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S程序文件范本:環境因素識別程序
一.環境因素識別程序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對公司在生產活動中對所能控制或可望施加影響的環境因素進行識別,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生產活動中環境因素的識別工作。
2.引用標準和文件
《ISO14001:1996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04:1996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
3.職責
3.1各單位負責組織對本部門內部環境因素進行識別。
3.2品保部負責環境因素的匯總、登記和更新工作。
4.程序
4.1環境因素的識別
4.1.1在進行環境因素識別時,應先確定所分析的場所、活動、產品或服 務,并充分考慮每一過程中的獨立環節來確定環境因素。
4.1.2識別環境因素時,應考慮以下情況:
a.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
b.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
c.七種類型:大氣排放、水體排放、廢物管理、土地污染、對社區的影響、原材料與自然資源的使用和其他地方環境問題;
d.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e.相關方的觀點;
f.過去管理體系審核中所發現的不合格項;
g.曾經出現過的災難、緊急情況或抱怨。
4.1.3識別環境因素時根據活動性質,選擇采用以下辦法:
a.生命周期分析法;
b.問卷調查法;
c.統計分析法;
d.基準比較法;
e.頭腦風暴法;
f.現場觀察法。
4.2各單位組織本單位管理人員和活動的直接責任者對本部門內部環境因素進
行識別,并填寫“環境因素登記表”。
4.3品保部對各單位已識別的環境因素進行分類、匯總、登記,作為環境評審的依據。
4.4一般情況下,環境因素識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當發生如下情況時,所涉
及部門必須重新進行環境因素識別:
a.新、擴、改建項目;
b.部門活動、產品或服務發生變化;
c.組織結構發生變化;
d.有關改善環境狀況的活動完成時。
4.5品保部提出次年度環境因素識別計劃,說明環境因素識別時機、范圍、方法,
報環境管理者代表批準后實施。
4.6環境因素識別工作由品保部組織具體人員進行,并考慮有關技術方面人員的
協助,必要時,應外聘專家進行。
5.支持性、作業文件
篇2: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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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環境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獲取程序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獲取本公司所應遵守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獲取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工作。
2.引用標準和文件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
3.職責
3.1推行辦負責獲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3.2各單位負責協助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獲取工作。
4.程序
4.1獲取途徑
4.1.1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獲取工作由推行辦負責進行,其他部門有協助獲取的義務。
4.1.2國家有關環保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從國家、省一級專業出版物及有關部門獲取。
4.1.3省、市及行業頒布、下發的標準、要求由省、市環保部門獲取。
4.2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適用性確認
4.2.1為保證所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適用性,在獲取后,應對其進行確認。
4.2.2確認工作由推行辦組織,市環保局進行。
4.2.3當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發生變化時,需重新進行確認。
4.2.4確認以書面形式進行,并保存確認記錄。
4.3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管理
4.3.1推行辦對所有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建立目錄,以便進行跟蹤。
4.3.2推行辦應將其及時下發到相關單位。
4.3.3對于與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有關的過程的操作者,應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
4.3.4對于作廢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應及時進行回收,以保證在所有使用場所都為有效版本。
5.支持性、作業文件
篇3: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重要環境因素確定程序
公司EMS程序文件范本:重要環境因素確定程序
二.重要環境因素確定程序
1.目的與適用范圍
為確定、評價公司的所有活動中應納入環境管理體系的重要環境因素,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環境因素的評定和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工作。
2.引用標準和文件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
3.職責
3.1環境管理者代表負責組織環境因素的評價與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
3.2推行辦負責評價工作的準備。
4. 程序
4.1環境因素評價原則
4.1.1評價環境因素時,應考慮以下情況:過去、現在、將來三種時態;正常、異常、緊急三種狀態以及大氣排放、水體排放、廢物管理、土地污染、對社區的影響、原材料與自然資源的使用和其他地方環境問題等七個方面。
4.1.2具有以下情況的應優先考慮為重要環境因素:
a.違反法律、法規、標準和行業規定的;
b.影響范圍較大的;影響程度較重的;
c.發生頻率較高的;承受體要求高,環境容量相對較小的;
d.影響時間持續較長的;有時間限制要求的;
e.相關方要求相對較多的;設備、設施運行狀況較差或技術落后的;
f.員工的抱怨相對較多、較嚴重的;經濟條件能達到的。
4.2重要環境因素評價的依據
4.2.1環境方面的評價依據
a.環境影響規模;環境影響的嚴重程度;
b.發生的概率;環境影響的持續時間;
c.環境法律法規的符合性(包括可能頒布的)。
4.2.2商業方面的評價依據
a.改變環境影響的技術難度;改變環境影響的經濟承受力;
b.改變其他活動和過程將帶來的(好的或壞的)效果;
c.相關方的利益;組織的公共形象;
d.增強競爭力的商業機遇大小;
e.環境影響問題使組織存在的風險大小。
4.3評價流程
4.3.1分析環境因素的影響;4.3.2評價環境影響的嚴重性;
4.3.3確定重要環境因素。
4.4評價方法
4.4.1統計分析法
包括抱怨記錄統計、監測數據統計、環境報表和其他相關統計資料。對抱怨嚴重、排放超標的因素列為重要環境因素。
4.4.2舉手表決法
由評價小組成員對相關環境問題以舉手表決達到方式進行評價。
4.4.3評分法:根據污染物排放頻率和影響程度確定分值。
4.4.3.1等效污染負荷—頻率法
①評價因子a(a=1~5)污染物濃度與法規比值:
Ⅰ≥90%a=5
Ⅱ≥80%~90%a=4
Ⅲ≥50%~80%a=3
Ⅳ≥20%~50%a=2
Ⅴ≤20%a=1
②評價因子b(b=1~5)排污頻次
Ⅰ一日一次至連續發生b=5
Ⅱ每周一次至每日一次b=4
Ⅲ每月一次至每周一次b=3
Ⅳ每月一次至每年一次b=2
Ⅴ一年以上一次b=1
③得分c=a×b當c≥15或a=5,為重要環境因素。
c=25緊急優選項
c=20高度優選項
c=16中度優選項
c=15低度優選項
c<15一般環境因素
4.4.3.2污水PH值指標---頻率法
①評價因子a(a=1~5)
Ⅰ7≤PH≤8a=1
Ⅱ8<PH≤8.5或5.5≤PH<7a=3
Ⅲ8.5<PH或PH<5.5a=5
②&nb
sp; 評價因子b(b=1~5)
排污頻次
Ⅰ每日一次至連續發生b=5
Ⅱ每周一次至每日一次b=4
Ⅲ每月一次至每周一次b=3
Ⅳ每月一次至每年一次b=2
Ⅴ一年以上一次b=1
③得分c= a×b當c≥15或a=5,為重要環境因素。
c=25高度優選項
c=20中度優選項
c=15低度優選項
c<15一般環境因素
4.4.3.3廠界噪音---頻次法
①評價因子a(a=1~5)
廠界噪音與標準值比較之差Δ
ⅠΔ≥-1a=5
Ⅱ-1>Δ≥-3a=4
Ⅲ-3>Δ≥-5a=3
Ⅳ-5>Δ≥-7a=2
ⅤΔ<-7a=1
②評價因子b(b=1~5)
頻率/持續時間
≤10" 10"~1’ 1’~5’ 5’~30’ ≥30’
一年以上一次 1 2 3 4 5
每月一次至每年一次 2 3 4 5
每月一次至每周一次 3 4 5
每周一次至每日一次 4 5
每日一次至連續發生 5
③得分c= a×b當c≥15或a=5,為重要環境因素。
c=25高度優選項
c=20中度優選項
c=15低度優選項
c<15一般環境因素
4.4.3.4多因子評價法
①評價因子a(a=1~5)
污染物濃度與法規比值:
Ⅰ≥90%a=5
Ⅱ≥80%~90%a=4
Ⅲ≥50%~80%a=3
Ⅳ≥30%~50%a=2
Ⅴ≤30%a=1
②評價因子b(b=1~5)
排污頻次
Ⅰ一日一次至連續發生b=5
Ⅱ每周一次至每日一次b=4
Ⅲ每月一次至每周一次b=3
Ⅳ每月一次至每年一次b=2
Ⅴ一年以上一次b=1
③評價因子c(c=1~5)
影響范圍:
Ⅰ全球嚴重破壞c=5
Ⅱ國家范圍破壞c=4
Ⅲ重大地區破壞c=3
Ⅳ較輕地區破壞c=2
Ⅴ非嚴重破壞(無破壞) c=1
④評價因子d(d=1~5)
環境影響的可恢復性或持續性:
Ⅰ不可恢復d=5
Ⅱ半年以上可恢復d=4
Ⅲ一周至半年可恢復d=3
Ⅳ一天至一周可恢復d=2
Ⅴ一天內可恢復d=1
⑤評價因子e(e=1~5)
公眾和社區關注程度:
Ⅰ社會極關注&nbs
p;e=5
Ⅱ地區性極關注e=4
Ⅲ地區性關注e=3
Ⅳ地區性一般關注e=2
Ⅴ不關注e=1
⑥得分*=頻率a ×(最高得分)影響M
影響M=MA*(b、c、d、e)
當*≥15或M=5,為重要環境因素。
*=25緊急優選項
*=20高度優選項
*=15中度優選項
*<15低度優選項
4.4.4是非判斷法:針對其他特殊環境因素,可利用是非判斷法判定重要環境因素。下述情況,可判定為重要環境因素:
a.原材料、能耗超過工藝設計定額的15%;
b.單產物耗、能耗超過同行業水平15%或公司往年原有水平15%;
c.物資可回收利用但未執行的;
d.相關方抱怨,或有要求的;
e.產品環境指標不符合要求的;
f.生產過程中環保裝置或其他裝置曾停用或曾發生的。
4.4.5環境評價法:由持有國家環保局頒發的評價證書的單位進行評價。
4.5環境因素評價
4.5.1評價形式
評價采用會議的形式進行。
4.5.1.1推行辦準備有關環境因素評價的有關資料,包括環境因素匯總表、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環保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4.5.1.2環境管理者代表確定評價的時間、地點及進度等要求,由推行辦將評價的時間、地點通知評價小組成員,并向評價小組成員發放有關資料。
4.5.2評價的實施
評價小組根據會議確定的評價方法,對環境因素匯總表中所有環境因素進行評價,并記錄評價結果。
4.5.3重要環境因素的確定
評價小組根據環境因素評價結果確定重要環境因素,并由環境管理者代表確認。
4.5.4重要環境因素的更改
當環境因素發生變化時,環境管理者代表組織對其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重新進行評價,并確定其是否被列入重要環境因素。
5.支持性、作業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