墻皮脫落砸壞車輛 法院判定物業賠償
車輛停放在自家小區樓下,不料被樓頂脫落的墻皮砸中,造成車輛多處受損,車損該由誰來承擔?小區的物業公司應該賠償損失嗎?近日,濟南市萊蕪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樓頂脫落墻皮砸壞車輛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的一天,秦風(化名)下班后,將轎車停放在小區樓下的停車位上,第二天卻發現轎車的天窗、頂棚、后尾翼和行李架等多處損壞,轎車周圍散落著墻皮等雜物。秦風報警后,公安機關經過調查,證實車輛是被樓頂脫落的墻皮所損壞。秦風認為自己按時足額繳納物業費,小區物業理應對車輛的損失進行賠償。多次協商溝通未果,秦風只得將本小區的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損失及鑒定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可以證實涉案車輛被樓頂脫落的墻皮砸壞的事實。被告負有管理維護職責,包括對建筑物的維護,出現外墻建筑材料脫落產生損害,被告存在過錯。原告作為小區業主,其車輛因建筑物外墻材料脫落受損,被告作為建筑物管理人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經法院委托評估,原告的車輛損失及鑒定費共計2萬余元,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解讀
小區物業是小區建筑物的管理人,對小區內的公共設施具有管理責任,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類似情況的發生。在未做到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情況下,損害發生后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篇2:物業管理案例:樓宇玻璃掉落砸壞小車
物業管理案例:樓宇玻璃掉落砸壞小車案
20**年9月10日,某高校一位老師將其小車停放在樓前,中午1 2時40多分鐘,樓上的一塊玻璃突然掉落,砸在小車前擋風玻璃上,將擋風玻璃砸碎,并劃傷了小車的前蓋。該玻璃系過道窗戶上的,窗戶是鐵皮鋼窗,年久失修。車主認為物業管理中心對小區進行了物業管理,并收取了物業管理費,對樓宇負有管理義務,樓宇公共部位的玻璃掉落砸壞小車,應當予以修理車輛,恢復小車原貌。
問車主的要求合理嗎?
案例分析:
第一要看物業管理中心是否對小車負有保管的責任.
有的小區在管理中對車輛實行了保管的責任,與業主簽訂了車輛保管合同,收取了車輛保管費,形成了事實上的保管合同關系。在合同成立的情況下,物業管理中心就形成了對保管車輛負有毀損、丟失的損害責任。
該物業管理中心沒有與業主簽訂保管合同,也沒有收取保管費用,因此,可以定為無償停靠,可以不賠償.
第二要看物業管理中心對掉落的玻璃是否負有管理責任。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置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規定中明確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責任。該玻璃是公共過道窗戶上的,系物業管理中心管理的場所,物業管理中心應當盡到一個管理人應當盡到的義務,有責任去消除這種隱患,盡快地對窗戶進行維修,由于年久失修,造成玻璃掉落,砸壞小車前擋風玻璃和前車蓋,物業管理中心應當承擔不可推卸的過錯責任,應當賠償車主修理費用。