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知訓教材:供電設備運行管理
保證供電設備良好運行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稱為供電設備的運行管理。供電設備的運行管理主要包括運行中的巡視管理、運行中的異常情況處置、變配電室管理和檔案管理等內容。
一、供電設備運行中的巡視管理
供電設備運行中的巡視管理是根據公司工程部制定的運行巡視管理規范,由值班人員定期對設備設施進行巡視、檢查,以發現不良運行情況并及時整改解決的管理方式。
1.運行巡視制度
①變配電室的值班電工每班巡視兩次高壓開關柜,每2h巡視一次變壓器,每周巡視一次落地電表箱,每2周巡視一次轄區線路。如遇大風雨或發生故障時,應臨時增加巡視次數。
②變配電室的值班電工必須按照規定的次數進行檢查、巡視、監控,將每次巡視的時間、設備、結果等記入《運行巡視記錄》。
2.運行巡視的內容
(1)變配電室巡視的內容
①巡視變壓器的油位、油色是否正常,運行是否過負荷,是否漏油。
②巡視配電柜有無聲響和異味,各種儀表指示是否正常,各種導線的接頭是否有過熱或燒傷的痕跡,接線是否良好。
③巡視配電室防小動物設施是否良好,各種標示物、標示牌是否完好,安全用具是否齊全、是否放于規定的位置。
④按時開關轄區內的路燈或燈飾。
(2)線路巡視項目
①電桿有無傾斜、損壞、基礎下沉現象,有則采取措施。
②沿線有無堆積易燃物、危險建筑物,有應進行處理。
③拉線和扳樁是否完好,綁線是否緊固,若有缺陷設法處理。
④導線接頭是否良好,絕緣子有無破損,若有則更換。
⑤避雷裝置的接地是否良好,若有缺陷設法處理。
⑥對于電纜線路,應檢查電纜頭、瓷套管有無破損和放電痕跡,油浸紙電纜還應檢查是否漏油。
⑦檢查暗敷電纜沿線的蓋板是否完好,路線標樁是否完整,電纜溝內是否有積水,接地是否良好。
3.巡視中發現問題的處置的管理
變配電室的值班電工在巡視中發現的問題,小問題由當班電工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即可,如遇處理不了的問題應急時上報給組長,在組長協調下加以解決。處理問題時應嚴格遵守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供配電設備設施安全操作標準作業規程》和《供配電設備設施維護保養標準》的規定。
二、異常情況的處置
1.觸電急救
在物業管理公司的轄區內,發現有人觸電時,當班電工應保持清醒的頭腦立即組織搶救。搶救的方法是:
(1)脫離電源
人體觸電較重時會失去知覺,往往不能自行脫離電源。救護人員應根據觸電場合和觸電電壓的不同,采取適當的方法使觸電者脫離電源。
①低壓觸電時,應首先拉開電源開關,離開關太遠時用絕緣的桿棒把電線挑開。脫離電源要快,必須爭分奪秒,觸電時間越短救活觸電熔熔斷器。若離配電室較遠,可采用拋擲金屬物使高壓短路,迫使高壓短路器的自動保護裝置跳閘自動切斷電源。但拋擲金屬物時,救護人員應注意自身的安全。
(2)現場搶救
觸電人員脫離電源后,應根據傷勢情況作如下處理:
①觸電者尚未失去知覺時,應使其保持安靜,并立即請醫生進行救護,密切觀察癥狀變化。
②觸電者失去知覺,但有呼吸心跳。應使其安靜的仰臥,將衣服放松使其呼吸順暢。若出現呼吸困難并有抽筋現象,應進行人工呼吸和及時送醫院診治。
③觸電者呼吸和心跳都停止時,注意不能視為死亡,應立即對其進行人工呼吸,直到觸電者呼吸正常或者醫生趕到為止。
2.變配電室發生火災時的處置
當變配電室發生火災時,當班人員應立即切斷電源,使用干粉滅火器和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并立即打火警電話119報警,注意講清地點、失火對象,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有效的撲救。
3.變配電室被水浸時的處理
變配電室遭水浸時,應根據進水的多少進行處理。一般應先拉開電源開關,同時盡力阻止進水。當漏水堵住后,立即排水并進行電器設備除濕處理。當確認濕氣已除,絕緣電阻達到規定值時,可開機試運行。判斷無異常情況后才能投入正常運行。
三、變配電室的管理
變配電室的值班人員,在公司工程部供電設備管理員的領導下工作。供電設備管理員負責制定變配電室的管理制度。變配電室的值班人員要嚴格執行變配電室的管理制度。
變配電室的設備正常運行時,非值班人員不得入內,若要進入則需經公司工程部同意,在值班人員的陪同下進入變配電室。變配電室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且消防器材齊全,禁止吸煙。要求每班打掃一次室內衛生。每周清掃一次設備衛生。值班人員還應履行交接班制度,按規定時間交接班,值班員未辦完交接手續時,不得擅離崗位。接班人員應聽取交班人員的交代,查看運行記錄,檢查工具、物品是否齊全,確認無誤后,在《值班記錄》上簽名。《值班記錄》如表4-4-3所示。在處理事故時,一般不得交接班。如事故一時難于處理完畢,由交班人員負責繼續處理,接班人員協助處理。也可在接班的值班員同意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進行交接班。
四、供電設備的檔案管理
為掌握供電設備的過去,以便正確使用供電設備,對供電設備應建立檔案進行管理。一般住宅區或高層樓宇以每幢樓為單位建立檔案。其內容主要有:電氣平面圖、設備原理圖、接線圖等圖紙;使用電壓、頻率、功率、實測電流等有關數據;《運行記錄》、《維修記錄》、《巡視記錄》及大修后的《試驗報告》等各項記錄。這些資料由公司工程部供電設備管理員負責保管。《運行記錄》、《巡視記錄》由值班電工每周上報供電設備管理員一次。《維修記錄》及大修后的《試驗報告》則在設備修理、試驗完成后由值班電工及時上報供電設備管理員。
篇2:天津市供電用電條例(2012修正)
天津市供電用電條例(20**修正)
由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年7月1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年7月18日
(20**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20**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正內容如下:
第十二條修改為:“單位和個人在供電設施上安裝其他設施應當經供電企業同意。”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供電企業發現上述違法用電行為,可以予以制止,并報電力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其中以非法占有應交電費為目的構成竊電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供電用電秩序,規范供電用電行為,保障電力運行安全,維護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和國務院《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供電用電活動和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經濟委員會是本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力供應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受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價格、國土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電力供應和使用應當遵循安全、節約、有序的原則,合理配置資源。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供電設施建設、電力供應和使用,應當服從電網安全運行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妨礙電網調度。
第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履行社會普遍服務義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供電服務水平。
供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簽訂供用電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供電設施
第六條 城鄉電網的建設和改造規劃應當納入本市城鄉總體規劃。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城鄉供電線路走廊、電纜通道、區域變電所、區域配電所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
市規劃部門對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調整,涉及城鄉電網建設規劃的,應當事先征求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建設、交通、規劃、國土房管、園林、水利、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時,涉及供電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事先征求電力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城鄉電網的建設和改造規劃,進行供電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
供電企業對用戶投資建設的供電設施,在符合城鄉電網的建設和改造規劃以及保證原用戶用電容量、用電質量的前提下,可以通過該設施向其他用戶供電,供電設施移交供電企業維護管理。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容量比例對原投資的用戶先行給予補償,補償費用由新用戶承擔。
第九條 供電設施與受電設施的分界以及責任分界點,由供電企業與用戶在供用電合同中約定;雙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10千伏及以上架空線路供電的,以公用電力設施與用戶專用支線連接處的引線搭接點為分界點,分界點及以上電源側屬于供電設施。
(二)電纜供電的,以公用電力設施與用戶專用支線相連接的電纜頭接線端子為分界點,分界點及以上電源側屬于供電設施。
(三)380伏、220伏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與用戶進戶線的搭接點為分界點,分界點及以上電源側屬于供電設施;其中居民用戶一戶一表用電的,以用電計量電能表出線接線端子為分界點,分界點及以上電源側屬于供電設施。
(四)采用環網形式供電的,非電纜線作搭火引線的,以穿墻套管電源側的接線端子為分界點;電纜線作搭火引線的,以該電纜電源側的電纜頭接線端子為分界點,分界點及以上電源側屬于供電設施。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活動,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供電企業應當加強對供電設施的保護,發現危害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障礙物危害供電設施安全的,其障礙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排除危害;在嚴重危及電網運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供電企業可以先行排除危害,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報告,由電力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在供電設施上安裝其他設施應當經供電企業同意。
第三章 電力供應
第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向用戶供電,并按照國家規定的計量標準和電價結算。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用電辦理程序、服務規范、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增加售電服務網點,為用戶提供便捷服務。
第十四條 供電企業對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臨時性用電,提供臨時電源。臨時用電人應當與供電企業簽訂臨時供用電協議。
基建工地臨時用電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其他臨時用電期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因特殊情況確需延期用電的,臨時用電人應當在協議履行期限屆滿十日前向供電企業辦理延期手續。未辦理延期手續的,供電企業在臨時供用電協議期滿后終止供電。
第十五條 供電企業應當為用戶辦理用電計量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拆除、加封、啟封和表計接線等業務,并按照規定的周期和計量檢定規程對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校驗和不定期檢查。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用于結算的用電計量裝置進行檢定。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應當保證連續穩定地向用戶供電,不得隨意中止供電。
供電企業制定供電設施檢修計劃前應當與重要用戶溝通,并盡可能與重要用戶的設備檢修同步進行。
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七日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中止供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重要用戶和進行公告;因發電系統或者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限電、停電的,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事故序位進行限電或者停電;因不可抗力或者緊急避險需要立即停電的,供電企業可以中止供電,但事后應當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停電用戶說明情況。
引起供電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供電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電。
第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供用電合同約定的日期抄錄用電計量裝置記錄的用電數據。因用戶原因不能按期抄錄用電計量裝置記錄用電數據的,供電企業可以暫時按照用戶上一次結算的用電量收取電費,待下一次抄表結算時一并結清電費差額。
供電企業對大電力用戶每月抄表不得超過三次,在抄表后五日內結清電費。
第十八條 供電企業向用戶供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法分攤應當由供電企業承擔的相關費用;
(二)擅自改變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三)為用戶指定電力工程的設計、施工單位和用電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
(四)違法增設供電條件或者違反行業規范變相增加用戶負擔;
(五)其他損害用戶利益的行為。
第十九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用戶的用電情況進行檢查,用戶應當配合檢查,并提供方便。進行用電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向用戶出示用電檢查證件。用電檢查結束后,檢查人員應當將用電檢查結果書面告知用戶。
檢查人員違規操作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供電企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電力使用
第二十條 供電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用電的權利。
單位和個人新裝用電、臨時用電、變更用電或者終止用電,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供電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第二十一條 重要用戶和對供電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戶,應當根據有關規定與供電企業協商確定配備多路電源、自備電源和非電性質的應急保安措施。
用戶應當配備多路電源而不配備,也未配備自備電源或者未采取非電性質應急保安措施的,因停電造成的損失,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二條 用戶獲知停電或者停電序位信息后,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因停電造成損失。
第二十三條 用戶建設受電設施,其工程的設計、建筑、安裝、試驗和運行,應當符合國家和電力行業標準。
用戶應當加強受電設施管理,對受電設施的安全負責,及時對受電設施進行檢查、檢修和試驗,消除對電網安全和電能質量的不良影響。
第二十四條 用戶與供電企業應當以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的用電計量裝置記錄的用電量作為結算依據。
用戶不得人為影響抄表,不得影響計量準確。
第二十五條 用戶對用電計量裝置準確性有異議的,可以申請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重新檢定,供電企業應當配合并提供臨時用電計量裝置。在檢定期間,用戶應當按期交納電費。經檢定異議成立的,檢定費用由供電企業承擔,多收的電費應當退還用戶;異議不成立的,檢定費用由用戶承擔。
供電企業或者用戶對檢定結果有爭議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計量糾紛處理的規定,申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批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記錄的用電量交付電費。交付電費可以采取抄表付費、預付電費和預購電等方式,交付電費的期限和辦法按照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大電力用戶用電有多種性質、類別的,應當分別進行用電計量,供電企業應當按照不同性質和類別,分別安裝用電計量裝置。分別計量確有困難的,供電用電雙方應當協商確定不同性質、類別電價的用電量,分別計量收費。
第二十八條 用戶對用電量、電價和電費,可以向供電企業查詢。用戶對查詢結果有異議的,供電企業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答復。供電企業逾期不答復的,用戶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
第二十九條 使用臨時電源的用戶不得將臨時電源轉讓給其他用戶,不得轉供電,不得改變用電性質,供電企業不得為其辦理變更用電手續。
第五章 供用電合同
第三十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在正式供電前,應當訂立供用電合同,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本條例施行前,非居民用戶與供電企業已經建立供電用電關系但尚未簽訂書面供用電合同的,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簽供用電合同。逾期不補簽的,供電企業可以終止供電用電關系。
第三十一條 依法與供電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的用戶需要將合同中約定的其權利和義務轉讓的,應當到供電企業辦理供用電合同變更手續。不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原用戶繼續承擔其權利、義務;原用戶不存在的,實際用電人應當承擔合同的相應權利、義務。
第三十二條 用戶依法破產、被注銷營業執照或者關閉的,供電企業應當予以銷戶,終止供用電合同。
第六章 電力需求側管理
第三十三條 電力需求側管理是指通過采取有效的激勵措施,引導用戶改變用電方式,提高終端用電效率,優化資源配置,改善和保護環境,實現最小成本電力服務所進行的用電管理活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力需求側管理,納入電力規劃和資源綜合利用規劃。
市和區、縣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推動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電力需求側管理運行機制并組織實施,采取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措施,調動供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共同參與電力需求側管理,共享收益。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電力規劃,在供電運行管理中實施電力需求側管理的相關工作。
大電力用戶應當按照電力需求側管理的要求,制定用電節電規劃,開展能源效率評價工作,落實負荷控制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電力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制定經濟激勵政策,采取各種技術措施,引導和鼓勵供電企業推行分時電價,推動大電力用戶轉移高峰負荷,合理用電。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電力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供電企業制定本地區電力供需平衡方案、應急預案和事故限電、停電序位,經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縣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政策措施,扶持節能技術和節能產品的推廣應用。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制定節約用電計劃,推廣和采用節約用電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淘汰高耗電設備,優化供電用電方式。
第三十八條 本市設立的電力需求側管理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并根據每年財政增長適度增加。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下列活動:
(一)獎勵或者補貼推行電力需求側管理的供電企業和用戶;
(二)補貼節電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的推廣和應用;
(三)補貼節電技術改造,淘汰高耗電設備;
(四)補貼負荷控制管理系統的建設和改造;
(五)補貼電力需求側管理的宣傳、培訓和示范項目;
(六)其他需要獎勵和補助的項目。
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供電用電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單位和個人投訴,依法查處供電用電違法行為。
電力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檢查,如實提供情況。
第四十條 禁止下列供電行為:
(一)未取得供電營業許可或者超出營業許可范圍供電;
(二)違反國家規定,拒絕受理本營業區域內單位和個人用電申請;
(三)不執行國家規定的電價標準;
(四)不按照規定的序位限電、停電;
(五)違反規定擅自中止供電。
第四十一條 禁止下列用電行為:
(一)在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二)繞越法定用電計量裝置直接用電;
(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四)改變法定用電計量裝置的計量準確性,使其少計量或者不計量;
(五)使用非法充值的電費充值卡用電;
(六)擅自增加用電容量、增大計量變比等用電;
(七)采用其他方式非法用電。
供電企業發現上述違法用電行為,可以予以制止,并報電力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其中以非法占有應交電費為目的構成竊電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 非法用電的電量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一)在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按照所接設備額定容量乘以實際使用時間;
(二)以其他方式非法用電的,按照計量電能表的最大額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或者變壓器額定容量乘以實際使用時間。
第四十三條 非法用電時間不能確定的,非法用電的電量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能查明產量的,按照同類產品平均耗電量乘以產品產量,加上其他輔助用電量抄見電量對比的差額計算;
(二)在總表上非法接線用電的,按照總表抄見電量與分表電量及正常損耗之和的差額計算;
(三)裝有高壓組合計量裝置并正常計量的,按照抄見電量與高壓組合計量裝置考核表記錄電量的差額計算;
(四)裝有負荷監控裝置并正常計量的,按照抄見電量與負荷監控裝置的記錄電量的差額計算。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確定非法用電電量的,按照非法用電設備容量乘以180日,每日按照十二小時計算。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和其他物業管理人除維修和維護電力設施需要停電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拉閘斷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供電企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市電力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規定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供電的,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反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用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應交電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和其他物業管理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擅自拉閘斷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電力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供電用電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重要用戶,是指一旦發生停電事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者人身財產損失的電力用戶。重要用戶的范圍由市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本條例所稱大電力用戶,是指用電容量為100千瓦以上的電力用戶。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3:供電施工工程合同
供電施工工程合同
合同類別編號:______
合同歸檔編號:______
工程合同書
合同編號: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
委托單位(甲方):______
承接單位(乙方):______
監理單位:______
合同簽約時間:______
合同簽約地點:______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就本項目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照執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
3.工程內容:______
4.承包范圍:______
二、工程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三、工程造價及付款方式
1.工程造價:¥___元。
2.付款方式:本合同 生效后 付合同價___%,驗收合格并經工程審計后付至合同價___%,合同價的5%作為質保金, 一年后如工程無質量問題,質保金返還給乙方。
3.結算方式:按實結算。
四、施工依據及進度計劃
1.施工依據:甲方提供的設計圖紙或相關資料等。
2.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時間:根據甲方要求及本合同約定執行。
五、質量、安全及驗收
1.工程質量等級及質保期執行國家及行業質量標準。
2.達不到約定質量等級,乙方承擔的違約責任:由乙方無償返工。
3.本工程質量等級:行業標準優良
4.現場代表:甲方______、乙方______、監理方______。
5.安全施工:乙方自理。
六、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1.按合同規定及時支付各種款項;
2.協調與其他各施工單位的工作關系;
3.負責保護乙方已施工好的管線,如被別的施工隊伍損壞,乙方必須責成責任方賠償損失。
乙方責任:
1.文明施工,施工過程中負責保護好其他管線及公共設施,如有損壞,負責賠償或恢復原樣,施工結束負責清理現場;
2.負責對自己的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如發生安全事故,由責任方負責。
3. 如果因自然因素或工程因素而導致工程延期,則合同工期順延;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期一天,按合同總價款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七、附件:
1.本協議經雙方簽章后生效。
2.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以下無正文)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
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