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制度--簽發工程款規定
1、施工單位(總承包單位)提交ao9A表《工程量計量及計費申請表》。
2、監理工程師審核完成工程量是否與實際相符,完成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投資控制工程師審核相應總價,確定應付工程款項,交總監簽認,報建設單位撥付工程款項。
3、經審核申請支付款項與實際出入太大、問題多、可拒簽或要求施工單位重新申報。
4、工程款撥付程序
篇2:物業顧問項目文件資料簽發制度
物業顧問項目文件、資料簽發制度
為使公司顧問管理工作的有序進行,保證公司相關人員對顧問項目的知情和協調一致,所有對外的文件、資料在發放前需執行文件會簽制度:
一、顧問文件、資料必須按規定格式排版、制作。
二、技術性文件、資料、規劃書、策劃書、建議書、工作聯系函、答疑函等由顧問團團長審閱后,蓋公司或咨詢部公章后發放。
三、用電子郵件發出的文件,需經技術處理。一般情況應將審批蓋章后的書面文件用掃描儀掃描后,以圖形文件形式由電子郵箱發出。嚴禁將*.doc,*.txt,*.htm后綴的文件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出。
四、以公司名義發出的關于顧問事宜公文,顧問合同簽訂、報價、合同變更、補充協議等重要文件、資料的發放,需經過公司會簽,并由總裁簽字后才能對外發放。
五、未經公司許可,咨詢顧問不得以個人名義向發展商發放文件,不得未經批準以公司名義向外發放文件。
篇3:內地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附件3:原產地證書簽發和核查程序
一、根據《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就原產地證書的簽發和核查程序及加強雙方監管合作制定本附件。
二、澳門原產地證書發證機構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局。澳門發證機構的任何變更應及時通知海關總署。
三、澳門原產地證書的內容和格式見表格1。該表格是本附件的組成部分。原產地證書內容及格式的任何變更應經雙方磋商確定。
四、澳門經濟局應將原產地證書的印章式樣提交海關總署備案。原產地證書印章式樣的任何變更應及時通知海關總署。
五、《安排》下實行零關稅的原產澳門的貨物向內地出口前,應由出口人或生產企業按規定向澳門經濟局申領原產地證書。
六、澳門經濟局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原產地證書上具有唯一的編號;
(二)一份原產地證書只能對應一批同時進入內地的貨物。一份原產地證書可包括不多于5項8位數級稅目的貨物,而這些稅目的貨物必須同屬于《安排》附件1表1所列明的貨物;
(三) 原產地證書上列明指定的單一報關口岸;
(四) 原產地證書的產品內地協制編號,按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8位數級稅號填寫;
(五) 原產地證書的計量單位,按實際成交計量單位填寫;
(六) 原產地證書不許涂改及疊印,否則應重新簽發;
(七) 原產地證書的有效期為自簽發日起120天;
(八) 原產地證書依據表格1的格式用A4紙印制,所用文字為中文。此項文字要求應不遲于20**年7月1日實施;
(九) 如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毀壞,出口人或生產企業可在保證原證未被使用的基礎上,向澳門經濟局書面申請簽發一份原證的副本,且該副本上應注明“經證實的真實副本”。如原證已被使用,則后發副本無效。如后發副本已被使用,則原證無效。
七、雙方采取聯網核查的方式對實行零關稅的澳門貨物的原產地申報進行管理,并通過專線將下列情況以電子數據方式傳送到海關總署:
(一)自20**年1月1日起,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澳門經濟局應將上季度享受零關稅的澳門貨物的生產及發證資料,傳送海關總署備案;
(二)澳門經濟局簽發原產地證書后,應立即將原產地證書的基本情況,包括原產地證書編號、出口人名稱、工業準照編號、報關口岸、產品內地協制編號、貨物名稱、計量單位及數量、金額及幣制等信息經專線傳送到海關總署;
(三)申報地海關將澳門經濟局所傳送的電子資料與進口人申報時呈交的原產地證書核對無誤后,應在7天內完成核注并向澳門經濟局反饋;
(四)雙方認為有必要的其它信息。
八、在進口報關時,進口人應主動向申報地海關申明有關貨物享受零關稅,并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書。申報地海關經聯網核對無誤后,準予進口貨物享受零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