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戶房屋裝飾裝修指引總則
一、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華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屋村管理處(以下簡稱屋村管理處)申報登記。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應當取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二、如進行室外裝飾裝修工程,須有完善的施工方案,并征得四鄰同意,在屋村管理處申報登記后,方可進行施工。如超越本指引許可范圍的,須簽定四鄰協議并經屋村管理處加具意見后,報區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所有單位的裝飾裝修均以不影響園區的整體規劃和美觀、不影響他人為原則。裝修人必須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及共用部位的使用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四、禁止改變原有用地的使用性質和改變房屋原有的建筑風貌、建筑密度、容積率、高度、層數等。
五、在花園裝飾裝修活動中,下列行為屬于違法:
(1)擅自擴大原有用地面積的;
(2)妨礙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
(3)侵占公共綠化用地的;
(4)危及四鄰建(構)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
篇2:小區裝飾裝修材料搬運管理工作指引
小區裝飾裝修材料搬運管理工作指引
為規范小區裝飾裝修材料搬運管理秩序,打擊強攬裝飾裝修搬運行為,共建美好和諧社區,特制定本指引。
1、為減少因搬運工工作疏忽碰撞導致的公共設備設施、公共區域損毀情況發生,有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可自行組建裝飾裝修材料搬運隊,負責本小區內裝飾裝修材料搬運工作。
裝飾裝修材料搬運為有償服務,物業管理企業可參照搬運市場運價制定本小區裝飾裝修材料搬運價格(原則不得高于市場價),并張貼在小區宣傳欄供業主監督,供業主公平選擇,但不得壟斷經營。不得以禁止使用電梯運送裝修材料的名義壟斷區內裝修材料搬運。
2、沒有組建裝飾裝修材料搬運隊的小區,業主(或裝修施工單位)可自行選擇搬運工搬運,由業主(或裝修施工單位)帶搬運工進入小區,并按小區《外來人員進出管理規定》辦理登記手續,辦理臨時工作證。
搬運工在小區搬運工作期間必須服從小區管理,自覺遵守小區管理規定,工作結束后應盡快離開小區,不得在小區內逗留,不得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
3、業主(或裝修施工單位)可自行選擇搬運工搬運,必須負責監督搬運工人的行為,對搬運期間導致區內公共設備、設施損壞的負連帶維修(賠償)責任。
4、運送裝飾裝修材料的車輛進入區內,必須按小區《車輛進出管理規定》進行登記及發卡,并在指定地點停放,裝卸材料。車輛離開小區時,司機必須自覺停車接受檢查。
5、物業管理企業應時刻關注小區內外裝飾裝修材料搬運人員的活動情況,發現有恐嚇或強攬裝飾裝修材料搬運行為,必須及時報警處理。
篇3:碧桂園洋房裝飾裝修指引
碧桂園洋房裝飾裝修指引
一、房單位裝飾裝修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a)加建封閉式建(構)筑物;
b)在洋房花園禁止搭建遮光棚、遮雨篷;
c)改變地下花園原有門口的位置和大小;
d)改變地下花園原有圍欄的高度或在圍欄增設任何門口;
e)超出地下花園的用地紅線設置任何坡道、踏步等建筑物或構筑物;
f)改變陽臺(露臺)原有欄桿的材料或樣式;
g)在地下花園設置汽車停車位;
h)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樓板進行違章鑿、拆。超過設計標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
二、在窗戶加建防盜網,必須在窗內設置,不得影響外立面。
三、在地下花園建造的涼亭、石山、假山、花架等,其最高點不得超過首層樓層的高度、水平投影邊緣與圍欄的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少于0.5米、與主體的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少于1米;涼亭的水平投影面積不得大于8平方米。以上項目若在相鄰業主花園旁邊修建的,需要與鄰居簽定四鄰協議方可以報建施工。
四、在地下花園建造的魚池,其邊緣與原有圍欄的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少于0.5米、邊緣與主體的最小水平距離不得少于1米、最大深度不得超過1.2米。
五、在地下花園建造的花槽、欄河的高度不得超過0.5米。
六、不得改變房屋外墻顏色及窗戶的形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