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環境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環境具有價值的原則環境是資源,環境以各種形式直接向生產者和消費者提供服務。例如,我們所呼吸的新鮮空氣,我們觀賞自然景色所得到的享受等。因此,環境管理屬于資源管理,這就表明了環境管理具有經濟屬性,環境管理所涉及的問題主要是生產力方面的問題。經濟學家說過,天上不會掉餡餅,沒有免費的午餐,保護環境必須付出代價。這條準則表明環境資源有限,要求環境管理者實施誰開發誰保護、誰損害誰負擔、受益與使用者付費、保護與建設者得利的原則。這條原則指出了環境應當遵循價值規律,利用經濟手段把環境管起來,促使人們在開發和利用資源時,要充分考慮資源環境的持續利用問題,自覺地制止資源浪費、環境的污染與破壞。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并不能總是產生有利的社會與環境效果。其主要原因是:市場價格體系沒有考慮到環境問題,價格嚴重背離價值,環境資源和自然資源無償使用。特別是不加調控的市場,更不能產生正確的信息和信息量。他們不僅對有害健康的生產環境不予重視,而且常常采取欺騙手法,生產有害于環境、有損于公眾安全和利益的商品。他們常常在表面上治理污染,暗地里卻進行排污或制造假的監測數據。特別是“為公論”,聲稱造成環境污染并不是為了謀私利,而是為了完成國家生產任務或維護集體利益。
在這種論調的掩蓋下,再加上地方保護主義,致使許多環保政策難以落實,污染事故難以得到處理。因此,在物業環境管理過程中,應該利用價值規律來搞好物業環境管理,通過加強經濟核算等方法,來調節生產效益與環境效益,從經濟利益上使人們珍惜資源,保護環境。環境具有價值這一原則,有助于建立各種指標體系,把環境管理工作定量化、科學化,有助于把環境管理通過物業環境管理真正落實到各項具體工作中去,否則環境保護只能停留在口頭上,只能是一種愿望而已。總之,環境具有價值原則是物業環境管理的基礎和前提。
二、全局和整體效益最優的原則物業環境管理要遵循全局和整體效益最優的原則。這條原則表明了物業環境管理的生態屬性,物業環境管理必須遵循生態規律,這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說明:
(一)既要把物業環境問題作為城市和社會經濟建設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又要把環境問題作為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從物業環境本身固有的各個方面、各種聯系上去認識和研究,進而揭示環境總體發展趨勢和運動規律,正確處理全局與局部、局部與局部之間的關系,取得最大的全局和整體效益。
(二)在制定物業環境方案和組織實施方案時,要對物業區域內的各組成要素或功能性群體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把不同層次與不同部門的管理工作有機聯系和協調起來,避免決策失誤和管理不善等情況的發生,促進環境管理的整體效益與全面效益不斷提高。
(三)加強物業環境規劃和物業區域內的綜合治理工作,要綜合研究區域內的人口、資源、經濟結構、自然條件、環境污染和破壞程度等因素,合理安排區域內的生產、建設、商業、生活等活動,制定物業區域內的環境規劃,統籌解決環境問題,運用多種管理手段來加強對環境的管理,實現物業環境管理的最佳整體效益。
三、綜合平衡的原則環境問題始終是關于保護生態與發展經濟的協調性問題。環境管理具有生態經濟屬性,環境管理必須遵循生態經濟規律,力求生態與經濟的協調和平衡。在物業環境管理中,遵循綜合平衡原則的具體表現為:
(一)保持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和控制污染是整個城市、乃至整個社會大系統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應該把物業區域內的生態保護和環境管理納入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來協調和綜合平衡城市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在整個城市、乃至整個社會發展的基礎上搞好物業區域內的環境管理。
(二)物業環境管理要有預見性和長遠性,要密切注視物業所在區域的生產、經營、消費等,以整個城市和社會經濟發展動向可能對物業區域的環境保護帶來的影響,及時提出環境保護對策,防患于未然;同時,還要開展物業環境評價和環境預測工作,尤其要開展經濟建設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使之制度化和規范化。
(三)要制定和實施綜合有效的制度、條例和規范,強化物業環境管理。為此就必須改變過去物業管理各個部門封閉地、獨立地、互不關聯地制定其單一的管理制度與措施,而應該在制定環境管理制度與措施時,既要考慮諸如大氣、水體、土壤、生物和非生物之類的環境因素,又要考慮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法律等方面的情況,并對這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統一決策,分工協作,協調發展。
四、持續發展原則1987年4月,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委員會發表了研究報告《我們的未來》,正式提出了可持續發展戰略,其含義是“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能力構成危害的發展”。
可持續發展戰略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發展目標是為滿足人類的基本需求,特別是貧困人們的需求;二是發展要以生物圈的承受能力為限度,如果超過這種限度,必將影響自然環境支持當代人和后代人生存的能力,只有通過技術進步和管理,對發展進行協調、制約,才能達到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從環境管理的角度出發,可持續發展包括以下基本思想:
1.可持續發展并不否定經濟增長,但人類需要重新考慮的是如何推動經濟增長。要達到具有可持續意義的經濟增長,必須審計能源和原料的使用方式,力求減少損失、杜絕浪費,盡量不讓廢物排入環境,從而減少單位經濟活動造成的環境壓力。既然環境退化原因存在于經濟過程之中,那么其解決的方法也應從經濟過程中去尋求,這樣才能使傳統的經濟增長模式逐步向可持續模式過渡。2.可持續發展要以自然資源、環境為基礎,同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通過適當的經濟、技術手段和政府干預,就可以減少每單位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廢物量,即減少資源的耗竭速率,使之低于資源再生速率,從而實現不損害環境的可持續增長。
3.可持續發展要以提高人類生活質量為目標,同社會進步、發展相適應。對于居住類物業來說,環境管理的最終目的是為居民創造一個舒適、寧靜、高雅、安逸的高質量生活環境,并在此基礎上為業主(住戶)創造一種從物質到精神,既具有現代風貌,又具有個性特征的生活方式。與社會服務相結合的、功能完善的物業管理是以“物業”為中心的一個“微型社會”,通過良好的環境管理形成一個“陶冶情操,凈化心靈,提升精神”的小社會。因此,良好的物業環境管理在充分保障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的同時,增強業主、使用人的睦鄰友好意識,創造互相尊重、和樂共處的氛圍,從而達到居住環境和社會關系、社會發展的和諧統一和協調發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物業管理不僅是改善市民居住條件、提高居住水平的物質基礎,而且也是人類居住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
4.可持續發展承認自然環境具有價值,應把生產中環境資源的投入和服務計入生產成本和產品價格之中,逐步完善經濟核算體系。自然資源的價值和產品價格,應當完整地反映三部分成本:一是資源開采或獲取的成本;二是開采、獲取使用有關環境的成本(包括環境凈化成本和環境損害成本);三是由于今天使用這一部分資源而不可能被后代人利用的效益損失,即機會成本。而產品銷售價格應當是這些成本加上正常利稅及流通費用的總和。
5.可持續發展的實施必須強調“綜合決策”、“公眾參與”,并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法律法規。要改變過去各個部門獨立地、單一地制定社會、經濟、環境政策的做法,提倡根據社會、經濟、環境的全面信息和綜合要求來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并有效地予以實施。
五、政府干預和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政府是環境管理的主體,物業環境管理要依據政府制定的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政策和方針進行。但是,環境管理完全依靠政府的干預也是不行的。這主要是由于在環境管理上存在“政策失靈”的情況,即政府干預往往不能改正市場失靈,反而會把市場進一步扭曲。
其主要原因有:
1.改正市場失靈很少是政府干預的主要目標。而政府的主要目標大多是國家安全、社會平等、宏觀調控等。
2.政府干預常有未預料到的副作用。如政府鼓勵并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讓居民購置家用小汽車,但可能因為汽車使用量增加而使城市交通困難和大氣環境惡化。
3.政策作用的對象是有理性的人,政策的效果取決于人們對政策的反應。
4.不同的政府政策干預相互影響,使激勵機制發生扭曲。
5.與環境無關的政府政策往往比環境政策對環境的影響更大。如木材價格的上調政策會刺激對森林的過度采伐。總之,由于政府在制定政策時要兼顧公平與效率兩個方面,公平包括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效率則涉及管理成本與實際效果。在確定資源、能源及重要產品的價格時,在決定對某些產品或行業給予補貼時,在對特定的環境與發展政策、計劃或重大項目作出決策時,政府必須根據完全的經濟、社會和生態信息,審慎地權衡公平與效率。即使是對市場失靈引起的問題進行干預或補救,如果政府的政策或行動不足或過度,也會引起“政策失靈”。
例如,一環保項目不符合實際指標,到期不能完成,影響了公眾對政策的信任感,造成負面影響,使一些企業產生政策性虧損以及補貼不當導致浪費使用等。尤其是國家既是社會的管理者,又是國家資產的所有者,同時還是管理政策的制定者,如果不能恰當地把國有企業的資產所有和經營職能分開,還將成為事實上的主要污染者。
因此,在環境管理中,把政府的干預和公眾參與結合起來,通過開發環境教育,增強公眾對環境價值的認識和對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的緊迫感,激發人們自發保護環境的熱情,才能有效地監督政府避免決策失誤。可見,政府干預與公眾參與原則對物業環境管理方案的實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篇2:物業環境管理基本原則
一、環境具有價值的原則
環境是資源,環境以各種形式直接向生產者和消費者提供服務。例如,我們所呼吸的新鮮空氣,我們觀賞自然景色所得到的享受等。因此,環境管理屬于資源管理,這就表明了環境管理具有經濟屬性,環境管理所涉及的問題主要是生產力方面的問題。經濟學家說過,天上不會掉餡餅,沒有免費的午餐,保護環境必須付出代價。這條準則表明環境資源有限,要求環境管理者實施誰開發誰保護、誰損害誰負擔、受益與使用者付費、保護與建設者得利的原則。這條原則指出了環境應當遵循價值規律,利用經濟手段把環境管起來,促使人們在開發和利用資源時,要充分考慮資源環境的持續利用問題,自覺地制止資源浪費、環境的污染與破壞。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并不能總是產生有利的社會與環境效果。其主要原因是:市場價格體系沒有考慮到環境問題,價格嚴重背離價值,環境資源和自然資源無償使用。特別是不加調控的市場,更不能產生正確的信息和信息量。他們不僅對有害健康的生產環境不予重視,而且常常采取欺騙手法,生產有害于環境、有損于公眾安全和利益的商品。他們常常在表面上治理污染,暗地里卻進行排污或制造假的監測數據。特別是“為公論”,聲稱造成環境污染并不是為了謀私利,而是為了完成國家生產任務或維護集體利益。在這種論調的掩蓋下,再加上地方保護主義,致使許多環保政策難以落實,污染事故難以得到處理。因此,在物業環境管理過程中,應該利用價值規律來搞好物業環境管理,通過加強經濟核算等方法,來調節生產效益與環境效益,從經濟利益上使人們珍惜資源,保護環境。環境具有價值這一原則,有助于建立各種指標體系,把環境管理工作定量化、科學化,有助于把環境管理通過物業環境管理真正落實到各項具體工作中去,否則環境保護只能停留在口頭上,只能是一種愿望而已。總之,環境具有價值原則是物業環境管理的基礎和前提。
二、全局和整體效益最優的原則
物業環境管理要遵循全局和整體效益最優的原則。這條原則表明了物業環境管理的生態屬性,物業環境管理必須遵循生態規律,這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說明:
(一)既要把物業環境問題作為城市和社會經濟建設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又要把環境問題作為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從物業環境本身固有的各個方面、各種聯系上去認識和研究,進而揭示環境總體發展趨勢和運動規律,正確處理全局與局部、局部與局部之間的關系,取得最大的全局和整體效益。
(二)在制定物業環境方案和組織實施方案時,要對物業區域內的各組成要素或功能性群體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把不同層次與不同部門的管理工作有機聯系和協調起來,避免決策失誤和管理不善等情況的發生,促進環境管理的整體效益與全面效益不斷提高。
(三)加強物業環境規劃和物業區域內的綜合治理工作,要綜合研究區域內的人口、資源、經濟結構、自然條件、環境污染和破壞程度等因素,合理安排區域內的生產、建設、商業、生活等活動,制定物業區域內的環境規劃,統籌解決環境問題,運用多種管理手段來加強對環境的管理,實現物業環境管理的最佳整體效益。
三、綜合平衡的原則
環境問題始終是關于保護生態與發展經濟的協調性問題。環境管理具有生態經濟屬性,環境管理必須遵循生態經濟規律,力求生態與經濟的協調和平衡。在物業環境管理中,遵循綜合平衡原則的具體表現為:
(一)保持生態環境的良性循環和控制污染是整個城市、乃至整個社會大系統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應該把物業區域內的生態保護和環境管理納入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來協調和綜合平衡城市社會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在整個城市、乃至整個社會發展的基礎上搞好物業區域內的環境管理。
(二)物業環境管理要有預見性和長遠性,要密切注視物業所在區域的生產、經營、消費等,以整個城市和社會經濟發展動向可能對物業區域的環境保護帶來的影響,及時提出環境保護對策,防患于未然;同時,還要開展物業環境評價和環境預測工作,尤其要開展經濟建設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使之制度化和規范化。
(三)要制定和實施綜合有效的制度、條例和規范,強化物業環境管理。為此就必須改變過去物業管理各個部門封閉地、獨
篇3:ISO14000相關資料: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編制的原則
ISO14000相關資料:
文 件 名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編制的原則
●編制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時應當依據如下材料
(1)GB/T 24001-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標準及其附錄;
(2)GB/T24004-ISO14004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標準;
(3)適用的環境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4)組織的環境管理現狀和初始環境評審報告;
(5)組織現行的規章制度、操作慣例、規程和作業指導文件。
●環境管理體系文件編制的原則
(1)系統性、完整性和邏輯性
①環境管理體系文件的編制應從組織的整體出發,統一規劃和策劃,應反映組織環 境管理體系的特點,滿足標準的所有要求,應充分覆蓋體系的17個要素,并體現各要素的功能和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②文件的內容要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各級文件之間要做到邏輯關聯、層次清晰、接 口明確、結構合理、協調有序,不能支離破碎或是矛盾百出。
(2)法規性和權威性
①環境管理體系文件是組織實施環境管理和保證環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的行為準則 ,體系文件應遵循ISO14001標準以及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②環境管理體系文件一經最高管理者批準發布,就成為組織內部必須執行的法規性 文件,是指導組織一切環境管理活動的行為規范和實施審核的重要依據。
(3)適宜性、符合性和可操作性
①環境管理體系文件的編制應適用于組織的實際情況,應充分體現組織的行業特點 、性質與規模,應反映組織環境因素的類別、技術狀況和人員素質。
②體系文件應適用于組織內外部客觀需求的不斷變化,當組織的經營戰略發生重大 調整、科技進步、市場導向發生變化、相關的法律法規改變時,體系文件應能夠及時跟上這種變化,應反映出動態的特性,并隨著環境管理體系的不斷改進而得以完善。
③環境管理體系文件的策劃和編制要反映組織環境管理活動的客觀需求,文件編制要始終圍繞符合性,標準要求的一定要寫到,寫到的一定是能夠做到的,而且不僅要做到,還要確保其有效。
④無論體系文件是簡是繁,其詳略程度都應與組織的人員素質、技能和培訓水平相 適宜,文件的編寫方式應使實施者易于理解其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應避免產生歧異和不同理解,只有這樣才能保證體系文件編制合理,便于實際操作。
(4)規范性和見證性
①各個層次的體系文件應保持統一的文件格式,文件的制、修訂也應經過嚴格的相應職能的評審、確認和審批過程。
②體系文件可作為客觀證據,包括適用性證據和有效性證據,向管理者、相關方和第三方認證機構證實組織環境管理體系運行情況。
(5)一體化思路和構想
應充分分析現行管理體系的狀況,利用原有文件中適用的部分,補充和修改不適用和不完善 的內容,應重視與其他管理體系文件之間的協調一致,使各種體系文件之間合理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