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來住的房子曬不到太陽,郁悶。一狠心借錢買了能一天曬到晚的房子,誰知道沒曬幾天,新房前面造起了18層高樓,我又曬不到太陽了。再次郁悶。但一問同樣郁悶的鄰居才知道,只要對面高樓能保證我們這兒每天曬到2小時太陽,它就是合法的。更加郁悶。
沒有陽光才知道陽光的可貴。城市日益“長高”,陽光權不可避免地會成為一個突出矛盾。昨天,在南京92戶擔心失去陽光的居民要求下,該市召開了第一個規劃批前聽證會。
這樣的聽證會是有意義的。在一個利益多元化的年代,怎樣讓利益各方在事前交換信息,并達成妥協,比事后對簿公堂要明智得多。這也是透明行政的題中之意。
南京匡蘆新村南側空地要建高層辦公樓受到居民強烈反對。居民認為,擬建的辦公樓將奪走他們的陽光,還會帶來環境及建筑安全隱患。92戶居民要求規劃局在該項目規劃批準前召開專場聽證會。
昨天,南京城建史上第一個規劃批前聽證會如期舉行,居民代表、建設單位、規劃部門就熱點問題唇槍舌劍。
會上最大的分歧在于陽光權。市民所依據國家規范中稱“日照時間不少于大寒日2小時”,而南京規劃部門采用的標準是“1小時”。正是因為執行標準國家和地方有所不同,南京的陽光權官司才會層出不窮。
雖然昨天的聽證會沒能得出一個明確的結論,但與會各方都認為,這種讓利益相關人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聽證會,無疑是一種巨大的進步。市民們更希望,這樣的聽證會,今后能夠更多地舉行。
居民質疑南京現行日照標準
作重點發言的居民代表張佑民,列舉了20多條質疑。張佑民說,擬建大樓樓間距和高度比例雖然達到1.25:1,符合南京市的1.24:1的控制標準,但為了200多萬老城市民能享受到屬于自己的陽光,他還要對南京市規劃局現行的日照標準提出質疑。
張佑民認為,依據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標準的規定,南京應屬于第三類建筑氣候區,舊城區、新建工程項目外原有住宅日照時間不少于大寒日2小時。而國家標準修訂公告強調說,該款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但據南京市規劃局文件規定,在舊城區,住宅一律執行日照時間不少于大寒日1小時。
張佑民認為,國家標準中認為日照時間不少于大寒日2小時,而南京地方標準建筑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24,兩者并不等同。據測算,只滿足建筑間距1.24的話,底層住戶肯定不能在大寒日享受到2小時的陽光。
張佑民坦言,他研究了不少居民狀告規劃局陽光權的案子,輸掉官司的原因就是“規劃局執行的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不相同”。
規劃部門:現有審批程序完全合法
南京規劃局城中分局局長何小銘昨天說,在規劃審批時,對多層住宅確實是通過建筑間距系數(即最少1.24:1)來保證居民陽光權的。市民所質疑的地方標準和國家標準的差異問題,反映的是省市標準和國家標準如何對接的矛盾。作為一個規劃審查部門,無法修改這一條款。規劃部門依據《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細則》對建筑物進行審批,是合法的。
這樣的聽證會不應該是孤例
南京市政協委員薛正毅被邀請參與旁聽。會后,他感覺聽證會程序健全,形式也很好,他覺得這場聽證會來之不易,要切實做到以人為本,政府還有很多事情要做。
昨天的聽證會之所以引人關注,是因為其具有極強的典型性。那么,是不是任何一個被高樓影響的居民區,都可以和匡蘆新村的居民一樣,可以坐在聽證會上與建設單位和審批單位交換自己的觀點呢?
南京規劃局相關人士坦言,確定哪些情況需要召開聽證會,是根據《江蘇省行政許可聽證程序暫行規定》第二條的要求定的。
然而記者發現,該規定第二條中確定需要聽證的最核心要素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但沒有對“重大”的具體標準進行明確界定,而這個未能進一步細化的前提條件,必將成為南京推行規劃聽證
篇2:解讀物權法:物權法明確保護陽光權
解讀物權法:物權法明確保護“陽光權”
將于2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對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確規定,為公民維護“陽光權”提供了法律依據。
物權法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加之一些城市在對新建住宅樓規劃審批環節中存在漏洞,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私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筑的通風、采光,使基于“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法律專家稱,所謂相鄰關系,簡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據民法專家王利明介紹,物權法明確了物的權屬,侵權責任法則將明確權屬受到侵害該怎么辦。全國人大常委會20**年立法計劃安排的9件預備立法項目中就包括制定侵權責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