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HS法律及法規要求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遵守職業安全健康法律和法規的程序。
組織保存的法律和法規應是最新的,并應將其要求傳達給全體員工和其他相關方。
1.理解要點
對OHS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遵守是組織OHS方針中必須予以承諾的,也是組織OHS管理中的重點。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是組織評價重大危險因素的主要依據之一。所以組織要有法律、法規意識,要主動了解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要及時更新,并有相應的程序和途徑。這里強調的也是程序的要求,強調的是組織應有獲得這些要求的程序,而不是法律、法規本身。
其它要求指各級政府關于職業安全健康的規定、決定,地方標準及有關文件要求;本組織的上級部門的要求;本組織的條例、規章制度等方面。我國不同行業都有條和塊的專業要求,組織不僅應獲取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也要與地方職業安全健康主管部門保持聯系,得到最新版本的地方標準。另外,組織也必須與行業保持聯系,遵守行業規范,若地方標準要嚴于國家標準,組織應按嚴的標準執行。當這些要求存在矛盾時,則應與當地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及行業主管部門商定,形成一致意見。
組織應建立并保持一個程序,以便適應當前安全意識增強、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逐年更改的情況,從而能夠確定并獲取所有已經批準發布的,適用于組織活動的法律、法規和其它有關的要求。
2.審核要點
1)組織如何獲取和確定相關的OHS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
2)組織是否建立和保持遵守適合于本組織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程序。
3)組織采取何種方法定期跟蹤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變化。
4)組織如何向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傳達有關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方面的信息。
5)組織是否建立了適合本組織特點的法律、法規和其它要求的清單,是否已對其符合性作出評價。
篇2:發展總公司法規派駐人員管理規定
**發展總公司法規派駐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EE所屬公司的法制建設,實現依法經營管理,總公司根據經營管理的需要,向專業公司或其他所屬公司派駐法規人員。
第二條法規派駐人員是總公司法規室的派出人員,代表總公司法規室對駐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實施法規管理,辦理駐在公司的法律事務,保證駐在公司經營的合法性及與總公司決策的一致性,維護總公司和駐在公司的合法利益。
第二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管理
第三條法規派駐人員由法規室確定、調配,受法規室直接領導、監督和管理。需要招聘的,按人事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條法規派駐人員對總公司負責,由總公司按照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發放工資和津貼。
第五條法規派駐人員為駐在公司提供法律服務,駐在公司應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因駐在公司業務出差等發生的費用按總公司標準由駐在公司承擔。
第六條法規派駐人員應參加法規室每周周一召開的例會和業務學習活動,提交工作日志及合同審核后應存檔的材料,匯報駐在公司上一周的法律事務工作開展情況,對下一周的工作安排提出建議,同時開展法律專業知識的學習和交流活動。外地法規人員可不參加例會,但應將工作日志傳真給法規室。
第七條法規派駐人員應每個月將一個月的工作進行總結,在下一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內報法規室,外地法規人員應將月總結傳真給法規室。
第三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職責
第八條法規派駐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駐在公司正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保證其依法經營;
(二)參與駐在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保證其合法性、規范性和與總 公司規章制度的協調性;
(三)依據總公司合同及項目管理制度的規定,參與駐在公司的業務談判,提供法律 咨詢意見,負責合同的審查;
(四)依據總公司授權制度的規定,為駐在公司辦理對外簽約授權,杜絕所有未經授權的人員對外簽約;
(五)經總公司法規室同意后協助或承辦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九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對于不屬于法規審核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應積極熱情地回答業務人員的法律咨詢;
(二)對于應由派駐法規人員審核的合同,應嚴格審核把關,不得輕率在報審的合同 上加蓋法規審核章;
(三)對于金額大、疑難問題多、操作復雜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應提交總公司法規室開會,經集體討論后出具審核意見;
(四)凡屬于投資項目的合同,法規派駐人員按照投資管理部制定的有關審批辦法進 行審核。
第四章 法規派駐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駐在公司的業務談判、實地考察,對決策方案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查閱駐在公司的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人員調查和收集證據資料;
(三)對于違反總公司規章制度的人員,有處罰建議權;
(四)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認真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規章、制度,維護國家和總 公司及駐在公司的利益;
(二)為駐在公司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
(三)法律、法規和總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獎 懲
第十二條法規派駐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依照有關職工獎勵的規定,向人事本部提議予以獎勵:
(一)在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尊嚴,制止、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挽回總公司資產遭暈重大損失方面貢獻突出的;
(二)在運用法律知識和技能,提高駐在公司經濟效益或挽回損失方面效果明顯的;
(三)有其他突出成績或模范事跡的。
第十三條法規派駐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公司法規室
根據情節輕重,向人事本部提議予以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總公司及駐在公司的規章制度,給總公司和駐在公司造成損失 的:
(二)明知駐在公司發生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致使總公司和駐在公司遭受損失 的;
(三)在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或發生嚴重失誤,給總公司和駐在單位造成損失的;
(四)從事了其他讀職和嚴重錯誤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向所屬公司派駐法規人員不便的,可從當地招聘法規人員,業務歸總公司 法規室領導,管理辦法參照本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總公司法規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動物防疫監督執法規范
動物防疫監督執法規范
一、動物防疫監督執法人員在執法時,必須首先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 出示執法證件,有執法標志的應當佩帶執法標志,做到文明執法、規范執法。
二、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填寫現場筆錄,收集書證、物證,詢問、調查當事人、現場勘驗等執法活動時,不得少于二人。
三、若需行政處罰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執法人員在調查案件時,詢問證人或當事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經被詢問人閱核后,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簽的應注明情況。
五、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請在場的其他人見證。
六、在調查案件時,對專門性問題,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進行鑒定,進行鑒定后,應當制作《鑒定意見書》。
七、執法人員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對證據抽樣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拒絕到場的,可以請有關人員參加。對抽取或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制作《抽樣取證憑證》和《證據登記保存清單》。
八、案件調查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該人員應當自行回避。
九、執法人員在調查結束后,認為案件事實基本清楚,主要證據充分 ,應當制作《案件處理意見書》,報所長審查。
十、在行政執法活動中,要使用自治區統一規定的執法文書。每個案件的立案、調查筆錄、勘驗筆錄、證據材料、調查報告、審查意見、聽證筆錄、處罰決定、送達回執、強制執行申請、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況、結案報告等,應當收集齊全,及時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