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對從事與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活動有關的員工依照《勞動法》采取一定勞動安全防范措施和社會保障,使員工按照安全保護要求從事服務提供活動,確保員工的人身安全、身體健康與合法權益。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與質量體系運行活動有關的員工的勞動安全管理。
3、職責
3.1 各部門具體實施勞動保護的措施和規定;
3.2 辦公室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統計、發放,并對勞動保護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3.3 總經理主管勞動保護的控制。
4、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
《質量記錄控制程序》 Q/PH-QP-4.2.4
《基礎設施管理辦法》 Q/PH-QP-6.3
《特殊服務過程管理規程》 Q/PH-WD03-03
《工程部安全工作管理規定》Q/PH-WD
5、工作程序與管理辦法
5.1 勞動保護的類型
5.1.1勞動保護用品、服裝
公司根據不同工種在服務提供過程中的實際需要,購置和配備勞動保護用品,由辦公室進行統計、購買、發放和管理,并對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與監督,結果記入[勞動保護用品使用記錄表](QR-WD01-09-01),勞保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消防衣、鋼塑鋼盔、安全帽、橡膠手套、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墊、測電筆、防護面具、防護眼鏡、護目鏡、口罩、登高架、安全帶等。
5.1.2勞動環境保護
公司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員工提供符合法定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環境。
a)辦公場所必須安裝空調,有充分的照明;
b)水泵房、冷水機房、柴油發電機房等有噪音的場所必須安裝隔音系統;
c)從事與電有關工作的操作時,工作環境應保持照明良好和空氣干燥;
d)從事消殺工作或噴灑農藥時,應在通風環境下進行。
5.1.3員工身體健康檢查和保護
a)需從事高空作業的員工,在登高前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癥及其他不適宜高空作業的員工,一律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b)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對確診為職業病患者的,應安排治療,定期復查,并給予其職業病的撫恤待遇,并建立[員工身體健康狀況登記表](QR-WD01-09-02),存入員工個人檔案,對不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及時調職,妥善安置。
c)員工因工負傷,憑醫院證明(急診除外)可休病假,病假期間按公司有關規定支付工資。
d)員工在工傷事故中造成傷殘或死亡的,治療期間工資照發,所需醫療費由公司支付,自定殘或死亡之日起,公司將按《勞動法》中相關勞動安全管理條例,一次性付給傷亡者傷亡撫恤費。
篇2:機械制造公司員工手冊:勞動保護
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員工手冊:勞動保護
第一條目的
1.1公司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確保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促進
公司生產經營穩定、持續發展。
第二條內容、權利、義務
2.1內容:公司在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特殊保護等方面要有制度和
各項措施。
2.2權利:員工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休息休假和工傷保險待遇、接受勞動安全衛
生技術培訓的權利。
2.3義務:員工在生產工作中,應當自覺遵守勞動保護法律、法規,自覺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和有關規章制度,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條勞動保護措施
3.1生產作業場所的勞動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本市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
3.2從事特殊作業的員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3.3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員工每年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
3.4公司為員工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普查,女員工每兩年進行一次婦科檢查;
3.5公司必須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防用品。
3.6對從事有毒有害氣體工種的員工按規定每月發放保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