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報酬、獎金管理制度
一、員工出勤獎金辦法
(一)本公司為獎勵員工出勤,減少請假,恪遵公司規章,特訂定本辦法。
(二)出勤獎金按點計算,每點20元,每月計分30點(600元)凡本廠員工(包括契約工)在廠工作每出勤1天給予1點。
(三)凡員工于當月份內請假者,不論事病假均按下列標準扣減獎金。
1.請假一天扣7點(140元)。
2.請假二天扣14點(280元)。
3.請假三天扣21點(420元)。
4.請假四天扣30~31點(600~620元)
(四)全月份不請假,且輪休不超過2日者另加給全勤獎金8點(160元)凡請假曠工(包括1小時)或輪休超過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員均不加給。
(五)兵役公假、婚、喪、生育假:
1.身家調查、點閱召集、后備軍人召集等出勤獎金照給。
2.動員召集教育召集及奉派受訓20天以上者不予給點。
3.婚、喪、生育假所請假日不予給點(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給的8點只扣1次)。
(六)公傷與國內公差出勤獎金照給。
(七)曠工:每曠工1天扣10點(4小時以內扣5點,超過4小時按1天扣點)。
(八)當月份請事病假累計4小時以內獎金不扣,超過4小時按1天扣點。
(九)為顧念員工確患重病必須住院(限公立或勞保醫院治療,情節特殊,其住院期間經取得醫院證明者得予從輕扣點,即每住院1天扣發獎金5點,其余門診仍按本辦法第3條、的規定計扣獎金。)
(十)星期例假及輪休、特休:
1.常白班員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輪休日獎金照給,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獎金10點。
2.已排輪休的人員除輪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應一律請假否則視作曠工。
3.特別休假必須于前一天下午5點鐘前提出申請經核準者,出勤獎金照給,事后(包括當天)申請者不準,視作事假論。
4.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在年限屆滿后均按現支日資的1.6倍發給獎金,但中途離職者不予發給。
(十一)本辦法經核準后公布實施,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
二、全勤獎金給付辦法
(一)本公司為使員工勤于職務,提高生產效率起見,特訂定本辦法以資獎勵。
(二)凡本公司生產線作業人員(領班除外),守衛人員及長期臨時性生產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三)本獎金每季頒給一次,其給付日期為次月20日。
(四)凡當季內未請假(包括年休假),遲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標準給予全勤獎金:
1.月薪:按當季最后一個月的月薪÷30天×6天。
2.日薪:按當季最后一個月的日薪×6天。
(五)頒發獎金前,人事部將名單送廠長核閱后公布。
(六)新進人員如到職日恰為當季第1日者,獎金自該月份起計算,否則于次季第1日起計算。
(七)當季服務未滿3個月而離職者,不予計算獎金。
(八)停薪留職期間不適用本辦法。
(九)本辦法經呈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三、終獎金發給辦法
第一條、依據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39條、訂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從業年終獎金的發給,悉依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以本公司編制內的人員為限。顧問、聘約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均不適用。
第三條、獎金數額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數額視公司當年度的業務狀況及個人成績而訂。
第四條、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的范圍從業人員在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獎金按其該年度內實際工作月數的比例計算(服務未滿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半個月以上以一個月計)。
(一)準給特別病假或公傷假者。但因執行職務奮勇負責而致傷害,經專案簽準其請假間得予發給的公傷假除外。
(二)非受處分的停薪留職者。
(三)中途到職者。
第五條、發給前離職從業人員于當年度年終獎金發給前離職或受停薪留職處分中者,不予發給。但退休、資遣人員服務已滿該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發放日期每年度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于翌年1月20日發給。
第七條、獎懲的加扣標準從業人員在當年度曾受獎懲者,年終時依下列標準加減其年終獎金。
(一)嘉獎1次:加發1日份薪額的獎金。
(二)記小功1次:加發3日份薪額的獎金。
(三)記大功1次:加發10日份薪額的獎金。
(四)申誡1次: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
(五)記小過1次:扣減3日份薪額的獎金。
(六)記大過1次:扣減10日份薪額的獎金。
第八條、請假曠職的扣減標準從業人員于年度中曾經請假或曠職者,其當年度的年終獎金依下列標準計扣的(以元為單位)。
(一)病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
(二)事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
(三)婚假1日扣減1/4日份薪額的獎金。
(四)喪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喪亡請假在5天以內者,每日扣減1/4日份薪的獎金。
(五)產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
(六)曠職1日扣3日份薪額的獎金,曠職半日扣1.5日份薪額的獎金。
第九條、獎金提撥凡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工作不滿1年者,其獎金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提撥。
第十條、扣款處理依本辦法規定扣除的款額應繳回公司。
第十一條、實施及修訂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后實施,修改時亦同。下表為各公司年終獎金核發標準
達成率 獎勵標準
100%以上 3個月(同特別休假在14天以內者加發1個月份獎金)。
95%~100%未滿 2.5個月(同上)
90%~95%未滿 2個月(同上)
85%~90%未滿 1.5個月(同上)
85%以下 1個月(同上)
篇2:商街物業公司報酬待遇管理規定
商街物業公司報酬待遇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障員工的合法利益,貫徹多勞多得,獎勤罰惰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各種報酬待遇僅適用于正式聘用員工,短期聘用員工待遇由合同書確定。
第三條 凡在本公司就業的正式聘用員工可享受下述四類報酬待遇:工資類、津貼類、
獎勵類和福利類。
(一)工資類包括:
1.基本工資
2.工齡工資
3.浮動工資
4.年終雙薪
(二)津貼類包括:
1.職務補貼
2.物價補貼
3.住房補貼
4.加班補貼
(三)獎勵類包括:
1.創匯獎
2.全勤獎
3.年終獎
4.年終先進個人獎
(四)福利類包括:
1.夏季飲料費
2.勞保費
3.節日補助
4.醫療費
5.獨生子女費
6.子女教育費
7.煤氣補助
8.喪葬補助
第四條 各類報酬待遇的標準如下:
(一)工資類
1.基本工資分成四類十等(附表略);
2.工齡工資以服務公司的時間計算,每月一年5元;
3.浮動工資,由公司拿出相當全部員工基本工資15%的獎金,作為浮動工資(其分配原則
另定);
4.年終雙薪,每年12月對在本公司干滿一年以上的員工發雙薪。
(二)津貼類:
1.職務補貼:分成六級(附表略);
2.物價補貼:根據物價上漲浮動確定,一般每月每人不低于10元。
3.住房補貼:對公司應該提供住房而沒有提供住房的員工,限經理以下,每人每月補助
300元,部門經理以上,每人每月補助500元;
4.加班補貼:加班補貼為單位時間工資的2倍。
(三)獎勵類:
1.創匯獎:達到核定指標的100%獎給人民幣80元,每超過一個百分點,獎人民幣5元;
2.全勤獎:全勤每人每月50元;
3.年終獎:根據年終經濟效益確定;
4.年終個人獎500~1000元。
(四)福利類:
1.夏季飲料費:1~9月,每人每月30元;
2.勞保費:每人每月20元;
3.節日補助:春節每人200元,元旦每人100元,國慶節每人100元,三八婦女節,婦女
每人50元;
4.醫療費:員工每月發醫療津貼40元,住院治療經醫院證明支付90%,工傷醫療費由公
司全額負擔;
〖JP3〗5.獨生子女費,屬獨生子女家屬員工,每年發獨生子女費500元(獨生子女年滿1
8歲停發);〖JP〗
6.子女教育費:有子女在校學習的員工,按在校子女每人每月10元發給子女教育費;
7.煤氣補助;
8.喪葬補助: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喪葬,每次補助800元。
第五條 員工的每月工資、獎金、各種補貼,在發薪日一并領取,每月5日為發薪日,
當月發上月工資。
第六條 有關扣薪扣獎事宜的處理:
(一)缺勤扣除
1.遲到、早退、私自外出;
2.病假;
3.事假。
按考勤管理規定扣除工資、資金及其它待遇。
(二)工作負傷疾病的缺勤
因工作負傷疾病缺勤時,應于一周內提出醫院證明,工資及其它(待遇)照常付給。
(三)特別休假
下列情況下,沒超出公司其它規定范圍的,報酬待遇照常付給:
1.婚假、喪假;
2.年度有薪休假;
3.行使公務權時;
4.法定節假日;
5.女性員工產假;
6.休假日加班后補休;
7.公假。
第七條 報酬待遇的調整
公司員工報酬待遇的調整審定屬公司總經理,任何人和部門都無權決定。其基本程序是
每年年初或特定時期,由人事部作出調整備案,交總經理核準后實施。
篇3:物業管理費報酬區別
淺述物業管理費與報酬的區別
“物業管理費”這一概念的定義是什么?這是一個似乎人人都懂的概念,但其實不然。
要給“物業管理費”下定義,首先必須從“物業管理”的概念入手。物業管理是對房地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那么,“物業管理費”就是對房地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發生的費用。對財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發生的費用,在會計學上屬于管理成本,“物業管理費”可以簡稱為管理成本。
什么是“報酬”?報酬即勞動(或服務)所得。
“物業管理費”與“報酬”的區別在于:
“物業管理費”是對房地產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所發生的費用,是應當由物業(即房地產)的所有人承擔的費用。就“特約物業管理”而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由業主個人承擔。就“公共物業管理”而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商和業主共同承擔。
“報酬”,是合同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給付的對價。在“特約物業管理”中,如果業主個人委托了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自己的房屋,業主個人應當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報酬”;在“公共物業管理”中,如果小區公共財產全體共有人的代表(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開發商是公共財產全體共有人的代表;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后,業主委員會是公共財產全體共有人的代表)委托了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小區公共財產,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報酬”。
在“特約物業管理”中,如果業主個人委托了物業管理公司管理自己的房屋,支付給物業管理公司的“報酬”應當計入管理成本,即物業管理費;同樣在“公共物業管理”中,如果開發商或業主委員會委托了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小區公共財產,支付給物業管理公司的報酬也應計入物業管理費,由開發商和業主共同承擔。無論是“特約物業管理”,還是“公共物業管理”,是否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人管理,完全是業主個人或小區公共財產全體共有人的代表的權利,沒有哪一條法律強迫業主個人、或某一個財產共有人、或小區公共財產全體共有人的代表必須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如果業主個人或小區公共財產全體共有人的代表沒有委托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人管理,物業管理費中就沒有“報酬”這項開支,但物業管理費仍然會實際發生。
無論是“特約物業管理”,還是“公共物業管理”,將支付給物業管理公司的“報酬”計入“物業管理費”,并不等于說“報酬”就是“物業管理費”的一部分。將“報酬”計入“物業管理費”只是一種會計方法,“物業管理費”和“報酬”永遠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