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計劃”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中發20**〔16〕號)的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本市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隊伍建設,促進優秀人才成長,培養造就一批具有馬克思主義理論素養,政治堅定、業務精湛、理論與實踐密切結合的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青年骨干教師,特設立上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優秀青年教師資助計劃(簡稱“陽光計劃”)。凡“陽光計劃”項目承擔人稱為陽光學者。
第二條
“陽光計劃”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倡議、出資,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與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共同實施。
第二章申請
第三條
“陽光計劃”分為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類、思想政治教育教師類兩大類,每類每年各評選10人,共20人。每人一次性資助項目經費人民幣3萬元。項目完成期限一般為18個月。
第四條
申報“陽光計劃”項目的人選分別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類
1.全市高等學校在編在崗思想政治理論課專任教師。
2.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40周歲以下,從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滿三年。
3.具有良好的教學科研能力及發展潛力,工作業績突出,已作為學校重點培養和使用對象。
(二)思想政治教育教師類
1.全市高等學校在編在崗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師,包括專職輔導員、院(系)分管及從事學生工作的黨政干部和共青團干部。
2.具備碩士以上學歷,35周歲以下,從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滿四年。
3.在理論研究、工作實績等方面成果較為突出,具有一定的發展潛力,已作為學校重點培養和使用對象。
第五條
“陽光計劃”實行以學校為單位限額申報。
第六條
申請人應按要求填寫申請書,并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第三章遴選、評審與立項
第七條
學校應該在校內“事前公告,事后公示”,以公開遴選的方式進行民主推薦,擇優選拔,集中報送。
第八條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根據申報情況,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遴選。評審一般由5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首輪篩選采用書面評審方式,對入圍候選人采用會議評審方式。會議評審須由項目申請者本人進行陳述和答辯。
第九條
“陽光計劃”的評審主要審查申請人的已有業績、綜合素質及發展潛力,實行擇優錄取的原則,以專家組的評分為主要依據,經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審定公示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經費與管理
第十條
“陽光計劃”項目經費分二次撥付,立項當年下撥2/3,項目通過驗收后下撥1/3。經批準的“陽光計劃”項目經費,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撥付至項目負責人所在學校。
第十一條
“陽光計劃”項目經費專款專用,在單位財務制度規定范圍內,項目負責人可根據研究工作需要,合理使用研究經費,以確保研究工作按時完成。學校不得收取管理費。
第十二條
“陽光計劃”日常管理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共同實施。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應跟蹤檢查項目研究進展情況,督促項目負責人按時完成研究工作,并負有監督研究項目資金合理使用的職責。
第十三條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如涉及研究目標、研究內容、計劃期限、負責人等發生變動的,應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經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審核批準。如屬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導致研究中止,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經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審核批準后撤消項目,并停止資助。
第十四條
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對違反“陽光計劃”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申請人,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應及時通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將予以撤銷項目,停止后續經費資助,并取消該申請人三年申報資格。對缺乏科研道德、弄虛作假的申請人將予以通報并追回已撥項目經費,并永久取消申報資格。
第四章項目驗收
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正式批準的申請書中所規定的內容、指標、進度進行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預定目標、減少研究內容。
第十六條
項目完成后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組織評議組進行項目驗收。驗收結果分為通過或不通過。項目驗收實施細則另行發布。
第十七條
凡“陽光計劃”取得的研究成果、論文或其他文字資料,在交流、發表、出版時,應注明該項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陽光計劃”資助字樣,英文標注為:“YangGuang”project suported by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and Shanghai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陽光計劃”項目驗收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陽光計劃”項目的管理,規范項目驗收程序,根據“陽光計劃”管理辦法(試行),特設立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項目驗收是“陽光計劃”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經批準立項的“陽光計劃”項目,在完成原定計劃任務后,均應按本實施細則驗收。
第三條
驗收工作主要以“陽光計劃”項目申請書所確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為依據。
第四條
驗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引入科學的評估機制,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保證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項目驗收的內容和方式
第五條
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1.項目申請書規定的各項研究內容以及考核指標的完成情況;
2.項目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及使用的合理性、規范性;
3.項目獲得的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情況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第六條
項目驗收采取專家組集中評議的形式進行。
第三章項目驗收的時間和程序
第七條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組織驗收工作。
第八條
驗收專家組由相關領域的業務專家組成,一般為5人以上。驗收組成員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與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共同推薦產生。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陽光計劃”項目規定完成期限后3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督促項目負責人辦理驗收手續。
如確需延期驗收的,項目負責人應提前3個月,提出延期結題的申請,一般可延長1年。延期申請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后,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審查備案。
第十條
申請項目驗收,需提交以下資料:
1.項目申請書復印件1份;
2.項目總結報告及附件5份;
第十一條
驗收的基本程序:
1.項目負責人在完成任務后,向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填寫“陽光計劃”項目總結報告和相關成果附件等有關資料。
2.學校科研管理部門審核全部驗收資料及有關證明,簽署審查意見后,將項目驗收申請材料統一整理后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3.收到驗收資料后,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與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按項目類別分組組織集中驗收。
4.驗收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第二季度,具體安排將提前兩周通知相關項目負責人。
5.項目負責人應到會進行陳述和答辯。
6.項目驗收工作完成后,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于1個月內書面批復驗收結果。
第四章項目驗收評議及其應用
第十二條
驗收評議結果分為通過和不通過。
按期完成項目申請書中規定的各項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的,經費使用合理,提供的驗收文件和資料齊全,數據真實,為通過。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驗收不通過:
1.未能完成申請書中規定的主要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達不到要求的;
2.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內容和考核指標;
4.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驗收通過,下撥尾款;驗收不通過,停止下撥尾款,并核減所在學校當年申報名額。
第十三條
項目不能繼續實施,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完成項目研究內容和目標的,可申請按終止處置。
要求申請終止處置的項目,應當由項目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第十條中第2項的相關材料一套,經學校科研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批準。結余經費按原撥付渠道退回。
第十四條
項目通過驗收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批復意見,辦理結題手續。
不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在1年內重新申請項目驗收或申請終止。
第十五條
對提供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將追究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的責任。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陽光計劃”項目申請書
項目名稱:
項目編號:
申請者:
單位名稱:
申請日期: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20**年制
“陽光計劃”項目申請書
簡表研究項目
項目名稱
項目類別
□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類
□思想政治教育教師類
起止年月年月至年月
申請金額 萬元
密級
□機密
□秘密
□內部
□一般
申請人
姓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
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從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工作或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年限
學士授予單位、時間
碩士授予單位、時間
博士授予單位、時間
博士后工作單位
專業技術職務
黨政職務
家庭電話
手機
簡歷
包括申請者工作簡歷、教育經歷(應注明學位論文名稱及導師姓名與工作單位)、獲得科研獎勵、榮譽稱號,發表的著作、論文名稱(應注明出處)
主要研究內容及意義
(限100字)
一、立論依據
項目的研究意義、國內外研究現狀分析,附主要參考文獻。
二、研究方案
1.研究目標、研究內容和擬解決的關鍵問題。
2.本項目的研究思路和方法,研究步驟、可行性分析等。
3.本項目的特色與創新之處
4.計劃進度
三、研究基礎
與本項目有關的研究工作積累和已取得的工作成績
四、預期研究成果
預期的研究成果、考核指標及提供成果的形式
五、經費預算
基金會資助金額
學校配套金額
其他經費
來源及金額
預算科目
金額(萬元)
計算根據及理由
科研業務費
小型儀器設備費
圖書資料費
其他費用
六、主要研究人員情況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專業
專業技術職務
單位
分工
簽章
七、申請者承諾
我保證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如果獲得項目資助,我將履行項目負責人職責,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切實保證研究工作時間,認真完成研究項目,按時報送有關材料。若填報失實和違反規定,本人將承擔全部責任。
簽字:
八、申請者所在單位的審查與保證
行政領導簽章蓋
章*年*月*日
九、審核意見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蓋章*年*月*日
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蓋章*年*月*日
—29
—20
年度“陽光計劃”項目匯總表
學校(全稱):
項目類別
項目名稱
申請人
出生年月
(/年/月)
專業技術職務
黨政職務
學位
最后學位授予單位
辦公電話
手機
電子郵箱
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類
思想政治教育教師類
填表人:
聯系電話:
學校蓋章:
同時發送至:[emailprotected],[emailprotected]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陽光計劃”項目總結報告
項目名稱:
項目編號:
項目負責人:
學校名稱:
(蓋章)
起止時間:年月至年月
填表日期: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20**年制
一、項目負責人基本信息
項目負責人姓名
性別男/女
研究專長
最后學歷
最后學位
最后學位
授予單位
專業技術職務
黨政職務
部門
辦公電話
家庭電話
手機
電子信箱
二、項目基本情況
項目名稱
項目類別
□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類
□思想政治教育教師類
經費
萬元
完成時間*年*月*日
最終成果
□論文
□專著
□研究報告、決策咨詢報告
□其他
三、項目執行情況
立項時間
計劃完成時間
實際完成時間
□正常進行
□提前完成
□延期完成
項目執行情況:
(完成的最終成果是否與研究項目原定考核指標及成果形式一致)
四、項目成果目錄(相關成果作為總結報告附件一并上報)
成果名稱
成果形式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發表刊物、出版單位、使用單位
時間
五、項目負責人承擔本項目資助之后,獲得的其他相關項目情況
項目名稱
批準單位
批準時間
第幾承擔人
預計完成時間
六、研究工作總結
(可根據需要加頁)
請按照下列提綱填寫,要求簡明扼要(限4000字)
1.預訂計劃執行情況。
2.項目的研究成果及研究方法有何特色、有何突破、有何創新之處。
3.此項研究的實踐意義和應用前景。
4.項目進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采取的措施。
(續)
項目負責人簽章*年*月*日
七、最終成果簡介
(限1500字)
八、主要研究人員
姓名
性別
專業技術職務
研究專長
學歷
學位
單位
主要參與的研究工作
簽章
九、經費決算表
投入
基金會資助金額
(萬元)
學校配套金額
(萬元)
其他經費投入
(萬元)
項目總經費
(萬元)
支出
支出內容
預算金額(元)
執行金額(元)
科研業務費
小型儀器設備費
圖書資料費
其他費用
支出合計
(元)
學校財務處審核意見:
蓋章:*年*月*日
十、專家評議意見
評議意見:
1.是否完成《項目申請書》約定的研究任務;
2.成果內容和研究方法的重大創新性及其表現;
3.成果的重大學術價值、(預期的)應用價值或社會影響;
4.是否符合學術規范,是否存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爭議;
5.有何不足或欠缺,以及修改、提高的具體意見和建議等。
專家姓名
工作單位
專業技術職務
專業領域
簽名
十一、項目承擔單位的審核意見
單位公章:*年*月*日
十二、審核意見: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蓋
章*年*月*日
上海市教育發展基金會
蓋章*年*月*日
篇2: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2015)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20**)
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萬勇
20**年2月25日
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的審核管理工作,根據《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武漢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的審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市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由市園林部門負責,區規劃部門審批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工作由區園林部門負責。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審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園林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方案審查階段對項目規劃配套綠地面積情況進行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在建設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核實階段,園林部門應當對項目配套綠地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監督檢查意見向規劃部門反饋。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用地總面積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范圍為準;尚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以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范圍為準。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應當符合《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標準。確因條件限制無法達到規定標準的,經園林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適當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規定標準的70%。
建設工程項目屬于兼容用地性質的,其配套綠地率標準按照所含各類別用地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各類別用地面積不明確的,按照不同類別建筑面積比例的加權平均值確定。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審批部門在對道路綠地等城市綠化工程項目進行前期審批時,應當會同園林部門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對設計方案進行審核,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審核意見組織設計單位對設計方案進行優化。
第八條 住宅項目配套綠地邊界起止點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臨宅間路、組團路、小區路的,公共綠地邊界算到路邊1米,宅旁(宅間)綠地邊界算到路邊;
(二)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邊緣;
(三)臨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的,算到道路紅線;
(四)臨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墻腳0.9米;
(五)臨圍墻、院墻的,算到其墻腳。
第九條 住宅項目公共綠地(包括中心綠地和其他帶狀、塊狀公共綠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區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區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組團級住宅項目的中心綠地面積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二)其他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寬度不小于8米;
(三)第一項所述的各級中心綠地至少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別的道路相鄰,并采用開敞式布局;
(四)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小于70%;
(五)《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綠地北側邊界線與南側基準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應當不小于該基準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準建筑物以綠地南側相鄰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為準;南側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離按照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確定。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折算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獨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積的3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但不得大于配套綠地總面積的10%;
(二)單株種植的喬木,按照樹池實際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成行種植的喬木,株距小于5米且數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實際種植長度乘以樹穴平均寬度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采用樹陣方式種植干徑大于8公分的喬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喬木株數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樹陣整體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三)采取種植槽方式、且種植槽寬度大于0.5米的垂直綠化,按其種植槽面積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采用立式種植方式的垂直綠化,按其實際立面綠化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第十一條 建(構)筑物頂板標高低于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其頂板上方覆土綠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配套綠地面積:
(一)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80%計算;
(二)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65%計算;
(三)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實際綠化面積的30%計算。
第十二條 建(構)筑物頂板標高高于周邊現狀城市道路的屋頂綠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頂綠化面積的3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但不得大于該項目配套綠地總面積的20%。
第十三條 采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的停車位,按其面積的25%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采用鏤空植草磚方式鋪設且每個停車位均種植干徑大于8公分庇蔭喬木的,按其面積的40%計算為配套綠地面積。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不得計入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面積:
(一)陽臺綠化、室內綠化、盆栽花草樹木,墻、欄桿上的花臺、花地;
(二)消防車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園林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實施配套綠地建設,配套綠地建設完工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量機構進行實地測量。
園林部門應當加強對配套綠地建設的監督管理,根據配套綠地實地測量結果,形成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監督檢查意見,并向規劃部門反饋,規劃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核實時,將其作為該項目配套綠地率是否達標的依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園林部門審核確定的標準建設配套綠地,實際建成的綠地面積小于批準綠地面積的,由園林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差額綠地面積占批準綠地面積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差額綠地面積繳納綠化補償費;
(二)差額綠地面積占批準綠地面積比例超過5%的部分,按照差額綠地面積處以綠化補償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擅自占用配套綠地或者有其他損害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行為的,按照《武漢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20**年7月15日制發的《武漢市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審核計算辦法》(武政〔20**〕35號)同時廢止。
篇3:南昌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條例(2014)
南昌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條例(20**)
(20**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20**年10月16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是指可能影響或者危及國家安全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產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工業和信息化、外經貿、郵政、交通運輸、廣播電視、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做好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管理、公安等部門,建立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管理工作聯動機制,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互相通報有關情況,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做好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國家安全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報市國家安全機關審查批準:
(一)重要國家機關、重點科研單位、軍事設施和軍工單位等周邊安全控制區域范圍內的建設項目;
(二)國際機場、火車站、出入境口岸、海關、人防指揮所、電信樞紐和郵政樞紐等建設項目;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其他建設項目。
安全控制區域范圍由市國家安全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在進行國家安全評估的基礎上,會同市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劃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調整安全控制區域范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九條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單位有關申請時,對屬于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建設項目,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報市國家安全機關進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經審查批準后,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向市國家安全機關申請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注冊登記證書等有效證件;
(二)建設項目投資性質、使用功能、選址及周邊地理環境的說明;
(三)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四)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其他材料。
申請材料齊全的,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其補充的材料。
第十一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選址和用途;
(二)通信、監控、音響、報警、查驗等弱電系統和衛星廣播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規劃設計;
(三)辦公自動化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的設計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市國家安全機關的審查決定應當根據下列情況作出:
(一)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予以批準;
(二)不符合國家安全要求,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能夠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應當向申請人提出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要求,并在申請人制定相關安全防范方案后,予以批準;
(三)不符合國家安全要求,又無法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在審查決定中提出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技術防范設施作為建設項目的組成部分,統一規劃、設計和施工,所需費用納入建設項目預算。
第十四條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國家安全機關對該建設項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進行檢查;檢查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市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建立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制,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將已經建成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通過轉讓、贈與提供給境外組織、機構、個人使用的,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產權轉讓登記時應當書面告知轉讓人、贈與人在登記后三十日內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七條 已經建成的三星級以上賓館、飯店,經營者應當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按照市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建立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制,并支持、配合國家安全機關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市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建設、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市國家安全機關審查擅自建設或者未按照審查決定建設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將有關情況告知市城鄉規劃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未經市國家安全機關檢查合格,建設項目投入使用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保障安全技術防范設施正常運行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已經建成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通過轉讓、贈與提供給境外組織、機構、個人使用未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或者已經建成的三星級以上賓館、飯店的經營者未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市國家安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建或者已經建成的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建設項目,未經國家安全機關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使用人應當自接到市國家安全機關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對需要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機關的要求予以落實。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