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0.1 為了科學地編制村鎮規劃,加強村鎮建設和管理工作,創造良好的勞動和生活環境,促進城鄉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全國的村莊和集鎮的規劃,縣城以外的建制鎮的規劃亦按本標準執行。
1.0.3 編制村鎮規劃,除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
村鎮規模分級和人口預測
2.1 村鎮規模分級
2.1.1 村莊、集鎮按其在村鎮體系中的地位和職能宜分為基層村、中心村、一般鎮、中心鎮四個層次。
2.1.2 村鎮規劃規模分級應按其不同層次及規劃常住人口數量,分別劃分為大、中、小型三級,并應符合以表2.1.2的規定。
村鎮用地的分類和代號 | |||
類別代號 | 類別名稱 | 范圍 | |
大類 | 大類 | ||
R |
| 居住建筑用地 | 各類居住建筑及其間距和內部小路、場地、綠化等用地;不包括路面寬度等于和大于3.5m的道路用地 |
R1 | 村民住宅用地 | 村民戶獨家使用的住房和附屬設施及其戶間間距用地、進戶小路用地;不包括自留地及其它生產性用地 | |
R2 | 居民住宅用地 | 居民戶的住宅、庭院及其間距用地 | |
R3 | 其它居住用地 | 屬于R1、R2以外的居住用地,如單身宿舍、敬老院等用地 | |
C | 公共建筑用地 | 各類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內部道路、場地、綠化等用地 | |
C1 | 行政管理用地 | 政府、團體、經濟貿易管理機構等用地 | |
C2 | 教育機構用地 | 幼兒園、托兒所、小學、中學及各類高中級專業學校、成人學校等用地 | |
C3 | 文體科技用地 | 文化圖書、科技、展覽、娛樂、體育、文物、宗教等用地 | |
C4 | 醫療保健用地 | 醫療、防疫、保健、休養和療養等機構用地 | |
C5 | 商業金融用地 | 各類商業服務業的店鋪,銀行、信用、保險等機構,及其附屬設施用地 | |
C6 | 集貿設施用地 | 集市貿易的專用建筑和場地;不包括臨時占用街道、廣場等設攤用地 | |
M | 生產建筑用地 | 獨立設置的各種所有制的生產性建筑及其設施道、廣場等設攤用地 | |
M1 | 一類工業用地 |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污染的工業如縫紉、電子、工藝品等工業用地 | |
M2 | 二類工業用地 |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污染的工業, 如紡織、食品小型機械等工業用地 | |
M3 | 三類工業用地 |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污染的工業,如采礦、冶金、化學、造紙、制革、建材、大中型機械制造等工業用地 | |
M4 | 農業生產設施用地 | 各類農業建筑、如打谷場、飼養場、農機站、育秧房、獸醫站等用其附屬設施用地;不包括農林種植地、牧草地、養殖水域 | |
W | 倉儲用地 | 物資的中轉倉庫、專業收購和儲存建筑及其附屬道路、場地、綠化等用地 | |
W1 | 普通倉儲用地 | 存放一般物品的倉儲用地 | |
W2 | 危險品倉儲用地 | 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倉儲用地 | |
T | 對外交通用地 | 村鎮對外交通的各種設施用地 | |
T1 | 公路交通用地 | 公路站場及規劃范圍內的路段、附屬設施等用地 | |
T2 | 其它交通用地 | 鐵路、水運及其它對外交通的路段和設施等用地 | |
S | 道路廣場用地 | 規劃范圍內的道路、廣場、停車場等設施用地 | |
S1 | 道路用地 | 規劃范圍內寬度等于和大于3.5m以上的各種道路及交叉口等用地 | |
S2 | 廣場用地 | 公共活動廣場、停車場用地;不包括各類用地內部的場地 | |
U | 公用工程設施用地 | 各類公用工程和環衛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構筑物及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 |
U1 | 公用工程用地 | 給水、排水、供電、郵電、供氣、供熱、殯葬、構筑物及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 |
U2 | 環衛設施用地 | 公廁、垃圾站、糞便和垃圾處理設施等用地 | |
G | 綠化用地 | 各類公共綠地、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各類用地內部的綠地 | |
G1 | 公共綠地 | 面向公眾,有一定游憩設施的綠地,如公園、街巷中的綠地、路旁或臨水寬度等于和大于5m的綠地 | |
G2 | 提供苗木、草皮、花卉的圃地,以及用于安全、衛生、防風等的防護林帶和綠地 | ||
E | 水域和其它用地 | 規劃范圍內的水域、農林種植地、牧草地、閑置地和特殊用地 | |
E1 | 水域 | 江河、湖泊、水庫、溝渠、池塘、灘涂等水域;不包括公園綠地中的水面 | |
E2 | 農林種植地 | 以生產為目的的農林種植地,如農田、菜地、園地、林地等 | |
E3 | 牧草地 | 生長各種牧草的土地 | |
E4 | 閑置地 | 尚未使用的土地 | |
E5 | 特殊用地 | 軍事、外事、保安等設施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公安消防機構等用地 |
篇2: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業指導書
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業指導書
1.作業目的
為了體現政府對實施城市規劃的監督,指導和服務的職能作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必須分階段地得到政府部門的批準。要求經辦崗位事先做好充分準備,一旦條件成熟,立即進入申辦程序。避免將本作業轉化到關鍵路線上去。
2.作業依據
規劃管理部門張榜公布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辦程序。
3.主管崗位總經濟師:在申辦過程中處理主辦崗位解決不了的協調問題。
主辦崗位土地開發:負責收集整理申辦資料文件,具體經辦申辦手續。
4.緊前工作條件
已取得規劃部門對規劃設計方案的批復
5.作業描述
5.1主辦崗位到規劃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填報,并同時附送下列文件:(帶*號的為必送文件,所送原件在窗口交驗后退還)。
5.1.1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有關計劃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1.2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通知》及附圖(復印件一份)。
*5.1.3《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批復》及附圖(復印件一份)。
*5.1.4市測繪院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圖六份,地形圖上應用紅色鉛筆標明用地位置地界。
*5.1.5凡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地塊的建設工程,需加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副本)及附圖各一份(原件)。
5.2規劃部門對審核同意的項目由總窗口發出領證通知,本崗位持規劃局發放的“一書二證”聯系卡(IC卡)辦理領證手續。領取內容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通知》。
5.3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時限為40個工作日。
5.4本崗位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
篇3: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業指導書
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業指導書
1.作業目的
為了體現政府對實施城市規劃的監督,指導和服務的職能作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必須分階段地得到政府部門的批準。要求經辦崗位事先做好充分準備,一旦條件成熟,立即進入申辦程序。避免將本作業轉化到關鍵路線上去。
2.作業依據
規劃管理部門張榜公布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辦程序。
3.主管崗位總經濟師:在申辦過程中處理主辦崗位解決不了的協調問題。
主辦崗位土地開發:負責收集整理申辦資料文件,具體經辦申辦手續。
4.緊前工作條件
已取得規劃部門對規劃設計方案的批復
5.作業描述
5.1主辦崗位到規劃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填報,并同時附送下列文件:(帶*號的為必送文件,所送原件在窗口交驗后退還)。
5.1.1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有關計劃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1.2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通知》及附圖(復印件一份)。
*5.1.3《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批復》及附圖(復印件一份)。
*5.1.4市測繪院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圖六份,地形圖上應用紅色鉛筆標明用地位置地界。
*5.1.5凡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地塊的建設工程,需加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副本)及附圖各一份(原件)。
5.2規劃部門對審核同意的項目由總窗口發出領證通知,本崗位持規劃局發放的“一書二證”聯系卡(IC卡)辦理領證手續。領取內容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通知》。
5.3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時限為40個工作日。
5.4本崗位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