對于預檢中提出的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問題,要認真處理,經復檢合格井寫明處理情況。未經預檢或預檢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設計變更管理
施工過程中往往會發生沒有預料到的新情況,如設計與離工的可行性發生矛盾;建設單位因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質量要求發生變化,而導致設計變更.設計變更須經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包括監理單位)各方同意,共同簽署設計變更洽商記錄,由設計單位負責修改,并向施工單位簽發設計變更通知書。對建議規模,投資方案有較大影響的變更,須經原批準初步設計單位同意,方可進行修改。設計變更必須真實地反映工程的實際變更情總,變更內容要條理清楚、明確具體,除文字說明外,必要時附施工圖紙,以利施工。
設計變更要注明日期,及時送交施工各方有關部門和人員。接到設計變更通知書,應立即技要求改動,避免施工管理漏項。對重要的或影響全局的,必須加強復核,避免發生重大差錯,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所有設計變更資料,均需有文字記錄,并按要求歸檔。
5、加強成品保護
在施工過程中,有些分項、分部工程已經完成,其他部位或工程尚在施工,對己完成的成品,如下采取妥善的措施加以保護。就會造成損傷,影響質量,有些損傷難以恢復而成為永久性缺陷。產品保護工作主要抓施工順序和防護措施兩個主要環節。技正確的施工流程組織施工,不顛倒工序,可防止后道工序損壞或污染前道工序,影響質量和進度。通過采取提前防護、包裹、覆蓋和局部封閉等產品防護措施,防止可能發生的損傷、污染、堵塞.此外還必須加強對成品保護工作的檢查。
6、施工技術資料的整理
積累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工程施工技術資料是施工中的技術。質量和管理活動的記錄,是實行質量追溯的主要依據,是評定單位工程質量等級的三大條件之-,也是工程檔案的主要組成部分。施工技術資料管理是確保工程質量和完善施工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它反映了施工活動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是工程施工質量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實際體現。施工企業必須按各專業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和各地的實施細則,全面、科學、準確、及時地記錄施工、試(檢)驗資料,按規定積累、計算、整理、歸檔,手續必須完備,并不得有偽造、涂改、后補等現象。
五、經濟保證控制措施
保證資金投入,是確保施工質量、安全和施工資源正常供應的前提。同時為了更進一步搞好工程質量,引進激勵機制,建立獎罰制度、樣板制度,對施工質量優秀的班組、管理人員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以激勵他們的工作,遵循始終把質量放
在首位的原則。對施工質量低劣的班組、管理人員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嚴重的予以除名。六、合同保證措施
全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加大合同執行力度,嚴格監督施工隊伍、專業分包的施工過程,嚴把質量關,同時虛心接受監理部門的監督。
篇2: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1)
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
(20**年7月6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6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9號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市政公路、交通港口管理部門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可以委托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水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利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履行質量義務,依法承擔質量責任。
第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應當在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等方面,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 本市鼓勵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建造優質工程;鼓勵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第二章 工程質量責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招標投標、建筑市場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組織建設,對建設工程的安全性、耐久性、使用功能和節能環保等工程質量負總責。
實行代建制的建設工程,代建單位在受委托范圍內承擔工程質量責任。
第八條 勘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及合同約定進行勘察,出具勘察文件,對其勘察質量負責。
勘察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內容應當真實全面,數據可靠,評價準確。
勘察文件應當由參加勘察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勘察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承擔責任。
第九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勘察文件及合同約定進行設計,出具設計文件,對其設計質量負責,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
設計文件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設計文件應當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許最大沉降量、抗震設防裂度和防火要求。
設計文件應當由參加設計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設計文件的科學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對超限高層和超大跨度建筑、超深基坑以及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工程質量保障措施,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處理與設計有關的技術問題。上述工程的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工程建設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組織施工,對所承建的建設工程施工質量負責,并承擔保修期內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和技術要求及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建造師資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換。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所承包的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得偷工減料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使用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
施工單位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設單位應當要求設計單位核對或者修改。
本條所指施工單位包括施工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
第十一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約定,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監理項目負責人和其他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監理項目負責人應當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并且不得擅自更換。
監理人員對設計文件和施工方案的執行、建筑材料核驗和工序驗收等實施監理,不得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在其資質范圍內按照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檢測,對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不得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應當由進行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建立檢測結果臺賬,出現檢測結果不合格的項目應當如實記入不合格項目臺賬,并及時書面通知委托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承擔審查責任。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審查,不得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
施工圖審查機構發現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設計技術標準的,應當退回建設單位并書面說明原因。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經修改后,由原審查單位重新審查。經審查合格后,由進行審查的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簽字,并對其科學性、安全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三章 工程驗收和質量保修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分階段驗收。
在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建筑節能工程等不同階段完工后,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進行階段驗收;建設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組織驗收,并告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未經階段驗收或者階段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階段施工,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的地基驗收,經檢查工程地基土與勘察報告一致的,出具檢查驗收文件;不一致的,應當修改和補充勘察文件,并及時通報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建筑節能工程等分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施工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出具分階段檢查驗收文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
設計文件的主要設計人員應當參加驗收活動。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當與建設工程進度同步記錄,并保證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隱蔽工程和每一檢驗批及時進行檢查,合格后通知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進行驗收。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工程監理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國家和本市規定應當進行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建筑材料,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人員見證下現場取樣封存,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對未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人員見證下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建筑材料,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不得出具見證取樣檢測報告。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單位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竣工驗收。
對住宅工程,應當先組織分戶驗收,合格后再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一)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竣工驗收報告;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責令建設單位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在工程明顯位置鑲嵌標志牌,標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名稱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外墻保溫、門窗和地下室外圍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為五年。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銷售的商品房保修期,自交付購房人之日起計算,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及時予以保修。
商品房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購房人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保修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予以保修。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發生影響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使用人應當立即向所在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保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到達現場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出維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維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保修后,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將驗收報告報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拒不履行保修義務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其他施工單位維修,維修費用由原施工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在建設工程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工程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
(二)檢查工程項目法定建設程序、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的資質或者資格,抽查有關質量文件和技術資料,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抽查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建筑節能工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重要部位的質量,抽查用于工程建設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四)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查處對有關工程質量的舉報;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質量檢查;
(三)發現存在工程質量隱患時,責令被檢查單位就該質量隱患進行整改,其中涉及結構安全隱患的,責令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現場存在質量問題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需要,可以組織編制高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工程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建設工程質量違法行為時,發現應當由其他管理部門予以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管理部門處理。有關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不按照規定參與驗收或者出具的驗收文件不真實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五)設計單位不按照規定派駐設計代表,設計文件未注明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允許最大沉降量、抗震設防裂度和防火要求,不按照規定參與驗收或者出具的驗收文件不真實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單位未配備相應項目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或者擅自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二)工程監理單位未配備相應監理項目負責人和其他監理人員,或者擅自更換監理項目負責人的;
(三)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違反工程質量技術要求的相關行為未予以制止和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未按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二)使用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的;
(三)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者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業務的;
(二)出現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未及時通知委托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
(三)對未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出具見證取樣檢測報告的。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鑒定結論,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照規定的審查內容進行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
對擅自修改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資料記錄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者與建設工程進度不同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組織階段驗收要求施工單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施工單位未經階段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或者對所送檢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弄虛作假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提供虛假竣工驗收備案文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的,可以將其違法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系統。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六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在本市參加招投標活動的資格。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20**年9月10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篇3: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2012)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20**)
(20**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年12月22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公布 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除、修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并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相關的工程建設技術標準;
(二)建立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三)指導、協調本市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對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港口、水務、海洋、綠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
本市發展改革、安全生產監督、財政、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規劃、經濟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應當嚴格執行建設程序。
本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建設工程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要求壓縮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以及其他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對本單位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接業務。
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接的業務。
監理、檢測等單位不得轉讓所承接的業務。
第六條 建筑師、勘察設計工程師、造價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等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應當在資格許可范圍內執業,并依法對其執業參與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責任。
注冊執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不得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取得相應的崗位證書。
第七條 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是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自律組織,依法制定自律規范,開展行業培訓,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行業協會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采取相應的懲戒性行業自律措施。
第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建設工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的基本情況、主要參與單位、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等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的行為,有權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負有重要責任,應當負責建設工程各階段的質量和安全工作的協調管理,并按照合同約定督促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落實質量和安全管理責任。
本市鼓勵建設單位委托項目管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全過程進行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進行評估,并明確控制風險的費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風險包括建設和使用過程中的建設工程本體的風險以及對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安全影響等。風險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設單位應當將風險評估的內容提供給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并要求相關單位在勘察文件、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的編制過程中,明確相應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與建設需求相匹配的建設資金,并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和時間支付費用,不得隨意壓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專戶中單獨列支安全防護措施費、監理費、檢測費等費用。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包前,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建設工期定額,綜合評估工程規模、施工工藝、地質和氣候條件等因素后,確定合理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時,建設單位應當將合理的施工工期安排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確定后,建設單位不得任意壓縮;確需調整且具備技術可行性的,應當提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方案,經專家論證后方可實施。調整勘察、設計和施工工期涉及增加費用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建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或者指定分包單位。
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等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下列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監理單位實行監理:
(一)國家和本市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住宅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和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進行現場調查,并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供相關的調查資料和保護要求。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送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認定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審查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擅自變更;涉及主要內容變更的,應當經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重新審查。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違法指定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的供應單位。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其中,新建住宅工程應當先行組織分戶驗收。
第十九條 在新建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交納物業保修金。建設單位投保工程質量保證保險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并經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可以免予交納物業保修金。
建設工程使用建筑幕墻的,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用于建筑幕墻的維修。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構筑物的明顯部位鑲刻建筑銘牌,標注竣工時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和項目主要負責人姓名。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滿足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需要。
第二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在勘察作業前,根據強制性技術標準編制勘察大綱,并針對特殊地質現象提出專項勘察建議。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遵守勘察大綱和操作規程的要求,并確保原始勘察資料的真實可靠。發現勘察現場不具備勘察條件時,勘察單位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提出調整勘察大綱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 勘察文件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標注勘察作業范圍內地下管線和設施的情況,并標明勘察現場服務的節點、事項和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 設計文件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深度要求,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建設工程本體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控制進行專項設計;
(二)對涉及工程質量和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進行標注;
(三)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明確質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
(四)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設單位提供的調查資料,選用有利于保護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安全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五)明確建設工程本體以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的監測要求和監測控制限值;
(六)標明現場服務的節點、事項和內容。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范,指派注冊執業人員對設計文件進行校審。校審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監理單位說明勘察、設計意圖,解釋勘察、設計文件。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勘察、設計文件中明確的節點、事項和內容,提供現場指導,解決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勘察、設計文件存在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應施工單位要求到現場進行處理;勘察、設計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規定對原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變更。
第二十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樁基分項工程、地基基礎分部工程的驗收,并簽署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設計文件中標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單位工程的驗收,并簽署意見。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對是否符合設計要求簽字確認,并向建設單位提供建設工程的使用維護說明。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施工現場的質量和安全管理。
建設工程材料、設備的供應單位承擔所供應材料、設備施工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專職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員等技術、管理人員。上述人員不得擅自更換,確需更換的,應當經發包單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應的資格條件。
前款規定的人員應當是與施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等實際情況,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對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驗算結果,并按照規定經過專家論證。
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與設計要求相適應的施工工藝、施工過程中的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
(一)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內部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驗收、檢查和整改程序;
(二)符合合同約定工期的施工進度計劃安排;
(三)對可能影響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等采取的專項防護措施。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施工工期進行施工,并按照技術標準和施工組織設計文件順序施工,不得違反技術標準壓縮工期和交叉作業。
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施工時,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清理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設備,并撤離相應的人員。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以及施工腳手架(包括支架和腳踏板)、安全網應當符合防火要求。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勞務分包的,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與其施工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向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領施工作業人員勞務信息卡。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及時將施工作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所在單位、崗位資格、從業經歷、培訓情況、社保信息等信息輸入勞務信息卡。
施工作業人員進出施工現場時,施工單位應當按其持有的勞務信息卡進行信息登記。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定期對施工作業人員開展教育培訓和業務學習。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事特種作業的施工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對于首次上崗的施工作業人員,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在其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于三個月的實習操作。
對初次進入建設工程勞務市場的施工作業人員,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開展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相關教育培訓。教育培訓經費在市區兩級財政安排的教育費中單獨列支。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安全防護服裝和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反操作規程操作的危害。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根據季節和天氣特點,采取預警和安全防護措施;出現高溫天氣或者異常天氣時,應當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業。
第三十五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技術規范需要由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取得生產許可、強制產品認證或者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材料。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施工單位應當核驗供應單位提供的生產許可或者認證證明、產品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建設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鋼筋等結構性建設工程材料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分部工程、分項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時,要求供應單位對供應數量進行確認。
第三十七條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施工單位應當核驗其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其中,對建筑起重機械,還應當核驗其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和首次使用備案證明。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由專人管理,并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安裝、拆卸建筑起重機械的,應當編制安裝和拆卸方案,確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首次加節頂升的,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單位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建筑起重機械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并實施防碰撞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并及時報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施工單位應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現場處置完畢后,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經暫停施工的,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復工。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發生結構性質量事故的,返修后的建設工程應當經檢測單位檢測合格。
第五章 監理、檢測、監測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和安全實行監理,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二條 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監理收費標準應當執行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組建施工現場項目監理機構,并根據合同約定配備相應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等人員。
第四十四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負責審核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組建方案、質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審核意見經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后,報建設單位。
第四十五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編制監理規劃,明確采用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方式實施監理的具體范圍和事項。監理平行檢驗中的檢測工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實施。檢測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檢驗批、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的驗收資料進行審查,并提出驗收意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未經項目監理機構驗收合格,施工單位不得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進行核驗,并提出審核意見。未經審核的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不得在建設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
第四十六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生產自查,并巡查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對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措施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審查,并報建設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核查施工單位的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
第四十七條 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將施工現場的有關情況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施工不符合強制性技術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項目監理機構發現存在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或者施工現場發生質量和安全事故的,項目監理機構應當立即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到施工現場予以處置。
第四十九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技術標準開展檢測活動,并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禁止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新技術、新材料的檢測項目,檢測單位應當通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檢測能力評估論證。
檢測單位的檢測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或者經檢測行業協會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五十條 檢測單位在同一建設工程項目或者標段中不得同時接受建設、施工或者監理單位等多方的檢測委托。
第五十一條 檢測單位應當依托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的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對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應當檢測的建設工程本體、結構性材料、功能性材料和新型建設工程材料實施檢測,并按照檢測信息管理系統設定的控制方法操作檢測設備,不得人為干預檢測過程。
檢測單位應當通過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出具檢測報告。
第五十二條 監測單位應當根據設計文件確定的監測要求編制施工監測方案,對建設工程本體以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管線、設施實施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保證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按照設計單位設定的報警值及時報警。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追溯體系。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并配備相應的質量和安全監督人員和裝備。
從事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督。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市實際,組織編制優于國家標準的地方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技術標準。
第五十四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一)監督檢查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各參與單位的質量和安全行為,以及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和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查處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五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三)發現有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問題或者安全事故隱患時,責令改正或者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停施工;
(四)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六條 在審批施工許可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開工前需要落實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控制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第五十七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報送備案的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檢測等合同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備案合同總量的十分之一。發現合同約定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及時要求合同當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用試樣盲樣檢測的方式實施監督檢測。涉及建設工程結構安全的監督檢測,檢測比例應當符合本市有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標準。
對建設工程實體的監督檢測,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委托對該工程實體已實施過檢測的檢測單位。
監督檢測的費用由同級財政撥付,不得另行收取。
第五十九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載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相關信息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即時向社會公布。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誠信獎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實行分類管理,并在資質管理、行政許可、招標投標、工程保險、表彰評優等方面對守信的建設活動各參與單位和注冊執業人員給予激勵,對失信的單位和人員給予懲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風險評估或者未明確控制風險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單獨列支相關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可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建立專項資金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籌集專項資金一倍的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鑲刻建筑銘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對審查機構的認定。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更換的人員不符合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項目負責人現場監督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輸入信息或者未進行信息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首次上崗的施工作業人員安排實習操作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五)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委托專業監測單位實施監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施工。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項目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定期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責令監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發現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或者暫停施工的,或者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責令監理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檢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業務,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檢測單位的檢測人員未取得資格或者未經考核合格從事檢測業務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五十條規定,違反檢測回避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未通過檢測信息管理系統實施檢測或者人為干預檢測過程的,責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業務,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監測單位未編制施工監測方案或者出具虛假監測數據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間暫停承接業務;逾期不改正的,由許可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九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