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業維修基金的建立、管理與使用
(一) 維修基金的建立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建住房[1998]213號)印發文件精神及《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以及廣州市國土房管局[2000]118號文件(2000年5月12日)《廣州市物業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大有關規定,為了保證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解決在物業管理實際操作過程中,經常由于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的共用部分及共用設施設備方面的維修責任不清,維修費用不能解決,造成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的矛盾,須建立維修基金,據該大廈的建設特點,該項基金的建立辦法如下: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1998年10月1日前核發的,購房者應依照國家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按購房款2%繳交物業管理維修基金。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在1998年10月1日后核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按物業總投資2%繳交物業管理維修基金。
在維修基金不足使用時,由物業管理企業預算上報給大廈業主或上級主管部門,由大廈業主按大廈的建筑面積再次向其主管部門申請劃撥。另外,可按每月或每年發生的維修后的維修期由各業主單位商討分攤。
(二)維修基金的管理
1.維修基金的存儲:
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2.維修基金的增值
為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于購買國債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閑置的維修基金使用所產生的凈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3.維修基金的專用結算
維修基金在物業維修中的使用,須由物業管理公司出具大廈審核簽章后的費用匯總單,交銀行辦理結算。
(三)維修基金的使用
維修基金是用于新建物業保修期滿后,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的翻新以及更新的基金,該項基金的使用具有以下要求:
1.專項存儲、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
2.動用維修基金,事先必須做出維修計劃及預算,經業主委員會審核批準后再生效。
3.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結束后及時結算,公布帳目。
篇2:常州物業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管理制度
常州物業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管理制度
一、嚴格執行常州市房管局、常州市財政局常房發[20**]7號和常財基[20**]1號以及常房發[20**]9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做好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以下簡稱本體基金)的代收代交和續籌管理工作。
二、公司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在辦理業主入伙手續時,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5元)向業主足額收取本體基金,并開具本體基金專用發票;未交清本體基金的業主一律不得交房。
三、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向業主收取的本體基金,無論總額多少,都必須于五個工作日內如數交到公司財務部。
四、公司財務部在匯總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收取的本體基金后,應嚴格按照市房管局《關于加強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代收代交管理的通知》規定,于每月10號前將本公司上月代收的本體基金解繳市物業管理中心。
五、當維修基金余額不足應歸集基金總額的30% 時,公司各項目管理處/服務中心應積極配合所在區房管局和業主委員會及時進行續籌。
六、本體基金的使用應按照市人民政府常政發[20**]28號以及市房管局常房發[20**]83號文件規定。在接受業主委委托的前提下,制訂維修工程預算書,向市基金中心申請用款,與有資質房屋修繕單位簽訂維修工程合同,實施維修工程,并參與工程驗收。
篇3:物業公司列支維修基金規定
物業公司列支維修基金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維修工作,控制成本支出,提高公司效益,特制訂公司維修工作及費用支出規定。
一、本規定所指維修項目包括:
1、基建維修;
2、設施設備的維修(包括零配件更換等);
3、維修基金中列支的任何維修項目;
4、汽車維修根據集團相關規定;
二、公司需成立維修項目預、決算小組,由各部門相關員工組成,成員數為4-5人,其中組長1人;
三、維修項目預算金額一次性在2000元以上按以下程序操作:
1、由經辦部門提出維修方案,包括維修項目的名稱、內容、所用材料、相關費用的預測等。
2、經辦部門把維修項目方案交公司預、決算小組審核,由預、決算小組確認后報總經理同意后方可實施。同時,價格等必須貨比三家;
3、預、決算小組在收到提交的方案后一般情況下3天內進行答復,特殊情況另行處理。
4、經辦部門根據公司預、決算小組確認的方案組織、落實,并驗收合格后按相關程序報銷相關的維修費用支出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