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設備運行安全管理制度
(1)按照規定時間檢查各指示儀表,注意潤滑油的壓力、水溫是否有變化。潤滑油的壓力不得低于150Kpa,冷卻水溫度不得高于95℃。
(2)注意檢查曲軸箱油位、燃油箱油位、散熱器水位,低于正常位置應予以補充。
(3)勤觀察配電屏各儀表及各報警指示燈是否正常;凡紅燈亮表示有故障,綠燈正常運行指示燈。
(4)檢查充電器是否正常充電。
(5)傾聽機器的各部分運轉聲響是否正常。
(6)手摸機體外殼、軸承部位外殼、油管、水管,感覺溫度是否正常。
(7)留意發動機或電器設備是否有焦糊等異味。
(8)發現有不良情況,應即處理解決;嚴重的應停機處理。
(9)凡故障停機,需把故障消除,然后按動機組上的重復手掣,機組方可再進行動作。
(10)對各運行參數,每班記錄不少于兩次。
篇2:工程施工塔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工程施工塔吊運行的安全管理措施
(1)運行原則
1)低塔讓高塔。低塔在轉臂前應觀察高塔的運行情況后再運行。
2)后塔讓先塔。在各塔機塔臂交叉區域運行時,后進入該區域的塔機要避讓先進入該區域的塔機。
3)動塔讓靜塔。在各塔機塔臂交叉區域作業時,在一塔機塔臂無回轉、小車無行走、吊鉤無運動,而另一塔機塔臂有回轉或小車行走時,動塔機應避讓靜塔機。
4)輕車讓重車。在各塔機同時運行時,無荷載塔機應避讓有荷載塔機。
5)客塔讓主塔。以實際工作區域劃分塔機工作區域,若塔機塔臂進入非本機工作區域時,客區域的塔機要讓主區域的塔機。
6)塔機在運行中,各條件同時存在時,必須按以上排序原則執行。
(2)各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十不準吊"的規定
1)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拉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不準吊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埋在地下的物體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明時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含六級)以上強風天氣不準吊。
(3)運行控制
1)塔機與信號指揮人員必須配備對講機。對講機統一確定頻率后必須鎖頻,使用人員無權調整該頻率。要做到專機專用,不得轉借。
2)信號指揮人員應與塔機組相對固定,無特殊原因不得隨意更換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未經主管負責人同意,不得私自換崗。換班時應采用當面交接制。
3)現場用指揮語言采用普通話。指揮語言應規范,防止發生指揮錯誤。
4)指揮過程中,嚴格執行信號指揮人員與塔機司機的應答制度,即:信號指揮人員發出動作指令時,先呼叫被指揮的塔機編號,待塔機司機應答后,信號指揮人員方可發出塔機動作指令。
5)信號指揮人員必須時刻目視塔機吊鉤與被吊物。塔機轉臂過程中,信號指揮人員還必須環顧相鄰塔機的工作狀態,并發出安全指示語言。安全指示語言必須明確、簡短、完整、清晰。
6)起重工在作業前、作業中和交班時,必須對鋼絲繩進行全面檢查與鑒定,嚴禁使用不合格的鋼絲繩。
(4)安全措施
1)塔吊在塔基施工完成后立即設立沉降觀測點,觀測點設在塔身四角(每角一點共四點)。觀測次數每星期至少三次,并在塔吊使用的全過程進行沉降觀測。隨時了解塔基沉降情況,以便對險情進行預測措施。
2)塔吊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原廠規定已確認的相關方案進行,并制定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隊長負責統一指導,并要求技術安全員在場監護。
3)塔吊安裝后,在空載情況下,塔身和基礎平面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4/1000。
4)塔吊設專用臨時配電箱,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5)塔吊使用前,應做好群塔作業安全技術交底。
6)塔吊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
7)當各塔使用時,應做好群塔作業安全技術交底。
8)塔吊的大臂和吊鉤,在非工作狀態時鎖扣打開,大臂轉到順風方向,吊鉤提升到離桿頂端2~3m處。
9)必須加強對塔吊機械的保養工作,司機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辦事,不得違章,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使塔吊處于良好的運轉狀態之中。
10)氣候惡劣時(六級以上強風、大雨、大雪、大霧),應停止吊裝作業。
11)為了確保工程進度和塔機安全,各塔機需確保駕駛室內在工作時間有司機值班。交班、替班人員未當面交接,不得離開駕駛室,交接班時,要認真做好交接班記錄。
12)統一在塔機起重臂、平衡臂端部、塔機最高處安裝安全反光警示器(燈)。
13)施工現場應設能夠滿足塔機夜間施工的照明燈塔,亮度以塔機司機能夠看清起重繩為準。
14)起重工要嚴格十不吊操作規定。清楚被吊物重量,掌握被吊物重心,按規定對被吊物進行綁扎,綁扎必須牢固。在被吊物跨越幅度大的情況下,要確保安全可靠,杜絕發生"天女散花"現象。
15)塔式起重機的司機和信號指揮人員必須經過系統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有關部門合法的操作證后,方可上崗獨立操作,并定期進行復檢。
16)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吊索具必須使用合格產品。吊運模板、大灰斗、砼等必須用卡環。設備嚴禁超載和帶病運行。設備運行中嚴禁維護保養。
17)旋轉臂或被吊物邊緣與10KV以下的架空線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m。
18)塔機作業前應進行空載或試吊,確認無故障后方可進行作業。作業時要有足夠的安全高度,作業面與吊鉤之間不小于10m的安全距離。
19)塔機停止操作后,應選擇回轉時無障礙物及大臂順風停機。吊鉤上嚴禁吊掛重物。絕對禁止采用任何方法限制起重臂順風轉動。應將吊鉤及小跑車收回。鉤繩盤索在扁擔上,防止起重臂隨風轉動時與臨近塔吊或其他物體碰撞。
20)信號工要正確佩帶安全帽、袖標。哨音響亮準確,旗語規范到位。嚴禁兼任掛鉤工作。
21)安裝、運輸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施工現場各項管理規定,認真執行安全用具(安全帽、安全帶、防滑鞋、信號指揮旗、哨、通訊工具)的正確使用規定。
22)吊、索具達到報廢標準的,必須及時更換,并應注意:鋼絲繩應根據用途保證足夠的安全系數。凡表面磨損、腐蝕、斷絲超過標準的,打死彎、斷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吊鉤除正確使用外,應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卡環在使用時,應使銷軸和環底受力。吊運大模板、大灰斗、砼斗和預制墻板等大構件時,必須使用卡環。
23)塔吊的地基安裝和使用須符合原廠使用規定,并辦理驗收手續,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塔吊使用中,應定期進行監測。
24)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總站《關于對20**工程建設使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測的有關事項通知》(20**安監總站第5號)的要求,塔吊等大型機械使用前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篇3:工程項目部安全管理運行控制
工程項目部安全管理運行控制
1.為實現項目安全的目標,通過識別重要安全危害因素,確定控制這些因素的活動、方法與要求,以使其的到有效控制。具體工作要求包括:
⑴.逐一確定控制目標、指標;
⑵.制定安全工作計劃;
⑶.實施上述目標、指標與措施。
2.運行控制的范圍主要控制的安全活動與場所包括:
⑴.工程材料采購及運輸、貯存;
⑵.建筑安裝與裝飾工程施工、檢驗與驗收活動;
⑶.施工與生活污水排放及處理;
⑷.化學危險品、易燃易爆品的保管使用及防護;
⑸.其它。
3.施工現場控制的關鍵安全活動包括:
⑴.消防控制;
⑵.安全防護;
⑶.高處作業的控制;
⑷.腳手架的控制;
⑸.施工機械的控制;
⑹.施工用電控制;
4.運行控制要求
⑴.實施項目管理策劃時考慮并識別安全因素的影響,包括識別項目管理活動的過程與各過程可能出現的安全因素。
⑵.在策劃的基礎上編制項目施工全過程的控制文件,如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須:
①.規定項目的作業活動與過程;
②.與作業活動過程有關的環境和安全控制內容。
③.確定本項目的安全控制目標。
④.對關鍵的安全活動,編制作業指導書,并予交底。
5.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目標的組織實施者,其具體的策劃、措施的制定與落實分別委托項目主管生產的副經理與項目安全員負責進行。
6.作業與控制的要求
⑴.組織對項目與安全活動有關的人員進行培訓、交底和教育,對有特殊資格要求的人員要持證上崗。
⑵.落實安全的防護措施和清潔設施,包括個人的防護用品與清潔工具。
⑶.針對特定的安全因素落實控制與監督人員。
⑷.實施對供方的影響,具體的方式包括:
①.合同的要求;
②.進場考核;
③.教育與交底;
④.驗收與檢查;
⑤.過程監測;
⑥.不合格分供方的處理。
⑸.確定并實施安全的控制措施。
⑹.對目標的實施情況進行監測。
⑺.收集不符合信息并實施改進。
7.應急預案與響應
⑴.項目應急與響應要求:
⑵.下列物質或場所為應急準備和響應的重點:
①.易燃易爆液(氣)體:汽油、柴油、油漆、稀料、氧氣、乙炔氣、天然氣;
②.可(易)燃物體:建筑垃圾、冬季施工保溫材料;
③.作業點或場所:現場電氣焊作業點、木工棚、裝飾作業點、防水作業面、倉庫、施工現場配電房、食堂、中心試驗室。
⑶.對應急場所工作人員應進行相應的崗位教育和應急知識教育。
⑷.應急消防隊每年進行一次消防演習。
⑸.項目對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迅速做出有效反應,如遇事故性質嚴重難以處理,應立即聯絡緊急救援和報告。
⑹.在事故或緊急情況處理完畢,應對應急準備與響應程序進行一次評審或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