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地產與住宅地產的區別盤點
應業界朋友的要求,提出本人對商業地產與住宅地產的看法,以下僅為個人觀點,如有雷同,實屬巧合!
從字眼概念上理解。商業放在地產前面做定語很有講究,什么是商業?商業是賺錢的。它不等同與住宅地產。住宅地產是全居住用的。而商業地產是在這個地盤上要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是要做生意的。
一、商業地產與住宅地方的內在聯系
1、不少商業地產商是由住宅地產商轉變過來的,沒有看到商業地產與住宅開發的根本區別,盲目套用住宅開發的模式。商業地產屬于復合型產業,要求地產商、投資商、經營者、物業管理者要有機結合起來。在現實中這四方面還是不規范,并因此帶來巨大的投資風險。
2、經營者在經營思路上有偏差。大多數地產商都抱著“賣房子就走”的經營思想,屬于一次性高價消費,不需要為商業地產完善規劃和長期運營買單。
3、從操作難度上講,住宅地產就像是小學生,商業地產的復合型則像是大學生,因此難度差異較大。
4、從贏利角度來看,住宅地產是屬于一次性高消費,是一種買斷的產品。商業地產則是長期經營的開始,需要不斷的注入資金,用于長期的回報。
二、兩者之間的專業性區別
商業地產是一個非常專業的課題,它不僅需要專業的規劃、設計、市場調查、立項定位,還需要非常專業代理機構的營銷策劃、推廣,專業的經營管理做后期服務
從開發的角度來看,就可以從規劃、開發流程、利益三大層面進行比較;從投資角度來看,住宅可以買來自用,是保值投資,風險性極小,而商業項目一旦沒做旺其價值就極低,甚至一文不值,風險性極大。因此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區別:
1、規劃區別多數商業地產的開發商在開發之初,根本就沒有考慮過“做什么”的問題,他們多數先把項目蓋起來,最后到了商業定位的時候問題就出現了,要么是結構不合理、要么就是布局不規范,從而導致招商異常困難。進駐的商家不理想的結果。
2、開發流程區別 通常情況下,無論是住宅開發還是商業地產開發均要在投標拿地前進行初步的市場調研。但在商業地產開發中,發展商不僅要考慮商鋪投資者的利益,還要考慮經營者、消費者的利益,所需平衡的地方很多,所以商業地產項目的選址過程比住宅開發更為嚴謹。商業地產的定位更為復雜和系統化:商業地產的定位來自廣泛而細致的調研,包括城市商業發展規劃及政策、區域商業結構、未來供應量、消費力的需求、租售目標客戶細分,商鋪升值潛力等等方面的分析
3、利益關系區別 與住宅開發相比,住宅僅僅通過發展商和購買者兩個環節就可以構成單一價值鏈,而商業地產的價值鏈上除了開發商,還包括消費者、經營者和投資者,因此,商業地產開發要權衡“四角戀愛”的利益關系。每個參與者都有自己的利益出發點,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許多矛盾——商業地產的利益參與者更為復雜
商鋪是:“發展商——投資客——經營商家——消費者”這樣一個完整的結合體。
商業項目需要一個培育期:商業項目的前期調研定位規劃招商
運營期:培育品牌消費習慣商業環境等需要3年
調整期:開始賺錢之后的市場選擇及調整
三、商業地產與住宅的幾個不一樣:
1、商業的價值首先是體現在地理位置上的,要選擇商圈的核心或有發展潛力的商業地段。對于住宅來講,地理位置選擇的彈性較大。
2、目標顧客不一樣。住宅的目標顧客通常會根據自身的項目定位,鎖定一定的目標客層,例如小資階層、白領階層,又或是普通老百姓,只要具備投資能力,都可以成為目標顧客,而商業地產的目標顧客則相對固定。商業地產的目標顧客第一類就是一般的經營戶,第二類是商業的投資者。經營戶又可以細分主力經營戶等。
3、功能、用途不一樣。住宅的功能和用途一般來講就是居住,但是商業則有太多的功能:購物、餐飲、娛樂、休閑、商務功能等等,功能都是不一樣的。即使是購物功能,又可以細分為百貨店、大賣場、生活超市和專業店等。
4、消費環節不一樣。住宅銷售以后就直接進入了消費終端,經過裝修就可以居住。而商業地產在銷售后,是不能直接進行消費的,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具備使用價值的,它還要進行招商、裝修、進貨和經營。所以,住宅是一個終端,銷售后就進入了終端消費,而商業地產則是開端,銷售只是商業經營的開始。
5、對物業的要求不一樣。住宅對物業的要求相對簡單,只要能滿足居住的功能就可以,對層高、荷載等的要求也不高。但對于商業地產而言,對物業的層高、柱距、荷載、電梯等都有很細致的要求,任何方面都有可能影響商業地產項目的生存。
6、產品的設計不一樣。住宅地產的設計,主要是基于一般性使用功能的需要,而對于商業來講,不同的業態、不同的功能、不同的產品,商業設計要求也不一樣。
7、銷售、營銷不一樣。住宅可以一賣了之,目的很簡單,也很直接;而商業地產是以物業升值和商業經營收益為投資動力的,商業地產賣出去以后,還要考慮經營問題,還要考慮返租、回報和風險的問題。因此,住宅與商業地產的銷售、營銷在銷售理念、銷售形式和銷售控制上都是不同的。
8、投資回報的形式是不一樣的。商業地產的投資回報形式有三種,一是銷售,二是獲取經營收益,三是物業升值,而住宅的投資回報形式只能通過銷售來實現。銷售只能獲取短期的資金回籠或者解決開發商后續開發的資金問題,而經營收益和物業升值才是商業地產投資回報的最主要形式。
篇2:國外簡歷國內簡歷區別
國外英文簡歷與國內英文簡歷的區別
有很多客戶使用從國外網站上下載的英文簡歷,以此為參考模板,撰寫自己的英文簡歷,用于應聘在國內的外資企業。由于這一類客戶較多,問題相對比較集中,所以我們專門對此問題做個解答。
國外英文簡歷與國內英文簡歷相比,由于簡歷撰寫人和閱讀人的背景都不相同,所以國外英文簡歷有很多需要根據國情做適應性改進的地方。
首先是國外的英文簡歷一般都盡量不寫性別、年齡和種族等涉嫌個人隱私的信息,因為從法律傭工角度,這些信息是涉嫌用工歧視的,招聘單位一旦被訴在招聘中涉及性別歧視、年齡歧視或種族歧視等有違法律條款的行為,是要付出巨額賠償的,因為外國人認為一個應聘人是否符合某個招聘崗位的要求,是取決于應聘人的職業背景和職業技能水準,而不是上述信息。但是對在國內的外企,你還是把上述信息、包括你的戶口所在地,都老老實實地加在英文簡歷上吧。咱們不認為這是歧視。
其次是國外的英文簡歷一般只寫職責,不寫業績,這一點與國內的英文簡歷有本質的區別。如果在英文簡歷上只寫職責,就會出現千人一面的現象,比如大家都是公司中做會計的,各公司的會計職責就會基本一樣,但每一個做會計的都會有不同的業績,這才是簡歷中的重點,也是面試時談話的話題,所以在國內的英文簡歷上一定要加上你的業績。
第三點是國外的英文簡歷(以下內容略去**字,談的是國外的英文簡歷中應該去掉的內容。寫出來對國內的簡歷服務機構的沖擊太大了,大家都不容易。)
如果求職人能真正明白國外的英文簡歷與國內的英文簡歷的上述三點主要區別,就可以自己動手,先從國外的英文簡歷服務網站上,找到與自己職位相同的英文簡歷,然后按上述說明,自己撰寫英文簡歷了。
特別說明:本文“國外英文簡歷與國內英文簡歷的區別”,是應廣大準備自己撰寫英文簡歷的求職人的要求寫的,目的是幫助那些有英語4級以上水平的求職人自己快速撰寫英文簡歷,這種簡便快速的方法與我們提供的專業輔導基礎上的英文簡歷服務是完全不一樣的。我們的中英文簡歷都是在與客戶反復交流的基礎上完成的,客戶得到的不僅僅是簡歷,還有撰寫中英文簡歷的思路,和他應聘單位的HR的思路。
篇3:最新消防法舊消防法十八區別
最新消防法與舊消防法的十八區別
第一章 總則
區別一:在立法宗旨上,新《消防法》結合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災的成功經驗,強化了消防隊的應急救援中的作用,表述為“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它標志著新《消防法》將對消防隊在應急救援中的職責進行了強化,這在后面的具體條文中能得到具體體現。
區別二:在消防工作的原則上,新《消防法》進一步進行了完善,這與20**年的國發15號文件的表述一致,突出了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的重要性,表述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這是我國消防工作經驗的總結和升華,也是消防工作既具有較強的法規性、政策性和專業技術性,又具有廣泛的社會性、群眾性的本質所決定的。與現行《消防法》的“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的表述相比,它更加具有針對性。
區別三:新《消防法》在第四條明確了公安機構對軍事設施消防工作的協助職責,這也是新增的職責。同時根據消防工作實際,將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明確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區別四: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和社會單位的消防工作職責上,新《消防法》增加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職責規定。這與新《消防法》明確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消防工作原則也是一致的,凸顯了社會化消防工作網絡的必要性。
第二章 火災預防
區別五:新《消防法》第10、11、12、13、14條均為關于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審核備案、驗收和驗收備案的規定,這是本次《消防法》修訂的主要變化之一。現行《消防法》參照世界通行做法,確立了公安消防機構的消防審核驗收職責。與現行《消防法》確立的建筑工程消防審驗制度相比,新《消防法》改變了公安消防機構大包大攬式的監督模式,進一步強化了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消防工作主體責任,明確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同時在法律責任一章的第58、59條中,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法定消防職責設定了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停止施工,并處罰款的罰種。
區別六:取消了現行《消防法》中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消防安全檢查的規定,并在第二十條中明確承辦人的消防職責。這也是與《行政許可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區別七:在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規定上,新《消防法》明確了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工作職責。其他則大多沿用現行規定,但在某些條款規定中進行了細化,確保具有更強的操作性,如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區別八:針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而出現多產權建筑、多個使用單位的情況,導致消防工作不能真正落實,火災隱患大量存在。新《消防法》吸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61號)第九條的條文,上升為法律條文,對解決多產權建筑、多單位使用建筑的消防工作,指明了方向。
區別九:生產、儲存、經營和居住合用場所概念的提出。這也是此次《消防法》修訂的主要變化之一。從我國各地火災形勢,尤其是沿海部分省市的火災特點來看,生產、儲存、經營和居住合用場所的火災頻發,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此,我國相繼開展了三合一、多合一、合用場所的專項整治,并出臺了相關的技術標準。但公安消防機構在具體執法時,仍然會面臨到一些無法可依的狀況,現行《消防法》規定的“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局限性日益凸顯。新《消防法》借鑒了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出臺的相關經驗,這與我省采取的“以技術改造為主,人員搬離為輔”的整治思路不謀而合,應該說是一大進步。
區別十:改革了消防產品的監管制度,建立了“以強制性認證和技術鑒定相結合,并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消防機構公布”的市場準入模式。這也是此次《消防法》修訂的主要變化之一。長期以來,我國消防產品監管實行質監、工商、消防三家共同實施的方式,在實踐中,往往出現事出多門的混亂局面,從而導致消防產品的質量在低層次徘徊。為此,新《消防法》作了重大修改,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1.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消防產品監管的形式;2.將現行強制性認證(3C認證)、型式認可和強制檢驗相結合的三種市場準入模式修改為強制性認證和技術鑒定相結合的兩種模式;3.明確了質監、工商、消防在消防產品監管工作的職責。
區別十一: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提出,火災發生后存在經營者因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而帶來的經營不穩定,或因無力履行民事賠償責任帶來的社
會不穩定性,故建議在引入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來提高經營者的抗御火災風險的能力。因此,新《消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這屬于新增內容。區別十二:新《消防法》第二十四條新增了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的消防職責規定,并在第六十九條中明確了處罰條款。這對解決中介機構無力監管的尷尬局面,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
第三章 消防組織
區別十三:本章最大的修訂在于明確了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的法律地位和職責,主要表現為:1.首次提出了志愿消防隊的概念,取代了現行的義務消防隊的稱呼;2.對專職消防隊的職責重新進行了明確;3.將公安消防隊參與救援的內容由“參加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修訂為“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滅火救援
區別十四:新《消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這是新增內容。
區別十五:新《消防法》第五十一條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進行了重大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將公安消防機構的職責重新明確,由現行的“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修改為“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2.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該條規定明確了火災原因調查僅僅為公安消防機構的取證行為,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僅僅是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但本人認為,該條的修訂仍然存在重大弊病,甚至有可能影響火災調查工作的正常開展。即將火災原因認定作為取證行為的情況下,火災原因調查人員為證人,無法從事火災調查后續的行政、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也與現行消防體制下的人員配置問題矛盾將瞬間爆發,必須在相關配套規定中予以重視并妥善解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區別十六:這一章均屬于新增內容。主要是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工作人員的消防工作職責,并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在賦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更大消防監管權限的同時,也防止權力濫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一章中,有兩個主要變化:一是取消了大多數消防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二是明確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強制執行主體資格。
區別十七:對多數消防違法行為取消了責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條件。這也是此次《消防法》修訂的主要變化之一。從執法實踐中來看,現行《消防法》設置限期整改的前置條件,降低了違法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也增加了消防機構的執法成本。因此,新《消防法》除部分消防違法行為之外,均取消了責令限期改正的處罰前置條件,這種規定,有利于提高消防執法的權威和減少執法成本。
區別十八:新《消防法》第七十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執行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強制執行。”該條規定,對解決當前困擾消防行政執法的“執行難”問題具有重大意義。
眾所周知,在當前的消防行政執法中,涉及大多的行政處罰均涉及“三停”,但真正面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三停”處罰決定時,難題產生了。現行《消防法》并不明確公安消防機構的強制執行主體資格,且人民法院將其視為“不具有可執行標的非訴行政行為”,不予受理,從而導致社會面上“三停”未依法執行的情況大量存在。為此,在此次新《消防法》修訂中,從法律的形式賦予了公安消防機構執行“三停”處罰的法律資格,具有重大意義。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關于強制執行的法律尚未出臺,對公安消防機構執行“三停”的程序規定仍應當盡快納入立法議程。
第七章 附則
本章主要是對消防設施、消防產品、公眾聚集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概念的界定。
從現行消防法律體系中,僅在《消防監督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中對人員密集場所和公眾聚集場所進行了界定,此次修訂在法律中進行明確,應該說是一個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